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贾《新语》卷5辨惑诗解2是非难明指鹿为马众口铄金流言蜚语 题文诗: 众口毁誉,浮石沈木.群邪相抑,以直为曲. 视之不察,以白为黑.夫曲直之,异形白黑, 之殊色乃,天下易见,然自谬或,不能分明, 其是非者,众邪误之.秦二世时,赵高驾鹿, 从行王曰:何为驾鹿?高曰马也.王曰误邪, 以鹿为马.高曰乃马,陛下以臣,言为不然, 愿问群臣.乃问群臣,群臣半言,马半言鹿. 当此之时,秦王不能,自信直目,从邪臣言. 鹿与马之,异形众人,之所知也,然而不能, 别其是非,况于暗昧,之事乎哉?易经有曰: 二人同心,其义断金.群党合意,以倾一君, 孰不移哉!有与曾子,同姓名者,杀人有人, 告曾母曰:参乃杀人.曾母方织,如故又有, 人复来告,若是者三,曾母投杼,逾垣而去. 曾子之母,非不知子,不杀人也,言之者众. 流言并至,众人也之,所是所非,其虽贤智, 不敢自安,况凡人乎?流言蜚语,众口铄金. 君人宣明,直言贤至,谗言反矣;君子迩而, 小人远矣!明明在下,赫赫在上,上明下化. 《原文》
夫众口毁誉〔1〕,浮石沈木〔2〕。群邪相抑〔3〕,以直为曲〔4〕。视之不察〔5〕,以白为黑〔6〕。夫曲直之异形〔7〕,白黑之殊色〔8〕,乃天下之易见也,然而目缪心惑者,众邪误之〔9〕。【注释】 〔1〕宋翔凤曰:“‘口’下本有‘之’字,依治要删。”器案:太平御览三六七引此句作“众口所毁”,义较胜。
〔2〕金丹云:“变轻重之常。”周广业意林附注曰:“变乱物性。”
〔3〕宋翔凤曰:“‘相’本作‘所’,依治要改。意林引云:‘众口毁誉,浮石沈木,群邪相抑,以直为曲’,与治要同。”器案:御览引亦作“相”。
〔4〕“以直为曲”,御览引作“以曲为直”。金丹曰:“变曲直之常。”
〔5〕宋翔凤曰:“四字治要无。”
〔6〕金丹曰:“变黑白之常。”器案:诗经小雅青蝇,郑玄笺云:“蝇之为虫,污白使黑,污黑使白,喻佞人变乱善恶也。”
〔7〕宋翔凤曰:“治要无‘夫’字。” 〔8〕宋翔凤曰:“‘殊’本作‘异’,依治要改。”王凤洲曰:“转折有情,文更纤巧。”
〔9〕宋翔凤曰:“本作‘然自谬也,或不能分明其是非者,众邪误之矣’,依治要改。”唐晏曰:“(“然自谬也”)此句上有夺文误字。”
《原文》
秦二世之时〔1〕,赵高驾鹿而从行,王曰:“丞相何为驾鹿?”高曰:“马也。”王曰:“丞相误邪〔2〕,以鹿为马也〔3〕。”高曰:“乃马也〔4〕。陛下以臣之言为不然〔5〕,愿问群臣。〔6〕”于是乃问群臣,群〔7〕臣半言马半言鹿〔8〕。当此之时,秦王不能自信其直目〔9〕,而从邪臣之言〔10〕。鹿与马之异形,乃众人之所知也〔11〕,然不能别其是非〔12〕,况于暗昧之事乎〔13〕?易曰:“二人同心,其义断金。”〔14〕群党合意,以倾一君,孰不移哉!
【注释】 〔1〕宋翔凤曰:“此句上本有‘至如’二字,依治要删。”器案:太平御览四九四引亦无“至如”二字。杨升庵曰:“叙极严整。” 〔2〕宋翔凤曰:“‘邪’本作‘也’,依御览四百九十四校。”
〔3〕宋翔凤曰:“‘也’字依御览增。”
〔4〕宋翔凤曰:“(“乃马也”)三字依御览增。”案:宋本御览“马”误“焉”。
〔5〕宋翔凤曰:“‘之’字‘为’字依御览增。” 〔6〕宋翔凤曰:“治要无‘王曰丞相误邪’以下廿九字,御览有之。” 〔7〕宋翔凤曰:“七字依治要、御览增。”唐晏曰:“疑当有‘群’字。”
〔8〕宋翔凤曰:“本作‘半言鹿,半言马’,依治要、御览校。”唐晏曰:“按事亦见史记,作‘高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耶?谓鹿为马。问左右,或默,或言马。’此事或陆生亲见之,所说当确于史公。”器案:文选潘岳西征赋:“野蒲变而为脯,苑鹿化以为马。”李善注引风俗通曰:“秦相赵高,指鹿为马,束蒲为脯,二世不觉。”张铣注:“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以蒲为脯,以鹿为马,献于二世。群臣言鹿言脯者皆诛之。”北堂书钞一四五引古今注:“秦二世时,丞相赵高用事,乃先献蒲脯、鹿马,以验群臣也。”金楼子箴戒篇:“秦二世即位,自幽深宫,以鹿为马,以蒲为脯。”寻礼记礼器郑注:“秦二世时,赵高欲作乱,或以青为黑,黑为黄。”然则赵高之混淆黑白,诚所谓“迥黄转绿无定期”者也,岂止鹿马一事而已哉!
〔9〕宋翔凤曰:“‘直’字依治要增,御览作‘不敢信其目’。”
〔10〕宋翔凤曰:“‘言’本作‘说’,依治要、御览校。”
〔11〕宋翔凤曰:“本作‘夫马鹿之异形,众人所知也’,依治要、御览校。”案:荀子儒效篇:“众人者,工农商贾也。” 〔12〕宋翔凤曰:“本作‘分别是非也’,依御览校,治要无‘其’字。”
〔13〕金丹曰:“马且不能辩,而况他事乎?”
〔14〕唐晏曰:“‘义’,今易作‘利’。”器案:引易者,系辞上文也。正义曰:“二人若同齐其心,其纤(卢文弨曰:“当作‘鑯’。”)利能断截于金。金是坚刚之物,能断而截之,盛言利之甚也。此谓二人心行同也。”
《原文》
人有与曾子同姓名者杀人〔1〕,有人告曾子母曰:“参乃杀人。”〔2〕母方织,如故〔3〕,有顷复告云〔4〕,若是者三〔5〕,曾子母投杼逾垣而去〔6〕。曾子之母非不知子不杀人也,言之者众〔7〕。夫流言〔8〕之并至,众人之所是非〔9〕,虽贤智不敢自毕〔10〕,况凡人乎〔11〕?
【注释】 〔1〕宋翔凤曰:“本作‘昔人有与曾子同姓亦名参’,依治要改。”庄定山曰:“上段言奸党蔽君,此言正直难信。”器案:战国策秦策上以与曾参同姓名者为费人,新序杂事二作鄪,史记樗里子传则又作鲁人也。
〔2〕宋翔凤曰:“本作‘有人告其母参杀人’,依治要校。”
〔3〕宋翔凤曰:“本无‘方’字。”
〔4〕器案:云,犹然也,说详经传释词。凡“云”字在句尾不作“曰”字解者,皆为“然”义也。
〔5〕宋翔凤曰:“本作‘人复来告,如是者三’。”
〔6〕宋翔凤曰:“‘母’下本有‘乃’字,并依治要校。”
〔7〕宋翔凤曰:“十六字治要无。”
〔8〕诗大雅荡:“流言以对。”朱熹集传:“流言,浮浪不根之言也。”
〔9〕宋翔凤曰:“本无此句。”
〔10〕宋翔凤曰:“本作‘虽圣贤不敢自安’,并依治要校。治要旧校:‘毕’作‘安’,恐‘必’。”〔一一〕焦弱侯曰:“奸党成群,贤士摈斥,可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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