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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延章

[二十四史]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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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二‧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 元之官制,其大要具見於前。自元統、至元以來,頗有沿革增損之異。至正兵興,四郊多壘,中書、樞密,俱有分省、分院;而行中書省、行樞密院增置之外,亦有分省、分院。自省院以及郡縣,又各有添設之員。而各處緫兵官以便宜行事者,承制擬授,具姓名以軍功奏聞,則宣命敕牒隨所索而給之,無有考核其實者。於是名爵日濫,紀綱日紊,疆宇日蹙,而遂至於亡矣。惜其掌故之文,缺軼不完,令據有司所送上者,緝而載之,以附前志,庶覽者得以參考其得失治亂之概雲。
中書省。元統三年七月,中書省奏請自今不置左丞相。十月,命伯顏獨長台司,詔天下。至元五年十月,加右丞相伯顏為大丞相。六年十月,命脫脫為右丞相,復置左丞相。至正七年,置議事平章四人。十二年二月,以賈魯為添設左丞。三月,以悟良哈台為添設參知政事。七月,又以杜秉彝為添設參政。八月,以哈麻為添設右丞。十三年六月,命皇太子領中書令,如舊制。十四年九月,以呂思誠為添設左丞。二十七年八月,以樞密知院蠻子為添設第三平章,以太尉帖里帖木兒為添設左丞相。
中書分省。至正十一年,置中書分省於濟寧,以松壽為參知政事。十二年二月,中書右丞玉樞虎兒吐華、左丞韓大雅開分省於彰德。十四年,升濟寧分省參政帖里帖木兒為平章政事,是後嘗置右丞以守御焉。十五年四月,彰德分省除右丞、左丞各一員。十七年七月,以平章答蘭,參政俺普、崔敬分省陵州。十一月,平章臧卜分省冀寧。十八年三月,掃地王、沙劉陷冀寧,臧卜遁。五月,王、劉北行,緫兵官察罕帖木兒遣瑣住院判來冀寧鎮守,臧卜復回。十九年,臧卜卒。二十年正月,以右丞不花、參政王時分省冀寧。三月,鐵甲韓至,分省官皆遁。二十一年,以平章答蘭鎮守。二十二年,答蘭還京師,以左丞剌馬乞剌、參政脫禾兒領分省事。二十三年三月,又以平章愛不花鎮之。八月,擴廓帖木兒兵至,冀寧分省遂罷。二十七年八月,以添設平章蠻子兼知院,分省保定。九月,命太保、右丞相也速統領軍馬,分省山東;沙藍答里仍中書左丞相、知樞密院,分省大同。以哈剌那海為大同分省平章,阿剌不花為參知政事。又置分省於冀寧,升冀寧緫管為參政,鑄印與之,凡事必咨大同分省而後行之。十月,又置分省於真定。
六部。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顏太師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主事各設一員。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績一員,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憑敘用蔭襲。六月,中書奏准,戶部事繁,見設司計四員,宜依前至元二十八年例,添設二員。十一月,吏、禮、兵、刑分為二庫,戶、工二部分二庫,各設管勾一員。十二年正月,刑部添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十五年十月,濟寧分省置兵、刑、工、戶四部。
樞密院。至正七年,知樞密院阿吉剌奏:「樞密院故事,亦設議事平章二人。」有旨令復置。十三年六月,令皇太子領樞密使,如舊制。十五年四月,添設僉院一員、院判二員。
樞密分院。至正十五年三月,置樞密分院於衛輝。四月,彰德分院添設同知、副樞各一員,都事一員。直沽分院添設副樞一員、都事一員。十六年,又置分樞密院於沂州,以指揮使司隸焉。
大宗正府。至元元年閏十二月,中書省奏准,世祖時立大宗正府,至仁宗時減去大字,今宜遵世祖舊制,仍為大宗正府。至正十年十二月,大宗正府添設掌判二員。
宣文閣。至元六年十一月,罷奎章閣學士院。至正元年九月,立宣文閣,不置學士,唯授經郎及監書博士以宣文閣系銜雲。
崇文監。至元六年十二月,改藝文監為崇文監。至正元年三月,奉旨,令翰林國史院領之。
詳定使司。至正十七年七月,置四方獻言詳定使司,正三品,掌考其所陳之言,擇其善者以聞於上而舉行之。詳定使二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掌書記二員,正七品。中書官提調之。
司禋監。至正元年十二月,奉旨,依世祖故事,復立司禋監,給四品印,掌師翁祭祀祈禳之事。置內監、少監、監丞各二員,知事一員,譯史、令史、奏差各二名。自後復升為三品。
延徽寺。至元六年二月,中書省奉旨,依累朝故事,起蓋懿璘質班皇帝斡耳朵,置延徽寺以掌之。
規運提點所。至元六年十一月,罷太禧宗禋院隆祥使司。十二月,中書奏以宗禋院所轄會福、崇祥、隆禧、壽福四緫管府,並隆祥使司,俱改為規運提點所,正五品,仍添置萬寧提點所一處,並隸宣政院。
諸路寶泉都提舉司,至正十年十月置。其屬有鼓鑄局,正七品;永利庫,從七品。掌鼓鑄至正銅錢,印造交鈔。
徽政院。元統元年十二月,依太皇太后故事,為皇太后置徽政院,設立官屬三百六十有六員。
資正院。至元六年十二月,中書省奉旨為完者忽都皇后置資正院,正二品。院使六員,同知、僉院、同僉、院判各二員。首領官:經歷、都事各二員,管勾、照磨各一員。將昭功萬戶府司屬,除已罷繕工司外,集慶路錢糧併入,有司每年驗數,撥付資正院。其餘司屬,並付資正院領之。自後正宮皇后崩,冊立完者忽都為皇后,改置崇政院。
東宮官屬。至正六年四月,立皇太子宮傅府,以長吉等為宮傅官,時太子猶未受冊寶。至九年冬,立端本堂為皇太子學宮。置諭德一員,正二品;贊善二員,正三品;文學二員,正五品;正字二員,正七品;司經二員,正七品。十三年六月,冊立皇太子,定置皇太子賓客二員,正二品;左、右諭德各一員,從二品;左、右贊善各一員,從三品;文學二員,從五品;中庶子、中允各一員,從六品。
詹事院。至正十三年六月,立詹事院,罷宮傅府。置詹事三員,從一品;同知詹事二員,正二品;副詹事二員,從二品;詹事丞二員,正三品;首領官四員,中議二員,從五品;長史二員,從六品;管勾、照磨各一員,正八品;蒙古必霝赤六人,回回掾史二人,掾史十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二人,宣使十人。其屬有家令司,家令二員,正三品,二員,正四品;家丞二員,正五品;典簿二員,從七品;照磨一員,正九品。有府正司,府正二員,正三品;府丞二員,正五品;典簿二員,從七品;照磨一員,正九品。有典寶監,典寶卿二員,正三品;太監二員,從三品;少監二員,從四品;監丞二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正九品。有儀衛司,指揮二員,從四品;副二員,從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十一月,置典藏庫,從五品,掌收皇太子錢帛。十七年十月,置分詹事院,詹事一員,同知、副使各一員,詹事丞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兼架閣一員,斷事官二員,知事一員。
大撫軍院。至正二十七年八月乙巳,命皇太子緫天下軍馬。九月,皇太子置大撫軍院,從一品。知院四員,同知二員,副使一員,同僉一員。首領官:經歷、都事各二員,照磨兼管勾一員。二十八年閏七月,詔罷之。
大都分府。至正十八年三月,東安、漷州、柳林日有警報,京師備御四隅,俱立大都分府。其官吏數,視都府減半。
警巡院。至正十一年七月,升左、右兩巡院為正五品。十八年,又於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視本院減半。
行中書省。至正十二年正月,江西、江浙行省皆除添設平章,陝西行省除添設右丞。閏三月,置淮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於揚州,以淮西宣慰司、兩淮鹽運司、揚州、淮安、徐州、唐州、安豐、蘄、黃皆隸焉。除平章二員,右丞、左丞各一員,參政二員,及首領官、屬官共二十五員。為頭平章,兼提調鎮南王傅府事。(七)至十一月,始鑄淮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印給之。是年,江浙行省添設右丞、參政,四川行省添設參政。十六年五月,置福建等處行中書省於福州,鑄印設官,一如各處行省之制。以江浙行中書省平章左答納失里、南台中丞阿魯溫沙為福建行中書省平章政事,福建閩海道廉訪使莊嘉為右丞,福建元帥吳鐸為左丞,司農丞訥都赤、益都路緫管卓思誠為參政。以九月至福州,罷帥府,開省署。十七年九月,置山東行省,以大司農哈剌章為平章政事,鑄印與之。十八年,福建行省右丞朵歹分省建寧,參政訥都赤分省泉州。二十三年三月,置廣西行中書省,以廉訪使也兒吉尼為平章政事。又置膠東行省於萊陽,緫制東方事。二十六年八月,置福建江西等處行中書省。
行樞密院。至元三年,伯顏右丞相奏准,於四川及湖廣、江西之境,及江浙,凡三處,各置行樞密院,以鎮遏好亂之民。每處設知院一員,同知、僉院、院判各一員。湖廣、江西二省所轄地里險遠,添設同僉一員。各院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員,客省副使一員,斷事官二員,蒙古必闍赤二人,掾史六人,宣使六人,知印、怯里馬赤各一人,斷事官譯史一人,令史二人,怯里馬赤、知印各一人,奏差二人。至四年二月,遂罷之。至正十三年五月,嶺北行樞密院添設斷事官二員,先已設四員,共六員。又立鎮撫司,除鎮撫二員。立管勾所,置管勾一員,兼照磨。後又添設僉院二員、都事一員。十五年十月,置淮南江北等處行樞密院於揚州。十二月,河南行樞密院添設院判一員。十六年三月,置江浙行樞密院於杭州,知院二員,同知二員,副樞二員,僉院二員,同僉二員,院判二員。首領官:經歷、知事各一員,斷事官二員,經歷一員。十八年,以參政崔敬為山東等處行樞密院副使,分院於漷州,兼領屯田事。十九年八月,以察罕帖木兒為河南行省平章政事,兼河南山東等處行樞密院知院。二十六年八月,置福建江西等處行樞密院。
行御史台。至正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命太尉納麟為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御史大夫,以次官員,各依等第選用。是日,御用史台奉旨,移置行台於紹興。十二月,合台官屬,開台署事。是年,置河南廉訪司於沂州。十八年,御史台奏准,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權於建寧路開司署事。二十二年九月,權置山北廉訪司於惠州。二十三年六月,濟南路復置肅政廉訪司。二十五年閏十月,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兒奏:「江南諸道行御史台衙門,嘗奉旨於紹興路開設,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等處,凡有文書,北至南台,風信不便,逕申內台,未委事情虛實。宜於福建置分台,給降印信,俾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北、江西、福建各道文書,由分台以達內台,於事體為便。」有旨從之。十一月,仍置河東廉訪司於冀寧。
行宣政院。元統二年正月,革罷廣教緫管府一十六處,置行宣政院於杭州。除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同僉、院判各一員。首領官:經歷二員,都事、知事、照磨各一員,令史八人,譯史二人,宣使八人。至元二年五月,西番寇起,置行宣政院,以也先帖木兒為院使往討之。至正二年,江浙行宣政院設崇教所,擬行中書省理問官,秩四品,以理僧民之事。
河南山東都水監。至正六年五月,以連年河決為患,置都水監,以專疏塞之任。
行都水監。至正八年二月,河水為患,詔於濟寧鄆城立行都水監。九年,又立山東河南等處行都水監。十一年十二月,立河防提舉司,隸行都水監,掌巡視河道,從五品。十二年正月,行都水監添設判官二員。十六年正月,又添設少監、監丞、知事各一員。
都水庸田使司。至元二年正月,置都水庸田使司於平江,既而罷之。至五年,復立。至正十二年,因海運不通,京師闕食,詔河南窪下水泊之地,置屯田八處,於汴梁添都水庸田使司,正三品,掌種植稻田之事。庸田使二員,副使二員,僉事二員。首領官: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司吏十二人,譯史二人。
都緫制庸田使司。至正十年,置河南江北等處都緫制庸田使司,定置都緫制庸田使二員,從二品;副使二員,從三品;僉司六員,從四品。首領官:經歷二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照磨兼管勾承發架閣一員,從八品;蒙古必闍赤、回回令使、怯里馬赤、知印各一人,令史十八人,宣使十八人,壕寨十八人,典吏四人。其屬官,則有軍民屯田緫管府,凡五處,置達魯花赤各一員,從三品;緫管各一員,正五品;同知各一員,正六品;府判各一員,從七品。首領官:經歷各一員,從八品;知事各一員,從九品;提控案牘兼管勾承發架閣各一員,蒙古譯史各一人,司吏各六人,典吏各二人。又有農政司,置農政一員,正五品;農丞一員,正六品;提控一員,司吏二人。又有豐盈庫,置提領一員,正八品;大使、副使各一員,正九品。
分司農司。至正十三年正月,命中書右丞悟良哈台、左丞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凡系官地,及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募民佃種之。
大兵農司。至正十五年,詔有水田去處,置大兵農司,招誘夫丁,有事則乘機招討,無事則栽植播種。所置司之處,曰保定等處大兵農使司、河間等處大兵農使司、武清等處大兵農使司、景薊等處大兵農使司。其屬,有兵農千戶所,共二十四處;百戶所,共四十八處;鎮撫司各一。
大都督兵農司。至正十九年二月,置大都督兵農司於西京,以孛羅帖木兒領之,從其所請也。仍置分司十道,專掌屯種之事。
茶運司。元統元年十一月,復置湖廣江西榷茶都轉運司。
鹽運司。至正二年十一月,中書省奉旨講究鹽法,奏准於杭州、嘉興、紹興、溫台四處,各置檢校批驗所,直隸運司,專掌批驗鹽商引目,均平袋法稱盤等事。每所置檢校批驗官一員,從六品;相副官一員,正七品。
漕運司。至元二年五月,京畿都漕運司添設提調官、運副、運判各一員。至正九年,添設海道巡防官,給降正七品印信,掌統領軍人水手,防護糧船。巡防官二員,相副官二員。
防禦海道運糧萬戶府。至正十五年七月,升台州海道巡防千戶所為防禦海道運糧萬戶府。九月,置分府於平江。
添設兵馬司。至正十年十月,中書省奏:「東南千里外,妖氣見,合立兵馬司四處,掌防禦之職。」遂置大名兵馬司、東平兵馬司、濟南兵馬司、徐州兵馬司。每司置都指揮、指揮各二員,副指揮各四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譯史各二人,司吏各十二人,奏差各八人,貼書各二十四人,忽剌罕赤各三十人,司獄各一員,獄丞各一員。十一年,罷沂州分元帥府,改立兵馬指揮使司。十五年十月,濟寧兵馬司添設副指揮二員。
各處寶泉提舉司。至正十一年十月,置寶泉提舉司於河南行省及濟南、冀寧等處,凡九所。江浙、江西、湖廣行省各一所。十二年三月,置銅冶場於饒州路德興縣、信州路鉛山州、韶州岑水,凡三處。每所置提領一員,正八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流官內銓注。直隸寶泉提舉司,掌浸銅事。
湖南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元元年六月奏准,湖南道宣慰使司兼都元帥府,緫領所轄路分鎮守萬戶軍馬。
邦牙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元四年十二月置。先是,以緬地處雲南極邊,就立其酋長為帥,三年一貢方物。至是來貢,故改立官府以獎異之。
永昌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正三年七月,中書省奏:「闊端阿哈所分地方,接連西番,自脫脫木兒既沒之後,無人承嗣。達達人口頭匹,時被西番劫奪殺傷,深為未便。」遂定置永昌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以治之,置宣慰使三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首領官: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令史十人,蒙古譯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馬赤一人,奏差八人,典吏二人。
山東東西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正六年十二月改立,掌開設屯田、屯駐軍馬之事。荊湖北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正十一年十一月奏准,荊湖北道宣慰使司兼都元帥府。浙東宣慰司。至正十二年正月,添設宣慰使一員、同知一員、都事二員。
淮東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正十五年二月置。統率濠泗義兵萬戶府,並洪澤等處義兵。招誘富民,出丁壯五千名者為萬戶,五百名者為千戶,一百名者為百戶,降宣敕牌面與之,命置司於泗州天長縣。
興元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正十五年十二月置。
江州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至正十六年九月奏准,宣慰使都元帥廷授,佐貳僚屬,命江西行省平章政事道童、火你赤承制署之。
河南宣慰司。至正十九年十月,罷洛陽招討軍民萬戶府,置宣慰司,以張俊為宣慰使。東路都蒙古軍都元帥府,至正八年正月置。
分元帥府。至正八年十二月,以福建盜起,詔汀、漳二州立分元帥府,以討捕之。十一月,命買列的開分元帥府於沂州,以鎮御東海群盜。十一年正月,湖南寶慶路置分元帥府,又置寶武分元帥府。三月,置山東分元帥府於登州,提調登、萊、寧海三州三十六處海口事。十二年二月,置安東、安豐二處分元帥府。
水軍元帥府。至正二十六年二月,置河淮水軍元帥府於孟津縣。
紹熙軍民宣撫司。至元四年,因監察御史言:「四川在宋時,有紹熙一府,統六州、二十縣、一百五十二鎮。近年雍、梁、淮甸人民,見彼中田疇廣闊,開墾成業者,凡二十餘萬戶。」省部議定,遂奏准置紹熙等處軍民宣撫司。正官六員,宣撫使、同知、副使各二員。首領官三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司獄一員,蒙古、儒學教授各一員,令史八人,譯吏、知印、怯里馬赤各一人,奏差四人。所隸資、普、昌、隆下州四處,磐石、內江、安岳、昌元、貴平下縣五處,巡檢司一十三處,各設官如制。又置都緫使司,命御史大夫脫脫兼都緫使,治書侍御史吉當普為副都緫使。至元六年十一月,中書又因台臣言裁減冗官事,遂罷紹熙軍民宣撫司。
永順宣撫司。至正十一年四月,改陞永順安撫司為宣撫司。平緬宣撫司。至正十五年八月,以雲南死可伐等降,令其子莽三入貢方物,乃置平緬宣撫司以羈縻之。
忠孝軍民安撫司。至正十一年七月,革罷四川省所轄大奴管勾等洞長官司,立忠孝軍民府。至十五年四月,詔改為忠孝軍民安撫司。
忠義軍民安撫司。至正十五年四月,罷四川羊母甲洞、臭南王洞長官司,置忠義軍民安撫司。又罷盤順府,置盤順軍民安撫司。
宣化鎮南五路軍民府。至正十五年四月,命於四川置立提調軍民鎮撫所、蠻夷軍民千戶所。
團練安撫勸農使司。至正十八年九月,置奉元延安等處團練安撫勸農使司於耀州,鞏昌等處團練安撫勸農使司於邠州,以行省丞相朵朵、行台大夫完者帖木兒領之。各設參謀一人。每道置使二人,同知、副使各二人,檢督六人,經歷、知事、照磨各一人。
防禦使。至正十七年正月,准山東分省咨,團結義兵,每州添設州判一員,每縣添設主簿一員,詔有司正官俱兼防禦使事,聽宣慰使司節制。
屯田使司。至正十五年十二月,置軍民屯田使司於沛縣,正三品。屯田打捕緫管府。至元四年五月,升兩淮屯田打捕緫管府為正三品。
黎兵萬戶府。元統二年十月,湖廣行省咨:「海南僻在極邊,南接占城,西鄰交趾,環海四千餘里,中盤百洞,黎、獠雜居,宜立萬戶府以鎮之。」中書省奏准,依廣西屯田萬戶府例,置黎兵萬戶府。萬戶三員,正三品。千戶所一十三處,正五品。每所領百戶所八處,正七品。
水軍萬戶府。至正十三年十月,置水軍都萬戶府於崑山州,以浙東宣慰使納麟哈剌為正萬戶,宣慰使董摶霄為副萬戶。十四年二月,立鎮江水軍萬戶府,命江浙行省右丞佛家閭領之。十五年十月,置水軍萬戶府於黃河小清河口。
義兵萬戶府。至正十四年二月,詔河南、淮南兩省並立義兵萬戶府。五月,置南陽、鄧州等處毛胡蘆義兵萬戶府,募土人為軍,免其差役,令討賊自效。先是,鄉人自相團結,號毛胡蘆,故因以名之。十五年四月,置汴梁等處義兵萬戶府。十二月,置忠義、忠勤萬戶府於宿州及武安州。
招討軍民萬戶府。至正二十年,以鞏縣為招討軍民萬戶府。二十六年三月,置嵩州軍民招討萬戶府。
義兵千戶所。至正十年七月中書奏准,於廣西平樂等古城竹山院、桑江隘、尊化鄉、剌場嶺,湖南道州路、武岡路、湖北靖州路等處,置義兵千戶所。每所置千戶一員、彈壓一員、百戶十員。仍於義兵內推選才勇功能,充千戶、彈壓、百戶之職。首領官、都目各一員,於本省都吏目選內注授,並從本道帥府節制。湖南道州二處千戶所,于帥府分司處設立,本司調遣。湖北靖州一處,從本省摽撥鎮守調遣。緫定九十六員,給降宣敕牌面印信。十三年十一月,立義兵千戶水軍千戶所於江西。
奉使宣撫。至正五年十月,遣官分道奉使宣撫,布宣德意,詢民疾苦,疏滌冤滯,蠲除煩苛,體察官吏賢否,明加黜陟。有罪者,四品以上停職申請,五品以下就便處決,民間一切興利除害之事,悉聽舉行。其餘必合上聞者,條具入告。兩浙江東道,以江西行省左丞忽都不丁、吏部尚書何執禮為之,宣政院都事吳密為首領官。江西福建道,以雲南行省右丞散散、將作院使王士弘為之,國子典簿孟昉為首領官。江南湖廣道,以大都路達魯花赤拔實、江浙參政秦從德為之,留守司都事月忽難為首領官。海北廣東道,以平江路達魯花赤左答納失理、都水使賈惟貞為之,都水照磨楊文在為首領官。燕南山東道,以資正院使蠻子、兵部尚書李獻為之,太醫院都事賈魯為首領官。河東陝西道,以兵部尚書不花、樞密院判官靳義為之,翰林應奉王繼善為首領官。山北遼東道,以宣政院同知伯家奴、宣徽僉院王也速迭兒為之,工部主事明理不花為首領官。雲南省,以荊湖宣慰阿乞剌、兩浙鹽運使杜德遠為之,通政院都事楊矩為首領官。甘肅永昌道,以上都留守阿牙赤、陝西行省左丞王紳為之,沁源縣尹喬遜為首領官。四川省,以大都留守答爾麻失里、河南參政王守誠為之,宣政院都事武祺為首領官。京畿道,以西台中丞定定、集賢侍講學士蘇天爵為之,太史院都事留思誠為首領官。河南江北道,以吏部尚書定僧、宣政院僉院魏景道為之,中書檢校哈爾丹為首領官。至正十七年九月,詔以中書右丞也先不花、御史中丞成遵奉使宣撫彰德、大名、廣平、東昌、東平、曹、濮等處,獎厲將帥。
經略使。至正十八年九月初六日,命經略使問民疾苦,招諭叛逆,果有怙終不悛,緫督一應大小官吏,治兵裒粟,精練士卒,審用成算,申明紀律。先定江西、湖廣、江浙、福建諸處,並力掎角,務收平復之效,不尚屠戮之威。江南各省民義,忠君親上,姓名不能上達者,優加撫存,量才驗功,授以官爵。旌表孝子順孫、義夫節婦、高年耆德,常令有司存恤鰥寡孤獨。選官二員為經略使參謀官,辟名士一人掌案牘。設行軍司馬一員,秩正五品,掌軍律。
選舉附錄
科目
元以科目取士,自延佑至元統凡七科,具見前志。既罷復興之後,至正二年三月戊寅,廷試舉人,賜拜住、陳祖仁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七十有八人。國子生員十有八人:蒙古人六名,從六品出身;色目人六名,正七品出身;漢人、南人共六名,從七品出身。五年三月辛卯,廷試舉人,賜普顏不花,張士堅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如前科之數。國子生員亦如之。八年三月癸卯,廷試舉人,賜阿魯輝帖穆而、王宗哲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如前科之數。國子生員亦如之。是年四月,中書省奏准,監學生員每歲取及分生員四十人,三年應貢會試者,凡一百二十人。除例取十八人外,今後再取副榜二十人,於內蒙古、色目各四名,前二名充司鑰,下二名充侍儀舍人。漢人取一十二人,前三名充學正、司樂,次四名充學錄、典籍管勾,以下五名充舍人。不願者,聽其還齋。十一年三月丙辰,廷試舉人,賜朵列圖、文允中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八十有三人。國子生員如舊制。
十二年三月,有旨:「省院台不用南人,似有偏負。天下四海之內,莫非吾民,宜依世祖時用人之法,南人有才學者,皆令用之。」自是累科南方之進士,始有為御史,為憲司官,為尚書者矣。十四年三月己巳,廷試舉人,賜薛朝晤、牛繼志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六十有二人。國子生員如舊制。十七年三月,廷試舉人,賜侻征、王宗嗣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五十有一人。國子生員如舊制。
十九年,中書左丞成遵建言:「宋自景佑以來,百五十年,雖無兵禍,常設寓試名額,以待四方游士。今淮南、河南、山東、四川、遼陽等處,及江南各省所屬州縣,避兵士民,會集京師。如依前代故事,別設流寓鄉試之科,令避兵士民就試,許在京官員及請俸掾譯史人等,系其鄉里親戚者,結罪保舉,行移大都路印卷,驗其人數,添差試官,別為考校,依各處元額,選合格者充之,則國有得人之效,野無遺賢之嘆矣。」既而監察御史亦建言此事,中書送禮部定擬:「曾經殘破處所,其鄉試元額,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緫計一百三十有二人。如今流寓儒人,應試名數,難同全盛之時,其寓試解額,合照依元額減半量擬,取合格蒙古、色目各十五名,漢人二十名,南人十五名,通六十有五名。」中書省奏准,如所擬行之。而是歲福建行中書省初設鄉試,定取七人為額,而江西流寓福建者亦與試焉,通取十有五人,充貢於京師。而陝西行省平章政事察罕帖木兒又請:「今歲八月鄉試,河南舉人及避兵儒士,不拘籍貫,依河南省元額數,就陝州置貢院應試。」詔亦從之。二十年三月,廷試舉人,賜買住、魏元禮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三十有五人。國子生員如舊制。二十三年三月丁未,廷試舉人,賜寶寶、楊輗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六十有二人。國子生員如舊制。是年六月,中書省奏:「江浙、福建舉人,涉海道以赴京,有六人者,已後會試之期,宜授以教授之職;其下第三人,亦以教授之職授之。非徒慰其跋涉險阻之勞,亦及激勸遠方忠義之士。」
二十五年,皇太子撫軍河東,適當大比之歲,擴廓帖木兒以江南、四川等處皆阻於兵,其鄉試不廢者,唯燕南、河南、山東、陝西、河東數道而已,乃啟皇太子倍增鄉貢之額。二十六年三月,廷試舉人,賜赫德溥化、張棟等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有差,凡七十有三人,優其品秩,第一甲,授承直郎,正六品。第二甲,授承務郎,從六品。第三甲,授從仕郎,從七品。國子生員:蒙古七名,正六品;色目六名,從六品;漢人七名,正七品;通二十人。兵興已後,科目取士,莫盛於斯;而元之設科,亦止於是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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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三‧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洪範八政,食為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為生,國非食貨則無以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嘗過取於民,其大要在乎量入為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財之道也。後世則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法,及數傳之後,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於是漢有告緡、算舟車之令,唐有借商、稅間架之法,宋有經、緫制二錢,皆掊民以充國,卒之民困而國亡,可嘆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製。及世祖立法,一本於寬。其用之也,於宗戚則有歲賜,於凶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而尤惓惓於農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世祖嘗語中書省臣曰:「凡賜與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成宗亦嘗謂丞相完澤等曰:「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其會計以聞。」完澤對曰:「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又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矣。自今敢以節用為請。」帝嘉納焉。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為首者,蓋以此。
自時厥後,國用浸廣。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至於天曆之際,視至元、大德之數,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其不能量入為出故也。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緫等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寬矣。其能兼有四海,傳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經理,二曰農桑,三曰稅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法,七曰歲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課,十有一曰商稅,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歲賜,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恤,具著於篇,作食貨志。
經理
經界廢而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固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佑元年,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於是遣官經理。以章閭等往江浙,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鎮遏,樞密院以軍防護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以熟為荒,以田為盪,或隱佔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幹佃戶皆杖七十七。二十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於籍者,往往有之。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其弊反有甚於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二年,時汴梁路緫管塔海亦言其弊,於是命河南自實田,自延佑五年為始,每畝止科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餘石。至泰定、天曆之初,又盡革虛增之數,民始獲安。今取其數之可考者,列於後云:
河南省,緫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九頃。江西省,緫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萬石四千六百九十三頃。江浙省,緫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
農桑
農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於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為使。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於解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其法可謂至矣。
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于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伕役。社中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暵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濬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飢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角、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閒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余戶。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於是高唐州官以勤陞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自是每歲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文諭之。二十九年,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農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賬冊有差者,驗數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十一年,申擾農之禁,力田者有賞,游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其償而後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幾於至元。然旱暵霖雨之災迭見,飢毀荐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築垣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茲不備錄。三年,申命大司農緫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延佑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多不實。」觀此,則惰於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致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天曆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蓋止於此雲。
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五年,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詔窵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漫散之戶逃於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齎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朱錢。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余並人鈔以折焉。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斗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於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於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餘錠矣。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閒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稅。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於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於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以不困,因並著於此雲。
天下歲入糧數,緫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江西省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稅鈔數,緫計中統鈔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本位。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征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然其戶大抵不一,有元管戶、交參戶、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戶、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外又有攤絲戶、儲也速䚟兒所管納絲戶、復業戶,並漸成丁戶。戶既不等,數亦不同。元管戶內,絲銀全科系官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全科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包銀之數與系官戶同;減半科戶,每戶輸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止納系官絲戶,若上都、隆興、西京等路十戶十斤者,每戶輸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戶十四斤者,每戶輸一斤六兩四錢;止納系官五戶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五戶絲六兩四錢。交參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一斤六兩四錢、包銀四兩。漏籍戶內,止納絲戶每戶輸絲之數,與交參絲銀戶同;止納鈔戶,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次年遞增五錢,增至四兩,併科絲料。協濟戶內,絲銀戶每戶輸系官絲十兩二錢、包銀四兩;止納絲戶,每戶輸系官絲之數,與絲銀戶同。攤絲戶,每戶科攤絲四斤。儲也速䚟兒所管戶,每戶科細絲,其數與攤絲同。復業戶並漸成丁戶,初年免科,第二年減半,第三年全科,與舊戶等。然絲料、包銀之外,又有俸鈔之科,其法亦以戶之高下為等,全科戶輸一兩,減半戶輸五錢。於是以合科之數,作大門攤,分為三限輸納。被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時估為則。凡儒士及軍、站、僧、道等戶皆不與。
二年,復定科差之期,絲料限八月,包銀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七月,包銀無過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廣。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諸差稅皆司縣正官監視人吏置局均科。諸伕役皆先富強,後貧弱;貧富等者,先多丁,後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輸絲戶每戶科俸鈔中統鈔一兩,包銀戶每戶科二錢五分,攤絲戶每戶科攤絲五斤八兩;絲料限八月,包銀、俸鈔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舊而增損雲。
科差緫數:
中統四年,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錠。
至元二年,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至元四年,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
天曆元年,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綿七萬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運
元都於燕,去江南極遠,而百司庶府之繁,衛士編民之眾,無不仰給於江南。自丞相伯顏獻海運之言,而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蓋至於京師者一歲多至三百萬餘石,民無輓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豈非一代之良法歟!
初,伯顏平江南時,嘗命張瑄、朱清等,以宋庫藏圖籍,自崇明州從海道載入京師。而運糧則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黃河逆水至中灤旱站,陸運至淇門,入御河,以達於京。後又開濟州泗河,自淮至新開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從東阿旱站運至臨清,入御河。又開膠、萊河道通海,勞費不貲,卒無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顏追憶海道載宋圖籍之事,以為海運可行,於是請於朝廷,命上海緫管羅璧、朱清、張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運糧四萬六千餘石,從海道至京師。然創行海洋,沿山求○奧,風信失時,明年始至直沽。時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運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綱運。每歲令江淮漕運司運糧至中灤,京畿漕運司自中灤運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積翁議,命阿八赤等廣開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而忙兀○言海運之舟悉皆至焉。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朱清為中萬戶,張瑄為千戶,忙兀○為萬戶府達魯花赤。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於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三千艘於濟州河運糧,猶未專於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專掌海運,增置萬戶府二,緫為四府。是年遂罷東平河運糧。二十五年,內外分置漕運司二。其在外者於河西務置司,領接運海道糧事。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張瑄之請,並四府為都漕運萬戶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屬有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議海運事。時江東寧國、池、饒、建康等處運糧,率令海船從揚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磯,走沙漲淺,糧船俱壞,歲歲有之。又湖廣、江西之糧運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於是以嘉興、松江秋糧,並江淮、江浙財賦府歲辦糧充運。海漕之利,蓋至是博矣。
凡運糧,每石有腳價鈔。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鈔八兩五錢,其後遞減至於六兩五錢。至大三年,以福建、浙東船戶至平江載糧者,道遠費廣,通增為至元鈔一兩六錢,香糯一兩七錢。四年,又增為二兩,香糯二兩八錢,稻穀一兩四錢。延佑元年,斟酌遠近,復增其價。福建船運糙粳米每石一十三兩,溫、台、慶元船運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兩五錢,紹興、浙西船每石一十一兩,白粳價同,稻穀每石八兩,黑豆每石依糙白糧例給焉。
初,海運之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黃連沙頭、萬里長灘開洋,沿山○奧而行,抵淮安路鹽城縣,歷西海州、海寧府東海縣、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路多淺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計其水程,自上海至楊村馬頭,凡一萬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險惡,復開生道。自劉家港開洋,至撐腳沙轉沙觜,至三沙、洋子江,過匾擔沙、大洪,又過萬里長灘,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經黑水洋至成山,過劉島,至芝罘、沙門二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為徑直。明年,千戶殷明略又開新道,從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門島,於萊州大洋入界河。當舟行風信有時,自浙西至京師,不過旬日而已,視前二道為最便雲。然風濤不測,糧船漂溺者無歲無之,間亦有船壞而棄其米者。至元二十三年始責償於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視河漕之費,則其所得蓋多矣。
歲運之數:
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萬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萬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佑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二年,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曆元年,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雲。五年,設各路平準庫,主平物價,使相依准,不至低昂,仍給鈔一萬二千錠,以為鈔本。至元十二年,添造釐鈔。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為版,十三年鑄銅易之。十五年,以釐鈔不便於民,復命罷印。
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其法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一十三等。每一兩准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大抵至元鈔五倍於中統,至大鈔又五倍於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三年,減為二十文。二十二年,復增如故。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泰定四年,又定焚毀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隸行省者,行省官同監。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錢,自九府圜法行於成周,歷代未嘗或廢。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通寶錢一十文。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明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資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雲。
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三年,中統鈔八萬錠。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錠。十五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十七年,中統鈔一百一十三萬五千八百錠。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錠,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十萬二百五十錠。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錠。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五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佑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天曆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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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歲課
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獻,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
產金之所,在腹里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浙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河南省曰江陵、襄陽,四川省曰成都、嘉定,雲南省曰威楚、麗江、大理、金齒、臨安、曲靖、元江、羅羅、會川、建昌、德昌、柏興、烏撒、東川、烏蒙。
產銀之所,在腹里曰大都、真定、保定、雲州、般陽、晉寧、懷孟、濟南、寧海,遼陽省曰大寧,江浙省曰處州、建寧、延平,江西省曰撫、瑞、韶,湖廣省曰興國、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豐、汝寧,陝西省曰商州,雲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齒、臨安、元江。
產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羅羅,曰水達達,曰廣州。產玉之所,曰于闐,曰匪力沙。產銅之所,在腹里曰益都,遼陽省曰大寧,雲南省曰大理、澄江。
產鐵之所,在腹里曰河東、順德、檀、景、濟南,江浙省曰饒、徽、寧國、信、慶元、台、衢、處、建寧、興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龍興、吉安、撫、袁、瑞、贛、臨江、桂陽,湖廣省曰沅、潭、衡、武岡、寶慶、永、全、常寧、道州,陝西省曰興元,雲南省曰中慶、大理、金齒、臨安、曲靖、澄江、羅羅、建昌。
產硃砂、水銀之所,在遼陽省曰北京,湖廣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產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會川。
產鉛、錫之所,在江浙省曰鉛山、台、處、建寧、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陽,湖廣省曰潭州。
產礬之所,在腹里曰廣平、冀寧,江浙省曰鉛山、邵武,湖廣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廬州、河南。
產硝、鹼之所,曰晉寧。若竹、木之產,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課之興,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於從剛、高興宗以漏籍民戶四千,於登州棲霞縣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戶二千簽軍者,付益都、淄萊等路淘金緫管府,依舊淘金。其課於太府監輸納。在遼陽者,至元十年,聽李德仁於龍山縣胡碧峪淘采,每歲納課金三兩。十三年,又於遼東雙城及和州等處采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舉司,以建康等處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戶隸之,所轄金場凡七十餘所。未幾以建康無金,革提舉司,罷淘金戶,其徽、饒、池、信之課,皆歸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撫州樂安縣小曹周歲辦金一百兩。在湖廣者,至元二十年,撥常德、澧、辰、沅、靖民萬戶,付金場轉運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貞元年,以其病民罷之。在雲南者,至元十四年,諸路緫納金一百五錠。此金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銀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聽王庭璧於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關世顯等於薊州豐山采之。在雲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撥民戶於望雲煽煉,設從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開聚陽山銀場。二十九年,遂立雲州等處銀場提舉司。在遼陽者,延佑四年,惠州銀洞三十六眼,立提舉司辦課。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寧南劍等處立銀場提舉司煽煉。在湖廣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縣銀場聽民煽煉,每年輸銀三千兩。在河南者,延佑三年,李允直包羅山縣銀場,課銀三錠。四年,李珪等包霍丘縣豹子崖銀洞,課銀三十錠,其所得礦,大抵以十分之三輸官。此銀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貞元年,聽民於楊村、直沽口撈采,命官買之。在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滅怯、安山等於宋阿江、阿爺苦江、忽呂古江采之。在廣州者,采於大步海。他如兀難、曲朵剌、渾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鳳哥等戶撈焉。勝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魯不○等撈焉。此珠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兒、麻合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戶舊有三百,經亂散亡,存者止七十戶,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戶六十,每同淘焉。於是免其差徭,與淘戶等所淘之玉,於忽都、勝忽兒、舍里甫丁三人所立水站,遞至京師。此玉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銅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於臨朐縣七寶山等處采之。在遼陽者,至元十五年,撥采木夫一千戶,於錦、瑞州雞山、巴山等處采之。在澂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於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所。此銅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鐵在河東者,太宗丙申年,立爐於西京州縣,撥冶戶七百六十煽焉。丁酉年,立爐於交城縣,撥冶戶一千煽焉。至元五年,始立洞冶緫管府。七年罷之。十三年,立平陽等路提舉司。十四年又罷之。其後廢置不常。大德十一年,聽民煽煉,官為抽分。至武宗至大元年,復立河東都提舉司掌之。所隸之冶八:曰大通,曰興國,曰惠民,曰利國,曰益國,曰閏富,曰豐寧,豐寧之冶蓋有二雲。在順德等處者,至元三十一年,撥冶戶六千煽焉。大德元年,設都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至延佑六年,始罷兩提舉司,並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提舉司。所隸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豐陽,曰臨水,曰沙窩,曰固鎮。在檀、景等處者,太宗丙申年,始於北京撥戶煽焉。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大德五年,始並檀、景三提舉司為都提舉司,所隸之冶有七:曰雙峰,曰暗峪,曰銀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貞,曰錐山。在濟南等處者,中統四年,拘漏籍戶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洞冶緫管府,其後亦廢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復立濟南都提舉司,所隸之監有五:曰寶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國,曰富國。其在各省者,獨江浙、江西、湖廣之課為最多。凡鐵之等不一,有生黃鐵,有生青鐵,有青瓜鐵,有簡鐵,每引二百斤。此鐵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硃砂、水銀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戶于吉思迷之地采煉。在湖廣者,沅州五寨蕭雷發等每年包納硃砂一千五百兩,羅管賽包納水銀二千二百四十兩。潭州安化縣每年辦硃砂八十兩、水銀五十兩。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烏馬兒采之。在會川者,二十一年,輸一千餘塊。此硃砂、水銀、碧甸子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鉛、錫在湖廣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處轉運司印造錫引,每引計錫一百斤,官收鈔三百文,客商買引,赴各冶支錫販賣。無引者,比私鹽減等杖六十,其錫沒官。此鉛、錫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窯一十所,周歲辦白礬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於瀏陽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此礬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懷孟,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國初,皆立司竹監掌之,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采斫,定其價為三等,易於民間。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工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至二十二年,罷司竹監,聽民自賣輸稅。明年,又用郭畯言,於衛州復立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蘄等處竹貨皆隸焉。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二十三年,又命陝西竹課提領司差官於輝、懷辦課。二十九年,丞相完澤言:「懷孟竹課,頻年斫伐已損。課無所出,科民以輸。宜罷其課,長養數年。」世祖從之。此竹課之興革可考者也。若夫硝、鹼、木課,其興革無籍可考,故不着焉。
天曆元年歲課之數:
金課:腹里,四十錠四十七兩三錢。江浙省,一百八十錠一十五兩一錢。江西省,二錠四十兩五錢。湖廣省,八十錠二十兩一錢。河南省,三十八兩六錢。四川省,麩金七兩二錢。雲南省,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錢。
銀課:腹里,一錠二十五兩。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錠三十九兩二錢。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錠三兩五錢。湖廣省,二百三十六錠九兩。雲南省,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
銅課:雲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鐵課: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江西省,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湖廣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陝西省,一萬斤。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
鉛錫課:江浙省,額外鉛粉八百八十七錠九兩五錢,鉛丹九錠四十二兩二錢,黑錫二十四錠一十兩二錢。江西省,錫一十七錠七兩。湖廣省,鉛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礬課:腹里,三十三錠二十五兩八錢。江浙省,額外四十二兩五錢。河南省,額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錠三十三兩一錢。
硝堿課:晉寧路,二十六錠七兩四錢。
竹木課: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錠一十五兩四錢,額外木七十三錠二十五兩三錢;竹二錠四十兩,額外竹一千一百三錠二兩二錢。江浙省,額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錠二十四兩。江西省,額外竹木五百九十錠二十三兩三錢。
河南省,竹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萬八千六百條,額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錠三十兩一錢。
鹽法
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至大己酉至延佑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然歲辦之課,難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末鹽也。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視他處為最難。今各因其所產之地言之。
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於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三鹽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於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每歲灶戶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給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蘆台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二十五年,復立三叉沽、蘆台、越支三鹽使司。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二十九年,以歲飢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隸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鹽運司。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八年,每袋增鹽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二。二十二年,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延佑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隸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三年,命課稅隸山東都轉運司。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余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世祖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於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隸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延佑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滄鹽。五年,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改立提領所二,增余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曆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元初,設拘榷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隸之,從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八年,罷四川茶鹽運司。十六年,復立之。十八年,並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慶元年,以灶戶艱辛,減煎余鹽五千引。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遼陽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塗河界。是年,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延佑二年,又命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兩淮之鹽: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里范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天曆二年,額辦正余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雲。
兩浙之鹽:至元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於舊價之上增鈔四貫。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二十六年,減十萬引。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於海濱漁所。三十一年,並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大德三年,立兩浙鹽運司檢校所四。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余鹽五萬引。延佑六年,罷四檢校所,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各場鹽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七年,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准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浙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兩,余鹽至二十五兩;浙東二十三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余鹽至三十兩雲。
福建之鹽: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課,為鹽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辦鹽課。二十年,增至五萬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處轉運鹽使司,歲辦鹽六萬引。二十九年,罷福建鹽運司及鹽使司,改立福建鹽課提舉司,增鹽為七萬引。大德四年,復立鹽運司。九年,又罷之,併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鹽課都提舉司,增鹽至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萬引。四年,改立福建鹽運司。至順元年,實辦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鈔,煎鹽每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所隸之場有七。
廣東之鹽:至元十三年,克廣州,因宋之舊,立提舉司,從實辦課。十六年,立江西鹽鐵茶都轉運司,所轄鹽使司六,各場立管勾。是年,辦鹽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鹽隸廣東宣慰司,歲辦一萬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並廣東鹽司及市舶提舉司為廣東鹽課市舶提舉司,每歲辦鹽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余鹽二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萬引。十一年,三萬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余鹽一萬五千引。延佑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引。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廣海之鹽:至元十三年,初立廣海鹽課提舉司,辦鹽二萬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廣西石康鹽課提舉司。大德十年,增一萬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余鹽一萬五千引。延佑二年,正余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歲緫辦之數,唯天曆為可考,今並著於後:
鹽,緫二百五十六萬四千餘引。鹽課鈔,緫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茶法
榷茶始於唐德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采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復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准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征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錠。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餘錠。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緫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十九年,以江南茶課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二十一年,廉運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於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征四萬錠。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處都轉運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朝議復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征八萬三千錠。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延佑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佑同。至順之後,無籍可考。他如范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着。
酒醋課
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後皆着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務坊場官,榷沽辦課,仍以各州府司縣長官充提點官,隸徵收課稅所,其課額驗民戶多寡定之。甲午年,頒酒麴醋貨條禁,私造者依條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併入鹽運司。二十二年,詔免農民醋課。是年二月,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二十八年,詔江西酒醋之課不隸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辦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九萬錠,輕重不均。」於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九年,並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復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課程撥賜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歲緫入之數:
酒課:腹里,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一錢。遼陽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錠一十一兩二錢。河南行省,七萬五千七十七錠一十一兩五錢。陝西行省,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四錢。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甘肅行省,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九錢。雲南行省,○二十萬一千一百一十七索。江浙行省,一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三錢。江西行省,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一十六兩八錢。湖廣行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八錢。
醋課: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九錢。遼陽行省,三十四錠二十六兩五錢。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四錢。陝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二錢。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錠一十二兩八錢。江浙行省,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一十九兩六錢。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錠二十四兩五錢。湖廣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九錢。
商稅
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製。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併合干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干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於增余錢內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里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余者,毋作額。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復增作至元鈔三錢。逮至天曆之際,天下緫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
商稅額數: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寧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冀寧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遼陽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於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制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於泉州,令忙古○領之。立市舶司三於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征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制。雙抽者蕃貨也,單抽者土貨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於是下令禁之,唯鐵不禁。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於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蕃客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並福建市舶司入鹽運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蕃出糶。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物貨,依例斷沒。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二條,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於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蕃。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於回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泊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元貞元年,以泊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二年,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唄喃、梵答剌亦納三蕃國交易,別出鈔五萬錠,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大德元年,罷行泉府司。二年,並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隸中書省。是年,又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至大元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二年,罷行泉府院,以市舶提舉司隸行省。四年,又罷之。延佑元年,復立市舶提舉司,仍禁人下蕃,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以下蕃之人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又並提舉司罷之。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三處提舉司,申嚴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其大略如此。
若夫中買寶貨之制,泰定三年命省臣依累朝呈獻例給價。天曆元年,以其蠹耗國財,詔加禁止,凡中獻者以違制論雲。
額外課
元有額外課。謂之額外者,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其額中也。然國之經用,亦有賴焉。課之名凡三十有二:其一曰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場,五曰窯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門攤,八曰池塘,九曰蒲葦,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葦,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魚,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澤,二十曰盪,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魚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葦,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藥。其歲入之數,唯天曆元年可考雲。
曆日:緫三百一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計中統鈔四萬五千九百八十錠三十二兩五錢。內腹里,七萬二千一十本,計鈔八千五百七十錠三十一兩一錢;行省,二百五十五萬一千一百七十五本,計鈔三萬七千四百一十錠一兩四錢。大曆,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鈔一兩,計四萬四千四十四錠三兩。小歷,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五本,每本鈔一錢,計一千八百三十一錠三十二兩五錢。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鈔一兩,計一百五錠七兩。
契本:緫三十萬三千八百道,每道鈔一兩五錢,計中統鈔九千一百一十四錠。內腹里,六萬八千三百三十二道,計鈔二千四十九錠四十八兩;行省,二十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道,計鈔七千六十四錠二兩。
河泊課:緫計鈔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三錠二十三兩四錢。內腹里,四百六錠四十六兩二錢;行省,五萬七千二百三十六錠二十七兩一錢。
山場課:緫計鈔七百一十九錠四十九兩一錢。內腹里,二百三十九錠一十三兩四錢;行省,四百八十錠三十五兩六錢。
窯冶課:緫計鈔九百五十六錠四十五兩九錢。內腹里,一百九十七錠三十二兩四錢;行省,七百五十九錠一十三兩。
房地租錢:緫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錠四十八兩四錢。內腹里,九百六十六錠五兩三錢;行省,一萬一千八十七錠四十三兩一錢。
門攤課:緫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錠一十九兩一錢。內湖廣省,二萬六千一百六十七錠三兩四錢;江西省,三百六十錠一兩五錢;河南省,三百七十二錠一十四兩一錢。
池塘課:緫計鈔一千九錠二十六兩五錢。內江浙省,二十四錠二十二兩七錢;江西省,九百八十五錠三兩八錢。
蒲葦課:緫計鈔六百八十六錠三十三兩四錢。內腹里,一百四十一錠五兩八錢;行省,五百四十五錠二十七兩六錢。
食羊等課:緫計鈔一千七百六十錠二十九兩七錢。內大都路,四百三十八錠;上都路,三百錠;興和路,三百錠;大同路,三百九十三錠;羊市,二百二十九錠二十九兩七錢;煤木所,一百錠。
荻葦課:緫計鈔七百二十四錠六兩九錢。內河南省,六百四十四錠五兩八錢;江西省,八十錠一兩八錢。
煤炭課:緫計鈔二千六百一十五錠二十六兩四錢。內大同路,一百二十九錠一兩九錢;煤木所,二千四百九十六錠二十四兩五錢。
撞岸課:緫計鈔一百八十六錠三十七兩五錢。內般陽路,一百六十錠二十四兩;寧海州,二十六錠一十三兩五錢;恩州,一十三兩八錢。
山查課:緫計鈔七十五錠二十六兩四錢。內真定路一錠二十五兩八錢;廣平路,四十錠五兩一錢;大同路,三十三錠四十五兩四錢。
曲課:江浙省鈔五十五錠三十七兩四錢。魚課: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錠四十兩四錢。漆課:緫計鈔一百一十二錠二十六兩。內四川省廣元路一百一十一錠二十五兩八錢。
酵課:緫計鈔二十九錠三十七兩八錢。內腹里永平路二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江西行省,六錠一十二兩五錢。
山澤課:緫計鈔二十四錠二十一兩一錢。內彰德路,一十三錠四十兩;懷慶路,一十錠三十一兩一錢。
盪課:平江路,八百八十六錠七錢。柳課:河間路,四百二錠一十四兩八錢。牙例課:河間路,二百八錠三十三兩八錢。乳牛課:真定路,二百八錠三十兩。抽分課:黃州路,一百四十四錠四十四兩五錢。蒲課:晉寧路,七十二錠。魚苗課:龍興路,六十五錠八兩五錢。柴課:安豐路,三十五錠一十一兩七錢。羊皮課:襄陽路,一十錠四十八兩八錢。磁課:冀寧路,五十八錠。竹葦課:奉元路,三千七百四十六錠三兩六錢。姜課:興元路,一百六十二錠二十七兩九錢。白藥課:彰德路,一十四錠二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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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五‧志第四十四  食貨三 歲賜
自昔帝王於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所以明親親之義也。元之為制,其又厚之至者歟。凡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路府州縣得薦其私人以為監,秩祿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歲月通選調。其賦則五戶出絲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輸諸有司之府,視所當得之數而給與之。其歲賜則銀幣各有差,始定於太宗之時,而增於憲宗之日。及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戶。時科差未定,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至成宗復加至二貫。其親親之義若此,誠可謂厚之至矣。至於勛臣亦然,又所以大報功也。故詳著其所賜之人,及其數之多寡於後。
諸王
太祖叔答里真官人位:歲賜,銀三十錠,段一百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寧海州一萬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千五百三十二戶,計絲一千八百一十二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撥南豐州一萬一千戶,計鈔四百四十錠。
太祖弟搠只哈撒兒大王子淄川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般陽路二萬四千四百九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七千九百五十四戶,計絲三千六百五十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三年,分撥信州路三萬戶,計鈔一千二百錠。
太祖弟哈赤溫大王子濟南王位:歲賜,銀一百錠,綿六百二十五斤,小銀色絲五千斤,段三百匹,羊皮一千張。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濟南路五萬五千二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二萬一千七百八十五戶,計絲九千六百四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建昌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太祖弟斡真那顏位:歲賜,銀一百錠,絹五千九十八匹,綿五千九十八斤,段三百匹,諸物折中統鈔一百二十錠,羊皮五百張,金一十六錠四十五兩。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益都路等處六萬二千一百五十六戶。延佑六年,實有二萬八千三百一戶,計絲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五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建寧路七萬一千三百七十七戶,計鈔二千八百五十五錠。
太祖弟孛羅古○大王子廣寧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恩州一萬一千六百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二千四百二十戶,計絲一千三百五十九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鉛山州一萬八千戶,計鈔七百二十錠。
太祖長子朮赤大王位:歲賜,段三百匹,常課段一千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平陽四萬一千三百二戶。戊戌年,真定晉州一萬戶。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永州六萬戶,計鈔二千四百錠。
太祖次子茶合○大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綿六百二十五斤,常課金六錠六兩。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太原四萬七千三百三十戶。戊戌年,真定深州一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一萬七千二百一十一戶,計絲六千八百三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澧州路六萬七千三百三十戶,計鈔二千六百九十三錠。
太祖第三子太宗子定宗位:歲賜,銀一十六錠三十三兩,段五十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大名六萬八千五百九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一萬二千八百三十五戶,計絲五千一百九十三斤。
太祖第四子睿宗子阿里不哥大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真定路八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一萬五千二十八戶,計絲五千一十三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撫州路一十萬四千戶,計鈔四千一百六十錠。
太祖第五子兀魯赤太子。(無嗣)。
太祖第六子闊列堅太子子河間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四萬五千九百三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一萬一百四十戶,計絲四千四百七十九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衡州路五萬三千九百三十戶,計鈔二千一百五十七錠。
太宗子合丹大王位:歲賜,銀一十六錠三十三兩,段五十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鄭州。延佑六年,實有二千三百五十六戶,計絲九百三十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常寧州二千五百戶,計鈔一百錠。
太宗子滅里大王位:歲賜,銀一十六錠三十三兩,段五十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鈞州一千五百八十四戶。延佑六年,實有二千四百九十六戶,計絲九百九十七斤。
太宗子合失大王位:歲賜,銀一十六錠三十三兩,段五十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路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蔡州三千八百一十六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八十八戶,計絲一百五十四斤。
太宗子闊出太子位:歲賜,銀六十六錠三十三兩,段一百五十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路在城戶。至元三年,改撥睢州五千二百一十四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九百三十七戶,計絲七百六十四斤。
太宗子闊端太子位:歲賜,銀一十六錠三十三兩,段五十匹。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路四萬七千七百四十一戶。延佑六年,實有一萬七千八百二十五戶,計絲三千五百二十四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常德路四萬七千七百四十戶,計鈔一千九百九錠。
睿宗長子憲宗子阿速台大王位:歲賜,銀八十二錠,段三百匹。又泰定二年,晃兀帖木兒大王改封並王,增歲賜銀一十錠,班禿大王銀八錠。又泰定三年,明里忽都魯皇后位下,添歲賜中統鈔一千錠,段五十匹,絹五十匹。五戶絲,癸丑年,查過衛輝路三千三百四十二戶。延佑六年,實有二千二百八十戶,計絲九百一十六斤。
睿宗子世祖次子裕宗位:
裕宗妃伯藍也怯赤:歲賜,銀五十錠。江南戶鈔,延佑三年,分撥江州路德化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錠。
裕宗子順宗子武宗: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懷孟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三戶。江南戶鈔,大德八年,分撥瑞州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睿宗子旭烈大王位:歲賜,銀一百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彰德路二萬五千五十六戶。延佑六年,實有二千九百二十九戶,計絲二千二百一斤。
睿宗子阿里不哥大王位。(見前)。
睿宗子末哥大王位:歲賜,銀五十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河南府五千五百五十二戶。延佑六年,實有八百九戶,計絲三百三十三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茶陵州八千五十二戶,計鈔三百二十四錠。
睿宗子撥綽大王位:歲賜,銀五十錠,段三百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真定蠡州三千三百四十七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四百七十二戶,計絲六百一十二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耒陽州五千三百四十七戶,計鈔二百一十三錠。
睿宗子歲哥都大王位:五戶絲,壬子年,元查認濟南等處五千戶。延佑六年,實有五十戶,計絲二十斤。
世祖長子朵兒只太子位:腹里、江南無分撥戶。
世祖次子裕宗後位:歲賜,段一千匹,絹一千匹。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龍興路一十萬五千戶,計鈔四千二百錠。又四怯薛伴當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撥瑞州上高縣八千戶,計鈔三百三十錠。
世祖次子安西王忙哥剌位:歲賜,段一千匹,絹一千匹。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吉州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世祖次子北安王那木罕位:歲賜,段一千匹,絹一千匹。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二年,分撥臨江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世祖次子寧遠王闊闊出位:歲賜,段匹物料,折鈔一千六百五十六錠;銀五十錠,折鈔一千錠。江南戶鈔,泰定元年,分撥永福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
世祖次子西平王奧魯赤位:歲賜,段匹物料,折鈔一千六百五十六錠;銀五十錠,折鈔一千錠。江南戶鈔,大德七年,分撥南恩州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
世祖次子愛牙赤大王位:歲賜,銀五十錠,折鈔一千錠;段匹物料,折鈔一千六百五十六錠。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邵武路光澤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
世祖次子鎮南王脫歡位:歲賜,銀五十錠;段匹物料,折鈔一千六百五十六錠。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福州路寧德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
世祖次子云南王忽哥赤位:歲賜,銀五十錠,折鈔一千錠;段匹物料,折鈔一千六百五十六錠。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福州路福安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
世祖次子忽都怗木兒太子位:歲賜,銀五十錠,折鈔一千錠;段匹物料,折鈔一千六百五十六錠。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泉州路南安縣一萬三千六百四戶,計鈔五百四十四錠。
裕宗長子晉王甘麻剌位:歲賜,段一千匹,絹一千匹。又朵兒只,延佑元年為始,年例支中統鈔一千錠。五戶絲,闊闊不花所管益都二十九戶。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南康路六萬五千戶。又迭里哥兒不花湘寧王分撥湘鄉州、寧鄉縣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順宗子阿木哥魏王位:江南戶鈔,皇慶元年,分撥慶元路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順宗子武宗子明宗位:江南戶鈔,延佑二年,分撥湘潭州六萬五千戶,計鈔二千六百錠。
合丹大王位:五戶絲,戊午年,分撥濟南漏籍二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九十三戶,計絲七十七斤。
阿魯渾察大王: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廣平三十戶。延佑三年,實有五戶,計絲二斤。
霍里極大王: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廣平等處一百五十戶。延佑三年,實有八十七戶,計絲三十四斤。
阿剌忒納失里豫王:天曆元年,分撥江西行省南康路。
后妃公主
太祖四大斡耳朵:
大斡耳朵:歲賜,銀四十三錠,紅紫羅二十匹,染絹一百匹,雜色絨五千斤,針三千個,段七十五匹,常課段八百匹。五戶絲,乙卯年,分撥保定路六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一萬二千六百九十三戶,計絲五千二百七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贛州路二萬戶,計鈔八百錠。
第二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段七十五匹,常課段一千四百九十匹。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河間青城縣二千九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五百五十六戶,計絲六百五十七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贛州路一萬五千戶,計鈔六百錠。
第三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段七十五匹,常課段六百八十二匹。五戶絲,壬子年,查認過真定等處畸零三百一十八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二十一戶,計絲四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贛州路二萬一千戶,計鈔八百四十錠。
第四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段七十五匹。五戶絲,壬子年,分撥真定等處二百八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一十六戶,計絲四十六斤。又八不別及妃子位,至元二十五年,分撥河間清州五百一十戶,計絲二百四斤。
世祖四斡耳朵:
大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江南戶鈔,大德三年,分撥袁州路宜春縣一萬戶,計鈔一千六百錠。
第二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又七錠,段一百五十匹。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袁州路分宜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大德四年,分撥袁州路萍鄉州四萬二千戶,計鈔一千六百八十錠。
第三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江南戶鈔,大德十年,分撥袁州路宜春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錠。
第四斡耳朵:歲賜,銀五十錠。江南戶鈔,大德十年,分撥袁州路萬載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錠。
順宗後位:歲賜,段五百匹。江南戶鈔,大德二年,分撥三萬二千五百戶。
武宗斡耳朵:
真哥皇后位:歲賜,銀五十錠,鈔五百錠。江南戶鈔,延佑二年,分撥湘陰州四萬二千戶,計鈔一千六百八十錠。
完者台皇后位:歲賜,銀五十錠。江南戶鈔,延佑二年,分撥潭州路衡山縣二萬九千七百五十戶,計鈔一千一百九十錠。
阿昔倫公主位:至元六年,分撥葭州等處種田三百戶。
趙國公主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高唐州二萬戶。延佑六年,實有六千七百二十九戶,計絲二千三百九十九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柳州路二萬七千戶,計鈔一千八十錠。
魯國公主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濟寧路三萬戶。延佑六年,實有六千五百三十戶,計絲二千二百九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汀州四萬戶,計鈔一千六百錠。
昌國公主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一萬二千六百五十二戶。延佑六年,實有三千五百三十一戶,計絲二千七百六十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廣州路二萬七千戶,計鈔一千八十錠。
鄆國公主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濮州三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五千九百六十八戶,計絲一千八百三十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橫州等處四萬戶,計鈔一千六百錠。
塔出駙馬: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等處畸零二百七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二百三十二戶,計絲九十五斤。
帶魯罕公主位:歲賜,銀四錠八兩,段一十二匹。五戶絲,延佑六年,實有代支戶六百三十戶,計絲二百五十四斤。
火雷公主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延安府九千七百九十六戶。延佑六年,實有代支戶一千八百九戶,計絲七百二十二斤。
奔忒古兒駙馬:五戶絲,庚辰年,分撥眼戶五百七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五十六戶,計絲二十二斤。
獨木干公主位: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平陽一千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五百六十戶,計絲二百二十四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梅州程鄉縣一千四百戶,計鈔五十六錠。
勛臣
木華黎國王: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三萬九千一十九戶。延佑六年,實有八千三百五十四戶,計絲三千三百四十三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韶州等路四萬一千一十九戶,計鈔一千六百四十錠。
孛羅先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等處種田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七十戶,計絲二十八斤。
行丑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大名種田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三十八戶,計絲一十五斤。
闊闊不花先鋒: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益都等處畸零二百七十五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二十七戶,計絲一十五斤。
撒吉思不花先鋒: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汴梁等處二百九十一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二十七戶,計絲一十五斤。
阿里侃斷事官: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濟寧等處三十五戶,計絲一十四斤。
乞里歹拔都: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一百戶,計絲四十斤。
孛羅海拔都: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德州等處一百五十三戶,計絲六十一斤。
拾得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東平等處畸零一百一十二戶,計絲八十四斤。
伯納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東平三十二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十五戶,計絲一十八斤。
笑乃帶先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七十八戶,計絲三十一斤。
帶孫郡王: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東阿縣一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六百七十五戶,計絲七百二十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韶州路樂昌縣一萬七千戶,計鈔四百二十八錠。
慍里答兒薛禪: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泰安州二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五千九百七十一戶,計絲二千四百二十五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桂陽州二萬一千戶,計鈔八百四十錠。
朮赤台郡王: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德州二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七千一百四十六戶,計絲二千九百四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連州路二萬一千戶,計鈔八百四十錠。
阿兒思蘭官人: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潯州路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
孛魯古妻佟氏: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真定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三十九戶,計絲一十五斤。
八答子:五戶絲,丙申年,分撥順德路一萬四千八十七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千四百四十六戶,計絲二千四百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欽州路一萬五千八十七戶,計鈔六百三錠。
右手萬戶三投下孛羅台萬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洺水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戶,計絲一千七百三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全州路清湘縣一萬七千九百一十九戶,計鈔七百一十六錠。
忒木台駙馬: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磁州九千四百五十七戶。延佑六年,實有二千四百七戶,計絲九百八十九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二年,分撥全州路錄事司九千八百七十六戶,計鈔三百九十五錠。
斡闊烈闍里必: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一萬五千八百七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七百三戶,計絲六百八十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全州路灌陽縣一萬六千一百五十七戶,計鈔六百四十六錠。
左手九千戶合丹大息千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齊東縣一千二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六十六戶,計絲一百六十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藤州、蒼梧縣一千二百四十四戶,計鈔九錠。
也速不花等四千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陵州一千三百一十七戶。延佑六年,實有五百五十九戶,計絲二百二十三斤。
也速兀兒等三千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寧津縣一千七百七十五戶。延佑六年,實有七百二十二戶,計絲二百八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藤州等處三千七百三十二戶,計絲二百八十八斤。
帖柳兀禿千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河間路臨邑縣一千四百五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五十四戶,計絲二百六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藤州一千二百四十四戶,計鈔四十九錠。
和斜溫兩投下一千二百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曹州一萬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九百二十八戶,計絲七百四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貴州一萬五百戶,計鈔四百二十錠。
忽都虎官人:五戶絲,壬子年,查認過廣平等處四千戶。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韶州曲江縣五千三百九戶,計鈔二百一十二錠。
滅古赤:五戶絲,丙申年,分撥鳳翔府實有一百三十戶。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二年,分撥永州路祁陽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
塔思火兒赤: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種田戶,並壬子年續查戶,共六百八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八十九戶,計絲一百五十五斤。
塔丑萬戶: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平陽等處一百八十六戶。延佑六年,實有八十一戶,計絲三十七斤。
察罕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懷孟等處三千六百六戶。延佑六年,實有五百六十戶,計絲二百二十四斤。
孛羅渾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等處四百一十五戶。丁巳年,分撥衛輝路淇州一千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九十九戶,計絲四百四十九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七年、大德六年,分撥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速不台官人: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汴梁等處一千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五百七十七戶,計絲二百三十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欽州靈山縣一千六百戶,計鈔六十四錠。
宿敦官人:五戶絲,丁巳年,分撥真定一千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六十四戶,計絲二十八斤。
也苦千戶:五戶絲,丁巳年,分撥東平等處一千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二百九十五戶,計絲一百一十八斤。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分撥梅州一千四百戶,計鈔五十六錠。
阿可兒:五戶絲,癸丑年,分撥益都路高苑縣一千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九十六戶,計絲七十八斤。
伯八千戶: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太原一千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五十一戶,計絲一百四十斤。
兀里羊哈歹千戶:五戶絲,戊午年,分撥東平等處一千戶。延佑六年,實有四百七十九戶,計絲一百九十一斤。
禿薛官人:五戶絲,丁巳年,分撥興元等處種田六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二百戶,計絲八十斤。
塔察兒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平陽二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二百戶,計絲八十斤。
折米思拔都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懷孟等處一百戶。延佑六年,實有五十戶,計絲二十斤。
猱虎官人:五戶絲,丁巳年,分撥平陽一千戶。延佑六年,實有六百戶,計絲二百四十斤。
孛哥帖木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真定等處五十八戶,計絲二十三斤。
也速魯千戶:五戶絲,壬子年,分撥真定路一百六十九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一十六斤。
鎮海相公: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九十五戶。延佑六年,實有五十三戶,計絲二十一斤。
按察兒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分撥太原等處五百五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九十八戶,計絲二十九斤。
按攤官人:五戶絲,中統元年,元查平陽路種田戶六十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一十六斤。
阿術魯拔都:五戶絲,壬子年,查大名等處三百一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一戶,計絲一百二十斤。
孛羅口下裴太納: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廣平等處八十二戶。延佑六年,實有三十戶,計絲一十二斤。
忒木台行省: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同等處七百五十一戶。延佑六年,實有二百五十五戶,計絲一百一十斤。
撒禿千戶: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潯州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
也可太傅: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上都五百四十戶。延佑六年,實有三百戶,計絲一百二十斤。
迭哥官人: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大名清豐縣一千七百一十三戶。延佑六年,實有一千三百七戶,計絲五百七斤。
卜迭捏拔都兒: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懷孟八十八戶。延佑六年,實有四十戶,計絲一十六斤。
黃兀兒塔海: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平陽一百四十四戶。延佑六年,實有一百戶,計絲四十斤。
怯來千戶: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潯州路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
哈剌口溫: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三十二戶。
曳剌中書兀圖撒罕里: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等處八百七十戶。延佑六年,實有四百四十九戶,計絲一百一十七斤。
欠帖木: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曹州三十四戶。延佑六年,實有三十四戶。
欠帖溫:歲賜絹一百匹,弓弦一千條。江南戶鈔,至元十九年,分撥梅州、安仁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扎八忽娘子:歲賜常課段四百七十匹。
魚兒泊八剌千戶:五戶絲,大德元年,分撥真定等處一千戶。延佑三年,實有六百戶,計絲二百四十斤。
昔寶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衡州路安仁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八剌哈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台州路天台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阿塔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常德路沅江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必闍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袁州路萬載縣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
貴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和州歷陽縣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厥列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婺州永康縣五十戶,計鈔二十錠。
八兒赤、不魯古赤: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衡州路酃縣六百戶,計鈔二十四錠。
阿速拔都: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盧州等處三千四百九戶,計鈔一百三十六錠。
也可怯薛: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武岡路武岡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
忽都答兒怯薛: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武岡路新寧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
怗古迭兒怯薛: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常德路龍陽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
月赤察兒怯薛: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武岡路綏寧縣五千戶,計鈔二百錠。
玉龍怗木兒千戶: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潯州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
別苦千戶:江南戶鈔,至元二十年,分撥潯州三千戶,計鈔一百二十錠。
憧兀兒王:江南戶鈔,延佑二年為始,支中統鈔二百錠,無城池。
霍木海: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名等處三十三戶。
哈剌赤禿禿哈:江南戶鈔,至元二十一年,分撥饒州路四千戶,計鈔一百六十錠。
添都虎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真定一百戶。
賈答剌罕: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一十四戶。
阿剌博兒赤: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五十五戶。
忽都那顏: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名二十戶。
忽辛火者: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二十七戶。
大忒木兒:五戶絲,壬子年,元查真定二十二戶。
布八火兒赤: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八十四戶。
塔蘭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寧三戶。
憨剌哈兒: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二十一戶。
昔里吉萬戶: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七十九戶。
清河縣達魯花赤也速: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名二十戶。
塔剌罕劉元帥:五戶絲,壬子年,元查順德一十九戶。
怯薛台蠻子: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泰安州七戶。
必闍赤汪古台:五戶絲,壬子年,元查汴梁等處四十六戶。
阿剌罕萬戶:五戶絲,壬子年,元查保定一戶。
徐都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元查大都三十一戶。
西川城左翼蒙古漢軍萬戶脫力失:歲賜,常課段三十三匹。
伯要歹千戶:歲賜,段二十四匹。
典迭兒:歲賜,常課段六十四匹。
燕帖木兒太平王:歲賜,天曆元年,定金十錠、銀五十錠、鈔一萬錠,分撥江東道太平路地五百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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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俸秩
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於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七年定之。其運司依民官例,於差發內支給。至十七年,定奪俸祿,凡內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畢而無罪者給之,公事未畢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於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視職事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處儒學敎授俸,與蒙古、醫學同。
成宗大德三年,詔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處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撫司、茶鹽運司、鐵冶都提舉司、淘金緫管府、銀場提舉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給內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小吏例,每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給米一石。余上之數,每俸一兩給米一升。無米,則驗其時直給價,雖貴每石不過二十兩。上都、大同、隆興、甘肅等處,素非產米之地,每石權給中統鈔二十五兩,俸三錠以上者不給。至大二年,詔隨朝官員及軍官等俸改給至元鈔,而罷其俸米。延佑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者已過初五日,給當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醫、親老告侍者,不給祿。後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兩給之。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託故者追罰。軍官差出者許借俸,歿於王事者借俸免徵。各投下保充路府州縣等官,其俸與王官等。
職田之制,路府州縣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數減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職田者,三品給祿米一百石,四品給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鈔改支至元鈔,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詔公田及俸皆復舊制。延佑三年,外官無職田者,量給粟麥。凡交代官芒種已前去任者,其租後官收之,已後去任者前官分收。後又以爭競者多,俾各驗其俸月以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於後。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從一品:六錠,五錠。正二品:四錠二十五兩,四錠一十五兩。從二品:四錠,三錠三十五兩,三錠二十五兩。正三品:三錠二十五兩,三錠一十五兩,三錠。從三品:三錠,二錠三十五兩,二錠二十五兩。正四品:二錠二十五兩,二錠一十五兩,二錠。從四品:二錠,一錠四十五兩,一錠四十兩。正五品:一錠四十兩,一錠三十兩。從五品:一錠三十兩,一錠二十兩。正六品:一錠二十兩一錠,一十五兩。從六品一錠:一十五兩,一錠一十兩。正七品:一錠一十兩,一錠五兩。從七品:一錠五兩,一錠。正八品:一錠,四十五兩。從八品:四十五兩,四十兩。正九品:四十兩,三十五兩。從九品:三十五兩。
內外官俸數:
太師府:太師,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諮議、參軍,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長史,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同。監修國史、參軍、長史同。
中書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貫,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參知政事,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參議,俸五十九貫,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承發管勾,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省架閣庫管勾、回回架閣庫管勾並同。檢校官,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五斗。斷事官,內一十八員俸各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員俸各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一員俸五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五石五斗;一員俸四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三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六部尚書,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員外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戶部司計,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貫,米二石五斗。刑部獄丞,俸一十一貫,米一石。司籍提領,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同提領,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
樞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樞,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六釐,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右衛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鎮撫,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行軍官:千戶,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副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五斗。彈壓,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石。弩軍官:千戶,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百戶,俸一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彈壓,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貫,米五斗。屯田千戶所同弩軍官例。左衛、前衛、後衛、中衛、武衛、左阿速衛、右阿速衛、左都威衛、右都威衛、左欽察衛、右欽察衛、左衛率府、宗仁衛、西域司、唐兀司、貴赤司並同右衛例。忠翊侍衛都指揮使,俸一百貫。副使,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僉事,俸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經歷,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知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照磨,俸二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行軍官:千戶,俸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彈壓,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知事,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弩軍官: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彈壓,俸一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右手屯田千戶所:千戶,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百戶,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左手屯田千戶所同。隆鎮衛、右翊蒙古侍衛並同忠翊侍衛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貫三錢五分,米九石五斗。治書侍御史,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監察御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奎章閣學士院:大學士,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侍書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承制學士,俸七十八貫,米八石。供奉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參書,俸三十四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典簽,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鑒書博士,俸四十一貫,米四石五斗。授經郎,俸二十八貫,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貫,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僉院,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參議,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斷事官、客省使並同太禧宗禋院例。宣徽院同。
翰林國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學士,俸一百六貫,米一十一石。侍讀學士,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講學士同。直學士,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待制,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貫,米三石。應奉,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編修,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檢閱同。典籍,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翰林院、集賢院,大學士同承旨,余並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僉院,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僉,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貫,米四石五斗。司議,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長史,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太醫院、典瑞院、將作院、太史院、儲政院並同。
太常禮儀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四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禮、協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院,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同僉,俸四十四貫,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魯忽赤,內一員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員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員俸六十七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貫,米三石五斗。員外郎,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農司:大司農,俸一百一十八貫六錢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農卿,俸一百三貫,米一十一石。大司農少卿,俸九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農丞,俸九十貫一錢八分,米九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管勾同。
內史府:內史,俸一百四十三貫三錢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馬,俸八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諮議,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記室,俸四十貫。照磨,俸三十貫。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貫三錢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貫,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都護府:大都護,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貫,米七石五斗。副都護,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八貫,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貫六分六釐,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給事中,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五石。左右侍儀奉御,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
武備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太僕寺: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光祿、長慶、長新、長秋、承徽、長寧、尚乘、長信等寺並同。
尚舍寺: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侍儀司:侍儀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引進使,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侍儀舍人,俸一十七貫三錢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衛司:都指揮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揮使,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六石。僉事,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六釐,米四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宰司:內宰,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貫,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翊正司同。
延慶司:延慶使,俸一百貫。同知,俸六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副使,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司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
內正司:司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貫,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中瑞司同。
京畿運司:運使,俸五十六貫,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運副,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三石。運判,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經歷,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貫,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牘,俸一十四貫六錢六分,米一石。
太府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貫,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貫,米二石。秘書、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監並同。
國子監:祭酒,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業,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三錢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貫六錢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國子博士同。助敎,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敎授同。學錄,俸一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五斗。蒙古國子監同。
經正監:卿,俸七十貫,米七石五斗。太監,俸五十貫,米五石。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監丞,俸三十四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闌遺監:太監,俸四十八貫六錢六分,米四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三釐,米三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提控案牘,俸二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監:提點,俸五十九貫三錢三分,米六石。司天監,俸五十三貫三錢三分,米五石。監丞,俸三十一貫三錢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貫六錢六分六釐,米一石五斗。敎授,俸一十貫六錢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貫六錢六分,米五斗;學正、押宿並同。回回司天監:少監,俸四十二貫,米四石五斗;余同上。
都水監:都水卿,俸五十三貫,米六石。少監,俸三十九貫三錢三分,米三石五斗。監丞,俸三十貫,米三石。經歷,俸二十五貫三錢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貫,米二石。
大都路達魯花赤,俸一百三十貫;緫管同。副達魯花赤,一百二十貫。同知八十貫;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貫。推官,五十貫。經歷,四十貫。知事,三十貫。提控案牘,二十五貫;照磨同。並中統鈔。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貫。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右丞、左丞同。參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郎中,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員外郎,三十貫。都事,二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檢校同。管勾,二十三貫三錢三分三釐。理問所:理問,俸四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副理問,俸三十貫。知事,俸一十六貫六錢六分六釐;提控案牘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統鈔五百八十貫三錢三分。同知,五百貫。副使,四百一十六貫六錢六分。經歷,四百貫。都事,一百八十三貫三錢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貫。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鈔八十七貫五錢。同知,四十九貫。副使,四十二貫。經歷,二十八貫。都事,二十四貫。照磨,一十七貫五錢。
廉訪司:廉訪使,俸中統鈔八十貫。副使,四十五貫。僉事,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二貫。
鹽運司:腹里運使,俸一百二十貫。同知,五十貫。副使,三十五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貫。知事,一十五貫。照磨,一十三貫。行省運使,八十貫。同知,五十貫。運副,四十貫。判官,三十貫。經歷,二十五貫。知事,一十七貫。提控案牘,一十五貫。
上路達魯花赤,俸八十貫;緫管同。同知,四十貫。治中,三十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下路達魯花赤,俸七十貫;緫管同。同知,三十五貫。判官,二十貫。推官,一十九貫。經歷,一十七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散府達魯花赤,俸六十貫;知府同。同知,三十貫。判官,一十八貫;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
上州達魯花赤,俸五十貫;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貫。判官,一十八貫。知事,一十二貫。提控案牘,一十貫。中州達魯花赤,俸四十貫;知州同。同知,二十貫。判官,一十五貫。提控案牘,一十貫。都目,八貫。下州達魯花赤,俸三十貫;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貫。判官,一十三貫。吏目,四十貫。
上縣達魯花赤,俸二十貫;縣尹同。縣丞,一十五貫。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巡檢,一十貫。中縣達魯花赤,俸一十八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三貫。縣尉,一十二貫。典史,三十五貫。下縣達魯花赤,俸一十七貫;縣尹同。主簿,一十二貫;縣尉同。典史,三十五貫。諸署、諸局、諸庫等官及掾吏之屬,其目甚多,不可勝書。然其俸數之多寡,亦皆以品級之高下為則。觀者可以類推,故略而不錄。
職田數:
至元三年,定隨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一十六頃,緫管同。同知八頃,治中六頃。府判五頃。下路達魯花赤一十四頃,緫管同。同知七頃。府判五頃。散府達魯花赤一十二頃,知府同。同知六頃。府判四頃。上州達魯花赤一十頃,州尹同。同知五頃。州判四頃。中州達魯花赤八頃,知州同。同知四頃。州判三頃。下州達魯花赤六頃,知州同。州判三頃。警巡院達魯花赤五頃,警使同。警副四頃。警判三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三頃,錄事同。錄判二頃。縣達魯花赤四頃,縣尹同。縣丞三頃。主簿二頃,縣尉、主簿兼尉並同。經歷四頃。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職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頃,副使八頃,僉事六頃。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諸司職田比腹里減半。上路達魯花赤八頃,緫管同。同知四頃。治中三頃。府判二頃五十畝。下路達魯花赤七頃,緫管同。同知三頃五十畝。府判二頃五十畝。經歷二頃。知事一頃,提控案牘同。散府達魯花赤六頃,知府同。同知三頃。府判二頃。提控案牘一頃。上州達魯花赤五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同。提控案牘一頃。中州達魯花赤四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都目五十畝。下州達魯花赤三頃,知州同。同知二頃。州判一頃五十畝。上縣達魯花赤二頃,縣尹同。縣丞一頃五十畝。主簿一頃,縣尉同。中縣同上。無縣丞。下縣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縣尹同。主簿兼尉一頃。錄事司達魯花赤一頃五十畝,錄事同。錄判一頃。司獄一頃,巡檢同。
按察司使八頃。副使四頃。僉事三頃。經歷二頃。知事一頃。運司官:運使八頃。同知四頃。運副三頃,運判同。經歷二頃。知事二頃,提控案牘同。鹽司官:鹽使二頃。鹽副二頃,鹽判一頃。各場正、同、管勾各一頃。
常平義倉
常平起於漢之耿壽昌,義倉起於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義倉於鄉社,又置常平於路府,使飢不損民,豐不傷農,粟直不低昂,而民無菜色,可謂善法漢、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倉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豐年米賤,官為增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於是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焉。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義倉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每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年就給社民。於是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飢,皆發義倉賑之。皇慶二年,復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實廢,豈非有司之過與?
惠民藥局
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
初,太宗九年,如於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錠為規運之本。世祖中統二年,又命王祐開局。四年,復置局於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罷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舊例,於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今並著於後: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錠。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錠。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錠。遼陽行省,二百四十錠。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錠。陝西行省,二百四十錠。江西行省,三百錠。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錠。雲南行省,真○一萬一千五百索。甘肅行省,一百錠。
市糴
和糴自唐始,所以備邊庭軍需也,其弊至於害民者,蓋有之矣。元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其為法不亦善乎。
市糴糧之法,世祖中統二年,始以鈔一千二百錠,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陝西軍儲。是年三月,又命扎馬剌丁糴糧,仍敕軍民官毋沮。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糴軍糧。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八年,驗各路糧粟價直,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十九年,以鈔三萬錠,市糴於隆興等處。二十年,以鈔五千錠市於北京,六萬錠市於上都,二千錠市於應昌。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四月,以鈔四千錠,於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於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木八剌沙和糴於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糶。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糴沙、淨、隆興軍糧。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是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兌換民糧。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增一兩。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鹽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則例。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輸草,以給京師秣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雲。
賑恤
救荒之政,莫大於賑恤。元賑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稅,即周官大司徒所謂薄征者也;曰賑貸者,給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謂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災免者。賑貸有以鰥寡孤獨而賑者,有以水旱疫癘而賑者,有以京師人物繁湊而每歲賑糶者。若夫納粟補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其為制各不同,今並著於後,以見其仁厚愛民之意雲。
恩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量減絲料、包銀分數。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發。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陝西、東平、益都、平陽等路,兵興之際,勞於轉輸,其差發減輕科取。三年,北京等路,以兵興供給繁重,免本歲絲料、包銀。是年閏九月,以濟南路遭李璮之亂,軍民皆飢,盡除差發。四年,以西涼民戶值渾都海、阿藍○兒之亂,人民流散,免差稅三年。至元元年,詔減明年包銀十分之三,全無業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三年,減中都包銀四分之一。十二年,蠲免包銀、絲線、俸鈔。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銀三分之二,其餘路府亦免十之五。十九年,免諸路民戶明年包銀、俸鈔,及逃移戶差稅。二十年,免大都、平灤民戶絲線、俸鈔。二十二年,除民間包銀三年,不使帶納俸鈔,盡免大都軍民地稅。二十四年,免東京軍民絲線、包銀、俸鈔。是年九月,除北京馬五百匹。二十五年,免遼陽、武平等處差發。二十七年,減河間、保定、平灤三路絲線之半,大都全免。二十八年,詔免腹里諸路包銀、俸鈔;其大都、上都、隆興、平灤、大同、太原、河間、保定、武平、遼陽十路絲線並除之。二十九年,免上都、隆興、平灤、保定、河間五路包銀、俸鈔。三十年,免大都差稅。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詔免天下差稅有差。是年六月,免腹里軍、站、匠、船、鹽、鐵等戶稅糧,及江南夏稅之半。元貞元年,除大都民戶絲線、包銀、稅糧。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興民戶差稅三年。三年,詔免腹里包銀、俸鈔,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四年,詔免上都、大都、隆興明年絲銀稅糧,其數亦如之,江南租稅減十分之一。九年,又下寬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興、腹里、江淮之民。十年,逃移民戶復業者,免差稅三年。十一年,武宗即位,詔免內外郡縣差稅有差。至大二年,上尊號,詔免腹里、江淮差稅。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稅,及民間差稅之負欠者。四年,免腹里包銀及江南夏稅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稅三年。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稅二年,其餘被災經賑者免一年,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稅、絲料。七年,免腹里絲綿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稅所免之數,與外郡絲綿同,民間逋欠差稅並除之。是年,免丁地稅糧、包銀、絲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寬恤軍民站戶。三年,免臨清萬戶府軍民船戶差稅三年,福建蜑戶差稅一年。泰定三年,罷江淮以南包銀。天曆元年,免諸路差稅、絲料有差,及海北鹽課三年。二年,免達達軍站之貧乏者及各路差稅有差。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錢,及奉元商稅,各處灶戶雜役。至順元年,以改元免諸路差稅有差,減方物之貢,免河南府、懷慶路門攤、海北鹽課,存恤紅城兒屯田軍三年。
災免之制:世祖中統元年,以各處被災,驗實減免科差。三年,以蠻寇攻掠,免三叉沽灶戶一百六十五戶其年絲料、包銀。四年,以秋旱霜災,減大名等路稅糧。至元三年,以東平等處蠶災,減其絲料。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損,蠲其差稅。六年,以濟南、益都、懷孟、德州、淄萊、博州、曹州、真定、順德、河間、濟州、東平、恩州、南京等處桑蠶災傷,量免絲料。七年,南京、河南蝗旱,減差徭十分之六。十九年,減京師民戶科差之半。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稅糧十分之二。二十四年,免北京饑民差稅。是年,揚州及浙西水,其地稅在揚州者全免,浙西減二分。二十五年,南安等處被寇兵者,稅糧免徵。二十六年,紹興路水,免地稅十之三。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遼陽差稅。二十七年,大都、遼陽被災,免其包銀、俸鈔。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間等路絲料之半。十月,以興、松二州霜,免其地稅。二十八年,遼陽被災者,稅糧皆免徵,其餘量征其半。是年五月,以太原去歲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稅糧、杭州地稅並除之。九月,又免州路所負歲糧。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減歲課。是年,以大都去歲不登,流移者眾,免其稅糧及包銀、俸鈔。元貞元年,以供給繁重及水傷禾稼,免咸平府邊民差稅。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揚州、淮安兩路稅糧。五年,各路被災重者,其差稅並除之。六年,免大都、平灤差稅。七年,以內郡飢,荊湖、川蜀供給軍餉,其差稅減免各有差。八年,以平陽、太原地震,免差稅三年。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飢,其科差、夏稅並免之。二年,以腹里、江淮被災,其科差、夏稅亦並免之。皇慶二年,免益都饑民貸糧。延祐二年,河南、歸德、南陽、徐、邳、陳、蔡、許州、荊門、襄陽等處水,三年,肅州等處連歲被災,皆免其民戶稅糧。天曆元年,陝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鹽官州海潮,免其秋糧夏稅。是年十二月,詔經寇盜剽掠州縣,免差稅一年。二年,以關陝旱,免差稅三年。至順元年,以河南、懷慶旱,其門攤課程及逋欠差稅皆免徵。
鰥寡孤獨賑貸之制:世祖中統元年,首詔天下,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無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糧贍之。至元元年,又詔病者給藥,貧者給糧。八年,令各路設濟眾院以居處之,於糧之外,復給以薪。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糧薪並敕於公廳給散。十九年,各路立養濟院一所,仍委憲司點治。二十年,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二十八年,給寡婦冬夏衣。二十九年,給貧子柴薪,日五斤。三十一年,特賜米絹。元貞二年,詔各處孤老,凡遇寬恩,人給布帛各一。大德三年,詔遇天壽節,人給中統鈔二貫,永為定例。六年,給死者棺木錢。
水旱疫癘賑貸之制:中統元年,平陽旱,遣使賑之。二年,遷曳捏即地貧民就食河南、平陽、太原。三年,濟南飢,以糧三萬石賑之。是年七月,以課銀一百五十錠濟甘州貧民。四年,以錢糧幣帛賑東平濟河貧民,鈔四千錠賑諸王只必帖木兒部貧民。至元二年,以鈔百錠賑闊闊出所部軍。五年,益都民飢,驗口賑之。六年,東平、河間一十五處飢,亦驗口賑之。八年,以糧賑西京路急遞鋪兵卒。十二年,濮州等處飢,貸糧五千石。十六年,以江南所運糯米不堪用者賑貧民。十九年,真定飢,賑糧兩月。二十年,以帛千匹、鈔三百錠,賑水達達地貧民。二十三年,大都屬郡六處飢,賑糧三月。二十四年,斡端民飢,賑鈔萬錠。是年四月,以陳米給貧民。七月,以糧給諸王阿只吉部貧民,大口二斗, 小口一斗。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糧三萬石賑之。是年,又賑左右翼屯田蠻軍及月兒魯部貧民糧,各三月。二十七年,大都民飢,減直糶糧五萬石。二十八年,以去歲隕霜害稼,賑宿衛士怯憐口糧二月,以飢賑徽州、溧陽等路民糧三月。三十一年,復賑宿衛士怯憐口糧三月。元貞元年,諸王阿難答部民飢,賑糧二萬石。是年六月,以糧一千三百石賑隆興府饑民,二千石賑千戶滅禿等軍。七月,以遼陽民飢,賑糧二月。大德元年,以飢賑遼陽、水達達等戶糧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糧二千石。是年,臨江、揚州等路亦飢,賑糧有差;腹里幷江南災傷之地賑糧三月。二年,賑龍興、臨江兩路饑民,又賑金復州屯田軍糧二月。四年,鄂州等處民飢,發湖廣省糧十萬石賑之。七年,以鈔萬錠賑歸德饑民。九年,澧陽縣火,賑糧二月。十一年,以飢賑安州高陽等縣糧五千石,漷州谷一萬石,奉符等處鈔二千錠,兩浙、江東等處鈔三萬餘錠、糧二十萬餘石。又勸率富戶賑糶糧一百四十餘萬石,凡施米者,驗其數之多寡,而授以院務等官。是年,又以鈔一十四萬七千餘錠、鹽引五千道、糧三十萬石,賑紹興、慶元、台州三路饑民。皇慶元年,寧國飢,賑糧兩月。自延祐之後,腹里、江南饑民歲加賑恤,其所賑或以糧,或以鹽引,或以鈔。
京師賑糶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其法於京城南城設鋪各三所,分遣官吏,發海運之糧,減其市直以賑糶焉。凡白米每石減鈔五兩,南粳米減鈔三兩,歲以為常。成宗元貞元年,以京師米貴,益廣世祖之制,設肆三十所,發糧七萬餘石糶之,白粳米每石中統鈔一十五兩,白米每石一十二兩,糙米每石六兩五錢。二年,減米肆為一十所,其每年所糶,多至四十餘萬石,少亦不下二十餘萬石。至大元年,增兩城米肆為一十五所,每肆日糶米一百石。四年,增所糶米價為中統鈔二十五貫。自是每年所糶,率五十餘萬石。泰定二年,減米價為二十貫。致和元年,又減為一十五貫雲。賑糶糧之外,復有紅帖糧。紅帖糧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初,賑糶糧多為豪強嗜利之徒,用計巧取,弗能周及貧民。於是令有司籍兩京貧乏戶口之數,置半印號簿文貼,各書其姓名口數,逐月封貼以給。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價視賑糶之直,三分常減其一,與賑糶並行。每年撥米緫二十萬四千九百餘石,閏月不與焉。其愛民之仁,於此亦可見矣。
入粟補官之制:元初未嘗舉行。天曆三年,內外郡縣亢旱為災,於是用太師答剌罕等言,舉而行之。凡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定為三等,令其富實民戶依例出米,無米者折納價鈔。陝西每石八十兩,河南幷腹里每石六十兩,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實授茶鹽流官,如不仕讓封父母者聽。錢穀官考滿,依例陞轉。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河南幷腹里: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先已入粟,遙授虛名,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照依資品,實授茶鹽流官。陝西: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河南幷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先已入粟,實授茶鹽流官,今再入粟者,驗其糧數,加等陞除。陝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並幷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賜六字師號,都省給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百石之上,二字師號,禮部給之。四川省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補官例行之。夫入粟補官,雖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餘,民賴其助者多矣,故特識於篇末而不敢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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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七‧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食貨前志,據經世大典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曆以前,載之詳矣。若夫元統以後,海運之多寡,鈔法之更變,鹽茶之利害,其見於六條政類之中,及有司採訪事跡,凡有足征者,具錄於篇,以備參考;而喪亂之際,其亡逸不存者,則闕之。
海運
元自世祖用伯顏之言,歲漕東南粟,由海道以給京師,始自至元二十年,至於天曆、至順,由四萬石以上增而為三百萬以上,其所以為國計者大矣。歷歲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歲運之恆數,而押運監臨之官,與夫司出納之吏,恣為貪黷,腳價不以時給,收支不得其平,船戶貧乏,耗損益甚。兼以風濤不測,盜賊出沒,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後,有不可勝言者矣。由是歲運之數,漸不如舊。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計江南三省所運,止得二百八十萬石。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財賦緫管府,撥賜諸人寺觀之糧,盡數起運,僅得二百六十萬石而已。及汝、潁倡亂,湖廣、江右相繼陷沒,而方國珍、張士誠竊據浙東、西之地,雖縻以好爵,資為藩屏,而貢賦不供,剝民以自奉,於是海運之舟不至京師者積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書伯顏帖木兒、戶部尚書齊履亨征海運於江浙,由海道至慶元,抵杭州。時達識帖睦邇為江浙行中書省丞相,張士誠為太尉,方國珍為平章政事,詔命士誠輸粟,國珍具舟,達識帖睦邇緫督之。既達朝廷之命,而方、張互相猜疑,士誠慮方氏載其粟而不以輸於京也,國珍恐張氏掣其舟而因乘虛以襲己也。伯顏帖木兒白於丞相,正辭以責之,巽言以諭之,乃釋二家之疑,克濟其事。先率海舟俟於嘉興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轉以達杭之石墩,又一舍而後抵澉浦,乃載於舟。海灘淺澀,躬履艱苦,粟之載於舟者,為石十有一萬。二十年五月赴京。是年秋,又遣戶部尚書王宗禮等至江浙。二十一年五月,運糧赴京,如上年之數。九月,又遣兵部尚書徹徹不花、侍郎韓祺往征海運一百萬石。二十二年五月,運糧赴京,視上年之數,僅加二萬而已。九月,遣戶部尚書脫脫歡察爾、兵部尚書帖木至江浙。二十三年五月,仍運糧十有三萬石赴京。九月,又遣戶部侍郎博羅帖木兒、監丞賽因不花往征海運。士誠託辭以拒命,由是東南之粟給京師者,遂止於是歲雲。
鈔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云:「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緫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致偽鈔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於緫庫轉支。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篤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偰哲篤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為母,而錢為子。眾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比之達達人乞養漢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誠又曰:「錢鈔用法,以虛換實,其致一也。今歷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虛,恐非國之利也。」偰哲篤、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偽,故更之爾。」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爾,交鈔若出,亦有偽者矣。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偽反滋多爾。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偰哲篤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世皇爭高下也。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諡曰孝,改其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途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篤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聽此言。如向日開金口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脫脫見其言直,猶豫未決。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若從其言,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御史劾之,思誠歸臥不出,遂定更鈔之議而奏之。下詔云:「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歷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奸偽日萌,民用匱乏。爰詢廷臣,博採輿論,僉謂拯弊必合更張。其以中統交鈔壹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又值海內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復行用。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鹽法
大都之鹽:元統二年四月,御史台備監察御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鈔一貫,買鹽四斤八兩。後雖倍其價,猶敷民用。及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於鈐束,致有短少之弊。於是巨商趨利者營屬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輒奏罷之,復從民販賣。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無籍之徒,私相犯界,煎賣獨受其利,官課為所侵礙。而民食貴鹽益甚,貧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如朝廷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矣。」
既而大都路備三巡院及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建言,皆如御史所陳。戶部乃言,以謂「榷鹽之法,本以裕國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運司,令河間運司兼辦。每歲存留鹽數,散之米鋪,從其發賣。後因富商專利,遂於南北二城設局,凡十有五處,官為賣之。當時立法嚴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綱船人等多有侵盜之弊,復從民販賣,而罷所置之局。未及數載,有司屢言富商高抬價直之害。運司所言綱船作弊,蓋因立法不嚴,失於關防所致。且各處俱有官設鹽鋪,與商賈販賣並無窒礙,豈有京城之內,乃革罷官賣之局。宜准本部尚書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每局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以歲一周為滿,責其奉公發賣。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毋令雜灰土其中,及權衡不得其平。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從所買與之。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令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其所賣價鈔,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輪次提調之。仍委官巡視,如有豪強兼利之徒,頻買局鹽而增價轉賣於外者,從提調巡督官痛治之。仍令運司嚴督押運之人,設法防禁,毋致縱令綱船人等作弊。其客商鹽貨,從便相參發賣。」四月二十六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戶部云:「近奉文帖,起運至元二年京廒發賣食鹽一萬五千引,令兩平稱收,如數具實申部。除各綱渰沒短少鹽計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實收一萬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萬一百引付各局發賣,見存鹽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撥欲盡。所據至元三年食鹽,宜依例於河間運司起運一萬五千引赴都,庶民間食用不闕。」戶部准其所言,乃議:「京廒食鹽,今歲宜從河間運一萬五千引,其腳價席索等費,令運司於鹽課錢內通算支用。仍召募有產業船戶,互相保識,每一千引為一綱,就差各該場官一員,並本司奏差或監運巡鹽官,每名管押一綱,於大都興國等場見收鹽內驗數,分派分司官監視,如數兩平支收,限三月內赴京廒交卸,取文憑赴部銷照。但有雜和沙土,濕潤短少數,並令本綱船戶、押運場官、奏差監運諸人,如數均賠,依例坐罪。」中書如戶部所議行之。
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建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復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侵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奸。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調數處耳。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名為和顧,實乃強奪。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之載米粟者,達官貴人之載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賄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滲溺侵盜,弊病多端。既達京廒,又不得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狼顧不前,使京師百物涌貴者,實由於此。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鈔七貫,緫為鈔三千錠,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當時置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豈忍徒費國家,而使百物貴也。宜從憲台具呈中書省,議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出榜文播告鹽商,從便入京興販。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於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庶舟楫通而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賤,而鹽亦不貴矣。」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書,而河間運司所申,亦如前議。
戶部言:「運司及大都路講究,即同監察御史所言,元設鹽局,合準革罷,聽從客旅興販。其常白鹽系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宜從都省聞奏。」二月初五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河間之鹽: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戶部云:「本司歲辦額余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為不重。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因軍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於此。乞轉呈都省,頒降詔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本部具呈中書省,遂於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飭之。
七月,又據河間運司申:「本司辦課,全藉郡縣行鹽地方買食官鹽。去歲河間等路旱蝗闕食,累蒙賑恤,民力未蘇,食鹽者少。又因古北口等處,把隘官及軍人不為用心詰捕,大都路所屬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諸人裝載疙疸鹽於街市賣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盤,明相饋送。今紫荊關捕獲犯人張狡群等所載疙疸鹽,計一千六百餘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將及百起。若不申聞,恐年終課不如數,虛負其咎。」本部具呈中書省,照會樞密院給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據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常經;薄賦輕徭,實理民之大本。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余鹽三萬引,元簽灶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每年額鹽,勒令見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今歲若依舊煎辦,人力不足。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買鹽之資。如蒙矜閔,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余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本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煎一萬引,具呈中書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元統元年,又增余鹽三萬引,已經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萬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如並將余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戶部又以所言具呈中書省,權擬余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山東之鹽:元統二年,戶部呈:「據山東運司准濟南路牒,依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闍里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本司既與濟南路講究便益,宜准所言。」中書省令戶部複議之,本部言:「河間運司定設奏差一十二名,巡鹽官一十六名,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一十二名。」具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三年二月,又據山東運司備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如蒙仍舊改為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納課鈔,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運司移文分司,並益都路及下滕、嶧等州,從長講究,互言食鹽為便。及准本司運使辛朝列牒云:「所據零鹽,擬依登、萊等處,銓注局官,給印置局,散賣於民,非惟大課無虧,官釋私鹽之憂,民免刑配之罪。」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於滕、嶧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榖官內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具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據山東肅政廉訪司申:「准濟南路備章丘縣申『見奉山東運司為本司額辦鹽課二十八萬引,除客商承辦之外,見存十三萬引,絕無買者,將及年終,歲課不能如數。所據新城、章丘、長山、鄒平、濟南俱近鹽場,與大、小清河相接,客旅興販,宜依商河、滕、嶧等處,改為食鹽,權派八千引,責付本處有司自備席索腳力,赴已擬固堤等場,於元統三年依例支出,均散於民』等事,竊照山東運司,初無上司明文,輒擅散民食鹽,追納課鈔,使民不得安業。今於至元元年正月、二月,兩次奉到中書戶部符文,行鹽食鹽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樁配於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寢匿符文,依前差人馳驛,督責州縣,臨逼百姓,追征食鹽課鈔,不無擾害。據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擾民,理應取問,緣系辦課之時,宜從憲台區處。又據監察御史所呈,亦為茲事。若便行取問,即系辦課時月,具呈中書省區處。」戶部議呈:「行鹽食鹽已有定所,宜從改正。若准御史台所呈,取問運司,卻緣鹽法例應從長規劃,似難別議。」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陝西之鹽:至元二年九月,御史台准陝西行台咨備監察御史帖木兒不花建言:「近蒙委巡歷奉元東道,至元元年各州縣戶口額辦鹽課,其陝西運司官不思轉運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齎引,遍散州縣,甫及旬月,杖限追鈔,不問民之無有。竊照諸處運司之例,皆運官召商發賣,惟陝西等處鹽司,近年散於民戶。且如陝西行省食鹽之戶,該辦課二十萬三千一百六十四錠有餘。於內鞏昌、延安等處認定課鈔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錠,慶陽、環州、鳳翔、興元等處歲辦課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五錠,其餘課鈔,先因關陝旱飢,民多流亡,准中書省咨,至順三年鹽課,十分為率,減免四分,於今三載,尚有虧負。蓋因戶口凋殘,十亡八九,縱或有復業者,家產已空,爾來歲頗豐收,而物價甚賤,得鈔為艱。本司官皆勒有司征辦,無分高下,一概給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價三錠,富家無以應辦,貧下安能措畫。糶終歲之糧,不酬一引之價,緩則輸息而借貸,急則典鬻妻子。縱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裝運,止從各處鹽商,勒價收買。舊債未償,新引又至,民力有限,官賦無窮。又寧夏所產韋紅鹽池,不辦課程,除鞏昌等處循例認納干課,從便食用外,其池鄰接陝西環州百餘里,紅鹽味甘而價賤,解鹽味苦而價貴,百姓私相販易,不可禁約。以此參詳,河東鹽池,除撈鹽戶口食鹽外,辦課引數,今後宜從運官設法,募商興販。但遇行鹽之處,諸人毋得侵擾韋紅鹽法。運司每歲分輪官吏監視,聽民採取,立法抽分,依例發賣,每引收價鈔三錠。自黃河以西,從民食用,通辦運司元額課鈔。因時夾帶至黃河東南者,同私鹽法罪之,陝西興販解鹽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兩便,而課亦無虧矣。」
又據陝西漢中道肅政廉訪使胡通奉所陳云:「陝西百姓,許食解鹽,近脫荒儉,流移漸復,正宜安輯,而鹽吏不察民瘼,止以恢辦為名,不論貧富,散引收課,或納錢入官,動經歲月,猶未得鹽。蓋因地遠,腳力艱澀。今後若令大河以東之民,分定課程,買食解鹽,其以西之民,計口攤課,任食韋紅之鹽,則官不被擾,民無蕩產之禍矣。且解鹽結之於風,韋紅之鹽產之於地,東鹽味苦,西鹽味甘,又豈肯舍其美而就其惡乎。使陝西百姓,一概均攤解鹽之課,令食韋紅之鹽,則鹽吏免巡禁之勞,而民亦受惠矣。」本台詳所言鹽法,宜從省部定擬,具呈中書省,送戶部議之。本部議云:「陝西行台所言鹽事,宜從都省選官,前赴陝西,與行省、行台及河東運司官一同講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陝西行省,仍摘委河東運司正官一員赴省,一同再行講究。三月初二日,陝西行省官及李御史、運司同知郝中順會鞏昌、延安、興元、奉元、鳳翔、邠州等官,與緫帥汪通議等,俱稱當從御史帖木兒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限以黃河為界,令陝西之民從便食用韋紅二鹽,解鹽依舊西行,紅鹽不許東渡。其咸寧、長安錄事司三處未散者,依已散州縣,一體斟酌,認納干課,與運司已散食鹽引價同。見納干課,辦鈔七萬錠,通行按季輸納,運司不須散引。如此則民不受害,而課以無虧矣。郝同知獨言:「運司每歲辦課四十五萬錠,陝西該辦二十萬錠,今止認七萬錠,餘十三萬錠,從何處恢辦?」議不合而散。本省檢照運司逐年申報文冊,陝西止辦七萬二千六十餘錠,郝遂稱疾不出,其後訖無定論。
戶部參照至順二年中書省嘗遣兵部郎中井朝散,與陝西行省官一同講究,以涇州白家河永為定界,聽民食用。仍督所在軍民官嚴行禁約,毋致韋紅二鹽犯境侵課。中書如所擬行之。
兩淮之鹽:至元六年八月,兩淮運司准行戶部尚書運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創立,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實恢辦,自後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客人買引,自行赴場支鹽,場官逼勒灶戶,加其斛面,以通鹽商,壞亂鹽法。大德四年,中書省奏准,改法立倉,設綱儹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本司行鹽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廣所轄路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至大間,煎添正額余鹽三十萬引,通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運至揚州東關,俱於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三四十萬餘引,積疊數多,不能以時發放。至順四年,前運使韓大中等又言:『歲賣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僱船腳力,每引遠倉該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俟候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鹽主不能照管,視同己物,恣為侵盜,弊病多端。及事敗到官,非不嚴加懲治,莫能禁止。其所盜鹽,以鈔計之,不過折其舊船以償而已,安能如數征之。是以里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受其害。』竊照揚州東關城外,沿河兩岸,多有官民空閒之地。如蒙聽從鹽商自行賃買基地,起造倉房,支運鹽袋到場,籍定資次,貯置倉內,以俟通放。臨期用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可為悠久之利,其於鹽法非小補也。」
既申中書戶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議擬,文移往復,紛紜不決。久之,戶部乃定議,令運司於已收在官客商帶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蓋倉房,仍從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與運司偕往,相視空地,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兩浙之鹽:至元五年,兩浙運司申中書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創立,當時未有定額。至十五年始立額,辦鹽十五萬九千引。自後累增至四十五萬引,元統元年又增余鹽三萬引,每歲緫計四十有八萬。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則為三錠矣。每年辦正課中統鈔一百四十四萬錠,較之初年,引增十倍,價增三十倍。課額愈重,煎辦愈難,兼以行鹽地界所拘戶口有限。前時聽從客商就場支給,設立檢校所,稱檢出場鹽袋。又因支查停積,延祐七年,比兩淮之例,改法立倉,綱官押船到場,運鹽赴倉收貯,客旅就倉支鹽。始則為便,經今二十餘年,綱場倉官任非其人,惟務掊克。況淮、浙風土不同,兩淮跨涉四省,課額雖大,地廣民多,食之者眾,可以辦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鹽亭灶,散漫海隅,行鹽之地,里河則與兩淮鄰接,海洋則與遼東相通,番舶往來,私鹽出沒,侵礙官課,雖有刑禁,難盡防禦。鹽法隳壞,亭民消廢,其弊有五:
本司所轄場司三十四處,各設令、丞、管勾、典史,管領灶戶火丁。用工之時,正當炎暑之月,晝夜不休。才值陰雨,束手彷徨。貧窮小戶,余無生理,衣食所資,全籍工本,稍存抵業之家,十無一二。有司不體其勞,又復差充他役。各場元簽灶戶一萬七千有餘,後因水旱疫癘,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餘。即今未蒙簽補,所據拋下額鹽,唯勒見戶包煎而已。若不早為簽補,優加存恤,將來必致損見戶而虧大課。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設三十五綱監運綱司,專掌召募船戶,照依隨場日煎月辦課額,官給水腳錢,就場支裝所煎鹽袋,每引元額四百斤,又加折耗等鹽十斤,裝為二袋,綱官押運前赴所撥之倉而交納焉。客人到倉支鹽,如自二月至於十月河凍之時,以運足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綱運鹽船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場裝鹽之時,私屬鹽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為硬袋,出場之後,沿途盜賣,雜以灰土,補其所虧。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在倉日久,又復消折。袋法不均,誠非細故。不若仍舊令客商就場支給,既免綱運俸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每日食鹽四錢一分八釐,緫而計之,為四十四萬九千餘引。雖賣盡其數,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每年督勒有司,驗戶口請買。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眾,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軍民官失於防禦,所以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如蒙早降定製,以憑遵守,賞罰既明,私鹽減少,戶口食鹽,不致廢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住報水程及所止店肆,繳納退引。豈期各處提調之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錢,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所,水程雖住,引不拘納,遂有埋沒,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鹽,所司亦不檢勘拘收。其懦善者,賣過官鹽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官,通同鹽徒,執以為憑,興販私鹽。如蒙將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盡實還官,不致影射私鹽。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倉,設置部轄,掌收各綱船戶,運到鹽袋,貯頓在倉,聽候客人,依次支鹽,俱有定製。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慾,出納之間,兩收其利。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其倉官與鹽運人等為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新舊相併,充溢廊屋,不能支發,走鹵消折,利害非輕。雖系客人買過之物,課鈔入官,實恐年復一年,為患益甚。若仍舊令客商自備腳力,就場支裝,庶免停積。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倉停積,最為急務。驗一歲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盡賣二年,尚不能盡,又復煎運到倉,積累轉多。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參酌時宜,更張法制,定為良規,惠濟黎元,庶望大課無虧。見為住煎余鹽三萬引,差人齎江浙行省咨文赴中書省,請照詳焉。
戶部詳運司所言,除余鹽三萬引別議外,其餘事理,未經行省明白定擬,呈省移咨,從長講究。六年五月,中書省奏,選官整治江浙鹽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等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故辭。
至正元年,運使霍亞中又言:「兩淮、福建運司,俱有餘鹽,已行住免。本司系同一體,如蒙依例住煎三萬引,庶大課易為辦集。」中書省上奏,得旨權將余鹽三萬引倚閣,俟鹽法通行而後辦之。
二年十月,中書右丞相脫脫、平章鐵木兒塔識等奏:「兩浙食鹽,害民為甚,江浙行省官、運司官屢以為言。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近鹽地十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赴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之弊。及設檢校批驗所四處,選任廉干之人,直隸運司,如遇客商載鹽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目,運司官常行體究。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今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兩浙額鹽量減一十萬引,俟鹽法流通,復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有旨從之。
福建之鹽: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據福建運司申:「本司歲辦額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下附余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詳,既有積攢附余鹽數,據至元五年額鹽,擬合照依天曆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上項余鹽五萬,准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除留余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為官民便益。」本省如所擬,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參詳,亦如所擬。其下余鹽五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發賣為鈔,通行起解。回咨本省,從所擬行之。
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俵賣食鹽,病民為甚。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公同講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與行台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官及運使常山李鵬舉、漳州等八路正官講究得食鹽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二曰鹽額太重,比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行。
福建鹽課始自至元十三年,見在鹽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鈔九貫。二十年,煎賣鹽五萬四千二百引,每引鈔十四貫。二十五年,增為一錠。三十一年,始立鹽運司,增鹽額為七萬引。元貞二年,每引增價十五貫。大德八年,罷運司,併入宣慰使司恢辦。十年,立都提舉司,增鹽額為十萬引。至大元年,各場煎出余鹽三萬引。四年,復立運司,遂定額為十三萬引,增價鈔為二錠。延祐元年,又增為三錠,運司又從權改法,建、延、汀、邵仍舊客商興販,而福、興、漳、泉四路樁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餘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貧,民不加多,鹽額增重。八路秋糧,每歲止二十七萬八千九百餘石,夏稅不過一萬一千五百餘錠,而鹽課十三萬引,該鈔三十九萬錠。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貧者質妻鬻子以輸課,至無可規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擾攘,亦由於此。運司官耳聞目見,蓋因職專恢辦,惠無所施。如蒙欽依詔書事意,罷余鹽三萬引,革去散賣食鹽之弊,聽從客商八路通行發賣,誠為官民兩便。其正額鹽,若依廣海鹽價,每引中統鈔二錠,宜從都省區處。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講究,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余鹽三萬引,權令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其減正額鹽價,即與廣海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而行之。
廣東之鹽:至元二年,御史台准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咨備監察御史韓承務建言:「廣東道所管鹽課提舉司,自至元十六年為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祐間又增余鹽,通正額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灶戶窘於工程,官民迫於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間,蒙憲台及奉使宣撫,交章敷陳,減免余鹽一萬五千引。元統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權將已減余鹽,依舊煎辦,今已三載,未蒙住罷。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蕃,船商輳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絕少,加以嵐瘴毒癘,其民刀耕火種,巢顛穴岸,崎嶇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額外辦鹽,賣將誰售。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與泊船交易者數家而已。灶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將見存人戶,勒令帶煎。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邇蠻獠,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事,所系非輕。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具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元統三年為始,廣東提舉司所辦余鹽,量減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書省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廣海之鹽: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咨中書省云:「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鹽一萬五千引。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收在庫。若復添辦余鹽,困苦未甦,恐致不安。事關利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民。」戶部議云:「上項余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轄灶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竄,民物凋弊,擬於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舒民力。」中書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四川之鹽:元統三年,四川行省據鹽茶轉運使司申:「至順四年,中書坐到添辦余鹽一萬引外,又帶辦兩浙運司五千引,與正額鹽通行煎辦,已後支用不闕,再行議擬。卑司為各場別無煎出余鹽,不免勒令灶戶承認規劃,幸已足備。以後年分,若不申覆,誠恐灶戶逃竄,有妨正課。如蒙憐憫,備咨中書省,於所辦余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浙之數。」又准分司運官所言云:「四川鹽井,俱在萬山之間,比之腹里、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余鹽,灶民由此而疲矣。」行省咨呈中書省,上奏得旨,權以帶辦余鹽五千引倚閣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廣兩行省具以茶運司同知萬家閭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書省云:「本司歲辦額課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數內茶引一百萬張,每引十二兩五錢,共為鈔二十五萬錠。末茶自有官印筒袋關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該鈔二萬九千八十餘錠。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產茶去處零斤采賣,皆須由帖為照。春首發賣茶由,至於夏秋,茶由盡絕,民間闕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茶引課重數多,止於商旅興販,年終尚有停閒未賣者。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目內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閒,茶無私積。中書戶部定擬,江西茶運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茶引便於商販,而山場小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計鈔五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四張。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課十二兩五錢。如於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餘零鈔數,官課無虧,而便於民用。」合準本省所擬,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如所擬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陳言內一節,言江州茶司據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朝既於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於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散據賣引。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之資。提舉司雖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上行下效,勢所必然。提舉司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復仿效遷延。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不知此等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併初限。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薄者,例被拘監,無非典鬻家俬,以應官限。及終限不能足備,上司緊並,重複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將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散,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罪。仍不許運司似前分司自行散賣據引,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中書省以其言送戶部定擬,復移咨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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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奸宄、戡定禍亂者也。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緫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緫管,千戶之下置緫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緫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千戶金符,百戶銀符。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緫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簽為兵。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余為貼軍戶。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余丁軍,至十五年免。或取匠為軍,曰匠軍。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戶絕者,別以民補之。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又有遼東之糾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畬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軍、弩軍、水手軍。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並眾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並官員皆罪之。每一牌子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並隱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七年七月,簽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干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簽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內,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十三年八月,諭緫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緫簽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簽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軍一百人。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罷之。七月,以張榮實從南征,多立功,命為水軍萬戶兼領霸州民戶。諸水軍將吏河陰縣達魯花赤胡玉、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龐抄兒赤、張信軍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緫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緫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蕭萬戶軍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
三年三月,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陽、太原、衛輝、懷孟等路各處,有舊屬按札兒、孛羅、笑乃○、闊闊不花、不里合拔都兒等官所管探馬赤軍人,乙卯歲籍為民戶,亦有簽充軍者。若壬寅、甲寅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簽為軍。」六月,以軍士訴貧乏者眾,命貧富相兼應役,實有不能自存者優恤三年。十月,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簽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以鳳翔府屯田軍人准充平陽軍數,仍於鳳翔屯田,勿遣從軍。刁國器所管重簽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罷為民。陝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諸奧魯已嘗服役,今重勞苦。」詔罷之。並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簽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詔:「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禿魯花。」其制:萬戶,禿魯花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千戶見管軍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禿魯花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名。雖所管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強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花一名,馬匹、牛具、種田人同。萬戶、千戶子弟充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除定去數目已上,復增余者聽。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於本萬戶內不該出禿魯花之人,通行津濟起發,不得因而科及眾軍。萬戶、千戶或無親子、或親子幼弱未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親子年及十五,卻行交換。若委有親子,不得隱匿代替,委有氣力,不得妄稱貧乏,及雖到來,氣力卻有不完者,並罪之。是月,帝乙太宗舊制,設官分職,軍民之事,各有所司。後多故之際,不暇分別,命阿海充都元帥,專於北京、東京、平灤、懿州、蓋州路管領見管軍人,凡民間之事毋得預焉。五月,立樞密院,凡蒙古、漢軍並聽樞密節制。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邊面緊急事務就便調度外,其軍情一切大小公事,並須申覆。合設奧魯官,並從樞密院設置。七月,詔免河南保甲丁壯、射生軍三千四百四十一戶雜泛科差,專令守把巡哨。八月,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可於各奧魯內盡實簽補,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悉簽起赴軍。」十一月,女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簽鎮守軍,命亦里不花簽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官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簽軍,聽亦里不花節制。
至元二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簽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餘二千人亦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從之。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與蔡州萬戶,餘八百二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三年七月,添內外巡軍,外路每百戶選中產者一人充之,其賦令余戶代輸,在都增武衛軍四百。
四年正月,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二月,詔遣官簽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外,於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復於京兆、延安兩路籤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五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軍人戶,簽軍四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分間定應簽軍人戶,驗丁數,簽軍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領出征。」十二月,簽女直、水達達軍三千人。
五年閏正月,詔益都李璮元簽軍,仍依舊數充役。二月,詔諸路奧魯毋隸緫管府,別設緫押所官,聽樞密院節制。六月,省臣議:「簽起禿魯花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於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緫管府達魯花赤、緫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者聽之。」十月,禁長軍之官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十一月,簽山東、河南沿邊州城民戶為軍,遇征進,則選有力之家同元守邊城漢軍一體出征,其無力之家代守邊城及屯田勾當。
六年二月,簽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益都、淄萊所轄登、萊州李璮舊軍內,起簽一萬人,差官部領出征。其淄萊路所轄淄、萊等處有非李璮舊管者,簽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色人戶,亦令酌驗丁數,簽軍起遣,至軍前赴役。十月,從山東路統軍司言,應系逃軍未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軍人亦令親丁代補,無親丁則以少壯驅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緫把以軍士為差。六月,成都府括民三萬一千七十五戶,簽義士軍八千六十七人。七月,分揀隨路炮手軍。始太祖、太宗征討之際,於隨路取發,並攻破州縣,招收鐵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管領出征,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當役外,其餘戶與民一體當差。後為出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戶津貼,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鷹房三百人充軍。
九年正月,河南省請益兵,敕諸路籤軍三萬,詔元帥府、統軍司、緫管萬戶府閱實軍籍。二月,命阿術典行省蒙古軍,劉整、阿里海牙典漢軍。四月,詔:「諸路軍戶驅丁,除至元六年前從良入民籍者當差。七年後,凡從良文書寫從便為民者,亦如之。余雖從良,並令津助本戶軍役。」七月,閱大都、京兆等處探馬赤戶名籍。九月,詔樞密:「諸路正軍貼戶及同籍親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諸王權要以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十二月,命府州司縣達魯花赤及治民長官,不妨本職,兼管諸軍奧魯。各路緫管府達魯花赤、緫管,別給宣命印信,府州司縣達魯花赤長官止給印信,任滿則別具解由,申樞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請於渠江之北雲門山及嘉陵西岸虎頭山立二戍,以其圖來上,仍乞益兵二萬,敕給京兆新簽軍五千人益之。陝西京兆、延安、鳳翔三路諸色人戶,約六萬戶內,簽軍六千。五月,禁干討虜人,其願充軍者,於萬戶、千戶內結成牌甲,與大軍一體徵進。八月,禁軍吏之長舉債,不得重取其息,以損軍力,違者罪之。九月,襄陽生券軍至都釋械繫免死,聽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雲蒙古、漢人內選官率領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軍官以功陞散官格。五月,便宜緫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四十年間,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見在軍少,乞選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無丁者,於民站內別選充役。」從之。詔延安府、沙井、淨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選其可充軍者,簽起出征。六月,潁州屯田緫管李珣言:「近為簽軍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內,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簽丁壯七百餘人,並元撥保甲丁壯,令珣通領,鎮守潁州,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別用。」從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遼東,簽揀蒙古達魯花赤、千戶、百戶等官子弟出軍。詔隨處所置襄陽生券軍之為農者,或自願充軍,具數以聞。五月,正陽萬戶劉復亨言:「新下江南三十餘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潤、揚等處未降,軍力分散,調度不給,以致鎮巢軍、滁州兩處復叛。乞簽河西等戶為軍,並力剿除,庶無後患。」有旨,命肅州達魯花赤,並遣使同往驗各色戶計物力富強者簽起之。六月,簽平陽、西京、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萊州酒稅官王貞等上言:「國家討平殘宋,吊伐為事,何嘗以賄利為心。彼不紹事業,小人貪圖貨利,作干討虜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勝則無益朝廷,敗則實為辱國。其招討司所收干討虜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吊伐之名,實為便益。」從之。
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簽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並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命左丞陳岩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系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其生券不堪當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凡軍官之有功者陞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復代。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降一等。緫把、百戶老病死,不在承襲之例。凡將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雲南行省言:「雲南舊屯駐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等軍,以備出征。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簽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軍。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別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九月,並軍士。初,至元九年簽軍三萬,止擇精銳年壯者,不復問其貲產,且無貼戶之助,歲久多貧乏不堪。樞密院臣奏,宜縱為民,遂並為一萬五千。諸軍戶投充諸侯王怯憐口、人匠,或托為別戶以避其役者,復令為軍,有良匠則別而出之。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於各路軍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號余丁軍。今東平等路諸奧魯緫管府言,往往人死產乏,不能充二軍,乞免余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緫把權准軍役,其元帥、招討、萬戶、緫管、千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十六年正月,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三月,括兩淮造回回炮新附軍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師。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兒請招諭亡宋通事軍,俾屬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納北地蒙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每戰皆列於前行,願效死力。及宋亡,無所歸。朝議欲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兒請招集,列之行伍,以備征戍。從之。九月,詔河西地未簽軍之官,及富強戶有物力者,簽軍六百人。十月,壽州等處招討使李鐵哥,請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軍,其言:「使功不如使過。始南宋未平時,蒙古、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藪。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無不一當十者矣。」十一月,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
十七年七月,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初平江南,募死士願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戶麾下。南北既混一,復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群聚剽掠。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萬奴部領如故,聽范左丞、李拔都二人節制。
十八年二月,並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帖戶津帖正軍充役。四月,置蒙古、漢人、新附軍緫管。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帖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或正軍實系單丁者,許傭雇練習之人應役,丁多者不得傭雇,軍官亦不得以親從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馬赤軍凡九處出征,各奧魯內復征雜泛徭役,不便。」詔免之,並詔有司毋重役軍戶。六月,禁長軍之官,毋得占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十月,簽發漸丁軍士。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軍。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十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為首者斬,余令減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干討虜軍,私相糾合,結為徒黨,張弓挾矢,或詐稱使臣,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欲且放散還家耶?」回奏:「眾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令還家少息。」遂從之。籍亡宋手記軍。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於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見管軍馬悉以付焉。九月,詔福建黃華畬軍,有恆產者放為民,無恆產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征交趾蒙古軍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王脫歡宿衛,余悉遣還,別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干討虜軍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將官之無軍者領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內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從之。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閒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鎧仗精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凡用隨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十一年四月,詔禮店軍還屬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隸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番宣慰司,咸以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復改屬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言:「國制,行省佐貳及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制,勿令提調。」制可。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顏叛,皆嘗簽為軍。至元八年置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內軍數,復改為民。至大四年,樞密院復奏為軍。至是,省官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後樞密復奏,竟以為軍戶。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准,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余佐貳者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雲南省言,本省籍軍士之力,以辦集錢穀,遇有調遣,則省官親率眾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制可。
二年正月,詔:「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涉軍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復與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闕員,詔:「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御史同銓注。」
三年三月,命伯顏都萬戶府及紅胖襖緫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三匹;屬緫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悉遣精銳練習騎射之士。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復命買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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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九十九‧志第四十七  兵二 宿衛
宿衛者,天子之禁兵也。元制,宿衛諸軍在內,而鎮戍諸軍在外,內外相維,以制輕重之勢,亦一代之良法哉。方太祖時,以木華黎、赤老溫、博爾忽、博爾朮為四怯薛,領怯薛歹分番宿衛。及世祖時,又設五衛,以象五方,始有侍衛親軍之屬,置都指揮使以領之。而其後增置改易,於是禁兵之設,殆不止於前矣。夫屬櫜鞬,列宮禁,宿衛之事也,而其用非一端。用之於大朝會,則謂之圍宿軍;用之於大祭祀,則謂之儀仗軍;車駕巡幸用之,則曰扈從軍;守護天子之帑藏,則曰看守軍;或夜以之警非常,則為巡邏軍;或歲漕至京師用之以彈壓,則為鎮遏軍。今緫之為宿衛,而以余者附見焉。
四怯薛:太祖功臣博爾忽、博爾朮、木華黎、赤老溫,時號掇里班曲律,猶言四傑也,太祖命其世領怯薛之長。怯薛者,猶言番直宿衛也。凡宿衛,每三日而一更。申、酉、戍:日,博爾忽領之,為第一怯薛,即也可怯薛。博爾忽早絕,太祖命以別速部代之,而非四傑功臣之類,故太祖以自名領之。其雲也可者,言天子自領之故也。亥、子、丑日,博爾朮領之,為第二怯薛。寅、卯、辰日,木華黎領之,為第三怯薛。巳、午、未日,赤老溫領之,為第四怯薛。赤老溫後絕,其後怯薛常以右丞相領之。
凡怯薛長之子孫,或由天子所親信,或由宰相所薦舉,或以其次序所當為,即襲其職,以掌環衛。雖其官卑勿論也,及年勞既久,則遂擢為一品官。而四怯薛之長,天子或又命大臣以緫之,然不常設也。其它預怯薛之職而居禁近者,分冠服、弓矢、食飲、文史、車馬、廬帳、府庫、醫藥、卜祝之事,悉世守之。雖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貴盛之極,然一日歸至內庭,則執其事如故,至於子孫無改,非甚親信,不得預也。
其怯薛執事之名:則主弓矢、鷹隼之事者,曰火兒赤、昔寶赤、怯憐赤。書寫聖旨,曰扎里赤。為天子主文史者,曰必闍赤。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侍上帶刀及弓矢者,曰云都赤、闊端赤。司閽者,曰八剌哈赤。掌酒者,曰答剌赤。典車馬者,曰兀剌赤、莫倫赤。掌內府尚供衣服者,曰速古兒赤。牧駱駝者,曰帖麥赤。牧羊者,曰火你赤。捕盜者,曰忽剌罕赤。奏樂者,曰虎兒赤。又名忠勇之士,曰霸都魯。勇敢無敵之士,曰拔突。其名類蓋不一,然皆天子左右服勞侍從執事之人,其分番更直,亦如四怯薛之制,而領於怯薛之長。
若夫宿衛之士,則謂之怯薛歹,亦以三日分番入衛。其初名數甚簡,後累增為萬四千人。揆之古制,猶天子之禁軍。是故無事則各執其事,以備宿衛禁庭;有事則惟天子之所指使。比之樞密各衛諸軍,於是為尤親信者也。
然四怯薛歹,自太祖以後,累朝所御斡耳朵,其宿衛未嘗廢。是故一朝有一朝之怯薛,緫而計之,其數滋多,每歲所賜鈔幣,動以億萬計,國家大費每敝於此焉。
右衛:中統三年,以侍衛親軍都指揮使董文炳兼山東東路經略使,共領武衛軍事。命益都行省大都督撒吉思驗壬子年已定民籍,及照李緫籍軍數,每千戶內選練習軍士二人充侍衛軍,並海州、東海、漣州三處之軍屬焉。至元元年,改武衛為侍衛親軍,分左右翼,置都指揮使。八年,改立左、右、中三衛,掌宿衛扈從,兼屯田,國有大事,則調度之。
左衛、中衛:並至元八年侍衛親軍改立。
前衛:至元十六年,以侍衛親軍創置前、後二衛,掌宿衛扈從,兼營屯田,國有大事,則調度之,置都指揮使。
後衛:亦至元十六年置。
武衛:至元二十五年,尚書省奏,那海那的以漢軍一萬人,如上都所立虎賁司,營屯田,修城隍。二十六年,樞密院官暗伯奏,以六衛六千人,塔剌海孛可所掌大都屯田三千人,及近路迤南萬戶府一千人,緫一萬人,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掌修治城隍及京師內外工役之事。
左都威衛:至元十六年,世祖以新取到侍衛親軍一萬戶,屬之東宮,立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三十一年,復以屬皇太后,改隆福宮左都威衛使司。至大三年,選其軍之善造作者八百人,立千戶所一及百戶翼八以掌之,而分局造作。皇慶元年,以王平章舊所領軍一千人,立屯田。至治三年,罷匠軍千戶所。
右都威衛:國初,木華黎奉太祖命,收扎剌兒、兀魯、忙兀、納海四投下,以按察兒、孛羅、笑乃○、不裏海拔都兒、闊闊不花五人領探馬赤軍。既平金,隨處鎮守。中統三年,世祖以五投下探馬赤立蒙古探馬赤緫管府。至元十六年,罷其軍,各於本投下應役。十九年,仍令充軍。二十一年,樞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馬赤軍俱屬之東宮,復置官屬如舊。二十二年,改蒙古侍衛親軍指揮使司。三十一年,改隆福宮右都威衛使司。
唐兀衛:至元十八年,阿沙、阿束言:「今年春,奉命緫領河西軍三千人,但其所帶虎符金牌者甚眾,征伐之重,若無官署,何以防閒之。」樞密院以聞,遂立唐兀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緫之。
貴赤衛:至元二十四年立。西域親軍:元貞元年,依貴赤、唐兀二衛例,始立西域親軍都指揮使司。
衛候直都指揮使司:至元元年,裕宗招集控鶴一百三十五人。三十一年,徽政院增控鶴六十五人,立衛候司以領之,且掌儀從金銀器物。元貞元年,皇太后復以晉王校尉一百人隸焉。大德十一年,益以懷孟從行控鶴二百人,升衛候直都指揮使司。至大元年,復增控鶴百人,緫六百人,設百戶所六,以為其屬。至治三年罷之。四年,以控鶴六百三十人,歸於皇后位下,後復置立。
右阿速衛:至元九年,初立阿速拔都達魯花赤,後招集阿速正軍三千餘名,複選阿速揭只揭了溫怯薛丹軍七百人,扈從車駕,掌宿衛城禁,兼營潮河、蘇沽兩川屯田,並供給軍儲。二十三年,為阿速軍南攻鎮巢,殘傷者眾,遂以鎮巢七百戶屬之,並前軍緫為一萬戶,隸前後二衛。至大二年,始改立右衛阿速親軍都指揮使司。
左阿速衛:亦至大二年改立。
隆鎮衛:睿宗在潛邸,嘗於居庸關立南、北口屯軍,徼巡盜賊,各設千戶所。至元二十五年,以南、北口上千戶所緫領之。至大四年,改千戶所為萬戶府,分欽察、唐兀、貴赤、西域、左右阿速諸衛軍三千人,並南、北口、太和嶺舊隘漢軍六百九十三人,屯駐東西四十三處,立十千戶所,置隆鎮上萬戶府以統之。皇慶元年,始改為隆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延祐二年,又以哈兒魯軍千戶所隸焉。至治元年,置蒙古、漢軍籍。
左衛率府:至大元年,命以中衛兵萬人立衛率府,屬之東宮。時仁宗為皇太子,曰:「世祖立五衛,象五方也,其制猶中書之六部,殆不可易。」遂命江南行省萬戶府,選漢軍之精銳者一萬人,為東宮衛兵,立衛率府。延祐四年,改為中翊府,未幾復改為御臨親軍都指揮使司,又以御臨非古典,改為羽林。六年,英宗立為皇太子,復以隸東宮,仍為左衛率府。
右衛率府:延祐五年,以詹事禿滿迭兒所管速怯那兒萬戶府,及迤東、女直兩萬戶府,右翼屯田萬戶府兵,合為右衛率府,隸皇太子位下。
康禮衛:武宗至大三年,定康禮軍籍。凡康禮氏之非者,皆別而黜之,驗其實,始得入籍。及諸侯王阿只吉、火郎撒所領探馬赤,屬康禮氏者,令樞密院康禮衛遣人乘傳,往置籍焉。
忠翊侍衛:至元二十九年,始立屯田府。大德十一年,增軍數,立為大同等處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至大四年四月,皇太后修五台寺,遂移屬徽政院,並以京兆軍三千人增入。延祐元年,改中都威衛使司,仍隸徽政院。至治元年,始改為忠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宗仁衛:至治二年,右丞相拜住奏:「先脫別鐵木叛時,沒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戶,與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戶,清州徹匠二千戶,合為行軍五千,請立宗仁衛以統之。」於是命右丞相拜住緫衛事,給降虎符牌面,如右衛率府,又置行軍千戶所隸焉。
右欽察衛:至元二十三年,依河西等衛例,立欽察衛。至治二年,分為左右兩衛。天曆二年,以本衛屬大都督府。
左欽察衛:亦至治二年立。始至元中立衛時,設行軍千戶十有九所,屯田三所。大德中,置只兒哈郎、鐵哥納兩千戶所。至大元年,復設四千戶所。至是始分為左右二衛,亦屬大都督府。
龍翊侍衛:天曆元年十二月,立龍翊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左欽察衛唐吉失等九千戶隸焉。
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左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右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宣忠斡羅思扈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威武阿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東路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女直侍衛親軍萬戶府。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管女直侍衛親軍萬戶府。鎮守海口侍衛親軍屯儲都指揮使司。宣鎮侍衛。
世祖中統元年四月,諭隨路管軍萬戶,有舊從萬戶三哥西征軍人,悉遣至京師充防城軍:忙古○軍三百一十九人,嚴萬戶軍一千三百四十五人,濟南路軍一百四十人,脫赤剌軍一百四十九人,糺查剌軍一百四十五人,馬緫管軍一百四十四人。
三年十月,諭益都大小管軍官及軍人等:「先李璮懷逆,蒙蔽朝廷恩命,驅駕爾等以為己惠,爾等雖有效過功勞,殊無聞報,一旦泯絕,此非爾等不忠之愆,實李璮懷逆之罪也。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董文炳來奏其詳,言爾等各有願為朝廷出力之語,此復見爾等存忠之久也。今命董文炳仍為山東東路經略使,收集爾等,直隸朝廷,充武衛軍近侍勾當。比及應職,且當守把南邊,堤防外隙,庶內境軍民各得安業。爾等宜益盡心,以圖勛效。」
至元二年十二月,增侍衛親軍一萬人,內選女直軍三千,高麗軍三千,阿海三千,益都路一千。每千人置千戶一員,百人置百戶一員,以領之。仍選丁力壯銳者,以應役焉。
三年五月,帝謂樞密臣曰:「侍衛親軍,非朕命不得發充夫役。修瓊華島士卒,即日放還。」
四年七月,諭東京等路宣撫司,命於所管戶內,以十等為率,於從上第三等戶,簽選侍衛親軍一千八百名。若第三等戶不敷,於第二等戶內簽補。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並其家屬同來,赴中都應役。
十四年五月,以蒙古軍與漢軍相參,備都城內外及萬壽山宿衛,仍以也速不花領圍宿事。
十五年五月,緫管胡翔請還侍衛軍。先是,宿州蘄縣等萬戶府士卒百人,有旨俾充侍衛軍,後從僉省嚴忠范征西川,既而嘉定、重慶、夔府皆下,忠范回軍,留西道。翔上言,從之。九月,以緫管張子良所匿軍二千二百三十二人,充侍衛軍士。
十六年四月,選揚州省新附軍二萬人,充侍衛親軍,並其妻子,遷赴京師。
二十四年十月,緫帥汪惟和選麾下銳卒一千人,請擇昆弟中一人統之,以備侍衛,從之。
成宗元貞四年八月,詔:「蒙古侍衛所管探馬赤軍人子弟,投充諸王位下身役者,悉遵世祖成憲,發還元役充軍。」
大德六年二月,調蒙古侍衛等軍一萬人,往官山住夏。
仁宗延祐六年九月,知樞密院事塔失鐵木兒言:「諸漢人不得點圍宿軍士,圖籍系軍數者,雖御史亦不得預知,此國制也。比者,領圍宿官言,中書命司計李處恭巡視守倉庫軍卒,有曠役者則罪之,以懲其後,使無怠而已。而李司計擅取軍數,菙士卒,在法為過。臣等議,宜自中書與樞密遣人案之,驗實以聞。」制可。七年六月,以紅城中都威衛系掌軍務之司,屬徽政院不便,命遵舊制,俾樞密緫之。
圍宿軍
世祖至元二十六年七月,命大都侍衛軍內,復起一萬人赴上都,以備圍宿。
成宗元貞二年十月,樞密院臣言:「昔大朝會時,皇城外皆無牆垣,故用軍環繞,以備圍宿。今牆垣已成,南北西三畔皆可置軍,獨御酒庫西,地窄不能容。臣等與丞相完澤議,各城門以蒙古軍列衛,及於周橋南置戍樓,以警昏旦。」從之。
武宗至大四年正月,省臣等傳皇太子命,以大朝會調蒙古、漢軍三萬人備圍宿,仍遣使發山東、河北、河南、淮北諸路軍至京師。復命都府、左右翼、右都威衛整器仗車騎。六月,以諸侯王、駙馬等來朝,命發各衛色目、漢軍八百二十六人至上京,復命指揮使也干不花領之。
仁宗皇慶元年六月,命衛率府軍士備圍宿,守隆福宮內外禁門。十一月,樞密院臣言:「皇太后有旨,禁掖門可嚴守衛。臣等議,增置百戶一員,及於欽察、貴赤、西域、唐兀、阿速等衛調軍士九十人,增守諸掖門,復命千戶一員,帥領百戶一員,備巡邏。」從之。延祐三年十月,以諸侯王來朝,命圍宿軍士六千人增至一萬人;復命也了干、禿魯分左右部領其事。十一月,詔圍宿軍士,除舊有者,更增色目軍萬人,以備禁衛。十二月,樞密院臣言:「圍宿軍士不及數,其已發各衛者,地遠至不能如期,可遷刈葦草及青塔寺工役軍先備守衛。其各衛還家軍士,亦發二萬五千人,令備車馬器械,俱會京師。」制可。六年閏八月,命知樞密院事眾嘉領圍宿,發五衛軍代羽林軍士,仍以千戶二員、百戶十員,擇士卒精銳者二百人屬之。
英宗至治元年正月,帝詣石佛寺,以其牆垣疏壞,命副樞術溫台、僉院阿散領圍宿士卒,以備巡邏。八月,東內皇城建宿衛屋二十五楹,命五衛內摘軍二百五十人居之,以備禁衛。
文宗天曆二年二月,樞密院臣言:「去歲嘗奉旨,依先制調軍守把圍宿,此時各翼軍人,皆隨處出征,亦有潰散者,故不及依次調遣,止於右翼侍衛及右都威衛內,發軍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備圍宿。今歲車駕行幸,臣等議於河南、山東兩都府內,起遣未差軍士一千三名,以備扈從。」制可。五月,樞密臣又言:「比奉令旨,放散軍人。臣等議,常制以三月一日放散,六月一日赴限,今放散既遲,可令於八月一日赴限。」從之。
儀仗軍
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上尊號、受冊,告祭天地宗廟,調左、右、中三衛軍五十人為蹕街清路軍。
武宗至大二年十二月,上尊號,百官行朝賀禮,樞密院調軍一千人備儀仗。三年十月,上皇太后尊號,行冊寶禮,用內外儀仗軍數,及防護五色甲馬軍二百人。四年二月,合祭天地、太廟、社稷,用蹕街清道及守內外壝門軍一百八十人,命以圍宿軍為之,事畢還役。七月,以奉迎武宗玉冊祔廟,用清路蹕街軍一百五十人,管軍千戶、百戶各一員。九月,以祭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五十人,千戶、百戶各一員。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天壽節行禮,用內外儀仗軍一千人。
英宗至治元年十一月,命有司選控鶴衛士,及色目、漢軍以備鹵簿儀仗。十二月,定鹵簿隊仗,用軍士二千三百三十人,萬戶、千戶、百戶四十五員。仍議用軍士一千九百五十人,萬戶、千戶、百戶五十九員,以備儀仗。
致和元年六月,以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名,看盆軍一百名,管軍官千戶、百戶各一員。九月,行大禮,用擎執儀仗蒙古、漢軍一千名。
文宗天曆元年十一月,親祭太廟,內外用儀仗並五色甲馬軍一千六百五十名,仍命指揮青山及洪副使攝折衝都尉提調。二年,正旦行禮,用儀仗軍一千人。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名,看守盆軍一百名,管軍千戶、百戶各一員。天壽節行禮,用儀仗軍一千名。皇后冊寶擎執儀仗,用軍一千二百名,軍官四員。
扈從軍
世祖至元十七年三月,發忙古、抄兒赤所領河西軍士,及阿魯黑麾下二百人,入備扈從。
武宗至大二年,太后將幸五台,徽政院官請調軍扈從。省臣議:「昔大太后嘗幸五台,於住夏探馬赤及漢軍內,各起扈從軍三百人,今遵故事。」從之。十一月,樞密院臣言:「去歲六衛漢軍內,以諸處興建工役,故用六千軍士於上都。臣等議,來歲車駕行幸,復令騎卒六千人,備車馬器仗,與步卒二千人扈從。」制可。
看守軍
世祖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以軍守都城外倉。初,大都城內倉敖有軍守之,城外豐閏、豐實、廣貯、通濟四倉無守者。至是收糧頗多,丞相桑哥以為言,乃依都城內倉例,每倉發軍五人守之。十二月,中書省臣言:「樞密院公廨後,有倉貯糧,乞調軍五人看守。」從之。
成宗大德四年二月,調軍五百人,於新浚河內看閘。
武宗至大四年六月,帝御大安閣,樞密院官奏:「嘗奉旨,令各門置軍守備。臣等議,探馬赤軍士去其所戍地遠,卒莫能至,擬發阿速、唐兀等軍,參漢軍用之,各門置五十人。」制可。
仁宗延祐元年閏三月,隆禧院官言:「初,世祖影殿,有軍士守之。今武宗御容於大崇恩福元寺安置,宜依例調軍守衛。」從之。三年二月,嶺北省乞軍守衛倉庫,命於丑漢所屬萬戶三千探馬赤軍內,摘軍三百人與之。
英宗至治元年,增守太廟牆垣軍。初,以衛士軍人共守圍宿,故止用蒙古軍四百人,至是以衛士守內牆垣,其外壖止用軍士,乃增至八百人,復命僉院哈散、院判阿剌鐵木兒領之。四月,敕搠思吉斡節兒八哈失寺內,常令軍士五人守衛。
巡邏軍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丞相鐵木迭兒奏:「每歲既幸上京,於各宿衛中留衛士三百七十人,以備巡邏,今歲多盜賊,宜增百人,以嚴守御。」制可。仍命樞密與中書分領之。延祐七年五月,詔留守司及虎賁司官,親率眾於夜巡邏。
鎮遏軍
仁宗延祐元年閏三月,樞密院官奏:「中書省言,江浙春運糧八十三萬六千二百六十石,取日開洋,前來直沽,請預差軍人鎮遏。」詔依年例,調軍一千名,命右衛副都指揮使伯顏往鎮遏之。三年四月,海運至直沽,樞密院官奏:「今歲軍數不敷,乞調軍士五百人巡鎮。」從之。七年四月,調海運鎮遏軍一千人,如舊制。
鎮戍
元初以武功定天下,四方鎮戍之兵亦重矣。然自其始而觀之,則太祖、太宗相繼以有西域、中原,而攻取之際,屯兵蓋無定向,其制殆不可考也。世祖之時,海宇混一,然後命宗王將兵鎮邊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東據天下腹心,則以蒙古、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盡南海,則名藩列郡,又各以漢軍及新附等軍戍焉。皆世祖宏規遠略,與二三大臣之所共議,達兵機之要,審地理之宜,而足以貽謀於後世者也。故其後江南三行省,嘗以遷調戍兵為言,當時莫敢有變其法者,誠以祖宗成憲,不易於變更也。然卒之承平既久,將驕卒惰,軍政不修,而天下之勢遂至於不可為,夫豈其制之不善哉,蓋法久必弊,古今之勢然也。今故著其調兵屯守之制,而列之為鎮戍焉。
世祖中統元年五月,詔漢軍萬戶,各於本管新舊軍內摘發軍人,備衣甲器仗,差官領赴燕京近地屯駐:萬戶史天澤一萬四百三十五人,張馬哥二百四十人,解成一千七百六十人,糺叱剌四百六十六人,斜良拔都八百九十六人,扶溝馬軍奴一百二十九人,內黃鐵木兒一百四十四人,趙奴懷四十一人,鄢陵勝都古六十五人。十一月,命右三部尚書怯烈門、平章政事趙璧領蒙古、漢軍,於燕京近地屯駐;平章塔察兒領武衛軍一萬人,屯駐北山;漢軍、質子軍及簽到民間諸投下軍,於西京、宣德屯駐。復命怯列門為大都督,管領諸軍勾當,分達達軍為兩路,一赴宣德、德興,一赴興州。其諸萬戶漢軍,則令赴潮河屯守。後復以興州達達軍合入德興、宣德,命漢軍各萬戶悉赴懷來、縉山川中屯駐。
三年十月,詔田德實所管固安質子軍九百十六戶,及平灤州劉不里剌所管質子軍四百戶,還元管地面屯駐。
至元七年,以金州軍八百隸東川統軍司,還成都,忽朗吉軍戍東川。十一年正月,以忙古帶等新舊軍一萬一千人戍建都。調襄陽府生券軍六百人、熟券軍四百人,由京兆府鎮戍鴨池,命金州招討使欽察部領之。十二月,調西川王安撫、楊緫帥軍與火尼赤相合,與丑漢、黃兀剌同鎮守合答之城。
十二年二月,詔以東川新得城寨,逼近夔府,恐南兵來侵,發鞏昌路補簽軍三千人戍之。三月,海州丁安撫等來降,選五州丁壯四千人,守海州、東海。
十三年十月,命別速○、忽別列八都兒二人為都元帥,領蒙古軍二千人、河西軍一千人,守斡端城。
十五年三月,分揚州行省兵,於隆興府初置行省,分兵諸路調遣,江西省軍為最少,至是以南廣地闊,阻山谿之險,命鐵木兒不花領兵一萬人赴之,合元帥塔出軍,以備戰守。四月,詔以伯顏、阿術所調河南新簽軍三千人,還守廬州。六月,命荊湖北道宣慰使塔海調遣夔府諸軍士。七月,詔以塔海征夔軍之還戍者,及揚州、江西舟師,悉付水軍萬戶張榮實將之,守御江中。八月,命江南諸路戍卒,散歸各所屬萬戶屯戍。初,渡江所得城池,發各萬戶部曲士卒以戍之,久而亡命死傷者眾,續至者多不着行伍,至是縱還各營,以備屯戍。安西王相府言:「川蜀既平,城邑山寨洞穴凡八十三所,其渠州禮義城等處凡三十三所,宜以兵鎮守,余悉撤去。」從之。九月,詔發東京、北京軍四百人,往戍應昌府,其應昌舊戍士卒,悉令散歸。十一月,定軍民異屬之制,及蒙古軍屯戍之地。先是,以李璮叛,分軍民為二,而異其屬,後因平江南,軍官始兼民職,遂因之。凡以千戶守一郡,則率其麾下從之,百戶亦然,不便。至是,令軍民各異屬,如初制。士卒以萬戶為率,擇可屯之地屯之,諸蒙古軍士,散處南北及還各奧魯者,亦皆收聚。令四萬戶所領之眾屯河北,阿術二萬戶屯河南,以備調遣,余丁定其版籍,編入行伍,俾各有所屬,遇征伐則遣之。
十六年二月,命萬戶孛術魯敬,領其麾下舊有士卒守湖州。先是,以唐、鄧、均三州士卒二百八十八人屬敬麾下,後遷戍江陵府,至是還之。四月,定上都戍卒用本路元籍軍士。國制,郡邑鎮戍士卒,皆更相易置,故每歲以他郡兵戍上都,軍士罷於轉輸。至是,以上都民充軍者四千人,每歲令備鎮戍,罷他郡戍兵。六月,碉門、魚通及黎、雅諸處民戶,不奉國法,議以兵戍其地。發新附軍五百人、蒙古軍一百人、漢軍四百人,往鎮戍之。七月,以西川蒙古軍七千人、新附軍三千人,付皇子安西王。命闍里鐵木兒以戍杭州軍六百九十人赴京師,調兩淮招討小冢蒙古軍,及自北方回探馬赤軍代之。八月,調江南新附軍五千駐太原,五千駐大名,五千駐衛州。又發探馬赤軍一萬人,及夔府招討張萬之新附軍,俾四川西道宣慰使也罕的斤將之,戍斡端。
十七年正月,詔以他令不罕守建都,布吉○守長河西之地,無令遷易。三月,同知浙東道宣慰司事張鐸言:「江南鎮戍軍官不便,請以時更易置之。」國制,既平江南,以兵戍列城,其長軍之官,皆世守不易,故多與富民樹黨,因奪民田宅居室,蠹有司政事,為害滋甚。鐸上言,以為皆不遷易之弊,請更其制,限以歲月遷調之,庶使初附之民,得以安業也。五月,命樞密院調兵六百人,守居庸關南、北口。七月,敕更代廣州鎮戍士卒。初以丞相伯顏等麾下合必赤軍二千五百人,從元帥張弘范征廣王,因留戍焉。歲久皆貧困,多死亡者。至是,命更代之。復以揚州行省四萬戶蒙古軍,更戍潭州。十月,發炮卒千人入甘州,備戰守。十二月,八番羅甸宣慰司請增戍卒。先是,以三千人戍八番,後征亦奚不薛,分摘其半。至是師還,宣慰司復請益兵,以備戰守,從之。
十八年正月,命萬戶張珪率麾下往就潭州,還其祖父所領亳州士卒,並統之。二月,以合必赤軍三千戍揚州。十月,高麗王並行省皆言,金州、合浦、固城、全羅州等處,沿海上下,與日本正當衝要,宜設立鎮邊萬戶府屯鎮,從之。十一月,詔以征東留後軍,分鎮慶元、上海、澉浦三處上船海口。
十九年二月,命唐兀○於沿江州郡,視便宜置軍鎮戍,及諭鄂州、揚州、隆興、泉州等四省,議用兵戍列城。徙浙東宣慰司於溫州,分軍戍守江南,自歸州以及江陰至三海口,凡二十八所。四月,調揚州合必赤軍三千人鎮泉州。又潭州行省以臨川鎮地接占城及未附黎洞,請立緫管府,一同鎮戍,從之。七月,以隆興、西京軍士代上都戍卒,還西川。先是,上都屯戍士卒,其奧魯皆在西川,而戍西川者,多隆興、西京軍士,每歲轉餉,不勝勞費,至是更之。
二十年八月,留蒙古軍千人戍揚州,余悉縱還。揚州所有蒙古士卒九千人,行省請以三分為率,留一分鎮戍。史塔剌渾曰:「蒙古士卒悍勇,孰敢當,留一千人足矣。」從之。十月,發乾討虜軍千人,增戍福建行省。先是,福建行省以其地險,常有盜負固為亂,兵少不足戰守,請增蒙古、漢軍千人。樞密院議以劉萬奴所領干討虜軍益之。
二十一年四月,詔潭州蒙古軍依揚州例,留一千人,余悉放還諸奧魯。十月,增兵鎮守金齒國,以其地民戶剛狠,舊嘗以漢軍、新附軍三千人戍守,今再調探馬赤、蒙古軍二千人,令藥剌海率赴之。
二十二年二月,詔改江淮、江西元帥招討司為上、中、下三萬戶府,蒙古、漢人、新附諸軍,相參作三十七翼。上萬戶:宿州、蘄縣、真定、沂郯、益都、高郵、沿海,七翼。中萬戶:棗陽、十字路、邳州、鄧州、杭州、懷州、孟州、真州,八翼。下萬戶:常州、鎮江、潁州、廬州、亳州、安慶、江陰水軍、益都新軍、湖州、淮安、壽春、揚州、泰州、弩手、保甲、處州、上都新軍、黃州、安豐、松江、鎮江水軍、建康,二十二翼。每翼設達魯花赤、萬戶、副萬戶各一人,以隸所在行院。
二十四年五月,調各衛諸色軍士五百人於平灤,以備鎮戍。十月,詔以廣東系邊徼之地,山險人稀,兼江西、福建賊徒聚集,不時越境作亂,發江西行省忽都鐵木兒麾下軍五千人,往鎮守之。
二十五年二月,調揚州省軍赴鄂州,代鎮戍士卒。三月,詔黃州、蘄州、壽昌諸軍還隸江淮省。始三處舊置鎮守軍,以近鄂州省,嘗分隸領之,至是軍官以為言,遂仍其舊。遼陽行省言,懿州地接賊境,請益兵鎮戍,從之。四月,調江淮行省全翼一下萬戶軍,移鎮江西省。從皇子脫歡士卒及劉二拔都麾下一萬人,皆散歸各營。十一月,增軍戍咸平府,以察忽、亦兒思合言其地實邊徼,請益兵鎮守,以備不虞故也。
二十六年二月,命萬戶劉得祿以軍五千人,鎮守八番。
二十七年六月,調各行省軍於江西,以備鎮戍,俟盜賊平息,而後縱還。九月,以元帥那懷麾下軍四百人守文州。調江淮省下萬戶府軍於福建鎮戍。十一月,江淮行省言:「先是丞相伯顏及元帥阿術、阿塔海等守行省時,各路置軍鎮戍,視地之輕重,而為之多寡,厥後忙古○代之,悉更其法,易置將吏士卒,殊失其宜。今福建盜賊已平,惟浙東一道,地極邊惡,賊所巢穴,請復還三萬戶以鎮守之。合剌帶一軍戍沿海、明、台,亦怯烈一軍戍溫、處,札忽帶一軍戍紹興、婺州。其寧國、徽州初用土兵,後皆與賊通,今盡遷之江北,更調高郵、泰州兩萬戶漢軍戍之。揚州、建康、鎮江三城,跨據大江,人民繁會,置七萬戶府。杭州行省諸司府庫所在,置四萬戶府。水戰之法,舊止十所,今擇瀕海沿江要害二十二所,分兵閱習,伺察諸盜。錢塘控扼海口,舊置戰艦二十艘,今增置戰艦百艘,海船二十艘。」樞密院以聞,悉從之。
二十八年二月,調江淮省探馬赤軍及漢軍二千人,於脫歡太子側近揚州屯駐。二十九年,以咸平府、東京所屯新附軍五百人,增戍女直地。
三十年正月,詔西征探馬赤軍八千人,分留一千或二千,余令放還。皇子奧魯赤、大王術伯言,切恐軍散釁生,宜留四千,還四千,從之。五月,命思播黃平、鎮遠拘刷亡宋避役手號軍人,以增鎮守。七月,調四川行院新附軍一千人,戍松山。
成宗元貞元年七月,樞密院官奏:「劉二拔都兒言,初鄂州省安置軍馬之時,南面止是潭州等處,後得廣西海外四州、八番洞蠻等地,疆界闊遠,闕少戍軍,復增四萬人。今將元屬本省四翼萬戶軍分出,軍力減少。臣等謂劉二拔都兒之言有理,雖然江南平定之時,沿江安置軍馬,伯顏、阿術、阿塔海、阿里海牙、阿剌罕等,俱系元經攻取之人,又與近臣月兒魯、孛羅等樞密院官同議安置者。乞命通軍事、知地理之人,同議增減安置,庶後無弊。」從之。
二年五月,江浙行省言:「近以鎮守建康、太平保定萬戶府全翼軍馬七千二百一十二名,調屬湖廣省,乞分兩淮戍兵,於本省沿海鎮遏。」樞密院官議:「沿江軍馬,系伯顏、阿術安置,勿令改動,止於本省元管千戶、百戶軍內,發兵鎮守之。」制可。九月,詔以兩廣海外四州城池戍兵,歲一更代,往來勞苦。給俸錢,選良醫,往治其疾病者。命三二年一更代之。
三年二月,調揚州翼鄧新萬戶府全翼軍馬,分屯蘄、黃。
大德元年三月,陝西平章政事脫烈伯領緫帥府軍三千人,收捕西番回,詔留緫帥軍百人及階州舊軍、禿思馬軍各二百人守階州,余軍還元翼。湖廣省請以保定翼萬人,移鎮郴州,樞密院官議:「此翼乃張柔所領征伐舊軍,宜遷入鄂州省屯駐,別調兵守之。」七月,招收亡宋左右兩江土軍千人,從思明上思等處都元帥昔剌不花言也。十一月,河南行省言:「前揚州立江淮行省,江陵立荊湖行省,各統軍馬,上下鎮遏。後江淮省移於杭州,荊湖省遷於鄂州,黃河之南,大江迤北,汴梁古郡設立河南江北行省,通管江淮、荊湖兩省元有地面。近年併入軍馬,通行管領,所屬之地,大江最為緊要,兩淮地險人頑,宋亡之後,始來歸順。當時沿江一帶,斟酌緩急,安置定三十一翼軍馬鎮遏,後遷調十二翼前去江南,余有一十九翼,於內調發,止存元額十分中一二。況兩淮、荊襄自古隘要之地,歸附至今,雖即寧靜,宜慮未然。乞照沿江元置軍馬,遷調江南翼分,並各省所占本省軍人,發還元翼,仍前鎮遏。」省院官議,以為「沿江安置三十一翼軍馬之說,本院無此簿書,問之河南省官孛魯歡,其省亦無樞密院文卷,內但稱至元十九年,伯顏、玉速鐵木兒等共擬其地安置三萬二千軍,後增二千,緫三萬四千,今悉令各省差占及逃亡事故者還充役足矣。又孛魯歡言,去年伯顏點視河南省見有軍五萬二百之上,又若還其占役事故軍人,則共有七八萬人。此數之外,脫歡太子位下有一千探馬赤、一千漢軍,阿剌八赤等哈剌魯亦在其地,設有非常,皆可調用。據各省占役,緫計軍官、軍人一萬三千八百八十一名,軍官二百九名,軍人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名,內漢軍五千五百八十名,新附軍八千二十八名,蒙古軍六十四名。江浙省占役軍官、軍人四千九百五十七名,湖廣省占役軍官、軍人七千六百三名,福建省占役軍官、軍人一千二百七十二名,江西省出征收捕未回新附軍四十九名,悉令還役。」江浙省亦言:「河南行省見占本省軍人八千八百三十三名,亦宜遣還鎮遏。」有旨,兩省各差官赴闕辨議。
二年正月,樞密院臣言:「阿剌、脫忽思所領漢人、女直、高麗等軍二千一百三十六名內,有稱海對陣者,有久戍四五年者,物力消乏,乞於六衛軍內分一千二百人,大同屯田軍八百人,徹里台軍二百人,緫二千二百人往代之。」制可。三月,詔各省合併鎮守軍,福建所置者合為五十三所,江浙所置者合為二百二十七所,江西元立屯軍鎮守二百二十六所,減去一百六十二所,存六十四所。
三年三月,沅州賊人嘯聚,命以毗陽萬戶府鎮守辰州,鎮巢萬戶府鎮守沅州、靖州,上均萬戶府鎮守常德、澧州。
五年三月,詔河南省占役江浙省軍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二名,除洪澤、芍陂屯田外,余令發還元翼。
七年四月,調碉門四川軍一千人,鎮守羅羅斯。
八年二月,以江南海口軍少,調蘄縣王萬戶翼漢軍一百人、甯萬戶翼漢軍一百人、新附軍三百人守慶元,自乃顏來者蒙古軍三百人守定海。
武宗至大二年七月,樞密院臣言:「去年日本商船焚掠慶元,官軍不能敵。江浙省言,請以慶元、台州沿海萬戶府新附軍往陸路鎮守,以蘄縣、宿州兩萬戶府陸路漢軍移就沿海屯鎮。臣等議,自世祖時,伯顏、阿術等相地之勢,制事之宜,然後安置軍馬,豈可輕動。前行省忙古○等亦言,以水陸軍互換遷調,世祖有訓曰:『忙古得非狂醉而發此言!以水路之兵習陸路之伎,驅步騎之士而從風水之役,難成易敗,於事何補。』今欲御備奸宄,莫若從宜於水路沿海萬戶府新附軍三分取一,與陸路蘄縣萬戶府漢軍相參鎮守。」從之。
四年十月,以江浙省嘗言:「兩浙沿海瀕江隘口,地接諸蕃,海寇出沒,兼收附江南之後,三十餘年,承平日久,將驕卒惰,帥領不得其人,軍馬安置不當,乞斟酌衝要去處,遷調鎮遏。」樞密院官議:「慶元與日本相接,且為倭商焚毀,宜如所請,其餘遷調軍馬,事關機務,別議行之。」十二月,雲南八百媳婦、大、小徹里等作耗,調四川省蒙古、漢軍四千人,命萬戶囊加部領,赴雲南鎮守。其四川省言:「本省地方,東南控接荊湖,西北襟連秦隴,阻山帶江,密邇蕃蠻,素號天險,古稱極邊重地,乞於存恤歇役六年軍內,調二千人往。」從之。
仁宗皇慶元年十一月,詔江西省瘴地內諸路鎮守軍,各移近地屯駐。
延祐四年四月,河南行省言:「本省地方寬廣,關係非輕,所屬萬戶府俱於臨江沿淮上下鎮守方面,相離省府,近者千里之上,遠者二千餘里,不測調度,卒難相應。況汴梁系國家腹心之地,設立行省,別無親臨軍馬,較之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等處,俱有隨省軍馬,惟本省未蒙撥付。」樞密院以聞,命於山東河北蒙古軍、河南淮北蒙古軍兩都萬戶府,調軍一千人與之。十一月,陝西都萬戶府言:「碉門探馬赤軍一百五十名,鎮守多年,乞放還元翼。」樞密院臣議:「彼中亦系要地,不宜放還,止令於元翼起遣一百五十名,三年一更鎮守。元調四川各翼漢軍一千名,鎮守碉門、黎、雅,亦令一體更代。」
泰定四年三月,陝西行省嘗言:「奉元建立行省、行台,別無軍府,唯有蒙古軍都萬戶府,遠在鳳翔置司,相離三百五十餘里,緩急難用。乞移都萬戶府於奉元置司,軍民兩便。」及後陝西都萬戶府言:「自大德三年命移司酌中安置,經今三十餘年,鳳翔離大都、土番、甘肅俱各三千里,地面酌中,不移為便。」樞密議:「陝西舊例,未嘗提調軍馬,況鳳翔置司三十餘年,不宜移動。」制可。十二月,河南行省言:「所轄之地,東連淮、海,南限大江,北抵黃河,西接關陝,洞蠻草賊出沒,與民為害。本省軍馬俱在瀕海沿江安置,遠者二千,近者一千餘里,乞以炮手、弩軍兩翼,移於汴梁,並各萬戶府摘軍五千名,設萬戶府隨省鎮遏。」樞密院議:「自至元十九年,世祖命知地理省院官共議,於瀕海沿江六十三處安置軍馬。時汴梁未嘗置軍,揚州衝要重地,置五翼軍馬並炮手、弩軍。今親王脫歡太子鎮遏揚州,提調四省軍馬,此軍不宜更動。設若河南省果用軍,則不塔剌吉所管四萬戶蒙古軍內,三萬戶在黃河之南、河南省之西,一萬戶在河南省之南,脫別台所管五萬戶蒙古軍俱在黃河之北、河南省東北,阿剌鐵木兒、安童等兩侍衛蒙古軍在河南省之北,共十一衛翼蒙古軍馬,俱在河南省周圍屯駐。又本省所轄一十九翼軍馬,俱在河南省之南,沿江置列。果用兵,即馳奏於諸軍馬內調發。」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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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志第四十八  兵三 馬政
西北馬多天下,秦、漢而下,載籍蓋可考已。元起朔方,俗善騎射,因以弓馬之利取天下,古或未之有。蓋其沙漠萬里,牧養蕃息,太僕之馬,殆不可以數計,亦一代之盛哉。
世祖中統四年,設群牧所,隸太府監。尋升尚牧監,又升太僕院,改衛尉院。院廢,立太僕寺,屬之宣徽院。後隸中書省,典掌御位下、大斡耳朵馬。其牧地,東越耽羅,北逾火里禿麻,西至甘肅,南暨雲南等地,凡一十四處,自上都、大都以至玉你伯牙、折連怯呆兒,周回萬里,無非牧地。
馬之群,或千百,或三五十,左股烙以官印,號大印子馬。其印,有兵古、貶古、闊卜川、月思古、斡欒等名。牧人曰哈赤、哈剌赤;有千戶、百戶,父子相承任事。自夏及冬,隨地之宜,行逐水草,十月各至本地。朝廷歲以九月、十月遣寺官馳驛閱視,較其多寡,有所產駒,即烙印取勘,收除見在數目,造蒙古、回回、漢字文冊以聞,其緫數蓋不可知也。凡病死者三,則令牧人償大牝馬一,二則償二歲馬一,一則償牝羊一,其無馬者以羊、駝、牛折納。
太廟祀事暨諸寺影堂用乳酪,則供牝馬;駕仗及宮人出入,則供尚乘馬。車駕行幸上都,太僕卿以下皆從,先驅馬出健德門外,取其肥可取乳者以行,汰其羸瘦不堪者還於群。自天子以及諸王百官,各以脫羅氈置撒帳,為取乳室。車駕還京師,太僕卿先期遣使征馬五十醞都來京師。醞都者,承乳車之名也。既至,俾哈赤、哈剌赤之在朝為卿大夫者,親秣飼之,日釀黑馬乳以奉玉食,謂之細乳。每醞都,牝馬四十。每牝馬一,官給芻一束、菽八升。駒一,給芻一束、菽五升。菽貴,則其半以小稻充。自諸王百官而下,亦有馬乳之供,醞都如前之數,而馬減四之一,謂之粗乳。芻粟要旬取給於度支,寺官亦以旬詣閒廄閱肥瘠。又自世祖而下山陵,各有醞都,取馬乳以供祀事,號金陵擠馬,越五年,盡以與守山陵使者。
凡御用位下、正宮位下、隨朝諸色目人員,甘肅、土番、耽羅、雲南、占城、蘆州、河西、亦奚卜薛、和林、斡難、怯魯連、阿剌忽馬乞、哈剌木連、亦乞里思、亦思渾察、成海、阿察脫不罕、折連怯呆兒等處草地,內及江南、腹里諸處,應有系官孳生馬、牛、駝、驢、羊點數之處,一十四道牧地,各千戶、百戶等名目如左:
東路折連怯呆兒等處,玉你伯牙、上都周圍,哈剌木連等處,阿剌忽馬乞等處,斡斤川等處,阿察脫不罕,甘州等處,左手永平等處,右手固安州等處,雲南亦奚卜薛,蘆州,益都,火里禿麻,高麗耽羅國。
一,折連怯呆兒等處御位下:折連怯呆兒地哈剌赤千戶買買、買的、撒台、怯兒八思、闊闊來、塔失鐵木兒、哈剌那海、伯要○、也兒的思、撒的迷失、教化、太鐵木兒、塔都、也先、木薛肥、不思塔八、不兒都、麻失不顏台、撒敦。按赤、忽里哈赤千戶下百戶脫脫木兒。兀魯兀內土阿八剌哈赤闊闊出。徹徹地撒剌八。薛里溫你里溫斡脫忽赤哈剌鐵木兒。哈思罕地僧家奴。玉你伯牙斷頭山百戶哈只。
一,玉你伯牙等處御位下:玉你伯牙地哈剌赤百戶忽兒禿哈、兀都蠻、燕鐵木兒、暗出忽兒、也先禿滿、玉龍鐵木兒、月思哥、明里不蘭。
大斡耳朵位下:乞剌里郭羅赤馬某等。哈里牙兒苟赤別鐵木兒。伯只剌苟赤阿藍答兒。阿察兒伯顏苟赤教化的等。塔魯內亦兒哥赤、塔里牙赤等。伯只剌阿塔赤忽兒禿哈。桃山太師月赤察兒分出鐵木兒等。伯顏只魯干阿塔赤禿忽魯等。玉你伯牙奴禿赤、火你赤。
一,哈剌木連等處御位下:阿失溫忽都地八都兒。希徹禿地吉兒○。哈察木敦。火石腦兒哈塔、咬羅海牙、撒的。換撒里真按赤哈答。須知忽都哈剌赤別乞。軍腦兒哈剌赤火羅思。玉龍○徹。雲內州拙里牙赤昌罕。察罕腦兒欠昔思。棠樹兒安魯罕。石頭山禿忽魯。牙不罕你里溫脫脫木兒。開成路黑水河不花。
大斡耳朵位下:完者。
一,阿剌忽馬乞等處御位下:阿剌忽馬乞地哈剌赤百戶按不憐、干鐵哥、火石鐵木兒、末赤、卯罕、不蘭奚、孛羅罕。怯魯連地哈剌赤千戶床八失,百戶怯兒的、小薛干、別鐵列不作、孛羅、串都、也速、典列、坦的里、也里迷失、忙兀鷿。斡難地蘭盞兒、未者、哈只不花等。
大斡耳朵位下:阿剌忽馬乞按灰等。闊苦地闊赤斤等。
一,斡斤川等處御位下:斡斤川地哈剌赤千戶月魯、阿剌鐵木兒、塔塔塔察兒。拙里牙赤斡羅孫,馬塔哈兒哈地哈剌為千戶當失、燕忽里,歡差太難。闊闊地兀奴忽赤忙兀○。怯魯連八剌哈赤八兒麻思。
大斡耳朵位下:馬塔哈兒哈怯連口只兒哈忽。
一,阿察脫不罕等處御位下:阿察脫不罕地哈赤守納。斡川札馬昔寶赤忙哥撒兒。火羅罕按赤禿忽赤。青海後火義罕塔兒罕、按赤也先。黃兀兒不剌按赤末兒哥、忽林失。應里哥地按赤哈丹、忽台迷失。應吉列古哈剌赤不魯。亦兒渾察西哈剌赤。答蘭速魯哈剌赤八隻吉兒。哈兒哈孫不剌哈剌赤阿兒禿。
大斡耳朵位下:怯魯連火你赤塔剌海。
一,甘州等處御位下:口千子哈剌不花一所。奧魯赤一所。阿剌沙阿蘭山兀都蠻。亦不剌金一所。寬徹干。塔塔安地普安。勝回地劉子緫管。闊闊思地太鐵木兒等。甘州等處楊住普。撥可連地撒兒吉思。只哈禿屯田地安童一所。哈剌班忽都拙里牙赤耳眉。
一,左手永平等處御位下:永平地哈剌赤千戶六十。樂亭地拙里牙赤、阿都赤、答剌赤迷里迷失,亦兒哥赤馬某撒兒答。香河按赤定住、亦馬赤速哥鐵木兒。河西務愛牙赤孛羅○。漷州哈剌赤脫忽察。桃花島青昔寶赤赤班等。大斡耳朵位下:河西務玉提赤百戶馬札兒。
一,右手固安州四怯薛八剌哈赤平章那懷為長:固安州哈剌赤脫忽察,哈赤忽里哈赤、按赤不都兒。真定昔寶赤脫脫。左衛哈剌赤塔不○。青州哈剌赤阿哈不花。涿州哈剌赤不魯哈思。
一,雲南亦奚卜薛鐵木兒不花為長。一,蘆州。一,益都哈剌赤忽都鐵木兒。一,火里禿麻太勝忽兒為長。一,高麗耽羅。
屯田
古者寓兵於農,漢、魏而下,始置屯田為守邊之計。有國者善用其法,則亦養兵息民之要道也。國初,用兵征討,遇堅城大敵,則必屯田以守之。海內既一,於是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資軍餉。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為慮蓋甚詳密矣。大抵芍陂、洪澤、甘、肅、瓜、沙,因昔人之制,其地利蓋不減於舊;和林、陝西、四川等地,則因地之宜而肇為之,亦未嘗遺其利焉。至於雲南八番,海南、海北,雖非屯田之所,而以為蠻夷腹心之地,則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是而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矣。今故著其建置增損之概,而內外所轄軍民屯田,各以次列焉。
樞密院所轄
左衛屯田: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調樞密院二千人,於東安州南、永清縣東荒土及本衛元占牧地,立屯開耕,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戶所,為軍二千名,為田一千三百一十頃六十五畝。
右衛屯田: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調本衛軍二千人,於永清、益津等處立屯開耕,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戶所。其屯軍田畝之數,與左衛同。
中衛屯田:世祖至元四年,於武清、香河等縣置立。十一年,以各屯地界,相去百餘里,往來耕作不便,遷於河西務、荒莊、楊家口、青台、楊家白等處。其屯軍之數,與左衛同,為田一千三十七頃八十二畝。
前衛屯田:世祖至元十五年九月,以各省軍人備侍衛者,於霸州、保定、涿州荒閒地土屯種,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戶所。屯軍與左衛同,為田一千頃。
後衛屯田:置立歲月與前衛同。後以永清等處田畝低下,遷昌平縣之太平莊。泰定三年五月,以太平莊乃世祖經行之地,營盤所在,春秋往來,牧放衛士頭匹,不宜與漢軍立屯,遂罷之,止於舊立屯所,耕作如故。屯軍與左衛同,為田一千四百二十八頃一十四畝。
武衛屯田:世祖至元十八年,發迤南軍人三千名,於涿州、霸州、保定、定興等處置立屯田,分設廣備、萬益等六屯,別立農政院以領之。二十二年,罷農政院為司農寺,自後與民相參屯種。二十五年,別立屯田萬戶府,分管屯種軍人。二十六年,以屯軍屬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兼領屯田事。仁宗皇慶元年,改屬衛率府,後復歸之武衛。英宗至治元年,命以廣備、利民二千戶軍人所耕地土,與左衛率府忙古○屯田千戶所互相更易。屯軍三千名,為田一千八百四頃四十五畝。
左翼屯田萬戶府:世祖至元二十六年二月,罷蒙古侍衛軍從人之屯田者,別以斡端、別十八里回還漢軍,及大名、衛輝兩翼新附軍,與前、後二衛迤東還戍士卒合併屯田,設左、右翼屯田萬戶府以領之。遂於大都路霸州及河間等處立屯開耕,置漢軍左右手二千戶、新附軍六千戶所,為軍二千五十一名,為田一千三百九十九頃五十二畝。
右翼屯田萬戶府:其置立歲月,與左翼同。成宗大德元年十一月,發真定軍人三百名,於武清縣崔黃口增置屯田。仁宗延祐五年四月,立衛率府,以本府屯田並屬詹事院,後復歸之樞密,分置漢軍千戶所三,別置新附軍千戶所一,為軍一千五百四十人,為田六百九十九頃五十畝。
忠翊侍衛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十一月,命各萬戶府,摘大同、隆興、太原、平陽等處軍人四千名,於燕只哥赤斤地面及紅城周回,置立屯田,開耕荒田二千頃,仍命西京宣慰司領其事,後改立大同等處屯儲萬戶府以領之。成宗大德十一年,改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仍領屯田。武宗至大四年,以黃華嶺新附屯田軍一千人並歸本衛,別立屯署。是年,改大同侍衛為中都威衛,屬之徽政院,分屯軍二千置弩軍翼,止以二千人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戶所,黃華嶺新附軍屯如故。仁宗延祐二年,遷紅城屯軍於古北口、太平莊屯種。五年,復簽中都威衛軍八百人,於左都威衛所轄地內,別立屯署。七年十二月,罷左都威衛及太平莊、白草營等處屯田,復於紅城周回立屯,仍屬中都威衛。英宗至治元年,始改為忠翊侍衛,屯田如故,為田二千頃。後移置屯所,不知其數。
左、右欽察衛屯田:世祖至元二十四年,發本衛軍一千五百一十二名,分置左右手屯田千戶所,及欽察屯田千戶所,於清州等處屯田。英宗至治二年,始分左、右欽察衛,以左右手屯田千戶所分屬之。文宗天曆二年,創立龍翊侍衛,復以隸焉。為軍左手千戶所七百五名,右手千戶所四百三十七名,欽察千戶所八百名。為田左手千戶所一百三十七頃五十畝,右手千戶所二百一十八頃五十畝,欽察千戶所三百頃。
左衛率府屯田:武宗至大元年六月,命於大都路漷州武清縣及保定路新城縣置立屯田。英宗至治元年,以武衛與左衛率府屯田地界,相離隔絕,不便耕作,命以兩衛屯地互更易之,分置三翼屯田千戶所,為軍三千人,為田一千五百頃。
宗仁衛屯田:英宗至治二年八月,發五衛漢軍二千人,於大寧等處創立屯田,分置兩翼屯田千戶所,為田二千頃。
宣忠扈衛屯田:文宗至順元年十二月,命收聚訖一萬斡羅斯,給地一百頃,立宣忠扈衛親軍萬戶府屯田,依宗仁衛例。
大司農司所轄
永平屯田緫管府:世祖至元二十四年八月,以北京採取材木百姓三千餘戶,於灤州立屯,設官署以領其事,為戶三千二百九十,為田一萬一千六百一十四頃四十九畝。
營田提舉司:不詳其建置之始,其設立處所在大都漷州之武清縣,為戶軍二百五十三,民一千二百三十五,析居放良四百八十,不蘭奚二百三十二,火者一百七十口,獨居不蘭奚一十二口,黑瓦木丁八十二名,為田三千五百二頃九十三畝。
廣濟署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二年正月,以崔黃口空城屯田,歲澇不收,遷於清、滄等處。後大司農寺以尚珍署舊領屯夫二百三十戶歸之,既又遷濟南、河間五百五十戶,平灤、真定、保定三路屯夫四五百十戶,併入本屯,為戶共一千二百三十,為田一萬二千六百頃三十八畝。
宣徽院所轄
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緫官府:世祖至元十六年,募民開耕漣、海州荒地,官給禾種,自備牛具,所得子粒官得十之四,民得十之六,仍免屯戶徭役,屢欲中廢不果。二十七年,所轄提舉司一十九處,並為十二。其後再並,止設八處,為戶一萬一千七百四十三,為田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三頃三十九畝。
豐閏署: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創立於大都路薊州之豐閏縣,為戶八百三十七,為田三百四十九頃。
寶坻屯:世祖至元十六年,簽大都屬邑編民三百戶,立屯於大都之寶坻縣,為田四百五十頃。
尚珍署:世祖至元二十三年,置立於濟寧路之兗州,為戶四百五十六,為田九千七百一十九頃七十二畝。
腹里所轄軍民屯田
大同等處屯儲緫管屯田:成宗大德四年,以西京黃華嶺等處田土頗廣,發軍民九千餘人,立屯開耕。六年,始設屯儲軍民緫管萬戶府。十一年,放罷漢軍還紅城屯所,止存民夫在屯。仁宗時,改萬戶府為緫管府,為戶軍四千二十,民五千九百四十五,為田五千頃。
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屯田:世祖至元十七年十二月,月兒魯官人言:「近於滅捏怯土、赤納赤、高州、忽蘭若班等處,改置驛傳,臣等議,可於舊置驛所設立屯田。」從之。二十八年,發虎賁親軍二千人入屯。二十九年,增軍一千,凡立三十四屯,於上都置司,為軍三千人,佃戶七十九,為田四千二百二頃七十九畝。
嶺北行省屯田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並和林阿剌○元領軍一千人入五條河。成宗元貞元年,摘六衛漢軍一千名,赴稱海屯田。大德三年,以五條河漢軍悉併入稱海。仁宗延祐三年,罷青海屯田,復立屯於五條河。六年,分揀蒙古軍五千人,復屯田青海。七年,命依世祖舊制,稱海、五條河俱設屯田,發軍一千人於五條河立屯。英宗時,立屯田萬戶府,為戶四千六百四十八,為田六千四百餘頃。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屯田
大寧路海陽等處打捕屯田所: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以大寧、遼陽、平灤諸路拘刷漏籍、放良、孛蘭奚人戶,及僧道之還俗者,立屯於瑞州之西瀕海荒地開耕,設打捕屯田緫管府。成宗大德四年,罷之,止立打捕屯田所,為戶元撥並召募共一百二十二,為田二百三十頃五十畝。
浦峪路屯田萬戶府:世祖至元二十九年十月,為蠻軍三百戶、女直一百九十戶,於咸平府屯種。三十年,命本府萬戶和魯古○領其事,仍於茶剌罕、剌憐等處立屯。三十一年,罷萬戶府屯田。仁宗大德二年,撥蠻軍三百戶屬肇州蒙古萬戶府,止存女直一百九十戶,依舊立屯,為田四百頃。
金復州萬戶府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五月,發新附軍一千二百八十一戶,於忻都察置立屯田。二十六年,分京師應役新附軍一千人,屯田哈思罕關東荒地。三十年,以玉龍帖木兒、塔失海牙兩萬戶新附軍一千三百六十戶,併入金復州,立屯耕作,為戶三千六百四十一,為田二千五百二十三頃。
肇州蒙古屯田萬戶府:成宗元貞元年七月,以乃顏不魯古赤及打魚水達達、女直等戶,於肇州旁近地開耕,為戶不魯古赤二百二十戶,水達達八十戶,歸附軍三百戶,續增漸丁五十二戶。
河南行省所轄軍民屯田
南陽府民屯:世祖至元二年正月,詔孟州之東,黃河之北,南至八柳樹、枯河、徐州等處,凡荒閒地土,可令阿術、阿剌罕等所領士卒,立屯耕種,並摘各萬戶所管漢軍屯田。六年,以攻襄樊軍餉不足,發南京、河南、歸德諸路編民二萬餘戶,於唐、鄧、申、裕等處立屯。八年,散還元屯戶,別簽南陽諸色戶計,立營田使司領之。尋罷,改立南陽屯田緫管府。後復罷,止隸有司,為戶六千四十一,為田一萬六百六十二頃七畝。
洪澤萬戶府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三年,立洪澤南北三屯,設萬戶府以統之。先是,江淮行省言:「國家經費,糧儲為急,今屯田之利,無過兩淮,況芍陂洪澤皆漢、唐舊嘗立屯之地,若令江淮新附漢軍屯田,可歲得糧百五十餘萬石。」至是從之。三十一年,罷三屯萬戶,止立洪澤屯田萬戶府以統之。其置立處所,在淮安路之白水塘、黃家疃等處,為戶一萬五千九百九十四名,為田三萬五千三百一十二頃二十一畝。
芍陂屯田萬戶府:世祖至元二十一年二月,江淮行省言:「安豐之芍陂,可溉田萬餘頃,乞置三萬人立屯。」中書省議:「發軍士二千人,姑試行之。」後屯戶至一萬四千八百八名。
德安等處軍民屯田緫管府:世祖至元十八年,以各翼取到漢軍,及各路拘收手號新附軍,分置十屯,立屯田萬戶府。三十一年,改立緫管府,為民九千三百七十五名,軍五千九百六十五名,為田八千八百七十九頃九十六畝。
陝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軍民屯田
陝西屯田緫管府:世祖至元十一年正月,以安西王府所管編民二千戶,立櫟陽、涇陽、終南、渭南屯田。十八年,立屯田所。十九年,以軍站屯戶拘收為怯憐口戶計,放還而無所歸者,籍為屯戶,立安西、平涼屯田,設提領所以領之。二十九年,立鳳翔、鎮原、彭原屯田,放罷至元十年所簽接應成都、延安軍人,置立民屯,設立屯田所,尋改為軍屯,令千戶所管領。三十年,復更為民屯,為戶鳳翔一千一百二十七戶;鎮原九百一十三戶;櫟陽七百八十六戶,後存六百五十戶;涇陽六百九十六戶,後存六百五十八戶;彭原一千二百三十八戶;安西七百二十四戶,後存二百六十二戶;平涼二百八十八戶;終南七百七十一戶,後存七百一十三戶;渭南八百一十一戶,後存七百六十六戶。為田鳳翔九十頃一十二畝,鎮原四百二十六頃八十五畝,櫟陽一千二十頃九十九畝,涇陽一千二十頃九十九畝,彭原五百四十五頃六十八畝,安西四百六十七頃七十八畝,平涼百一十五頃二十畝,終南九百四十三頃七十六畝,渭南一千二百二十二頃三十一畝。
陝西等處萬戶府屯田:世祖至元十九年二月,以盩厔南系官荒地,發歸附軍,立孝子林、張馬村軍屯。二十年,以南山把口子巡哨軍人八百戶,於盩厔之杏園莊、寧州之大昌原屯田。二十一年,發文州鎮戍新附軍九百人,立亞柏鎮軍屯,復以燕京戍守新附軍四百六十三戶,於德順州之威戎立屯開耕。為戶孝子林屯三百一戶,張馬村屯三百一十三戶,杏園莊屯二百三十三戶,大昌原屯四百七十四戶,亞柏鎮屯九百戶,威戎屯四百六十三戶。為田孝子林二十三頃八十畝,張馬村七十三頃八十畝,杏園莊一百一十八頃三十畝,大昌原○百五十八頃七十九畝,亞柏鎮二百六十八頃五十九畝,威戎一百六十四頃八十畝。
貴赤延安緫管府屯:世祖至元十九年,以拘收贖身、放良、不蘭奚及漏籍戶計,於延安路探馬赤草地屯田,為戶二千二十七,為田四百八十六頃。
甘肅等處行中書省轄所軍民屯田
寧夏等處新附軍萬戶府屯田:世祖至元十九年三月,發迤南新附軍一千三百八十二戶,往寧夏等處屯田。二十一年,遣塔塔里千戶所管軍人九百五十八戶屯田,為田一千四百九十八頃三十三畝。
管軍萬戶府屯田:世祖至元十八年正月,命肅州、沙州、瓜州置立屯田。先是,遣都元帥劉恩往肅州諸郡,視地之所宜,恩還言宜立屯田,遂從之。發軍於甘州黑山子、滿峪、泉水渠、鴨子翅等處立屯,為戶二千二百九十,為田一千一百六十六頃六十四畝。
寧夏營田司屯田:世祖至元八年正月,簽發己未年隨州、鄂州投降人民一千一百七戶,往中興居住。十一年,編為屯田戶,凡二千四百丁。二十三年,續簽漸丁,得三百人,為田一千八百頃。
寧夏路放良官屯田:世祖至元十一年,從安撫司請,以招收放良人民九百四戶,編聚屯田,為田四百四十六頃五十畝。
亦集乃屯田:世祖至元十六年,調歸附軍人於甘州,十八年,以充屯田軍。二十二年,遷甘州新附軍二百人,往屯亦集乃合即渠開種,為田九十一頃五十畝。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屯田
贛州路南安寨兵萬戶府屯田:成宗大德二年正月,以贛州路所轄信豐、會昌、龍南、安遠等處,賊人出沒,發寨兵及宋舊役弓手,與抄數漏籍人戶,立屯耕守,以鎮遏之,為戶三千二百六十五,為田五百二十四頃六十八畝。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屯田
汀、漳屯田:世祖至元十八年,以福建調軍糧儲費用,依腹里例,置立屯田,命管軍緫管鄭楚等,發鎮守士卒年老不堪備征戰者,得百有十四人,又募南安等縣居民一千八百二十五戶,立屯耕作。成宗元貞三年,命於南詔、黎、畬各立屯田,摘撥見戍軍人,每屯置一千五百名,及將所招陳吊眼等餘黨入屯,與軍人相參耕種。為戶汀州屯一千五百二十五名,漳州屯一千五百一十三名。為田汀州屯二百二十五頃,漳州屯二百五十頃。
高麗國立屯
高麗屯田:世祖至元七年創立,是時東征日本,欲積糧餉,為進取之計,遂以王綧、洪茶丘等所管高麗戶二千人,及發中衛軍二千人,合婆娑府、咸平府軍各一千人,於王京東寧府、鳳州等一十處,置立屯田,設經略司以領其事,每屯用軍五百人。
四川行省所轄軍民屯田二十九處
廣元路民屯:世祖至元十三年,從利州路元帥言,廣元實東西兩川要衝,支給浩繁,經理系官田畝,得九頃六十畝,遂以褒州刷到無主人口,偶配為十戶,立屯開種。十八年,發新得州編民七十七戶屯田,為戶共八十七。
敘州宣撫司民屯:世祖至元十一年,命西蜀四川經略使起立屯田。十五年,簽長寧軍、富順州等處編民四百七十五戶,立屯耕種。十九年,續簽一百六十戶。二十年,敘州簽民一千九百戶。二十五年,富順州復簽民六百八戶,增人舊屯。二十七年,取勘析出屯戶,得二百八十四。成宗元貞二年,復放罷站戶一千一十七戶,依舊屯田。緫之為戶四千四百四十四。
紹慶路民屯:世祖至元十九年,於本路未當差民戶內,簽二十三戶,置立屯田。二十年,於彭水縣籍管萬州寄戶內,簽撥二十戶。二十一年,簽彭水縣未當差民戶三十二戶增入。二十六年,屯戶貧乏者多負逋,復簽彭水縣編民一十六戶補之。為戶九十一。
嘉定路民屯:世祖至元十九年,簽亡宋編民四戶,置立屯田。成宗元貞元年,撥成都義士軍八戶增入。為戶一十二。順慶路民屯:世祖至元十二年,簽順慶民三千四百六十八戶,置立屯田。十九年,復於民戶內,差撥一千三百三十六戶置民屯。二十年,復簽二百一十二戶增入。緫之五千一十六戶。
潼州府民屯:世祖至元十一年,簽本府編民及義士軍二千二百二十四戶,立屯。十三年,復簽民一百四十二戶。二十一年,行省遣使於遂寧府擇監夫之老弱廢疾者,得四十六戶,簽充屯戶。緫之二千四百一十二戶。
夔路緫管府民屯:世祖至元十一年置,累簽本路編民至五千二十七戶,續於新附軍內簽老弱五十六戶增入。
重慶路民屯:世祖至元十一年置,累於江津、巴縣、瀘州、忠州等處,簽撥編民二千三百八十七戶,並召募,共三千五百六十六戶。
成都路民屯:世祖至元十三年,簽陰陽人四十戶,辦納屯糧。二十二年,續簽瀘州編民九十七戶,充屯田戶。三十一年,續簽千戶高德所管民一十四戶。保寧萬戶府軍屯:世祖至元二十六年,保寧府言:「本管軍人,一戶或二丁三丁,父兄子弟應役,實為重並,若又遷於
成都屯種,去家隔遠,逃匿必多。乞令本府在營士卒,及夔路守鎮軍人,止於保寧沿江屯種。」從之。簽軍一千二百名。二十七年,發屯軍一百二十九人,從萬戶也速迭兒西征,別簽漸丁軍人入屯,為戶一千三百二十九名,為田一百一十八頃二十七畝。
敘州等處萬戶府軍屯:成宗元貞二年,改立敘州軍屯,遷遂寧屯軍二百三十九人,於敘州宣化縣喁口上下荒地開耕,為田四十一頃八十三畝。
重慶五路守鎮萬戶府軍屯:仁宗延祐七年,發軍一千二百人,於重慶路三堆、中嶆、趙市等處屯耕,為田四百二十頃。
夔路萬戶府軍屯: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從四川行省議,除沿邊重地,分軍鎮守,余軍一萬人,命官於成都諸處擇膏腴地,立屯開耕,為戶三百五十一人,為田五十六頃七十畝,凡創立十四屯。
成都等路萬戶府軍屯:於本路崇慶州義興鄉楠木園置立,為戶二百九十九人,為田四十二頃七十畝。
河東陝西等路萬戶府軍屯:置立於灌州之青城、陶壩及崇慶州之大柵頭等處,為戶一千三百二十八名,為田二百八頃七畝。
廣安等處萬戶府軍屯:置立於成都路崇慶州之七寶壩,為戶一百五十名,為田二十六頃二十五畝。保寧萬戶府軍屯:置立於崇慶州晉原縣之金馬,為戶五百六十四名,為田七十五頃九十五畝。
敘州萬戶府軍屯:置立於灌州之青城,為戶二百二十一名,為田三十八頃六十七畝。
五路萬戶府軍屯:置立於成都路崇慶州之大柵鎮孝感鄉及灌州青城縣之懷仁鄉,為戶一千一百六十一名,為田二百三頃一十七畝。
興元金州等處萬戶府軍屯:置立於崇慶州晉原縣孝感鄉,為戶三百四十四名,為田五十六頃。
隨路八都萬戶府軍屯:置立於灌州青城、溫江縣,為戶八百三十二名,為田一百六十二頃五十七畝。
舊附等軍萬戶府軍屯:置立於灌州青城縣、崇慶州等處,為戶一千二名,為田一百二十九頃五十畝。
炮手萬戶府軍屯:置立於灌州青城縣龍池鄉,為戶九十六名,為田一十六頃八十畝。
順慶軍屯:置立於晉原縣義興鄉、江源縣將軍橋,為戶五百六十五名,為田九十八頃八十七畝。
平陽軍屯:置立於灌州青城、崇慶州大柵頭,為戶三百九十八名,為田六十九頃六十五畝。
遂寧州軍屯:為戶二千名,為田三百五十頃。嘉定萬戶府軍屯:世祖至元二十一年,摘蒙古、漢軍及嘉定新附軍三百六十人,於崇慶州、青城等處屯田。二十八年,還之元翼,止余屯軍一十三名,為田二頃二十七畝。
順慶等處萬戶府軍屯:世祖至元二十六年,發軍於沿江下流漢初等處屯種,為戶六百五十六名,為田一百一十四頃八十畝。
廣安等處萬戶府軍屯:世祖至元二十七年,撥廣安舊附漢軍一百一十八名,於新明等處立屯開耕,為田二十頃六十五畝。
雲南行省所轄軍民屯田一十二處
威楚提舉司屯田:世祖至元十五年,於威楚提舉鹽使司拘刷漏籍人戶充民屯,本司就領其事,與中原之制不同,為戶三十三,為田一百六十五雙。
大理金齒等處宣尉司都元帥府軍民屯:世祖至元十二年,命於所轄州縣拘刷漏籍人戶,得二千六十有六戶,置立屯田。十四年,簽本府編民四百戶益之。十八年,續簽永昌府編民一千二百七十五戶增入。二十六年,立大理軍屯,於爨僰軍內撥二百戶。二十七年,復簽爨僰軍人二百八十一戶增入。二十八年,續增一百一十九戶。緫之民屯三千七百四十一戶,軍屯六百戶,為田軍民己業二萬二千一百五雙。
鶴慶路軍民屯田:世祖至元十二年,簽鶴慶路編民一百戶立民屯。二十七年,簽爨僰軍一百五十二戶立軍屯,為田軍屯六百八雙,民屯四百雙,俱己業。
武定路緫管府軍屯:世祖至元二十七年,以雲南戍軍糧餉不足,於和曲、祿勸二州爨僰軍內,簽一百八十七戶,立屯耕種,為田七百四十八雙。
威楚路軍民屯田:世祖至元十二年,立威楚民屯,拘刷本路漏籍人戶,得一千一百雙。二十七年,始立屯軍,於本路爨僰軍內簽三百九十九戶,內一十五戶官給荒田六十雙,余戶自備己業田一千五百三十六雙。
中慶路軍民屯田:世祖至元十二年,置立中慶民屯,於所屬州縣內拘刷漏籍人戶,得四千一百九十七戶,官給田一萬七千二十二雙,自備己業田二千六百二雙。二十七年,始立軍屯,用爨僰軍人七百有九戶,官給田二百三十四雙,自備己業田二千六百一雙。
曲靖等處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軍民屯田:世祖至元十二年,立曲靖路民屯,拘刷所轄州郡諸色漏籍人戶七百四十戶立屯。十八年,續簽民一千五百戶增入,其所耕之田○官給一千四百八十雙,自備己業田三千雙。十二年,立澂江民屯,所簽屯戶 與曲靖同,凡一千二百六十戶。二十六年,始立軍屯,於爨僰軍內簽一百六十九戶。二十七年,復簽二百二十六戶增入。十二年,立仁德府民屯,所簽屯戶○與澂江同 凡八十戶官給田一百六十雙。二十六年,始立軍屯,簽爨僰軍四十四戶。二十七年,續簽五十六戶增入○所耕田畝四百雙,俱系軍人己業。
烏撒宣慰司軍民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七年,立烏撒路軍屯,以爨僰軍一百一十四戶屯田。又立東川路民屯,屯戶亦系爨僰軍人,八十六戶,皆自備己業。
臨安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軍民屯田:世祖至元十二年,立臨安民屯二處,皆於所屬州縣拘刷漏籍人戶開耕。宣慰司所管民屯三百戶,田六百雙。本路所管民屯二千戶,田三千四百雙。二十七年,續立爨僰軍屯,為戶二百八十八,為田一千一百五十二雙。
梁千戶翼軍屯:世祖至元三十年,梁王遣使詣雲南行省言,以漢軍一千人置立屯田。三十一年,發三百人備鎮戍巡邏,止存七百人,於烏蒙屯田,後遷於新興州,為田三千七百八十九雙。
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軍民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七年,立會通民屯,屯戶系爨僰土軍二戶。十六年,立建昌民屯,撥編民一百四戶。二十三年,發爨僰軍一百八十戶,立軍屯。是年,又立會川路民屯,發本路所轄州邑編民四十戶。十六年,立德昌路民屯,發編民二十一戶。二十年,始立軍屯,發爨僰軍人一百二十戶。
烏蒙等處屯田緫管府軍屯:仁宗延祐三年,立烏蒙軍屯。先是雲南行省言:「烏蒙乃雲南咽喉之地,別無屯戍軍馬,其地廣闊,土脈膏腴,皆有古昔屯田之跡,乞發畏吾兒及新附漢軍屯田鎮遏。」至是從之。為戶軍五千人,為田一千二百五十頃。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屯田三處
海北海南道宣慰司都元帥府民屯:世祖至元三十年,召募民戶並發新附士卒,於海南、海北等處置立屯田。成宗元貞元年,以其地多瘴癘,縱屯田軍二千人還各翼,留二千人與召募民之屯種。大德三年,罷屯田萬戶府,屯軍悉令還役,止令民戶八千四百二十八戶屯田,瓊州路五千一十一戶,雷州路一千五百六十六戶,高州路九百四十八戶,化州路八百四十三戶,廉州路六十戶。為田瓊州路二百九十二頃九十八畝,雷州路一百六十五頃五十一畝,高州路四十五頃,化州路五十五頃二十四畝,廉州路四頃八十八畝。
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撞兵屯田:成宗大德二年,黃聖許叛,逃之交趾,遺棄水田五百四十五頃七畝。部民有呂瑛者,言募牧蘭等處及融慶溪洞徭、撞民丁,於上浪、忠州諸處開屯耕種。十年,平大任洞賊黃德寧等,以其地所遺田土,續置藤州屯田。為戶上浪屯一千二百八十二戶,忠州屯六百一十四戶,那扶屯一千九戶,雷留屯一百八十七戶,水口屯一千五百九十九戶。續增藤州屯,二百八頃一十九畝。
湖南道宣慰司衡州等處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五年,調德安屯田萬戶府軍士一千四百六十七名,分置衡州之清化、永州之烏符、武岡之白倉,置立屯田。二十七年,募衡陽縣無土產居民,得九戶,增入清化屯。為戶清化屯軍民五百九戶;烏符屯軍民五百戶,白倉屯同。為田清化屯一百二十頃一十九畝,烏符屯一百三頃五十畝,白倉屯八十六頃九十二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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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6-18 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元史  卷一百0一‧志第四十九  兵四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驛傳之譯名也。蓋以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有重於此者焉。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其給驛傳璽書,謂之鋪馬聖旨。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為信,銀字者次之;內則掌之天府,外則國人之為長官者主之。其官有驛令,有提領,又置脫脫禾孫於關會之地,以司辨詰,皆緫之於通政院及中書兵部。而站戶闕乏逃亡,則又以時簽補,且加賑恤焉。於是四方往來之使,止則有館舍,頓則有供帳,饑渴則有飲食,而梯航畢達,海宇會同,元之天下,視前代所以為極盛也。今故著其驛政之大者,然後紀各省水陸凡若干站,而遼東狗站,亦因以附見雲。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鋪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各站俱置米倉,站戶每年一牌內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諭隨路官員並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驛馬者,亦論罪。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顏色、絲線、酒食、米粟、段匹、鷹准,但系御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驛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長行馬使臣齎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幹當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擬宿頓處批支。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內,選堪中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雙,於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戶取二丁,及家屬於立站去處安置。
五年八月,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地畝,全納地稅。」
至元六年二月,詔:「各道憲司,如緫管府例,每道給鋪馬札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緫管府在城驛,設官二員,於見役人員內選用;州縣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內別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隨路見設緫站官罷之。」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八年正月,中書省議:「鋪馬札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數目,復以省印覆之,庶無疑惑。」因命今後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驛史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給馬數目,省印印訖,別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齎札子,從脫脫禾孫辨詰,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緫管府驗之。」
十一年十月,命隨處站赤,直隸各路緫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十七年二月,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干軍務者,方許馳驛。余者自濟州水站為始,並令乘船往來。」
十八年閏八月,詔:「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隨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閒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十九年四月,詔給各處行省鋪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驗田糧及七十石者,准當站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隨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來,多為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致站赤損弊,乞換補站戶。」從之。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緫之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給各處鋪馬札子:荊湖、占城等處本省一十道,荊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轄路分一十六處,每處二道;山東運司二道;河間運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轄路分七處,每處二道;司農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轄順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兩處宣撫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頓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鹽雜支增鈔二分,通作三分,經過減半。從者每名支米一升,經過減半。九月,給阿里海牙所治之省鋪馬聖旨十道,所轄宣慰司二處,各三道。
二十二年四月,給陝西行省並各處宣慰司、行工部等處鋪馬札子一百二十六道。
二十三年四月,福建、東京兩行省各給圓牌二面。奧魯赤出使交趾,先給圓牌二面,今再增二面,於脫歡太子位下給發。南京行省起馬三十匹,給圓牌二面。創立三處宣慰司,給札子起馬三十匹。
二十四年四月,增給尚書省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並先給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五月,揚州省言:「徐州至揚州水馬站,兩各分置,夏月水潦,使臣勞苦。請徙馬站附並水站一處安置,馳驛者白日馬行,夜則經由水路,況站戶皆是水濱居止者,庶幾官民兩便。」從之。七月,給中興路、陝西行省、廣東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鋪馬聖旨一十三道。
二十五年正月,腹里路分三十八處,年銷祗應錢不敷,增給鈔三千九百八十一錠,並元額七千一百六十九錠,緫中統鈔一萬一千一百五十錠,分上下半年給降。二月,命南方站戶,以糧七十石出馬一匹為則,或十石之下八九戶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兩三戶共之,惟求稅糧僅足當站之數,不至多余,卻免其一切雜泛差役。若有納糧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請獨當站馬一匹者聽之。五月,增給遼陽行省鋪馬札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給鋪馬聖旨二十四道,增給札子六道。
二十六年正月,給光祿寺鋪馬札子四道。二月,從沿海鎮守官蔡澤言,以舊有水軍二千人,於海道置立水站。三月,給海道運糧萬戶府鋪馬聖旨五道。四月,四川紹慶路給鋪馬札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龍興行省增給鋪馬聖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儲峙提舉司給降二道。八月,給遼東宣慰司鋪馬聖旨五道,大理、金齒宣慰司四道。九月,增給西京宣慰司鋪馬札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轄浙東道宣慰司三道,紹興路緫管府給降二道,甘肅行省所轄亦集乃緫管府、沙州、肅州三路給六道。十一月,增給甘肅行省鋪馬聖旨七道。
二十七年正月,增給陝西行省鋪馬聖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給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給營田提舉司鋪馬聖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轄徽州路水道不通,給鋪馬聖旨二道。
二十八年六月,隨處設站官二員,大都至上都置司吏三名,余設二名,祗應頭目、攢典各一名。站戶及百者,設百戶一名。七月,詔各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依軍戶例,兼管站赤奧魯,非奉通政院明文,不得擅科差役。十二月,增給省除之任官鋪馬聖旨三百五十道。
二十九年三月,命通政院分官四員,於江南四省整理站赤,給印與之。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洞蠻來朝,立安撫司於其地,給鋪馬聖旨二道。三月,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增給鋪馬聖旨起馬五匹。五月,給淘金運司鋪馬聖旨起馬五匹,大司農司起馬二十匹。六月,江浙行省言:「各路遞運站船,若止以六戶供船一艘,除苗不過十四五石,力寡不能當役。請令各路除苗不過元額二十四石,自六戶之上,或至十戶,通融簽撥。」從之。八月,給劉二拔都兒圓牌三面,鋪馬聖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給濟南府鹽運司鋪馬聖旨一道。
三十一年六月,給福建運司鋪馬聖旨起馬五匹。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各處站赤合用祗應官錢,多不依時撥降,又或數少不給,遂令站戶輸當庫子,陪備應辦。莫若驗使臣起數,實支官錢,所在官司,依時撥降,令各站提領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似為便益。」詔都省定議行之。
十年,從江浙省言,命站官仍領祗待,選站戶之有餘糧者,以充庫子,止設一名,上下半年更代,就准本戶里正、主首身役。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給嘉興、松江、瑞州三路及汴梁等處管民緫管府,鋪馬聖旨各三道。
四年三月,詔拘收各衙門鋪馬聖旨,命中書省定議以聞。省臣言:「始者站赤隸兵站,後屬通政院,今通政院怠於整治,站赤消乏,合依舊命兵部領之。」制可。四月,中書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今右丞相鐵木迭兒等議,漢地之驛,命兵部領之,其鐵烈干、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閏七月,復立通政院,領蒙古站赤。八月,詔:「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腹里路分,衝要水陸站赤,設提領二員、司吏二名。其餘閒慢驛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員。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凡濫設官吏頭目人等,盡罷之。」十一月,給中政院鋪馬聖旨二十道。
仁宗皇慶二年四月,增給陝西行台鋪馬聖旨八道。延祐元年六月,中書省臣言:「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鋪馬聖旨三百餘道。至大四年,凡聖旨皆納之於翰林院,以金字圓牌不敷,增置五十面。蓋圓牌遣使,初為軍情大事而設,不宜濫給,自今求給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從之。(延祐元年)十月,沙、瓜州立屯儲緫管萬戶府,給鋪馬聖旨六道。
五年十月,中書兵部言:「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札,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所領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戶,比之軍民,體非輕細。奈何俸祿不給,三年一更,貪邪得以自縱。今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從之。
七年四月,詔蒙古、漢人站,依世祖舊制,悉歸之通政院。十一月,從通政院官請,詔腹里、江南漢地站赤,依舊制,命各路達魯花赤、緫管提調,州縣官勿得預。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賑給怗里干、木憐、納憐等一百一十九站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錠,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站赤,每加津濟,至此為最盛。
中書省所轄腹里各路站赤,緫計一百九十八處:陸站一百七十五處,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車一千六十九輛,牛一千九百八十二隻,驢四千九百八頭。水站二十一處,船九百五十隻,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隻,驢三百九十四頭,羊五百口。牛站二處,牛三百六隻,車六十輛。
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七十九處,該一百九十六站:陸站一百六處,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車二百一十七輛,牛一百九十二隻,驢五百三十四頭。水站九十處,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
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二十處:陸站一百五處,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牛五千二百五十九隻。狗站一十五處,元設站戶三百,狗三千隻,後除絕亡倒死外,實在站戶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隻。
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二百六十二處:馬站一百三十四處,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轎站三十五處,轎一百四十八乘。步站一十一處,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戶。水站八十二處,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
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五十四處:馬站八十五處,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轎二十五乘。水站六十九處,船五百六十八隻。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緫計一百七十三處:陸站一百處,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車七十輛,牛五百四十五隻,坐轎一百七十五乘,臥轎三十乘。水站七十三處,船五百八十隻。
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陸站八十處,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水站一處,船六隻。
四川行中書省所轄:陸站四十八處,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頭。水站八十四處,船六百五十四隻,牛七十六頭。
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隻。水站四處,船二十四隻。
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脫脫禾孫馬站六處,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頭,驢一百七十一頭,羊六百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設弓手,以防盜也。內而京師,有南北兩城兵馬司,外而諸路府所轄州縣,設縣尉司、巡檢司、捕盜所,皆置巡軍弓手,而其數則有多寡之不同。職巡邏,專捕獲。官有綱運及流徙者至,則執兵仗導送,以轉相授受。外此則不敢役,示專其職焉。
世祖中統五年,隨州府驛路設置巡馬及馬步弓手,驗民戶多寡,定立額數。除本管頭目外,本處長官兼充提控官。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有公事急速及喪病產育之類,則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贖元寶鈔一貫。州縣城池相離遠處,其間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戶以上者,設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須完備,令本縣長官提調。不及二十戶者,依數差補。若無村店去處,或五七十里,創立聚落店舍,亦須及二十戶數。其巡軍別設,不在戶數之內。關津渡口,必當設立店舍弓手去處,不在五七十里之限。於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斡脫、窯冶諸色人等戶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役,與免本戶合著差發,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卻於九十九戶內均攤。若有失盜,勒令當該弓手,定立三限盤捉,每限一月。如限內不獲,其捕盜官,強盜停俸兩月,竊盜一月。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一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下,竊盜一十七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下,竊盜二十七下。如限內獲賊,數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議:「隨路戶數,多寡不同,兼軍站不該差發,似難均攤。擬合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戶計內,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本戶合當差發稅銀,卻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軍,其所轄州縣合設弓手,俱於本路包銀等戶選丁多強壯者充,驗各處州縣戶數多寡、驛程緊慢設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備。
八年,御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閒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弓手數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盜防轉,不得別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各主捕盜之任。南城三十二處,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處,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賊巡馬,先令執持悶棍以行,賊眾多有弓箭,反致巡軍被傷。今議給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縣五副,各令置備防盜。」從之。
仁宗延祐二年,從江南行御史台請,以各處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罷之,還當民役,別於相應戶內補換。
急遞鋪兵
古者置郵而傳命,示速也。元制,設急遞鋪,以達四方文書之往來,其所系至重,其立法蓋可考焉。
世祖時,自燕京至開平府,復自開平府至京兆,始驗地里遠近,人數多寡,立急遞站鋪。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則設一鋪,於各州縣所管民戶及漏籍戶內,簽起鋪兵。
中統元年,詔:「隨處官司,設傳遞鋪驛,每鋪置鋪丁五人。各處縣官,置文簿一道付鋪,遇有轉遞文字,當傳鋪所即注名件到鋪時刻,及所轄轉遞人姓名,置簿,令轉送人取下鋪押字交收時刻還鋪。本縣官司時復照刷,稽滯者治罪。其文字,本縣官司絹袋封記,以牌書號。其牌長五寸,闊一寸五分,以綠油黃字書號。若系邊關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鎖,於上重別題號,及寫某處文字,發遣時刻,以憑照勘遲速。其匣子長一尺,闊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紅字書號。已上牌匣俱系營造小尺,上以千字文為號,仍將本管地境、置立鋪驛卓望地名,遞相傳報。」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各路緫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每季親行提點。州縣亦委有俸末職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輕者笞四十贖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緫管府提點官比緫管減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決。鋪兵鋪司,痛行斷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闕少鋪司鋪兵。凡有遞轉文字到,鋪司隨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鋪兵,裹以軟絹包袱,更用油絹卷縛,夾版束系,齎小回曆一本,作急走遞,到下鋪交割附歷訖,於回曆上令鋪司驗到鋪時刻,並文字緫計角數,及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或亂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鋪司畫字,回還。若有違犯,易為挨問。隨路鋪兵,不許顧人領替,須要本戶少壯人力正身應役。每鋪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屑一座,並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歷二本。每遇夜,常明燈燭。其鋪兵每名備夾版、鈴攀各一付,纓槍一,軟絹包袱一,油絹三尺,蓑衣一領,回曆一本。各處往來文字,先用淨檢紙封裹於上,更用厚夾紙印信封皮。各路承發文字人吏,每日逐旋發放,及將承發到文字,驗視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批寫字樣,分朗附簿。
九年,左補闕祖立福合言:「諸路急遞鋪台,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國家設官署名字,必須吉祥者為美,宜更定之。」遂更為通遠鋪。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遞鋪時,取不能當差貧戶,除其差發充鋪兵,又不敷者,於漏籍戶內貼補。今富人規避差發,求充鋪兵,乞擇其富者,令充站戶,站戶之貧者,卻充鋪兵。」從之。
二十八年,中書省定議:「近年入遞文字,封緘雜亂,發遣無時,今後省部並諸衙門入遞文字,其常事皆付承發司隨所投下去處,類為一緘。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為一緘。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別置匣子發遣,其匣子入遞,隨到即行。鋪司須能附寫文歷,辨定時刻,鋪兵須壯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隨即易換。」
三十一年,大都設置緫急遞鋪提領所,降九品銅印,設提領三員。
英宗至治三年,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記司吏內差充,使之專督其事。一歲之內,能盡職者,從優補用;不能者,提調官量輕重罪之。
凡鋪卒皆腰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齎文書以行。夜則持炬火,道狹則車馬者,負荷者,聞鈴避諸旁,夜亦以驚虎狼也。響及所之鋪,則鋪人出以俟其至。囊板以護文書不破碎、不襞積,折小漆絹以御雨雪,不使濡濕之。及各鋪得之,則又展轉遞去。
鷹房捕獵
元制自御位及諸王,皆有昔寶赤,蓋鷹人也。是故捕獵有戶,使之致鮮食以薦宗廟,供天庖,而齒革羽毛,又皆足以備用,此殆不可闕焉者也。然地有禁,取有時,而違者則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親幸近郊,縱鷹隼搏擊,以為游豫之度,謂之飛放。故鷹房捕獵,皆有司存。而打捕鷹房人戶,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蘭奚、還俗僧道,與凡曠役無賴者,乃招收亡宋舊役等戶為之。其差發,除納地稅、商稅,依例出軍等六色宣課外,並免其雜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屬御位下及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及世祖時,行尚書省嘗重定其籍,厥後永為定製焉。
御位下打捕鷹房官:一所,權官張元,大都路寶坻縣置司,元額七十七戶。一所,王阿都赤,世襲祖父職,掌十投下、中都、順天、真定、宣德等路諸色人匠打捕等戶,元額一百四十七戶。一所,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民戶達魯花赤石抹也先,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一十七戶。一所,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官李脫歡怗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二百二十八戶。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人匠等戶達魯花赤黃也速○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五十戶。一所,管領鷹房打捕人匠等戶達魯花赤移剌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五十七戶。一所,宣授管領打捕鷹房等戶達魯花赤阿八赤,世襲祖父職,元額三百五十五戶。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人戶達魯花赤寒食,世襲祖父職,元額二百四十三戶。
諸王位下:汝寧王位下,管領民匠打捕鷹房等戶官,元額二百一戶。普賽因大王位下,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達魯花赤都緫管府,元額七百八十戶。
天下州縣所設獵戶:腹里打捕戶,緫計四千四百二十三戶。河東宣慰司打捕戶,五百九十八戶。晉寧路打捕戶,三百三十二戶。大同路打捕戶,一十五戶。冀寧路打捕戶,二百五十一戶。上都留守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一百戶。益都路打捕戶,四十三戶。濟南路打捕戶,三十六戶。般陽路二十一戶。東平路三十四戶。曹州八十四戶。德州一十戶。濮州三十一戶。泰安州五戶。東昌路一戶。真定路九十一戶。順德路一十九戶。廣平路一十九戶。冠州五戶。恩州二戶。彰德三十七戶。衛輝路一十六戶。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戶。保定路三十一戶。河間路二百五十二戶。隨路提舉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戶。河間鷹戶府二百七十六名。都緫管府七百五十六戶。
遼陽大寧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百五十九戶。東平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九戶。隨州德安河南襄陽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一百七十二戶。扠捕提領所捕戶,四十戶。高麗鷹房緫管捕戶,二百五十戶。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一千一百四十二戶。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百二十一戶。河北河南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戶。隨路打捕鷹房緫管捕戶,一百五十九戶。真定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十戶。淮安路鷹房官捕戶,四十七戶。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十二戶。
宣徽院管轄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緫管府司屬打捕衙門,提舉司十處,千戶所一處,緫一萬四千三百二戶。淮安提舉司八百五十八戶。安東提舉司九百一十二戶。招泗提舉司四百六十五戶。鎮巢提舉司二千五百四十戶。蘄黃提舉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戶。通泰提舉司七百四十九戶。塔山提舉司六百四十四戶。魚網提舉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戶。打捕手號軍上千戶所打捕軍,六百四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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