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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2抑暴扶弱律煩不約法正民愨罪當民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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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6 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2抑暴扶弱律煩不約法正民愨罪當民從
題文詩:
元帝初立,乃下詔曰:法令所以,抑暴扶弱,
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也,煩多不約,
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之不逮,
斯豈刑中,之意!其議律令,其,
輕減,條奏請,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成帝河平,中復詔曰::五刑之屬,
三千大辟,罰屬二百,今大辟刑,千有餘條,
律令煩多,百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難矣!
於以羅民,夭絕,豈不哀哉!中二千石,
二千石者,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
及可,約省者令,然易知,其與條奏.
書不云乎?惟刑恤哉!審核務准,古法朕將,
盡心覽焉.有司中,無仲山父,將明之材,
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爲一代法,
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塞詔而已.
大議不立,遂以至今.議者或曰,法難數變.
庸人,不達凝塞,治道聖智,所常患故,
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合古,便今.
漢初雖有,約法三章,漏吞舟,之魚然其,
大辟尚有,夷三族令:當三族者,皆先黥劓,
斬左右,笞殺梟首,菹其骨肉,於市,
誹謗詈詛,又先斷舌.故謂五刑.彭越韓信,
受此誅至,高后元年,除三族罪,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正,
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今犯法者,已論而使,
無罪父母,妻子同產,坐及收,弗取其議.
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
及收所以,累其心也,使重犯法.收之之道,
由來久矣,臣計以爲,如其故便.文帝復曰:
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民從,且牧民而,
以善者,;既不能,以不正之,
法罪之是,法反害民,爲暴者也.未見其便,
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天下,
有罪不收,無罪不坐,甚盛德也,臣所不及,
臣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後新垣平,
謀逆復行,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移易,
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以孝文仁,平勃之,
猶有過刑,謬論此甚,況庸材溺,末流者乎?
世易時移,正義不變,真法常變,變以適情.
【原文】
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1),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2),斯豈刑中之意哉(3)!其議律令可蠲(捐)除輕減者,條奏(4),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注釋】  (1)約:簡明。(2)羅:網羅,作動詞用。元元:指百姓。不逮:意識不到。指無意之中犯了法。(3)刑中:刑罰得當。(4)條奏:逐條奏請。
【譯文】
到元帝剛被立爲皇帝,就下令說: 『法令,是用來抑制強暴扶助弱小,是希望人們難以觸犯而容易避免。現在法令煩復而不簡明,自己主管法文條例的人都不能分辨清楚,卻想用它去控制知識所不及的平民,這難道是刑法適當的意思!令討論律令中可以免除減輕的部分,逐條上奏,衹求能使百姓方便安定。』
【原文】
至成帝河平中(1),復下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2),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3),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無)辜(4),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捐)除約省者(5),令較(皎)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6)!」其審核之,務准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7),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爲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8),毛舉數事(9),以塞詔而已(10)。是以大議不立,遂以至今。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凝)塞治道(11),聖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舉漢興以來,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注釋】
  (1)河平:成帝年號(公元前25)。(2)【甫刑】等句:『見【尚書·周書·呂刑】。【甫刑】:即【呂刑】。(3)奇(ji)請:在法律條文外的申報。它比:以其它事例比附。(4)夭絕無辜:摧殘無罪之人。(5)中二千石、二千石:漢代官員的俸祿。這裡指享此俸祿的官員。(6)『惟刑之恤哉』:見【尚書·虞書·舜典】。恤:憂慮。這裡引申爲慎重。(7)仲山父:即仲山甫,周宣王時大臣。將:奉行。明:明察,明辨。(8)鉤摭:拾取。(9)毛舉:列舉瑣細之事例。(10)塞:搪塞。(11)凝塞:阻塞。
【譯文】
到成帝河平年間,又下韶說:『【甫刑】上說「五刑的條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罰條目有二百」,現在死刑的條目有一千多條,法令繁雜,有一百多萬字,於法律正文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多,本來在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它們的來由,想明白開導群眾,不是很難嗎!用它來控制善良的百姓,使不知過錯的無辜的人夭亡,難道不是很悲哀的事!命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明白熟習法令的人討論減免死刑以及可以省略的律條,使它們明白易懂,分條上奏。【書】上不是說嗎?「應當對刑法感到憂慮!,要審查核實,一定要以古代法律爲基礎,朕將盡全心去披覽。』但官府中沒有仲山父那樣有明察才能的人,不能抓住時機廣泛宣傳主上的恩德,建立聖明的制度,作爲一代的法律,而衹是求取細微的東西,列舉毫毛大小的事情,作爲應付詔令而已。因此皇帝的理論沒有建立,一直到了現在。議論的人中有人說,法令難以多次變更,這是平庸的人不明白,疑慮重重堵塞了治理的道路,是聰明智慧的人所經常憂患的。所以大略列舉自建立漢朝以來,法令稍加確定而且合乎古法便於當代的法令條文。
【原文】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罔(網)漏吞舟之魚(1),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趾),笞殺之,梟其首(2),菹其骨肉於市(3)。其誹謗詈詛者(4),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俱)五刑(5)。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6)。至高后元年(7),乃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文二年(8),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9),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10),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11):『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12),使重犯法也(13)。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爲如其故便。』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14),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導)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導),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爲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熟)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爲逆(15),復行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智),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16),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17)?
【注釋】
  (1)網漏吞舟之魚:比喻法網疏闊。(2)梟(xiao):懸頭示眾。(3)菹(zu):菹醢(hai),把人剁成肉醬。(4)署(li):罵。詛(zu):詛咒。(5)俱五刑:言一人受幾種刑罰。(6)彭越、韓信:本書有其傳。(7)高后元年:即前187年。 (8)孝文二年,當爲孝文元年(前179)。是年漢文帝除收帑相坐律令。(9)治之正:治國之正道。(10)同產:同母兄弟。坐:連坐。收:沒入爲官奴婢。(11)周勃、陳平:本書有其傳。(12)累其心:使其恐懼。(13)重犯法:不輕率地犯法。(14)愨(què):誠實。 (15)新垣平事,見本書【郊祀志】。(16)過刑:過重之刑罰。(17)末流:末世之習俗。
【譯文】
漢朝建立的初期,即使有三條法令約束,但還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可以吞下船隻的魚的網,然而大辟之刑中,尚還有滅三族的法令。法令說:『當殺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額再用墨塗,割鼻,斬左右腳,用竹板打死他,斬下頭懸掛木上,在市上把他骨肉剁成肉醬。其中誹謗罵人詛咒的,又要先斬斷他的舌頭。』所以稱這爲具備了五刑。彭越、韓信之輩都受到這樣的殺害。到高后元年,才免除滅三族的罪刑、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又下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律,是治天下的保證,用它來禁止殘暴保衛善良的人。現在犯法的人已經被判決,卻使無罪的父母妻子兒女一同去接受懲罰,朕感到很不可取。你們議論一下。』左右丞相周勃、陳平上奏說道:『父母妻子兒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罪並拘捕,是用來重誡他的思想,使他難以去違法。拘捕他們的方法,已實行很久了。臣等的愚計,認爲還是與原來一樣爲好。』
文帝又說:『朕聽說,法律端正那麼百姓就謹慎,罪罰得當那麼人民就聽從。治理人民並用善來加以引導的,是官吏;既不能引導,又用不正當的刑法來處罰他們,這是刑法,反而害民,成爲暴力。我沒有看見它的便利,你們應仔細加以考慮。』陳平、周勃才說:『陛下有幸把大恩惠施行給天下,使有罪的人不受拘捕之罪,無罪的不相牽連同受罰,這樣盛大的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的。臣等謹慎地奉行詔令,徹底廢除拘捕法、連坐法。』這以後,新垣平陰謀造反,重新使用誅殺三族的刑罰。因此說,風俗變更,人的性情相近而習俗則相差很遠,確實是這樣。以孝文帝的仁慈,陳平、周勃的智慧,尚且有如此大的錯刑和荒謬的議論,更何況那些沉溺於不良風習的庸才之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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