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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劉向【說苑】卷5貴德詩解12孝婦養姑誣服而死於公平法祭冢子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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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6-1 17: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劉向說苑卷5貴德詩解12孝婦養誣服而死於公平法祭冢子封
題文詩:
西漢丞相,西平侯也,於定國者,東海下邳,
父號,曰於公也,為縣獄吏,決曹掾;
決獄平法,未有所冤,離文法者,於公所決,
郡中皆不,敢隱,東海郡中,為於公,
生立祠命,曰於公祠.東海孝婦,無子少寡,
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也,姑告鄰人,
曰孝婦也,養我甚謹,哀其無子,守寡日久,
老累,丁壯奈何?其後,,
母女告吏,曰婦殺母.吏捕孝婦,辭不殺姑,
吏欲毒治,婦自誣服,具獄上府,於公以為,
養姑十年,之孝,此不殺姑,太守不聽,
數爭不得,於是於公,辭疾去吏,太守竟殺,
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求其故,
於公:孝婦也者,不當,前太守也,
殺之,咎當在此.於是殺牛,祭孝婦冢,
太守以下,自至焉,天立大雨,時歲豐熟,
郡中以此,益敬於公.於公此後.築治廬舍,
謂匠人曰:為我高門,我治獄未,嘗有所冤,
我後世人,必有封者,令容高蓋,駟馬車也.
及子封為,西平侯也.公正至德,福及後代.
【原文】
  丞相西平侯於定國者,東海下邳人也,其父號曰於公,為縣獄吏決曹掾;決獄平法,未嘗有所冤,郡中離文法者,於公所決,皆不敢隱情,東海郡中為於公生立祠,命曰於公祠。東海有孝婦,無子,少寡,養其姑甚謹,其姑欲嫁之,終不肯,其姑告鄰之人曰:『孝婦養我甚謹,我哀其無子,守寡日久,我老累丁壯奈何?』其後母自經死,母女告吏曰:『孝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欲毒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以上府,於公以為養姑 十年之孝聞,此不殺姑也,太守不聽,數爭不能得,於是於公辭疾去吏,太守竟殺孝婦。郡 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求其故,於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殺之,咎當在此。』 於是殺牛祭孝婦冢,太守以下自至焉,天立大雨,歲豐熟,郡中以此益敬重於公。於公築治 廬舍,謂匠人曰:『為我高門,我治獄未嘗有所冤,我後世必有封者,令容高蓋駟馬車。』及子封為西平侯。
【注釋】
於定國(?-前40)西漢丞相。字曼倩。東海郯縣(今山東郯城西南)人。少時隨父學法。為獄吏、郡決曹。宣帝時,任廷尉。為人謙恭,能決疑平法,被時人所稱讚。後為丞相,封西平侯。
決曹掾:這是古代的一個官職名稱,秦朝、漢朝的地方司法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郡守、縣令長兼理。郡的專職司法官吏就叫做『決曹掾』,但對案件的最後決定權在郡守。【譯文】
丞相西平侯於定國,是東海郡下邳縣人。他的父親被稱為『於公』。於公曾作過縣裡的獄吏,後又升為郡里的獄官副佐。他斷案執法公正,從未有過被冤枉的。郡中觸犯法網的人,經於公判決的,都不敢隱瞞真情。東海郡中百姓在於公活着時就為他建立了生祠,名叫『於公祠』。東海郡有個孝婦,沒有子女,年輕時就守寡,侍奉她的婆母特別恭謹,她的婆母想要她改嫁,她始終不肯答應。她的婆母告訴憐人說:『這孝順媳婦侍奉我很是恭謹,我哀憐她沒有子女,守寡的日子很久了,我年紀老了,怎麼能長久地拖累年輕人呢?』後來,她的婆母自已吊死了。婆母的女兒告到官府說:『這個女人殺了我母親。』
官府逮捕了孝婦,孝婦辯解說她沒有殺死婆母,辦案的官吏企圖用毒刑拷打治罪,孝婦自己被迫招認了假罪名。定案後報送上級官府。於公認為孝婦侍奉婆母十年並以孝敬聞名,這就證明她不會殺死婆母。太守不聽他的意見,於公多次爭辯都不能改變太守的意見,於是他就借病辭去官職。太守後來終於殺了孝婦。此後,郡中枯旱三年。後任太守到此,卜卦尋問枯旱的原因,於公說:『孝婦不應當處死,前任太守強行殺死了她,災禍的原因應當就在這裡。』於是新任太守就殺牛為牲去祭奠孝婦的墳墓,太守以下的官吏都親自到墳前祭奠。天上即刻降下了大雨,當年五穀豐登。郡中的人因此更加敬重於公。於公修建房屋住宅,對工匠說:『替我把門修造得高高大大的,我判案從未有過冤案,我的後代一定有受封賞的人,要讓高車駟馬都能通過。』到了他的兒子於定國,果真被封為西平侯

丁央 發表於 2025-4-19 08:23 | 顯示全部樓層
【說苑·貴德】所載東海孝婦事考論

西漢劉向【說苑·貴德】篇所載東海孝婦事,乃漢代司法倫理之重要案例。其事雖簡,然蘊含"孝道""司法""天人感應"三重維度,足資後世鏡鑒。

一、文本考源與敘事結構
此篇載於【說苑】卷五,與【漢書·於定國傳】互見。敘事採用"三層遞進"結構:先述於公決獄之公正,次記孝婦含冤之始末,終言天象示警之異兆。太史公曰"於公治獄,民自以不冤",正為此事張本。值得注意的是,【說苑】較【漢書】增"郡中為之立生祠"細節,凸顯民間對司法公正之期盼。

二、孝道倫理與司法實踐之衝突
孝婦"養姑十餘年"體現【孝經】"謹身節用,以養父母"之訓。然姑自縊後,其女告官謂"婦殺我母",縣令拘於"刑名"而忽視"情理"。於公據"孝婦不當死"力爭未果,終致"郡中枯旱三年"。此案折射漢代"經義決獄"與"法吏斷案"之矛盾,王符【潛夫論】所謂"法令賞罰者,誠治亂之樞機"正指此弊。

三、天人感應與司法警示
【春秋繁露】云"災異以見天意",孝婦冤死致旱,實為董仲舒"天人感應"說之具象化。後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而雨,非僅巫術行為,實乃司法系統之象徵性自省。班固【漢書】特載"於公高門以待封"事,暗喻司法公正終得善報。

四、歷史影響與當代啟示
此案經【說苑】【漢書】記載,至元雜劇【竇娥冤】集其大成。其核心價值在於:司法當兼顧"法理"與"人情",孝道倫理不可簡單讓位於程序正義。今日觀之,猶有警示意義——法律裁決須衡平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避免"離文法"而失人心。

要之,劉向此篇非獨記異,實為漢代司法倫理之活標本。其以"孝-法-天"三重維度構建敘事,既彰於公之明,亦刺酷吏之弊,更為後世立法"貴德"之深意所在。司馬遷所謂"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於此可得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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