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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水』與中國法律起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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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2-5-22 19: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國經濟網
堯舜禹時代治水主要是為了對付洪水災難,而不僅僅是興修水利工程。組織抗洪救災更重要的是一項社會工程。為了生存而治理洪水,導致社會組織形式和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還處于氏族社會階段的各酋邦,不得不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組織起強有力的治水機構DD從治水聯盟到治水聯合體,最終催生了超經濟的國家的出現,即如蘇秉琦先生指出,『中原地區國家的最終形成,主要是在從洪水到治水的推動下促成的,這是超越社會大分工產生政治實體的推動力。』[11]中國國家和法的產生是以上古洪水和治水為契機,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治水導致中國法律的早熟。 現代西方著名思想家、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非常重視治水對中國文明的影響,在【儒教與道教】中他多次提及治水,並強調:『治水的必要性,在中國與在埃及一樣,是一切合理、經濟的決定性前提。回顧一下中國整個歷史,便不難發現治水的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權及其世襲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關鍵所在。』『在中國,如前文所述,某些根本性的命運(對我們來說則是史前的命運)也許是由治水的重要意義所決定的。』[12]韋伯的學生、美籍德裔著名史學家卡爾・魏特夫在其代表作【東方專制主義DD對於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更明確提出『治水社會』的系統理論。但是他主要是從灌溉農業的認識出發,認為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自然條件決定了它的經濟形式是治水農業,『治水農業包含特殊類型的勞動分工,它促使耕作加強,它必須進行大規模的合作』。[13]治水社會的統治者為了有效地管理龐大的人力、物力,必須建立一個遍及全國或者至少及於全國人口重要中心的政治權力網,必須確立嚴格的紀律、從屬關係和強有力的領導,於是必然產生專制主義。
治水導致了公共權力的誕生和完善。治水的英雄贏得了人們的支持、尊重和崇拜,成為了公認的權威,他們進而取得了凌駕於民眾之上制定法律和規則的神聖地位。
『尚書獨載堯以來』。相傳堯部落地勢低洼,最易受水患。大面積泛濫成災的洪水超越了單個的酋邦部落的範圍 ,為了防治水患,堯部落積極活動,與黃河流域的其他部落組成治水聯盟。【堯典】說:『(帝堯)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大致地說明了堯創建治水聯盟的經過。堯主要地是運用神權和族權,建立起 治水聯盟,成為最高首領,但是對於參加治水聯盟的各部落『未有分職』,治水聯盟的組織建設尚不完善。他對於治水也拿不出什麼辦法,於是『 咨四岳』,『四岳謂四方諸侯』(【漢書・百官公卿表】),四岳應是各部落首領,四岳一致推薦鯀主持治水,堯舜只得同意,說明堯舜的權力,還沒有達到專制擅斷的地步。
『舜之踐帝位,載天子期。…十七年而崩,…禹亦乃讓舜子,如舜讓堯子,諸侯歸之,然後禹踐天子位。』治水需要更為有力的組織,舜組織治水聯合體。舜基本上承襲了堯的地位,繼續領導治水聯盟抗擊洪水。由於治水是當時首要的大任務,舜上台以後第一把火,就是嚴懲主持治水而無功,反而給一些參加治水聯盟的部落帶來嚴重災難的鯀,『殛鯀於羽山』,並且將一些不合作的部落酋長加以懲治。接着重新整頓治水聯盟,『設官分職』,任命禹為司空,主持治水,任命皋陶為士,主管刑罰和治安,契為司徒,主管思想教育,棄為后稷,主管農業,…實際上,舜已經開始了一個新的階段,把治水聯盟改造朝着治水聯合體邁進。
為了加強治水聯盟的聯絡和溝通,堯舜時期是天子巡狩,至於大禹而變為諸侯朝會,『五載一巡狩,群後四朝』(【尚書・堯典】),『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左傳・哀公七年】)『禹朝諸侯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國語・魯語】)
因為治水中不同部族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禹不得不發動頻繁的武力征討,統一治水各方的利益,保障政令暢通。據古籍記載:『禹攻有扈』(【莊子・人間世】),『禹伐有苗』(【墨子・非攻下】)。『禹伐共工』(【荀子・議兵】)。『禹伐曹、魏、屈騖、有扈,以行其教』(【呂氏春秋・召類】)。『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漢書・刑法志】)『防風氏後至,禹殺之』。『禹有功,抑下鴻,辟除民害,逐共工。』(【荀子・成相】)『禹征有苗的直接原因,與治水有關。』這大約是『刑起於兵』的歷史原形。過去史家只反覆致意『刑起於兵』是中國法律起源的路徑,卻沒有注意動兵的原因,因而未能深入探討具有中國特色的治水活動在其中的影響和作用。
禹動員九州數萬百姓,從而把整個社會的力量都集中與洪水搏鬥。治水聯合體的組織進一步加強。『夏后氏官百。』(【禮記・明堂位】在氏族基礎上建立了的整個酋邦治水聯合體社會,國家政權的雛形開始形成,出現專職司法官員,最高司法官員為『大理』基層司法官為『士』或『理』並且建立了監獄,稱為『圜土』。
【周易】稱:『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洪範】為中國最古老的法典,相傳為大禹治水時上帝所賞賜,以後夏商周皆遵用此法。【尚書・洪範】:『維十有三祀,王訪於箕子,王乃言曰:「嗚呼!箕子,惟天陰騭下民,相協厥居,我不知彝倫攸敘。」箕子乃言曰:「我聞在昔,鯀湮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範九疇,彝倫攸懌,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攸敘。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農用八政,次四曰協用五紀,次五曰建用皇極,次六曰義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極。』【洪範】第一次全面系統地闡明了中國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則,是中國法律文化史上的寶貴文獻。
從上古洪水到大禹治水的傳說也許從另一個側面反映『水』與中國法律起源的內在聯繫。
通過以上材料,我們隱約可以看到,『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靈光,經過上古先民治水活動,從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間,由超人的神秘力量(『法』)變成了權威統治者強制他人服從的暴力工具(『刑』)。『法』字本身卻以它『無意表現出的事實』,將『水』有關的傳說故事聯繫起來,悄悄傳述着它古老的來歷,讓我們發現了中國法律起源走出完全不同於西方的獨特道路和文化內涵。

[1] 轉引黃巽齋:【漢字文化叢談】,嶽麓書社1998年版, 第3頁。

[2] 蔡樞衡:【中國刑法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頁。

[3] 武樹臣:【尋找最初的『法』--對古『法』字形成過程的法文化考察】,【學習與探索】1997年第1期。

[4] 蘇力:【『法』的故事】,【讀書】1998年第7期。

[5] 康有為:【孔子改制考】,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頁。

[6] 丁山:【中國古代宗教與神話考】,上海文藝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頁。

[7] 參見【中國學術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周易】條,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頁。

[8] 有關更多情況,可參見夏之乾:【神意裁判】,團結出版社1996年版,第82-85頁。

[9] 埃德文・梅耶・列布【蘇門答臘的歷史和人民】,林惠祥譯,【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季刊)1960年第3期。

[10] 蘇秉琦:【中國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58,159頁。

[11] 蘇秉琦:【中國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58頁。

[12] 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頁;第39頁。

[13] 卡爾・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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