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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 以经治国与汉代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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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发表于 2010-12-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凤凰网
汉代经学对法律曾产生重大影响。前人很早就注意及此,并以“引礼入法”和“《春秋》决狱”来概括。这基本是符合史实的,也把握住了它的主要特征。但就深入研究以经治国而言,却还远远不够。为了全面分析它的影响、作用及原因,本文即着重讨论汉王朝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及其立法精神和“《春秋》决狱”等,并就“引礼入法”的得失问题谈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宽猛并施”的基本态度


    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汉代法律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出现了重大转变。从有关记载看,汉王朝已不再像秦代那样一味强调暴力,而是提倡“宽猛并施”,把刑罚与教化相互结合起来。


    汉代自武帝开始,统治者根据经学便强调对法律应“宽猛并施”。如武帝明确提出,“劝善刑暴”乃至治之道。因而一方面“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坛,礼百神,绍周后,号令文章,焕然可述”(《汉书・武帝纪》);另一方面,又重用酷吏,极尽其严刑酷法之能事――“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史记・酷吏列传・太史公曰》)甚至为镇压农民起义,竟颁布所谓《沉命法》。《史记・酷吏列传》:“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宣帝也公开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东汉建立后,也同样是王霸并用,宽猛相济。如章帝时,司空第五伦指出:


    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殊未有宽博之选以应上求者也。陈留令刘豫,冠军令驷协,并以刻薄之姿,临人宰邑,专念掠杀,务为严苦,吏民愁怨,莫不疾之。而今之议者反以为能,违天心,失经义,诚不可不慎也。(《后汉书・第五伦传》)


    因为经学虽反对严刑峻法,但却并非不要刑法,只不过有一个“德主刑辅”的先决条件而已。例如《五经》中的《尚书》,就曾提出安治“百姓”应重视刑法:“在今尔安百姓,……何敬非刑?”孔子也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而且,他还明确提出宽猛相济的理论。《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所以,尽管汉王朝宣扬德治,史籍上仍一再出现他们要求重刑的记载。


    昭帝时,盐铁会议,桑弘羊便代表汉王朝公开宣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肤而民不逾矩。”(《盐铁论・刑德》)东汉初年的梁统,也上疏提出“宜重刑罚”,他说:


    闻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衷,则民无所厝手足。”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


    《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后汉书 ・梁统传》)


    又马严也曾要求章帝“宜敕正百司,各责以事,州郡所举,必得其人。若不如言,裁以法令”。并征引《左传》说:“上德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故火烈则人望而畏之,水懦则人狎而D之。为政者‘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后汉书・马援传》)班固撰《汉书・刑法志》则论述说:“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还有,东汉后期的王符、仲长统、崔等,同样都提出过重刑。尤其是王符,曾针对“德化可独任”的观点着重指出:


    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之言也。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却四子;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诗》云:“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已。”是故君子有喜怒也,盖以止乱也。(《潜夫论・衰制》)


    当然,以上事例,桑弘羊的说法有着浓厚的法家色彩,王符等人的主张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即所谓“叔世用重典”(《汉书・刑法志》载:“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但尽管如此,这也说明在宽猛并施的基本态度下,汉代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


    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汉代以经学治国,许多官吏还能以任法而著称。例如王温舒,迁为河内太守,部吏“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至流血十余里”(《汉书・酷吏传・王温舒》)。再如沛相王吉,“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凡杀人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月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其余惨毒刺刻,不可胜数”(《后汉书・酷吏传・王吉》)。更有甚者,某些酷吏还把任法严酷作为经验来告诫后代――


    丈夫为吏,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汉书・酷吏传・尹赏》)


    因而在某些“醇儒”看来,这已经完全超出了他们能够接受的范围。如元帝时,贡禹就曾愤怒地指责说:


    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穷,盗贼并起,亡命者众。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使居大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勇猛而临官。”(《汉书・贡禹传》)


    宣帝时,重用“文法吏”,盖宽饶也批评说:“方今圣道废,儒术不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汉书・盖宽饶传》。按:即使是所谓“名儒”,其用法亦颇多严刻。如魏相、萧望之、于定国等,宋人洪迈《容斋随笔》卷六《魏相萧望之》就曾经严厉批评说:“赵广汉之死由魏相,韩延寿之死由萧望之。魏、萧贤公卿也,忍以其私陷二材臣于死地乎?杨恽坐语言怨望,而廷尉当以为大逆不道。以其时考之,乃于定国也。史称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岂其然乎?宣帝治尚严,而三人者,又从而辅翼之,为可恨也!”由此也启迪我们:至少在西汉中期,所谓“德主刑辅”在很大程度上应当说是“刑主德辅”。)再就“酷吏”而言,范晔也感慨说:“汉世酷能者,盖有闻也。皆以敢捍精敏,巧附文理,风行霜烈,威誉煊赫。与夫断断守道之吏,何工否之殊乎!”(《后汉书・酷吏传・论曰》)显而易见,这正是汉王朝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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