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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文史網 封建主義、封建社會有無普遍性的爭論,在國際史壇上一直持續不斷,近年來在國內亦有所反映。本文擬從為什麼中國和西歐都有封建社會,如何才能合理地比較中國和西歐封建社會的情況,如何理解封建社會的發展問題等方面,論述中西學者關於封建社會理論的異同。
一
封建在中國並不陌生,它指的是西周時期(前1066―前771年)周天子對同姓諸侯和異姓諸侯的分封。【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記載,『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這種分封大約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都分賜給受封者,即所謂授民授疆土。諸侯還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給下一級的卿大夫,於是以土地為樞紐,形成統治者之間的多層等級連鎖。他們彼此之間互有權利義務,主要是受地者要向賜地者納貢服役(包括兵役)[1]。無論對於西周封建以何種解釋,但它是中國本身所固有的一種政治制度則是沒有疑問的。這種制度到了春秋戰國之時(前722―221年)逐漸變化,難以維持。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廢封建而置郡縣,一般以為中國歷史上的政治封建制度遂告結束。
秦廢封建之後,中國歷史上歷朝歷代,仍不斷有分封諸侯王之事,不過這種封建,誠如後來王通所言,『至景帝令諸侯王不得治民補吏,而漢置內史以治其地,則封建之地,悉為郡縣矣』[2]。但關於封建郡縣孰優孰劣,哪個更能使統治長治久安的爭論,在中國歷史上卻是一直不斷。爭論的各方,都是把封建作為一種政治制度看待的,並未涉及封建制下的社會、經濟內容。著名的柳宗元的【封建論】,也只是指出古代封建制度的出現,是和氏族、部落勢力的存在相關的,不一定完全是人為的結果。
近代中國知識分子開始接受西方文化,了解到有社會發展階段的劃分。嚴復(1853―1921)譯亞當•斯密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把feudalism譯為拂特之制,是為音譯。後來他翻譯愛德華•詹克斯的【政治制度史】,就把feudalism譯為封建之制。嚴復在這裏是經過研究的,因為這裏說的是社會發展階段,他以為由唐虞以迄於周,中間二千餘年,皆封建之時代。很顯然,嚴復認為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和西方的feudalism是十分相似的,是可以類比的,所以他才把feudalism譯為封建[3]。
從嚴復起,中國的許多知識分子,已不再把封建單純理解為一種政治制度,而是兼及其社會、經濟內容。20年代末,陶希聖著【中國封建社會史】,主張周代的中國即是封建社會,春秋之際,封建制度開始分解,但封建的自然經濟則一直延長到1500年[4]。陶希聖對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土地制度、莊園制度、農民狀況、分封制度等都作過分析。不久,瞿同祖又寫成【中國封建社會】。瞿氏是以西方封建社會的理論來比照分析中國的封建社會的,他以為封建社會之綜合的要點是土地所有權的有無和主人與農民的關係。『封建社會只是以土地組織為中心而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階級社會而已』[5]。這時正值中國社會性質大論戰的時期,雖然對中國社會性質的看法各有不同,但已有不少人把封建作為一個社會來認識,而不再是一種單純的政治制度了。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史學界確立了中國社會發展階段中有封建社會的認識,對於封建社會的內容,則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原理,予以詳細的研究和闡述[6]。
如果說封建是中國所固有的,可是它在西歐卻是後起的。中世紀的西歐人並不知道有我們今天所說的封建制度,更沒有說過什麼封建政府、封建社會之類的言詞。現在西方史學家所說的feudalism的內容,中世紀時在西歐只是零碎地存在着,各地多有不同,記載它的習慣法更因時因地而異[7]。16世紀法國法學家開始研究封建,所依據的主要是一種封土之律(Libri Feudorum),該律乃12世紀編定的隆巴第地方(意大利北部)的習慣法,記載着關於封臣以服軍役為條件領有封土及其相關權利義務等[8]。17世紀英國法學家斯佩爾曼也依據隆巴法,研究過英國的封建制度,所以才有是斯佩爾曼等人發現了封建主義的提法[9]。當時這些學者認為封建只是一種法律制度,因為封建法中的財產權利和羅馬法的規定十分不同,於是產生了封建制度是源於羅馬抑源於日耳曼的爭論。
18世紀的西方學者仍視封建為一種法律制度,如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在『封建法律』的題目下,分析了西歐的封建制度,涉及封君封臣關係、采邑制度、農奴制度等[10]。亞當•斯密則認為封建法律是領主統治權、裁判權,其推行原是為了加強王權,但結果王權並未加強,領主權力依然過大,形成了封建等級制[11]。這時正是西歐啟蒙思想發揚、批判舊制度的時代,封建漸被等同於貴族統治,是剝削、壓迫的根源,表現為各種領主特權、農奴制殘餘、分裂混亂等,所以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才有了廢除封建制度的決定。
19世紀西方的學術發達,對封建的各個方面,如封君封臣關係、封土製度、莊園農奴、馬克公社,封建城市等,從經濟、政治、社會、法律等角度進行研究,做出了許多概括,取得了不少成績。這時出現了feudalism一詞,用以指稱封建制度。但史學家對封建主義與封建制度,仍多從政治、法律方面認識,討論。到19世紀中期,馬克思、恩格斯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提出了生產方式、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等概念,用以劃分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由此產生了封建生產方式、封建所有制等。這些理論也不斷得到學術界的承認,有所發展。20世紀30年代末,馬克•布洛赫寫【封建社會】一書,對西歐中世紀社會的各方面情況進行了分析。他雖然主要仍從政治制度方面、封君封臣關係等方面分析西歐封建,但他視野廣闊,也分析了社會經濟、莊園農奴等內容,無疑受了歷史唯物主義的一些影響。布洛克可說是西歐封建學說的集大成者,他的著作奠定了後人了解西歐封建社會的基礎。後來蘇聯史學家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理論,對西歐封建主義的各個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為建立封建社會形態學說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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