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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论封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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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2-6-13 11: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二、“封建制”的产生

    这里所提到的“封建制”即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按照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它的产生应当是不成为问题的:封建制产生于奴隶制的崩溃。然而,在近年的研究中,专家们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提出了有力的质疑,精辟地指出“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有前后高低之分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注:胡钟达《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引文见《胡钟达史学论文集》第248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还有的专家研究了东斯拉夫人古代社会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未经过奴隶制而直接向封建制过渡”的情况(注:见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173―183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然而,对于封建制产生的历史道路问题还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方面进行再讨论。

    为了更深入地解剖资本主义,就必须对它产生的历史进行研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手稿中所写《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就是为完成这一重大理论任务而进行的工作的结晶。马克思的这部手稿写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后期,当时的学术界对于人类原始社会的系统认识还没有建立,在马克思写这部手稿二十多年以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才问世。在写这部手稿的时候,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问题正在进行探索。就是在这样的探索过程中马克思已经提出了许多光辉的天才的思想。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古代社会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指出了农奴制和奴隶制的萌芽是同时出现的,他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改变的最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里决没有把农奴制说成是奴隶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而是原始形式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对于马克思的这个论述,早有专家注意到其重要意义,例如,林甘泉先生在分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时候,在引用上段语录后即指出:“世界历史的进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样,由共同体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私有制,既可以产生奴隶制,也可以产生农奴制。”(注: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第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可是,有的专家深入研究了马克思的这部手稿以后,断定:“马克思不仅清晰地说明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还深刻地揭示了这种转变的内在原因。”(注:何顺果《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考辨》,《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 )这确实是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如果马克思真的肯定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那么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也就基本上可以成立了。为了深入研究这个问题,这里我们将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具引如下:

    “财产的各种原始形式,必然归结为把各种制约着生产的客观因素看作归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这些原始形式构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同样它们又以一定形式的共同体为前提。这些形式由于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而在本质上发生变化,于是属于第一种状态的一切财产形式的单纯肯定性质便丧失了,发生变化了。它们全部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因而包含着这种对自身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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