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或缺的社会公益活动。即使再发达、再公平的社会,都会存在一些因天灾人祸而导致的贫困群体,这些群体失去生存能力后,就需要社会公益机构进行救济,如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
慈善事业
那么,慈善事业是一种怎样的事业?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本文将与您简单探讨一下。 慈善事业的内涵要探讨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首先要了解慈善事业的内涵。 慈善事业的教科书式定义是,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是有益于社会与群体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百科。这种定义是极为偏颇的,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定义给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 而对慈善事业较为直观的理解是,慈善事业是一套巨大的利益输送系统,其核心枢纽是慈善机构,通过将社会群体,或个人捐赠的物资收集起来,再输送给社会中有需要的人。 以上关于慈善事业的解释,虽然并不全面,却是主流的认知,至于关系到其本质的定义,还需待到探讨其理论基础时,才能完全理解。 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 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悠久,在古代的每个朝代,都有各种各样的或政府或民间的慈善事业:济贫、赈灾、以及公益医疗救助等。 据记载,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设立了大司徒一职,该职责之一是“以保息六养万民”,《周礼·地官·司徒大第二·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所谓“保息六养万民”,即是指保障民生休养生息。 其他朝代部分记载选摘如下: 《汉书·平帝纪》:“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后汉书·献帝纪》:“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宋书·明帝纪》:“鳏寡孤独,癃残六疾,不能自存者,郡县优量赈给。” 在宋朝时,政府的慈善事业已经十分完善发达:如“福田院”、“居养院”收容乞丐及残疾人士;“安济院”、“惠民药局”救济贫困病患;“漏泽园”扶助殡葬;“举子仓”、“慈幼局”救济孤儿等。 而古代民间的慈善事业主要表现为乡绅的“济赈”,如“施粥”“吃大户”“社仓”“义庄”等,明清时期出现了“会馆”模式。 现代慈善事业虽然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悠久,所建立的慈善事业机制也是人类社会中最早出现的,但是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却深受西方慈善事业的影响,并且其发展程度远不及西方社会。 现代慈善事业,即主要表现为物资资金的救济,既有官方的慈善机构,也有民间的慈善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华环保基金会、玉米爱心基金、一对一助学等,甚至有一些以商人、明星个人名义建立的慈善基金会,如李连杰壹基金、李嘉诚基金会、田家炳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除些以外,还有一些个人以不公开的形式直接向具体的社会群体捐助,如陈光标、古天乐、陈慧琳等。
古天乐捐助小学
近年借助互联网兴起的新式慈善机构,其救济方式颠覆了传统模式,即利用网络平台,直接向社会曝光需要救济的人士,并利用该平台,向网友筹集捐款,如轻松筹、水滴筹等。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与古代具有明显的差异。首先,在政府慈善制度方面,从强制募捐变成了自愿捐赠;其次,捐赠物资从以物质发放为主,过渡到了以资金发放为主;再次,对慈善事业的定性,从人文道德高度,下降为对分配制度不足的补充;最后,在义与利分离、重利不重义、慈善事业存在严重腐败的大环境下,慈善事业在群众心中变成:“企业家做慈善,不是傻子就是骗子”。 我国慈善事业中的一些问题我国慈善事业近年不时曝出系列危及其正当性的问题,这是社会上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存在误解,也是我国政府不作为的后果。 这些问题之严重,妨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包括但不仅于:“贪腐”“诈捐”“冒充贫困人士”等。最出名的“贪腐”问题,是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而“诈捐”事件主要集中在明星群体,如互联网上流传广泛的“杨幂诈捐”“章子怡诈捐”“成龙诈捐”事件均未经官方证实等。
中国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而一些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慈善捐赠远不及发达国家。 据中华慈善总会曾经公布的一项统计数据,该机构获捐的百分之七十物资来自国外及港台,而国内获捐不到百分之十五。 2009年“慈善家排行榜”显示,我国所有企业中,总资产逾千万美元,且有过捐赠行为的,占总体不到百分之一 。 相对于美国前五十名慈善家总捐款平均每年约130亿美元,我国所有慈善捐款平均每年刚超出1亿美元。 据了解,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慈善活动监管不到位,慈善机构公信力微弱, 政府推行的鼓励政策不足等,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慈善事业的一些问题
慈善事业问题成因及理论探讨诚如本文开头所指,慈善事业实际上是一套利益输送系统,而且涉及的金额巨大。在利益输送的过程中,慈善机构对物资的管理如果不透明,或相关法规缺失,或社会监管不到位,足以诱发诸多腐败问题。 然而,笔者以为,这些仅仅是慈善事业诸多问题的次要成因,主要成因应该是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不了解所导致。 所谓的“不了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慈善活动的运作过程的信息了解不充分,对慈善事业缺乏信任;二是对慈善事业的不理解,导致人们普遍对慈善事业支持不足。 传统上,人们对慈善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慈善事业只是政府用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物质财富再分配。这种理解不能说错误,但对慈善事业的认知会形成误导。首先,政府可以利用慈善事业实现再分配,但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是不可能的,而且,慈善事业的起源,并非出于实现社会物质财富的再分配。不管是政府慈善还是民间慈善,都不是为了对社会物质财富再分配而创造慈善事业的。其次,这种理解会导致人们误解慈善事业的社会意义,将慈善事业误解为对政府职能不足的补丁。 二,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被局限于:儒家的天良慈善论、道家的水利万物论、宗教的功德论、墨家兼爱论等,而这些理论,并不能证明慈善事业的必要性。但是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慈善事业一直没有中断过,由此可以断定慈善事业是必要的,那么,充分证明慈善事业必要性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笔者以为,有两点: 第一,儒学的义利论;第二,易传的厚德载物论。
因义取利,以义制利
儒学的义利论儒学的义利观,首先肯定了利的正当性,其次论述了利的扩展办法。 儒学认为义利是对立统一的阴阳关系,其论述观点有:“因义得利”“以义取利”“见利思义”“以义制利”等。 “因义得利”“以义取利”论述了利的增长办法,就是“因义”“以义”。在文言文语境里,“因”字的内涵与“以”字的内涵是可以互通的,都是“因义”的意思:“就着义”。也就是说,得的增长,要以义的扩展为依据。“见利思义”是指当“利”出现了增长时,一定想办法扩展“义”,否则“利”会反过来缩减。“以义制利”是指“义”未得到扩展前,“利”都是被掣肘的。前两个立论,是关于“利”与“义”的统一关系的论述,后两个立论,是关于“利”与“义”的对立关系的论述。 儒学中关于义与利的论述,是符合现实的。同时儒家认为,事物只有保持义利平衡的中庸状态,才能维持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发现,当一个商人从社会中获得巨额利益,却不思回馈社会,不想承担更大的社会义务,反而千方百计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则人们都会谴责这个商人是奸商,是汉奸。而舆论也会呼吁社会共同抵制该商人所有企业生产的商品,这正是“以义制利”的现实案例。 在此纠正一个社会上对儒家的普遍误解:重农抑商。说儒家重农,是不可置否的,在古代的中国,农业是国家根基,也是民生根基,不重视农业,就是忽略根本,会导致社会动荡的,而且历史上的起义,大多以土地高度集中为起因,以土地均分为终结。但要说抑商,笔者以为那是误解。许多人认为儒家重义抑利,并由此认为儒家“重农抑商”,而依据也往往是以上四点。但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儒家关于义与利的关系,未曾论述为重义抑利,而是“相互消长,对立统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为富不仁”行为的压制,正是“见利忘义”后的“以义制利”。由此可见,儒学对义利关系的定位是合理的,而且未曾抑商。 易传的厚德载物论孔子注《易》所得的《周易·象传》中有一个论点:“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回报社会的慈善事业
这里的“厚德载物”所论述的,是“德”与“物”之间的关系。即“德”越厚,载“物”愈多,而“德”薄时,就会“德不配位”。这里“位”是指职能,而职能越高,所得的“物”越多,亦即:“德”薄“物”少。 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义务”、“声望”、“能力”、“学识”、“经验”等;而“物”可以理解为“利益”、“物质”、“名誉”、“职责”、“优势”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一个人的“德”不足以支撑起其所得到的巨额利益时,往往会被这些巨额利益所反蚀。而且“德”薄时,意图求得更多的“物”,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因此,当人们在身负巨额物质利益时,为谋求安稳或更上一层楼,都会想方设法去积“德”。 结论通过对以上两个理论基础的论述,我们发现慈善事业是绝大部分事业成功人士都应该去践行的,而且经过这两个理论的阐发,慈善事业的宗旨及实践范围都广阔了很多。比如以往的慈善,旨在救济扶贫,而一旦扩大为“厚德”,则慈善事业的活动范围就广阔得多,比如成立慈善基金,捐助学业科研,等。而政府在慈善事业的管理及引导方面,可以尽量与“社会义务”结合起来,也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去鼓励慈善事业。 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浅探的两个慈善事业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完善及践行,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