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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 法律产生的根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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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余莉 发表于 2023-8-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本法之所由生

不本法之所由生

今之所谓良吏者,文察则以祸其民,强力则以厉其下,不本法之所由生,而专己之残心。

出自《群书治要》卷四十二《盐铁论》。

“文察”是深文苛察,在写文书时非常苛刻,将百姓的罪证列举得非常全面深刻,所以立刻就会判以严苛的处罚。

这句话的意思是,现在所谓好的官吏,动用严苛的刑罚来祸害百姓,使用暴力强权来残害属下,忘记了法律所赖以产生的根本,专凭自己残酷的心意行事。这句话的关键是“不本法之所由生”,就是忘记了法律所赖以产生的根本。法律产生的根本是什么?法律背后的精神是道德,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简单的说就是仁义。

《群书治要》讲求国家治理,是有理论上的渊源和基础,这个基础就是被后世奉为百代常行之法的圣人之道。圣人之道就是古圣先贤治国理政的大纲大法,用圣人之道治国,就能够达到平章百姓、协和万邦的圣人之治,人们把它称为圣贤政治。圣人之道是恒常不变的,是可供今人借鉴的治国理念。

圣人之道其实并不玄秘莫测,圣人之道就是人之道,用孟子的话说,“亦有仁义而已矣”,也就是仁义;用《易经》上的话说,“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之所以借托于圣人,称之为圣人之道,因为唯有圣人才能够体悟天地之道,体悟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并且圣人浑然与天地万物融为一体,所以能够“曲尽其情理”。

曲就是能够洞察到细微之处,并通过自身的表演,将天地之道委曲婉转地(即费尽周折地)表演出来。这种表演就成为典则,可以教化当世,并且为后世所效法。这样的人就是圣人,就可以赞天地之化育,而与天地参。“参”也念作三,天地人谓之三才。为什么人并立于天地之间,可以和天地参?就是因为人能够辅助天地,能够化育万物。

墨子认为,圣人是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圣人所致力的对象,是人世间的事务,他是为教育人而来。《礼记》上说:“天地与人事,此四者,圣人之所乘也”,古人所说的天地与人事,这四者是圣人所凭借依托的东西。“圣人之所乘”是圣人借由天地人事四事,而达到“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的目标。

圣人既然以治天下为事,那么圣人之道也自然是治理天下之道。圣人之道不仅仅源于天地,也是效法天地,就像《管子》中所说的,“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所以圣人之道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其实圣人之道就在人们的日用云为之间,但是百姓却不知不觉,所以圣人之道显诸仁,藏诸用。他向天下显示的是仁道,衣被万物,天无私覆,仁覆万物,而潜藏功用,不使物知,这就叫“显诸仁,藏诸用”,也就是《论语》上所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天地之道有“恒久而不已”的特点,只有坚持长久,不停止、不放弃,才能够产生效果。所以惟有各得所恒,才可皆长久。就是要长时熏修,效果才能够显现,从量变达到质变。故而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圣人之道需要长久奉行不怠,只有这样,才能止于至善,臻于治世。这种带有法度意义的圣人之道,具有历久弥新而恒常不变的价值。圣人之道既然是仁义,那么在治国理政之中,也必须推行仁政,讲求仁义。《列子》中说,“圣人之教非仁则义”,仁义是圣人设道设教的根本宗旨,能行仁义则能够王天下。《吕氏春秋》中说,“古之君民者,仁义以治之”,古人把仁义做为治理国家、领导百姓的准绳和原则,这是人道的必然之理。

后人说,“唯仁与义尽人之道”,人道其实就是仁义,就是从仁、义两个方面对人道进行了规定。推行仁义,就需要在位者能乐民之乐,忧民之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这种与民共之的仁义情怀,是达到君民各安其位,天下大治的根本。

仁义既然是在位者治国理政应当奉行的准则,故而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要体现出仁义的精神,所以仁义是“法之所由生”。仁义是治国之本,无本不立。就像林信敬在《群书治要·序》中所说的,“仁义是道之所立”,道立在哪里?其实就是立于仁义之道。唯有立于仁义之本,才能治国不用刑罚就能够使民迁善,弃恶从善,转恶为善。

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伦理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如果忘记了制定法律背后的仁义实质,而以残酷之心行事,就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

《盐铁论》中对刑罚与道德教化的关系,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刑法对于治国而言,就像马鞭对于驾车一样,好的御手不能没有马鞭就去赶车,而是拿着马鞭却不轻易使用。圣人借助刑法来实现教化,教化成功了,刑罚就可以搁置不用,这就是《尚书》上所说的“刑期于无刑”。为什么要设立刑法?目的是警戒和震慑,但警戒和震慑的最终目的,是期望人们不要触犯法律,这就叫“刑期于无刑”。

《晏子》中记载,齐景公问晏子,“明王之教民何若?”圣明的君主是怎样来教导人民的?晏子回答说,“明其教令,而先之以行”,首先要使教育、法令明确,告诉人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君主要率先垂范,先之以行。

养民不苛,而防之以刑”,对待人民不是苛虐,而是用刑罚防止他们作奸犯科。

所求于下者,不务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故下从其教也”,要求臣民做到的,在上位的人必须首先做到,禁止人民不做的,自己也一定不去违反,这样属下才能够服从领导者的教诲。

称事以任民,中听以禁邪,不穷之以劳,不害之以罚。上以爱民为法,下以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违也。”衡量事情的轻重来任用民众,司法公正,这样才能够禁止邪恶。不让民众非常的劳苦,也不能够用刑罚来残害百姓。上面的人以爱民为原则,下面的人就会以相亲相爱为道义,这是圣明的君主教导民众的方法。

领导者要有爱民之心,即使百姓犯了错误,也要给他教育,让他回头,不能把法律做为惩罚百姓的工具,不能以惩罚百姓为乐事。

广义成在 发表于 2025-4-17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法律之本源与圣人之道的治世精神》

《盐铁论》所载"不本法之所由生"之叹,实为千古政道之警策。法律非徒具条文之空壳,其根本在于"道德仁义"四字,此乃华夏法系区别于夷狄之邦的根本标识。管子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然此"仪"必本于天道人情,而非刀笔吏之苛察。

一、法律之本源在道德
《周礼》六典皆以"礼"为纲,郑玄注曰:"礼,体也,统之于心。"法律实为道德之外显,犹若树之枝叶必本于根荄。太史公言"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正谓此理。汉儒董仲舒《春秋决狱》以经义断案,非为枉法,实乃返本。今观《唐律疏议》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知法律之设,原为"禁暴止邪,养育群生"(《汉书·刑法志》),非为逞官吏之私智。

二、圣人之道的三重维度
圣人之道显于三重境界:其一为"参赞化育"。《周易·系辞》"继之者善,成之者性",圣人法天则地,如《月令》依四时布政,此乃法律合于天道之证。其二为"曲尽情理"。王弼注《老子》"曲则全",谓圣人能"因物自然,不设不施"。今之司法者当学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使法意与人情相洽。其三为"备物致用"。《考工记》云"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法律亦当如良工制器,使"愚夫愚妇可与知能"(《中庸》)。

三、当代司法之鉴古
今之司法困境,恰如《韩非子·难势》所言"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然所谓"抱法",非拘泥条文,当如清代汪辉祖《佐治药言》所倡"律意虽严,用法贵恕"。观包拯断案"刚正而不失仁厚",海瑞执法"持正而能权变",皆得圣人之道真传。当代司法改革,尤需重温《大学》"絜矩之道":法律条文为"矩",而道德仁义乃"絜"之准绳。

结语:
法律之本,终归于《孟子》"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八字。圣人之道不在玄远,而在"百姓日用而不知"(《周易·系辞》)。司法者当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诗经·小旻》)之心行法,使法律成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的延伸,而非刀笔吏逞残之具。如此,方不负"本法之所由生"之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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