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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以經治國與漢代法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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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0-12-2 16: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再從後者來看,統治階級的內部秩序也不斷受到破壞。如前所述,這時的王國問題雖已被基本解決,但有些諸侯王仍在圖謀叛亂,而且地方上的強宗豪右也是一股強大的割據勢力,都成為中央王朝推行統一政令的嚴重障礙。如何處理這些矛盾,迫在眉睫。由於經學主張德刑並用,強調尊君、大一統,這就使得漢王朝在經學的原則下能夠推行恩威並重的統治政策,比較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  


    於是,在與現實政治相結合之後,經學也與法律密切結合起來。一則統治者極力強調『君親無將,將而必誅』,【春秋】『王者無外』,【春秋】『大義滅親』,對人民反抗和內部的不軌者嚴厲鎮壓,如制訂『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作『沉命法』、『左官律』、『阿黨、附益之法』、『尚方律』、『六條問事』(參看【九朝律考・漢律考】),等等。一則他們又大肆宣揚『【春秋】誅首惡』,『惡惡止其身』,推行所謂『德化』的『輕刑』政策,如『蠲免律令』,『寬恕為政』,『矜老』、『憐幼』,『請博士弟士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原心定罪』,『親親得相首匿』、『【春秋】為親者諱』、『以功覆過』,等等。所以,在當時便出現了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特殊現象。這也是為什麼『【春秋】決獄』從此特別盛行的一個根本原因。  


    漢代以經治國對法律的深刻影響,突出表現了儒家思想『可與守成』(【史記・叔孫通列傳】)的社會功效。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實現了孔子所說的『寬猛相濟』,並使得統治者開始完備暴力和懷柔這兩種統治手法,即所謂以仁義教化之,以刑罰而整齊之。這種恩威並重的統治政策,不僅比較有效地穩定了當時的社會秩序,而且標誌着漢代地主階級在政治上已經趨於成熟。  
當然,經學對漢代法律的作用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春秋】決獄』。一者『【春秋】決獄』強調『原心定罪』,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它為統治者特別是酷吏任意解釋法律、濫殺無辜提供了便利。所謂『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漢書・刑法志】)。正如章太炎所說:  


    上者得以重秘其術,使民難窺,下者得以因緣為市。然後棄表橢明,而從游之盪。悲夫!(【檢論・原法】,【章氏叢書】,民國六年浙江圖書館刻本)  


    再者,『【春秋】決獄』提倡『親親得相首匿』,公開主張『相隱』,這為在親屬之間包庇犯罪開了一個非常惡劣的先例,對後世乃至今天都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三者,『【春秋】決獄』多是斷章取義,沒有固定界說,往往造成同罪並不同罰的混亂。例如『殺人者死』,高祖入關時曾以『約法三章』規定下來,班固在【漢書・刑法志】中亦徵引【荀子】說:『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然而由於『【春秋】決獄』,後來卻規定:『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白虎通・誅伐】。按:其語出【公羊傳】定公四年)結果在東漢時期便宣佈,對殺死父仇者可免死,並形成所謂【輕侮法】――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章帝)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後漢書・張敏傳】)  


    但儘管如此,我們也不能把這些問題過分誇大。因為總的來看,它對鞏固封建統治的作用還是主要的,同時那些弊端在大多數剝削階級的法律中也都是普遍存在而無法避免的。  


    綜上所述,在『獨尊儒術』的思想指導下,由於經學、法律和現實政治等各種因素的作用,漢代以經治國對法律曾產生了深刻影響。這是漢代法律的一個鮮明特點。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中國古代法律被稱為『中華法系』,就『引禮入法』而言,即創始於【漢律】。它不僅對維護統治起了很大作用,而且標誌着漢代地主階級在政治上已經趨於成熟。我們要研究漢代歷史,尤其是漢代法制史,這是一個不能忽視而值得注意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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