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伯勤 / 作 呜呼!维孔元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六月辛未、十六日丙辰,潜夫阁主人祭张孝子之灵于天山北麓曰: 张孝子者,名扣[扣],又名小波,汉中南郑人也。年十三,其母与邻人王氏有衅,后遭王氏第三子击亡。有司当众剖尸取证,小波目睹而心肝俱裂,遂立复仇之志。因凶手入监,闻有偿款,又年幼无力,此事暂辍。 年十八,乃从军戍边二载。退役后,四处谋生,备尝艰辛。因见凶手未满十八岁而服刑,有司虽判坐监七年,后因减刑,四年即释,且偿款久无音讯,王家又无致歉之意,乃大恨,复仇之心愈坚。 自此不积财,不交友,不饮不娱,不婚不子,惟侍奉老父之余,专用心于伺机复仇焉。 后终得机,于除夕之日,立诛王氏父子三人,其第二子未归得脱。时王母在侧,乃曰:『尔无辜!』是以不伤其毫发,竟去。 遂先至母坟前,大哭以告,声彻谷野,时已距母亡之日逾二十二年矣。 后返市肆,食故土小吃一碗。念有家姊养其父,乃从容自首。 庭审时,小波力陈为母复仇之义,谓彼既逃公法,惟余私诛一途,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又谓王氏父子平日串通一气,皆大恶之人,恨未能诛其第二子也。 其父上诉曰:王氏第三子时年尚幼,并非主犯;行凶者,乃王氏第二子也;时王氏长子为乡吏,遂上下其手,以未成年之弟替兄认罪,以获早释。然口说无凭,有司不许焉。 后由最高院核准,判小波以死刑。小波虽不服,而无力回天,命遂绝,时年三十有六。死讯传出,举世皆惊。 衡之以理,斯人之行,既非义士,当为孝子也。斯人虽去,而斯事当永志史册,以醒后人。 呜呼哀哉!斯人生斯土,乃斯人之大幸也;斯人生斯世,乃斯人之大不幸也。 再告曰: 君若偷生,禽兽不如。 君有此举,方堪为人。 斯事之义,自在人心。 斯人之德,当属孝行。 天无私覆,受君之灵。 地无私载,承君之骨。 史其煌煌,无遗君名。 魂其有知,无嗟早殒。 呜呼哀哉!尚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