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章按:今人常不知事也,每言上司則曰,吾值其職而已;每言屬下則曰,吾同其利而已。悲夫,豈人之倫也,唯利而已乎!仁義禮智信,忠孝廉恥勇,獨不言利也。事者,取義也,利者,義之所生也,無義則利無所蹤焉。或曰,不思晉將,兵之禿者也。此言誠耶?使不備其將才,則不能知將,不能知將則不具將格,不具將格則毋將義,無義矣,晉將何以?論語此章,誠言事之為義而已矣。 論語·憲問篇第二十三章·子路問事君原文簡體 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 正體 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 白話譯文子路向孔子請教如何侍奉君上。孔子說:『不要欺騙他,又能犯顏進諫。』 延章疏:子路請問何為君上辦事,孔子說:『勿要欺騙,但要犯顏諍諫他的過失。』 注釋事君:臣下侍奉君上。 勿欺:不要欺騙君上,為臣下者要誠。欺,亦可看做『強不知以為知,強不能以為能』而告君也。 犯之:犯,犯顏,之,君上的過失;對於君上的過失要能夠犯顏進諫。 先賢註疏【論語註疏】曰:此章言事君之道:義不可欺,而當能犯顏諫爭(諍)之。 【論語正義】曰:子路仕季氏,夫子恐其為具臣,又季氏伐顓臾,子路力未能諫止,故此告子路以『勿欺』。而又嫌其意不明,故更云『而犯之』。【禮·檀弓】云:『事君有犯而無隱。』若隱即為欺矣。 張栻曰:盡誠而不欺,犯顏而納忠,事君之義,大要在是矣。然『勿欺』,其本也。勿欺則誠信充積,或不得已而犯之,必有以感動也。若誠信不足,而於事君之道未盡,徒欲以犯顏為事則鮮味矣。 范氏曰:犯非子路之所難也,而以不欺為難。故夫子教以先勿欺而後犯也。 饒雙峯曰:今人自家好色好貨,卻諫其君勿好色好貨,皆是欺君。 陳祥道曰:孟子曰『非堯舜之道不敢陳』,勿欺也;【禮】曰『事君有犯而無隱』,犯之也。勿欺,忠也;犯之,義也。【孝經】曰:『進思盡忠,退思補過。』盡忠則勿欺,補過則有犯。 唐文治曰:事君之義,有犯無隱。曰『勿欺也,而犯之』,可見犯即出於勿欺之中,惟勿欺而後能犯也。雖然,此特指君有過而言耳。【孝經】曰『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故上下能相親也。』 俞樾曰:此章之旨,蓋皆信而後諫之意。未信則以為謗己,故惟勿欺者能犯之也。 錢穆曰:孔子請討陳恆章之前,先以『言之不怍』章,又繼以『事君勿欺』章,【論語】編者之意,可謂深微矣。讀者其細闡之。 雲門隱者按:『勿欺也』,誠也;『而犯之』,忠也。誠信以忠,事君之道也。【孝經·諫諍章】曰:『昔者天子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爭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爭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爭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所以『當不義則爭之』,乃是忠臣。
【本章參考書目】 【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新解】【論語正義】【論語全解】【癸巳論語解】【論語學案】【論語大義】【論語集釋】【論語集說】【群經平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