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号,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件恶性的杀人刑事案件,导致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的,不是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而是法律面对该刑事案件,竟然“失效”,既不能维护受害人的应有权益,也未能维护社会公义。
10女孩被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
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对该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起杀人刑事案件,竟然不必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是直接由公安局发出通报,而不必经由司法机构仲裁。 大连市公安局是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以上通报的,依据是“嫌疑人蔡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嫌疑人受到的处罚,仅仅是“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通报甫一发布,即激起社会的强烈舆论。 有网友认为,目前我国收容教养制度模糊,未必起到教育及处罚未成年嫌疑人的作用,一些严重犯罪嫌疑人甚至“一放了之”,无法体现法制公正。 也有网友认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目前的阶段,产生了许多未成年人的新问题,如网络沉迷、校园欺凌、信息诈骗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组织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出现了漏洞,应当及时修正。 还有网友对此强烈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已经沦为恶法,不但起不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甚至怂恿鼓励了未成年人犯罪,如消除了未成年人犯法的畏惧心理,如鼓励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现象。
未成年人杀人怎么办
另有理性的网友分析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应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如果法律给予了未成年人免除刑事处罚的权利,就应明确相关监护人相应的责任。法律应当做的是转移刑事责任,而非免除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乃至以人为本的制度本质。 应当说,最后两种说法揭露了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普通的本质,以及法制的原则及宗旨。 不可否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以及品德智力等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制的建立及完善,首先应当遵循的是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能局限于保障权益。权力、责任、利益、负处罚是法制的四大基本要素,缺一不可。有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只有承担了相应的职责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而利益与义务是对应的,如果相关义务没有履行,就应转化成必须承负的处罚。 以本案件为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品德智力的发育等权、利,未成年人就应负起守法的义务,一旦犯法,就应当负起相关的处罚。如果因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有限,那么,相应的责任就应转移到监护人身上,或者缓期至该嫌疑人成年后承负。 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相似的,还有精神病人犯罪。 就在数日前的11月5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的雅塘村,一个名叫汇城上筑的小区内,一名年仅九岁的男孩被精神病患殴打致死。这又是一件令人心痛的惨案,一桩桩发生在毫无还手之力的儿童身上的惨案,绷紧全国人民的心,没有人不会担心,这样的事落是否会自己孩子的身上。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也是民族的未来,没有未来,一切法制,乃至体制,都没有存在的价值。 最后,希望各位读者配合本文做一个小小的调查,我们希望这个调查结果,能对立法司法机构起到些小参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