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號,遼寧省大連市發生了一件惡性的殺人刑事案件,導致該案件引起廣泛關注的,不是案件本身的惡劣性,而是法律面對該刑事案件,竟然『失效』,既不能維護受害人的應有權益,也未能維護社會公義。
10女孩被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
大連市公安局發佈通報,對該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起殺人刑事案件,竟然不必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還是直接由公安局發出通報,而不必經由司法機構仲裁。 大連市公安局是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以上通報的,依據是『嫌疑人蔡某某未滿十四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嫌疑人受到的處罰,僅僅是『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通報甫一發佈,即激起社會的強烈輿論。 有網友認為,目前我國收容教養制度模糊,未必起到教育及處罰未成年嫌疑人的作用,一些嚴重犯罪嫌疑人甚至『一放了之』,無法體現法制公正。 也有網友認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到目前的階段,產生了許多未成年人的新問題,如網絡沉迷、校園欺凌、信息詐騙等,未成年人犯罪呈現組織化,未成年人保護法出現了漏洞,應當及時修正。 還有網友對此強烈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已經淪為惡法,不但起不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甚至慫恿鼓勵了未成年人犯罪,如消除了未成年人犯法的畏懼心理,如鼓勵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現象。
未成年人殺人怎麼辦
另有理性的網友分析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應該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基本原則。如果法律給予了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處罰的權利,就應明確相關監護人相應的責任。法律應當做的是轉移刑事責任,而非免除刑事責任,這樣才能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乃至以人為本的制度本質。 應當說,最後兩種說法揭露了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普通的本質,以及法制的原則及宗旨。 不可否認,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以及品德智力等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制的建立及完善,首先應當遵循的是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不能局限於保障權益。權力、責任、利益、負處罰是法制的四大基本要素,缺一不可。有權力,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職責,只有承擔了相應的職責才能獲得相應的利益,而利益與義務是對應的,如果相關義務沒有履行,就應轉化成必須承負的處罰。 以本案件為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品德智力的發育等權、利,未成年人就應負起守法的義務,一旦犯法,就應當負起相關的處罰。如果因為承擔刑事責任能力有限,那麼,相應的責任就應轉移到監護人身上,或者緩期至該嫌疑人成年後承負。 與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刑事責任相似的,還有精神病人犯罪。 就在數日前的11月5日下午,湖南省長沙市的雅塘村,一個名叫匯城上築的小區內,一名年僅九歲的男孩被精神病患毆打致死。這又是一件令人心痛的慘案,一樁樁發生在毫無還手之力的兒童身上的慘案,繃緊全國人民的心,沒有人不會擔心,這樣的事落是否會自己孩子的身上。 孩子是家庭的未來,也是民族的未來,沒有未來,一切法制,乃至體制,都沒有存在的價值。 最後,希望各位讀者配合本文做一個小小的調查,我們希望這個調查結果,能對立法司法機構起到些小參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