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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王充【論衡】卷34程材篇詩解4五經義貫以道為務道行事立儒生治本不用親躬文吏理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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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7-4 22:14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王充【論衡】卷34程材篇詩解4五經義以道為務道行事立儒生治本不用親躬文吏理末
題文詩:
論者以儒,不曉簿書,置於下第.法令比例,
吏斷決也.文吏治事,必問法家.縣官事務,
莫大法令.必以吏職,程高是則,法令之家,
宜最為上.或曰法令,漢家之經,吏議決焉,
事定於法,誠為明矣.曰五經,漢家之,
所立儒生,善歧大義,皆出其中.董仲舒表,
春秋之義,稽合於律,無乖異者.然則春秋,
漢之經典,孔子製作,垂遺於漢.論者徒尊,
法家法令,不高春秋,是暗蔽也.春秋五經,
義相穿,既是春秋,不大五經,是不通也.
五經之說,以道為務,事不如道,道行事立,
道不成.然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
學者事也.假使材同,當以道學.比於文吏,
洗洿泥,以水燔腥,生者用火,水火道也,
用之者事,事末於道.儒生治本,文吏理末,
道本與事,末比定,尊卑高下,可得程矣.
堯以俊德,致黎民雍.孔子:孝悌之至,
通於神明.張釋之曰:秦任刀筆,小吏陵遲,
至於二世,天下土崩.張湯趙禹,漢之惠吏,
序累,置於酷部,而致土崩.孰與通於,
神明令人,填膺也哉?將相,經學至道,
不尊經學,之生彼見,經學之生,不及,
治事之吏.牛刀可以,割雞雞刀,難以屠牛.
刺繡之師,能縫帷裳;納縷之工,不能織錦.
儒生能為,文吏之事,文吏不能,立儒生學.
文吏之能,誠劣不及,儒生不習,實優不為.
禹決江河,不秉钁鍤;周公築雒,不把築杖.
筆墨簿書,钁鍤築杖,之類器具,欲令志,
大道者躬,親為之是,使將軍戰,而大匠斲.
儒生君子,君子不器,追本溯源,本立道生.
  
  【原文】

  34·10論者以儒生不曉簿書,置之於下第。法令比例(1),吏斷決也(2)。文吏治事,必問法家。縣官事務(3),莫大法令。必以吏職程高(4),是則法令之家宜最為上。或曰:『固然。法令(5),漢家之經(6),吏議決焉。事定於法,誠為明矣。』曰:夫五經亦漢家之所立(7),儒生善歧大義,皆出其中。董仲舒表【春秋】之義,稽合於律,無乖異者。然則【春秋】,漢之經,孔子製作,垂遺於漢。論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春秋】、五經,義相關穿(8),既是【春秋】(9),不大五經(10),是不通也(11)。五經以道為務,事不如道,道行事立,無道不成。然則儒生所學者,道也;文吏所學者,事也。假使材同,當以道學。如比於文吏,洗洿泥者以水(12),燔腥生者用火(13),水火,道也,用之者,事也,事末於道。儒生治本,文吏理末,道本與事末比,定尊卑之高下,可得程矣。  【注釋】

  (1)比例:在漢代,凡法令上沒有規定,而比照類似條文處理事務或判案,經皇帝批准後具有法的效力的,叫做『比』或『比例』。
  (2)決:取決。這裏有依據的意思。
  (3)縣官:古代稱天子的都城及周圍地區為縣,所以稱天子為縣官。【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司馬貞索隱:『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
  (4)吏職:指文吏從事的工作。這裏指精通法令,善於按法令辦事。
  (5)法令:這裏指漢初蕭何制訂的法律。
  (6)漢家之經;漢代把蕭何制訂的法律也看作經書,稱為【律經】。
  (7)五經亦漢家之所立:漢武帝曾立五經為官學,設博士進行教授,故王充如此說。
  (8)關:貫,穿。
  (9)是:正確。這裏是肯定,讚揚的意思。
  (10)大:尊重。不大五經:意思是不像推崇法令那樣尊重五經。
  (11)通:通達。這裏是懂得類推的意思。
 (12)洿(wū屋):同『污』。
  (13)燔(fán凡):燒,烹。
  【譯文】
 評論的人認為儒生不會公文,把他們排在下一等。由於法令和比例是文吏斷案的依據。文吏處理事情,一定要請教精通法令的人。天子的事務,沒有比法令更重要的。因此肯定要以能否精通法令,善於按法令辦事來衡量人的才能的高低,這樣精通法令的人應該最受重視。有人說:『確實是這樣。法令是漢朝的經典,文吏的議論取決於它。事情以法令來判定,確實是很明白的。』我說:五經是漢朝所立,儒生完美的政治主張和大道理,都出自五經當中。董仲舒闡術【春秋】的道理,跟今天的法律是符合的,沒有什麼違反和不同。然而【春秋】,漢朝的經典之一,是孔子寫的,留傳到漢代。評論的人只尊重精通法令的人,不抬高【春秋】,這是愚昧不明的表現。【春秋】和五經,道理是互相貫穿的,既然讚賞【春秋】,又不推崇五經,這是不懂類推的道理。五經就是闡述原則的。具體事情不如原則重要,原則被執行了,事情就辦成了,沒有原則,事情就辦不成。然而儒生學的東西,正是原則;文吏學的東西,是處理具體事情。假使才能相同,應當以學習原則的儒生為高,如比對於文吏,就像用水洗污泥,用火燒去腥味一樣,水與火,是原則,運用它的人,是處理具體事情的,處理具體事情對於原則只是細枝末節。儒生能治理根本,文吏只是處理細枝末節,屬根本的原則與屬細枝末節的具體事情相比,要判定其尊卑高下,就可以衡量出來了。

  【原文】
  34·11堯以俊德,致黎民雍(1)。孔子曰:『孝悌之至,通於神明(2)』。張釋之曰(3):『秦任刀筆小吏(4),陵遲至於二世(5),天下土崩(6)。』張湯、趙禹(7),漢之惠吏(8),太史公序累(9),置於酷部,而致土崩。孰與通於神明令人填膺也?將相知經學至道,而不尊經學之生,彼見經學之生能不及治事之吏也。
  【注釋】
  (1)以上兩句參見【尚書·堯典】。
  (2)引文參見【孝經·感應章】。
  (3)張釋之:字季。漢堵陽(今河南省方城縣東)人。漢文帝時任廷尉,景帝時任淮南王相。
  (4)刀筆小吏:寫公文的吏,稱作『刀筆吏』。這裏是蔑稱舞文弄法的官吏。
  (5)陵遲:衰頹。
  (6)引文參見【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7)張湯(?~公元前115年):漢時杜陵(今陝西省西安市東南)人。武帝時任御史大夫。後為朱買臣等所陷,自殺。趙禹:漢時。。(tái台)(今陝西省武功縣西)人,武帝時任御史中大夫,與張湯論定律令。為人廉潔,行法酷急。
  (8)惠:通『慧』。
  (9)太史公序累:疑是司馬遷的【史記】。漢時【史記】尚未正式定名,所以本書中記述【史記】名稱不一律。
  【譯文】
 堯以美德使百姓和睦。孔子說:『孝順父母,尊重兄長到極點,就能與上天相通。』張釋之說:『秦朝那些做'刀筆小吏」的,使秦每況愈下直到二世,秦朝滅亡。』張湯和趙禹是漢朝精明強幹的官吏,司馬遷作【史記】,把他們列在【史記·酷吏列傳】中,認為他們導致了西漢的滅亡。他們與『孝悌之至,通於神明』的人相比,誰令人義憤填膺呢?地方長官雖懂得經學是最高的道理,但不尊重學習經學的儒生,因為他們看見讀經書的儒生的能力趕不上能處理具體事務的文吏。
【原文】
  34·12牛刀可以割雞,雞刀難以屠牛。刺繡之師,能縫帷裳;納縷之工,不能織錦。儒生能為文吏之事,文吏不能立儒生之學。文吏之能,誠劣不及,儒生之不習,實優而不為。禹決江河,不秉钁鍤(1);周公築雒(2),不把築杖(3)。夫筆墨簿書,钁鍤築杖之類也,而欲令志大道者躬親為之(4),是使將軍戰而大匠斲也(5)。
  【注釋】
  (1)钁(jué決):古代挖土的大鋤。鍤(chā插):古代起土用的鍬。
  (2)雒(luò洛):雒邑,古都邑名。周成王時為鞏固對殷故土的統治,在周公主持下所築。故址在今河南省洛陽市洛水北岸。
  (3)築杖:砸地基、夯土牆用的工具。
  (4)合:根據文意,疑系『令』形近而誤。
  (5)斲(huó濁):砍。
  【譯文】
宰牛的刀可以殺雞,殺雞的刀難以宰牛。刺繡的師父能縫帳幕和衣裳,縫補破衣服的工匠不能紡織錦緞。儒生能做文吏的職事,文吏不能樹立儒生的學問,文吏的才能,確實低劣不及儒生,而儒生不學習文書,確實是高尚不肯去做。禹疏通江河,不拿钁鍤,周公旦築雒邑,不握築杖。其實,筆墨公文是钁鍤築杖之類工具,而想要使有志於大道的人親自去作文吏的具體事務,這是叫大將軍親自去衝鋒陷陣,要高級工匠親自去砍木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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