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伯勤 / 作 嗚呼!維孔元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六月辛未、十六日丙辰,潛夫閣主人祭張孝子之靈於天山北麓曰: 張孝子者,名扣[扣],又名小波,漢中南鄭人也。年十三,其母與鄰人王氏有釁,後遭王氏第三子擊亡。有司當眾剖屍取證,小波目睹而心肝俱裂,遂立復仇之志。因兇手入監,聞有償款,又年幼無力,此事暫輟。 年十八,乃從軍戍邊二載。退役後,四處謀生,備嘗艱辛。因見兇手未滿十八歲而服刑,有司雖判坐監七年,後因減刑,四年即釋,且償款久無音訊,王家又無致歉之意,乃大恨,復仇之心愈堅。 自此不積財,不交友,不飲不娛,不婚不子,惟侍奉老父之餘,專用心於伺機復仇焉。 後終得機,於除夕之日,立誅王氏父子三人,其第二子未歸得脫。時王母在側,乃曰:『爾無辜!』是以不傷其毫髮,竟去。 遂先至母墳前,大哭以告,聲徹谷野,時已距母亡之日逾二十二年矣。 後返市肆,食故土小吃一碗。念有家姊養其父,乃從容自首。 庭審時,小波力陳爲母復仇之義,謂彼既逃公法,惟余私誅一途,是不得已而爲之也;又謂王氏父子平日串通一氣,皆大惡之人,恨未能誅其第二子也。 其父上訴曰:王氏第三子時年尚幼,並非主犯;行兇者,乃王氏第二子也;時王氏長子爲鄉吏,遂上下其手,以未成年之弟替兄認罪,以獲早釋。然口說無憑,有司不許焉。 後由最高院核准,判小波以死刑。小波雖不服,而無力回天,命遂絕,時年三十有六。死訊傳出,舉世皆驚。 衡之以理,斯人之行,既非義士,當爲孝子也。斯人雖去,而斯事當永志史冊,以醒後人。 嗚呼哀哉!斯人生斯土,乃斯人之大幸也;斯人生斯世,乃斯人之大不幸也。 再告曰: 君若偷生,禽獸不如。 君有此舉,方堪爲人。 斯事之義,自在人心。 斯人之德,當屬孝行。 天無私覆,受君之靈。 地無私載,承君之骨。 史其煌煌,無遺君名。 魂其有知,無嗟早殞。 嗚呼哀哉!尚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