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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學說] 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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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傳統 發表於 2019-9-7 20: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延章按:此章有要點二,其一,評價他人,皆需據具體之事例;其二,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則改之。

論語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禮乎

論語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禮乎

論語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禮乎原文

簡體

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正體

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口語解釋

陳司敗向孔子問到:『魯昭公知禮嗎?』孔子說:『知禮。』孔子退去,陳司敗向巫馬期作揖使他上前,對他說:『我聽說君子不偏私,難道君子也會偏私嗎?魯君從吳國娶了一位夫人,是同姓,稱她為吳孟子。魯君如果知禮,誰還不知禮呢?』巫馬期把這些話轉告了孔子。孔子說:『我啊真幸運,如果有過錯,別人一定會知道。』

延章疏:陳司敗司寇官名請問孔子請教:魯昭公識禮教嗎?事例提問無就具體孔子答:識禮故孔子答之曰識禮有事例證明其識禮。孔子退出,司敗作揖於巫馬期,請其往前進來,說:我聽聞君子不朋黨互隱其非朋黨指抱團,君子孔子暗喻也朋黨隱其非為昭公嗎?魯君娶吳國之女,是同姓吳國女乃周文王伯父之子魯國君乃周文王之子姓姬,稱謂她為吳孟子姻非禮,昭公諱之孟子吳國女當謂孟姬同姓聯。魯國君若是識禮,還有人不識禮的嗎?巫馬期將之言陳司敗告訴孔子。孔子說:孔丘很幸運,果真有過錯娶同姓之過未憶及昭公,他人一定告知於我通過他人轉告之陳司敗將孔子過失

注釋

陳司敗:陳,即陳國。司敗,官名,即司寇也。【註疏】:『陳、楚名司寇為司敗也。【傳】言「歸死於司敗」,知司敗主刑之官,司寇是也。』

昭公:魯昭公,名裯chóu,繼襄公之位。朱子:『習於威儀之節,當時以為知禮。故司敗以為問,而孔子答之如此。』【四書解義】:『是時,司敗之問有心,而孔子之答無意,故直以「知禮」答之。』

巫馬期:巫馬氏,名施,字子期(或作『子旗』),孔子弟子,小孔子三十歲。【正義】:『巫馬者,以官為氏,【周官】有巫馬,掌養疾馬而乘治之。』江聲:『【說文】「施,旗貌。」故巫馬施子旗。經作期,音同假借。』

進之:使之進前。【正義】:『夫子見陳司敗,巫馬期為介,入俟於庭。及夫子退,期當遂行,而司敗仍欲與語,故揖而進之也。』【義疏】:『揖者,古人慾相見前進,皆先揖之。』

黨:偏私。孔安國:『相助匿非曰黨。』錢穆:『陳司敗先不顯舉其娶於吳之事,而僅問其知禮乎,魯乃孔子父母之邦,昭公乃魯之先君,孔子自無特援此事評昭公為不知禮之必要,故直對曰「知禮」,此本無所謂偏私。』

取:同『娶』。

吳:吳國,泰伯之後。泰伯為周文王之伯父,魯為文王之子周公之後。吳魯都是姬姓。

同姓:古人講究同姓不婚。【禮大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朱子:『禮不娶同姓,而魯與吳皆姬姓。謂之吳孟子者,諱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

吳孟子:吳女當稱孟姬(夫人系姓不系國)。錢穆:『禮同姓不婚,昭公諱之,故稱曰孟子。子乃宋女之姓。』昭公稱之為『孟子』,不用姬以諱言,亦不用『吳』;百姓稱之為『吳孟子』,不倫不類之稱呼,乃諷刺之辭。

以告:將之告訴,巫馬期將陳司敗的話告訴孔子。

幸:孔子認為自己的『過失』得到了指正所以稱為『幸』。

苟:誠也,果真。

過:孔子不能稱君之惡,又不能以娶同姓為知禮,故受之以為過而不辭。

先賢註疏

【論語註疏】曰:此章記孔子諱國惡之禮也。孔子初言昭公知禮,是諱國惡也。

孔安國曰:諱國惡,禮也。聖人道宏,故受以為過。

【論語點睛】曰:不似今人強辯飾非。

江謙曰:善則稱君,過則稱己,聖人從容中道之妙,於此可見一斑。

【四書解義】曰:蓋無容昧者,天下是非之公;而曲為誨者,臣子忠厚之誼。

吳氏曰:魯蓋夫子父母之國,昭公,魯之先君也。司敗又未嘗顯言其事,而遽以知禮為問,其對之宜如此也。及司敗以為有黨,而夫子受以為過,蓋夫子之盛德,無所不可也。然其受以為過也,亦不正言其所以過,初若不知孟子之事者,可以為萬世之法矣

【論語義疏】曰:若使司敗無譏,則千載之後遂承信我言,用昭公所行為知禮,則禮亂之事,從我而始。今得司敗見非,而我受以為過,則後人不繆,故我所以為幸也。

錢穆曰:陳司敗之問,其存心已無禮,故孔子不論魯昭公而自承己過。然亦不正言,只說有人說他錯,這是他幸運。此種對答,微婉而嚴正,陳司敗聞之,亦當自愧其魯莽無禮。而孔子之心地光明,涵容廣大,亦可見

鄭汝諧曰:非諱國惡而以昭公為知禮,蓋昭公實知禮也。使其不知禮,不諱娶同姓之非,而謂之吳孟子矣。惟其知之而故犯之,此其罪為尤甚也

劉宗周曰:聖人初意,實無為君諱過心,忠愛所發自然如此。及司敗一言觸著平日遷善改過學問,不覺忻然領受,不是含糊認過。常人之過,人知得九分,己知得一分;聖人之過,人知得一分,己知得九分。說聖人有過,已是呆人;說聖人猶有不知之過,至為人所知,益奇。此意最宜理會,學者便當長一格。

附錄

【論語後錄】曰:周之制,同姓百世婚姻不通。昭公取吳,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故【雜記】曰:『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

本章參考書目

【論語集解】【論語義疏】【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正義】【論語新解】【癸巳論語解】【論語意原】【論語集釋】【論語會箋】【論語後錄】【論語學案】【論語點睛補註】【論語俟質】【四書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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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9-9-7 23:03 | 顯示全部樓層
@論之語者 :司敗,應非司寇之意。而是相當於現代軍事法庭審判主官的一種職位,主要職責是追究造成戰爭失敗的責任,可以從『司敗"這兩字的字面意思理解。
回答如下:
以下文章摘自檢察日報,以供參考:【司敗在古代是什麼官職】
作者單位:福建省委政法委

【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簡196片,含『司敗』一詞的有35枚

包山楚簡文字編

包山楚簡文字編

包山楚簡文字編

古代司法官職中,相比『司寇』而言,『司敗』的知曉度甚低,可查及的原典文獻也不多。以【左傳】為例,據考證,全書僅3處出現『司敗』一詞。一是【文公十年】記載:『(子西對楚穆王說)臣免於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於司敗也。』二是【宣公四年】記載:『(擔任箴尹職務的克黃)自拘於司敗。』三是【定公三年】:『(唐國人)竊馬而獻之子常。子常歸唐侯。(此人)自拘於司敗。』除此之外,【國語】【論語】等先秦典籍中也偶見『司敗』一詞。

從詞義上講,對『司敗』的理解存在三種解釋。首先是指代官名,如北宋司馬光在【資治通鑑】中明確指出:『司敗即司寇官。』【四書章句集注】中,朱熹認為:『司敗,官名,即司寇也。』明代陳士元的【論語類考】中則記載:『司敗,官名。』近代錢穆先生在【論語新解】中也採用了朱熹的觀點。其次是用作人名,如東漢鄭玄認為:『司敗為人名,齊大夫。』再次是既表示官名也表示人名,有種觀點認為【論語】中提到的『陳司敗』,既是官職,也是人名。總的來看,第一種解釋是學界的通說,如近現代著名語言學家楊伯峻先生在【春秋左傳注】中就明確指出:『陳、楚、唐之司敗即他國之司寇。』這種觀點也有較為可靠的理論支撐。

這裏試舉兩種有代表性的分析。一是從古代『敗』字的含義入手解析『司敗』。有學者指出:『敗可通則;敗與則相通,是一種特殊的形近相借現象。【爾雅】:「則,法也。」司敗,義在司法。』也就是說,『司敗』其實指的就是司法。二是從語法構造上認識司敗。有研究指 出 ,『司 敗 』與『 司寇 』『 司賊 』『 司馬』等詞的結構一樣,都是『動詞(司)+名詞(寇、賊、馬)』結構。古漢語中,『敗』與『賊』是相通的,如【說文·戈部】認為:『賊,敗也。從戈,則聲。』【左傳】【尚書】等文獻中也有『毀則為賊』『寇賊奸宄』『殺人曰賊』的記錄,這也印證了『敗』『賊』『寇』為近義詞的推斷。據此,可以得出『司敗』與『司寇』實為相似詞的結論。事實上,從上述【左傳】中『歸死於司敗』『自拘於司敗』的敘述結構也能看出,『司敗』具有處死、拘留的權力,這與掌管刑獄的司寇具有相同的本質職能。

從【左傳】等史料的記載中也可以看出,『楚謂司寇為司敗』『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即『司敗』主要存在於南方的陳、楚、唐等國(春秋時期有兩個唐國,另一個是位於北方、作為晉國前身的唐國)。其中,研究『司敗』的資料又以楚國文獻為主,特別是1987年於湖北荊門戰國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簡】,據考究,在其全部278片有字簡中,司法文書簡有196片,含『司敗』一詞的則有35枚,這為研究包括『司敗』在內的楚國法律制度提供了寶貴資料。歷史上,楚國的法律文化在南方諸侯國中最為發達,不僅是南方諸侯國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更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司寇系中央司法官職的性質不同,學界對【包山楚簡】等的研究也表明,楚國的『司敗』既是中央官職,也是地方官職,既有楚王直接管轄之下的『司敗』,也有地方封邑主官管轄之下的『司敗』。與此同時,楚國的司法官也並非只有『司敗』一職,其他的還有『 廷 理 』『 左 尹 』『 司 惪 』『 正 』等 ,但由於上古流傳下來的文獻稀缺,對相關司法官職的具體職能及其與司敗的關係等問題尚未形成權威明確的認識。加之古代中國『因事設官、分職司法』的傳統,並未形成獨立的專行司法權的機構或官職,出現各種享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官員均或多或少地行使審判、裁決權力的情況自然也就不足為奇了。

歷史上涉及『司敗』的最有名的記載,當屬『孔子之兩難』的典故——不過,故事主旨與『司敗』的職能並無關聯。【論語·述而】中有這麼一段對話,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此段說的是魯國、吳國同為周姓後代,魯昭公卻娶了吳姓女子為妻,違反了周禮『同姓不婚』的要求。陳司敗明知故問,孔子若說自己的君主不知禮,雖然屬實,卻違背了他自己主張的『為尊者諱』的人倫秩序,孔子自身就陷入『不知禮』的困境;而若回答知禮,又有悖於他所倡導的周禮,同樣也會讓他顯得『不知周禮』,可謂怎麼回答都有錯。孔子深諳此理,所以雖然他選擇『為尊者諱』,但也承認了自己的回答存在『有違周禮』的錯誤,所以他說『苟有過,人必知之』。

總之,『司敗』相當於司寇,二者的職能大體相同,尤其是在司法功能的意義上,二者並無本質區別。稱謂上的不同,主要還是因為南北地域、方言等的差異導致對同一職位的表述不一,這也是當前關於『司敗』及其與司寇關係研究的一種主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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