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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休竹客

[二十四史] 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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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志第二十一  樂下 宗廟樂歌 殿庭樂歌 鼓吹導引曲 采茨曲
禘祫親饗,皇帝入門,宮縣無射宮昌寧之曲:(出、入步武同。)惟時昇平,禮儀肇興。鳴鑾至止,穆穆造庭。百辟卿士,恪謹迎承。恭款祖考,神宇攸寧。
皇帝升殿,登歌夾鍾宮昌寧之曲:(升階及將還板位,皆同登歌。)笙鏞既陳,罍樽在戶。升降有容,惟規惟矩。恭敬明神,上儀交舉。永言保之,承天之祜。
皇帝盥洗,宮縣無射宮昌寧之曲:惟水之功,潔淨精微。洗爵奠斝,於德有輝。皇皇穆穆,宗廟之威。宜其感格,福祉交歸。
皇帝降階,宮縣無射宮昌寧之曲:於皇神宮,象天清明。有來肅肅,相維公卿。禮儀卒度,君子攸寧。孔時孔惠,綏我思成。
迎神,宮縣來寧之曲。黃鐘宮三奏,大呂角二奏,大蔟征二奏,應鐘羽二奏,詞同:八音克諧,百禮具舉。明德維清,至誠永慕。神之格思,雲軿風馭。來止來臨,千祀燕處。
司徒引俎,宮縣無射宮豐寧之曲:維牲維犧,齊明致祠。我將我享,吉蠲奉之。博碩肥腯,神嗜為宜。千秋歆此,永綏黔黎。
始祖酌獻,宮縣無射宮大元之曲:惟酒既清,惟殽既馨。苾芬孝祀,在廟之庭。羞於皇祖,來燕來寧。象功昭德,先祖是聽。
德皇帝,大熙之曲:萬方欣戴,鴻業創基。瑤源垂裕,綿瓞重熙。式崇毖祀,爰考成規。籩豆有楚,益臻皇儀。
安皇帝,大安之曲:爰圖造邦,載德其昌。皇儀允穆,誕集嘉祥。明誠昭格,積厚流光。秪嚴清廟,鍾石琅琅。
獻祖,大昭之曲:惟聖興邦,經始之初。鳩民化俗,還定攸居。迪德純儉,志規遠圖。時哉顯祀,精誠有孚。
昭祖,大成之曲:天啟璇源,貽慶定基。率義為勇,施德為威。耀武拓境,功烈巍巍。永昌皇祚,均福黔黎。
景祖,大昌之曲:丕顯鴻烈,基緒隆昌。聖期誕集,邦宇斯張。尊嚴廟祏,昭格休祥。煌煌縟典,億載彌光。
世祖,大武之曲:桓桓伐功,天監其明。惟威震疊,惟德綏寧。神策無遺,鴻圖以興。曾孫孝祀,遹昭厥成。
肅宗,大明之曲:於皇神人,武烈文謨。左右世祖,懷柔掃除。威震遐邇,化漸蟲魚。垂光綿永,成帝之孚。
穆宗,大章之曲:烝哉文祖,欽聖弘淵。慈愛忠信,典策昭然。歆此明祀,繁祉綿綿。時純熙矣,流慶萬年。
康宗,大康之曲:惟明惟聽,曄曄神功。儀刑世業,昭格上穹。持盈孝孫,薦芳斯豐。錫我祉福,皇化益隆。
太祖,大定之曲:功超殷周,德配唐虞。天人協應,平統寰區。開祥垂裕,肇基永圖。明明天子,敬承典謨。
太宗,大惠之曲:巍巍德鴻,無為端扆。祚承神功,究馴俗媺。清宮緝熙,孝毖時祀。欽奠羞誠,犧樽嘉旨。
熙宗,大同之曲:昭顯令德,神基丕承。對越在天,享用躋升。於穆清廟,來燕來寧。神其醉止,惟欽克誠。
睿宗,大和之曲:皇祖開基,周武殷湯。猗歟聖考,嗣德彌光。啟佑洪緒,長發其祥。嚴恭廟享,萬世烝嘗。
世宗,大鈞之曲:神之來思,甫登於堂。祼圭有瓚,秬鬯芬芳。巍巍先功,啟祐無疆。萬年肆祀,孝心不忘。
顯宗,大寧之曲:於皇神宮,有嚴惟清。吉蠲孝祀,惟神之寧。對越在天,綏我思誠。敷祐億年,邦家之慶。
章宗,大隆之曲:兩紀踐阼,萬方寧康。文經天地,武服遐荒。禮備制定,德隆業昌。居歆典祀,億載無疆。
宣宗,大慶之曲:猗歟聖皇,三代之英。功光先後,德被群生。牲粢惟馨,鼓鍾其鏗。神兮來思,歆於克誠。
文舞退,武舞進,宮縣無射宮肅寧之曲:明明先皇,神武維揚。開基垂統,萬世無疆。干戚象功,威儀有光。神保是饗,昭哉降康。
亞終獻,無射宮肅寧之曲:涓辰之休,昭祀惟恭。威儀陟降,惟禮是從。籩豆靜嘉,於論鼓鍾。惟皇受祉,監斯德容。
皇帝飲福,登歌夾鍾宮福寧之曲:犧牲充潔,粢盛馨香。來格來享,精神用彰。飲此純禧,簡簡穰穰。文明天子,萬壽無疆。
徹豆,登歌夾鍾宮豐寧之曲:孝祀肅睦,明德以薦。樂奏九成,禮終三獻。百辟卿士,進徹以時。小大稽首,神保聿歸。
送神,宮縣黃鐘宮來寧之曲:潔茲牛羊,清茲酒醴。三獻攸終,神既燕喜。神之去兮,載錫繁祉。萬壽無疆,永保禋祀。
郊祀前,朝享太廟樂歌。
皇帝入門,宮縣無射宮昌寧之曲:郊將升禋,廟當告虔。錫鑾戾止,孝實奉先。祀事斯舉,有序無愆。祗見祖考,神意懽然。
皇帝升殿,登歌夾鍾宮昌寧之曲:皇皇天子,升自阼階。奠見祖禰,肅然有懷。百禮已洽,八音克諧。既昌且寧,萬福沓來。
迎神,宮縣來寧之曲。黃鐘宮三奏,大呂角二奏,太蔟征二奏,應鐘羽二奏,詞同:以實應天,報本反始。潔粢豐盛,禮先肆祀。風馬雲車,神之吊矣。來止來宜,而燕翼子。
皇帝盥洗,宮縣無射宮昌寧之曲:有水於罍,有巾於篚。帨手拭爵,圭袞有煒。玄酒大羹,德馨維菲。萬年昌寧,皇皇負扆。
皇帝陞階,宮縣無射宮昌寧之曲:(降階,同。)巍巍京師,有嚴神宮。聖主戾止,多士雲從。來享來獻,肅肅其容。將昭大報,庸示推崇。
司徒奉俎,宮縣無射宮豐寧之曲:陳其犧牲,惟純與精。苾芬孝祀,於昭克誠。不疾瘯蠡,或剝或亨。洋洋在上,以交神明。
始祖酌獻,宮縣大元之曲:猗歟初基,兆我王跡。其命維新,貽謀丕赫。綿綿瓜瓞,國步日辟。堂構之成,焜煌今昔。
獻祖,大昭之曲:以聖繼興,成王之孚。民從其化,咸奠攸居。清廟觀德,猗歟偉歟。金石備樂,以奉神娛。
昭祖,大成之曲:東夷不庭,皇祖震怒。神武削平,貽厥聖緒。猶室有基,垣墉乃樹。億萬斯年,天保孔固。
景祖,大昌之曲:於皇藝祖,其智如神。修法施令,百度惟新。疆宇日廣,海隅咸賔。功高德厚,耀耀震震。
世祖,大武之曲:於皇先王,昭假於天。長駕遠馭,麾斥無前。王業猶生,孫謀有傳。圓壇展禮,敢先告虔。
肅宗,大明之曲:猗歟前人,簡惠昭融。相我世祖,成茲伐功。敷佑來葉,帝圖其隆。將修熙事,先款神宮。
穆宗,大章之曲:仁慈忠信,惟祖之休。功光岐下,跡掩商丘。言瞻清廟,懷想前修。神其來格,歆茲庶羞。
康宗,大康之曲:猗歟前王,惠我無疆。儀刑典法,日靖四方。永言孝思,於乎不忘。昭告大祀,祗率舊章。
太祖,大定之曲:天生聦明,俾乂蒸人。惟此二國,為我驅民。撻彼威武,萬邦咸賔。明昭大報,推而配神。
太宗,大惠之曲:維清緝熙,於昭明德。我其收之,駿奔萬國。南郊肇修,大典增飾。清廟吉蠲,純禧申錫。
睿宗,大和之曲:維時祖功,肇開神基。昭哉聖考,其德增輝。上動天監,明命攸歸。謀貽翼子,無疆之辭。
文舞退,武舞進,宮縣肅寧之曲:先皇開基,比跡殷湯。功加天下,武德彌光。容舞象成,干戈戚揚。於昭報本,懷哉不忘。
亞終獻,宮縣肅寧之曲:於皇宗祊,朝獻維時。芬芬酒醴,棣棣威儀。誠則有餘,神之格思。神孫千億,神其相之。
皇帝飲福,登歌夾鍾宮福寧之曲:皇皇穆穆,丕承丕基。躬親於禋,載肅載祗。對越在天,神歆其誠。於以飲酒,如川之增。
徹豆,登歌夾鍾宮豐寧之曲:物維其時,既豐且旨。苾苾德馨,或將或肆。神之居歆,洽於百禮。於萬斯年,穰穰介祉。
送神,宮縣黃鐘宮來寧之曲:濟濟多儀,皇皇雅奏。獻終反爵,薦余徹豆。神監昭回,有秩斯祐。無疆之福,申錫厥後。
昭德皇后別廟,郊祀前薦享,登歌樂曲。
初獻盥洗,夷則宮肅寧之曲:神無常享,時歆精誠。惟誠惟潔,感通神明。先事盥滌,注茲清冷。巾篚既奠,尊彝薦馨。
初獻升、降殿,中呂宮嘉寧之曲:有來肅肅,登降以敬。粲粲袨服,鏘鏘佩聲。金石節奏,既協且平。其儀不忒,乃終有慶。
司徒奉俎,奏夷則宮豐寧之曲:馨我黍稷,潔我牲牷。降升有節,薦是吉蠲。工祝致告,威儀肅然。神之吊矣,元吉其旋。
酌獻,奏夷則宮儀坤之曲:俔天之妹,坤德利貞。圓丘有事,先薦以誠。我酒既旨,我殽既盈。神其居饗,福祿來成。
徹豆,奏中呂宮豐寧之曲:明昭祀事,舊典無違。樂既雲闋,神其聿歸。禮之克成,神保斯饗。於萬斯年,迓續丕貺。
祫禘有司攝事。
初獻盥洗,宮縣無射宮肅寧之曲:祀事之大,齊栗為先。潔精以獻,沃盥於前。既灌以升,乃薦豆籩。神其感格,歆于吉蠲。
升自西階,登歌奏夾鍾宮嘉寧之曲:(余並同親祀。)國有太宮,合食以禮。躋階肅肅,降陛濟濟。鏘然純音,節乃容止。神之格思,永綏福履。
時享,攝事登歌樂章。
初獻盥洗,無射宮肅寧之曲:酌彼行潦,維挹其清。潔齊以祀,祀事昭明。顯允辟公,沃盥乃升。神之至止,歆於克誠。
初獻升殿,夾鍾宮嘉寧之曲:(余同親祀,惟不用宮縣。)濟濟在庭,祗薦有序。雍容令儀,旋規折矩。爰徂於基,鳴珮接武。敬恭神明,來寧來處。
昭德皇后時享,登歌樂章。
初獻盥洗,無射宮肅寧之曲:時祀有章,禮備樂舉。爰潔其盥,亦豐其俎。俯仰升降,中規中矩。神其來格,百福是與。
初獻升殿,夾鍾宮嘉寧之曲:(三獻及司徒降,同。)假哉神宮,神宮有侐。惟時吉蠲,登降翼翼。歌鐘鏘煌,笙磬翕繹。於昭肅恭,靈釐來格。
司徒奉俎,無射宮豐寧之曲:宮庭枚枚,鐘磬喤喤。既儀圭鬯,既奠膋薌。齊莊奉饋,籩豆大房。靈之右饗,流慶無疆。
酌獻,無射宮儀坤之曲:於皇坤德,作合乾儀。塗山懿範,京室芳徽。容聲如在,典祀惟時。神其克享,薦祉來宜。
亞終獻,無射宮儀坤之曲:嘉羞實俎,高張在庭。申獻合禮,(終獻改申為三。)坤德儀刑。神其是聽,用鬯清明。清明既鬯,來享來寧。
徹豆,夾鍾宮豐寧之曲:禮成於終,神心禗禗。膋蕭發馨,樂闋獻已。徒馭孔多,靈輿載轙。青玄悠悠,歸且億矣。
宣孝太子別廟,登歌樂章。初獻升殿,夾鍾宮承安之曲:有腯斯牲,有馨斯齊。美哉洋洋,升降以禮。禮容既莊,樂亦諧止。神之格思,式歆明祀。
酌獻,無射宮和寧之曲:於惟光靈,孝德昭宣。高麗有奕,來寧來燕。於薦惟祫,既時既蠲。從我烈祖,載享億年。
亞終獻,和寧之曲:金石和奏,豆籩惟豐。祠宮奉事,齊敬精衷。笙吟伊浦,鶴駐緱峯。是保是饗,靈德無窮。
徹豆,夾鍾宮和安之曲:寢成奕奕,今茲其時。明稱肇祀,將禮之儀。侯安以懌,羞嘉且時。樂闋獻已,神其饗思。
大定三年十月,追上睿宗冊寶,應鐘宮顯寧之曲:天開休運,積仁而昌。命茲昭考,敢忘顯揚。上儀肇舉,涓日之良。來格來享,惠我無疆。
大定十九年,升祔熙宗冊寶樂曲:恢大帝業,敉寧多方。懿德茂烈,金書發揚。肇舉上儀,涓擇吉日。鴻名赫赫,與天無極。
上冊寶,宮縣靜寧之曲:日卜其吉,承祀孔肅。廣號追崇,孝心克篤。於乎悠哉,來思晬穆。寶冊既陳,委於宗祝。
皇帝降殿,宮縣鴻寧之曲:繼世隆昌,臨朝靜默。追諡鴻名,發輝潛德。玉質金章,煌煌簡冊。涓辰展儀,永傳無極。
殿庭樂歌。
大定七年正月,上冊寶,皇帝將升御座,宮縣奏太蔟宮泰寧之曲:(降座,同。)德隆帝位,承天而興。侯邦來庭,民居安寧。歸美以報,傳之無極。鴻名徽稱,壽時萬億。
冊寶入門,奏天保報上之曲:四方既平,功歸聖明。定功巍巍,丕享鴻名。股肱良哉,揄揚元首。儲精優遊,南山等壽。
奉冊寶官將復班位,奏歸美揚功之曲:聖德高明,萬邦咸休。錙銖唐虞,糠秕商周。維時群臣,對敭稽首。天子明明,令聞不朽。
冊寶初行,奏和寧之曲:(冊寶將升殿,皇太子自侍立位至降階,曲並同。)四方攸同,昭哉成功。時和年豐,諸福來崇。英聲昭騰,和氣充塞。於乎皇王,維壽時億。
皇太子升殿賀,奏同心戴聖之曲:穆清皇風,遐方來同。於昭於天,物和歲豐。丕受鴻名,對揚偉跡。純釐穰穰,敷錫罔極。
上壽,皇帝將升御座,宮縣和寧之曲。(同前。)
舉酒,萬壽無疆之曲:四海太平,吾皇之功。群臣對揚,誕受鴻名。霞觴瓊腴,君王樂豈。皇天垂休,萬壽無極。
皇太子升階、降階,及與宴官升殿,並奏和寧之曲。(同前。)
進第一爵,登歌奏王道昌明之曲:對天鴻休,於以鋪張。巍巍煌煌,超冠百王。皇圖皇綱,時維明昌。祉福無疆,於民敷揚。
行群官酒,宮縣和寧之曲。文舞入,設群官食,奏功成治定之舞,三成止:聖德高明,如天強名。多方治平,功大有成。流於聲音,形於蹈舞。頒觴群臣,以昭禮遇。
進第二爵,登歌奏天子萬年之曲:惟明後,馭寰瀛。躋昇平,飛英聲。功三王,德五帝。游岩廊,億萬歲。
行群官酒,宮縣和寧之曲。武舞入,設群官食,奏四海會同之舞,三成止:地平天成,時和歲豐。迓衡弗迷,率惟敉功。受天之祜,四方來荷。於萬斯年,不遐有佐。
進第三爵,登歌嘉禾之曲:景命赫斯歸吾皇,仁風洋洋被遠荒。琛贄旅庭趨明光,氣和薰蒸為嘉祥。殊本合穗真異常,庾如坻京歲且穰。猗歟鴻休超前王,播為聲詩傳無疆。(行群官酒、設群官食、群官降階,宮縣並奏和寧之曲,皇帝將降御座,奏泰寧之曲,並用太蔟宮。)
大定十一年十一月,行冊禮,皇帝升御座,宮縣泰寧之曲:皇皇穆穆,袞服玉趾。如日之升,如山仰止。九賔在列,媚茲天子。願言無疆,介以繁祉。
冊寶入門,奏天保報上之曲:穆穆元聖,天迪子保。相維臣工,以奏丕號。揚於路朝,玉牒神寶。於萬斯年,吾君壽考。
奉冊寶官將復班位,奏歸美揚功之曲:玉冊玉寶,尊聖天子。丕揚鴻名,昭受帝祉。閎休對天,其隆孰比。臣下同心,翼戴歸美。
皇太子升殿賀,奏同心戴聖之曲:大矣我後,徽冊膺受。歡趨彤庭,拜手稽首。休明御辰,無疆萬壽。靈貺沓來,天地長久。
舉酒,奏萬壽無疆之曲:聖德懋昭,民歸天祐。煌煌金書,典冊光受。備樂在庭,八音諧奏。群公奉觴,天子萬壽。
進第一爵,登歌王道昌明之曲:明明我皇,道光化溥。百度惟新,禮修樂舉。藻飾太平,爛然可睹。超躋三王,暉映千古。
設群官食,奏和寧之曲、功成治定之舞:穆穆我君,威折群醜。輝光日新,仁洽九有。容典葳蕤,超前絕後。端拱深嚴,寶冊膺受。
第二爵,登歌奏天子萬年之曲:典禮修,惟明後。揚鴻名,燦瓊玖。羅華紳,為萬壽。歌南山,堅且久。
行群官酒,奏和寧之曲、四海會同之舞:道隆政平,天開有德。萬國和寧,來王來極。昭受鴻名,俯徇列辟。錫飲行觴,歡心各得。
第三爵,登歌奏嘉禾之曲:眾瑞畢至昭昇平,爰生嘉禾迺合穗。膴膴大田無南東,稼茂如雲成豐歲。既刈既獲百室盈,擊壤歌沸野老聲。陶唐之民茲其比,帝力何有若自遂。
大定十八年十二月,上「受命寶」,皇帝將升御座,宮縣奏泰寧之曲。並大呂宮:上帝有赫,懷此明德。畀之神寶,庸鎮萬國。臨軒是膺,登降維則。群臣拜首,年卜萬億。
寶入門,奏天保報上之曲:受命大寶,昭荅眷佑。珍符明貺,人為天授。文物具舉,韶濩迭奏。群臣上之,天子萬壽。
群臣合班,奏歸美揚功之曲:德冒生民,明明元後。端冕臨軒,神寶是受。群工來賀,咸拜稽首。無疆無期,享祚長久。
皇太子升殿、並自侍立位降階,宮縣稱觴介壽之曲:上儀昭舉,膺時瑞玉。群辟在列,蹌蹌肅肅。袞衣桓圭,歸美稽首。升降惟時,天子萬壽。
舉酒,登歌奏萬壽無疆之曲:上帝眷命,純休茲至。誕膺洪寶,光臨大器。稱觴對揚,嵩岳萬歲。其寧惟永,無疆卜世。
天德二年十月,冊立中宮,皇帝將升御座,宮縣奏乾寧之曲:(降座,同。)人道大倫,王化所基。明聖稽古,陰教欲施。臨軒發冊,備舉彝儀。麟趾關雎,宜播聲詩。
冊寶入門,奏昌寧之曲:(出門,同。)羽衛充庭,淑旗徽章。禮儀具舉,涓辰以良。相我內訓,來儀椒房。億萬斯年,邦家之光。
將受冊寶、以冊寶入門,宮縣奏肅寧之曲:(命婦升、降,同。)塗山興夏,關雎美周。坤儀之尊,母臨九州。瑤冊褘衣,光配凝旒。地久天長,福祿是遒。
後出閣,奏順寧之曲:(升、降座,同。)天立厥配,任姒比隆。母儀四海,化行六宮。日月並明,乾坤合德。於萬斯年,作儷宸極。
受冊,奏坤寧之曲:風化之始,由於壼闈。禮文斯備,爰正坤儀。維順以慈,儷聖同德。則百斯男,垂統無極。
天德四年二月,冊皇太子,皇帝將升御座,宮縣奏乾寧之曲:(皆用夾鍾宮。)大君有為,先圖本固。涓辰之吉,禮成儲副。文物備陳,聲樂皆具。人心載寧,克昌福祚。
冊使入門,昌寧之曲:在天成象,煥乎前星。惟聖時憲,典禮以行。一人有慶,萬邦以貞。社稷之福,寖昌寖明。
皇太子入門,奏元寧之曲:(出門,同。)皇矣上帝,純佐明聖。篤生元良,日躋德性。冊命主器,萬邦以正。龍樓問寢,億年之慶。
大定八年正月,冊皇太子,皇帝將升御座,宮縣洪寧之曲:(並用太蔟宮。)會朝清明,臨軒備禮。天威皇皇,臣工濟濟。於昭元良,膺茲典冊。對揚閎休,卜年萬億。
皇太子入門,奏肅寧之曲:光昭前星,惟天垂象。稽古而行,主器以長。曲禮告成,邇遐屬望。國本既隆,繁釐永享。
群臣合班,奏嘉寧之曲:於皇臨軒,禮崇上嗣。維眷之祺,傃方正位。言觀其儀,翔翔濟濟。美歸吾君,太平萬歲。
皇太子復受冊位,奏和寧之曲:祖功艱難,經營締構。基牢根深,枝繁葉茂。於昭貽謀,駢休集佑。元良斯貞,吾皇萬壽。
大定二十七年三月,冊皇太孫,皇帝將升御座,宮縣泰寧之曲:(並姑洗宮。)上天叢休,申錫祚胤。孫謀有詒,臨軒體正。煌煌上儀,欣欣眾聽。隆我邦本,無疆惟慶。
皇太孫入門,奏慶寧之曲:(出門,同。)寶源流光,流光惟遠。孫謀有貽,慶序昭衍。於樂眾望,於皇備典。動容周旋,承茲嘉羨。
群臣合班,奏順寧之曲:冕旒當寧,徽章備舉。彩仗充庭,金石列虡。濟濟多士,翼翼就序。海潤山暉,傾聽樂府。
皇太孫復受冊位,奏保寧之曲:禮之攸聞,丕建世嫡。眾論協從,天心不易。名崇震宮,辭著瑞冊。社稷宗廟,無疆夷懌。
鼓吹導引曲。
天眷三年九月,駕幸燕京,導引曲:(無射宮。)五年一狩,仙仗到人間,問稼穡艱難。蒼生洗眼秋光裏,今日見天顏。金戈玉斧臨香火,馳道六龍閒。歌謠到處皆相似,天子壽南山。
天德二年三月,祫享迴鑾,導引曲:禮成廟享,御衛拱飛龍,諸道起祥風。太平天子多受福,孝德與天通。鳳簫龍管韶音奏,聲在五雲中。粲然文物昭治世,萬億祀無窮。
貞元元年三月,駕幸中都,導引曲:(並姑洗宮。)鑾輿順動,嘉氣滿神京,輦路宿塵清。鈎陳萬旅隨天仗,縹緲轉霓旌。都人望幸傾堯日,鰲抃溢歡聲。臨觀八極辰居正,寰宇慶昇平。
采茨曲:新都春色滿,華蓋定全燕。時運千齡協,星辰五緯連。六龍承曉日,丹鳳倚中天。王氣盤山海,皇居億萬年。
貞元三年十一月,祫享迴鑾,采茨曲:(並用。)慶成回大駕,仙仗紫雲深。龍袞輝千騎,嵩呼間八音。太平興縟禮,萬國得懽心。孝格迎遐福,穰穰永降臨。
正隆六年六月,駕幸南京,導引曲:(並林鐘宮。)神宮壯麗,宮殿壓蓬萊,向曉九門開。聖明天子初巡幸,遙駕六龍來。五雲影裏排仙仗,清蹕絕纖埃。都人齊唱昇平曲,更進萬年杯。
采茨曲:雙闕層雲表,澄景開清曉。六龍天上來,馳道平如掃。虞巡五載合,夏諺一游同。都人欣豫意,寫入頌聲中。
大定三年十月,祫享迴鑾,采茨、導引曲:(皆應鐘宮。自後親祀,二曲並用。)太宮崇烈考,大禮慶初成。彩仗回雲步,天階嚴蹕聲。舜宮合至孝,周頌詠維清。介福應穰簡,歡交萬國情。
導引曲:禮行清廟,華黍薦年豐,聖孝與天通。六龍回馭千官衛,玉振珮環風。黃麾金輅嚴天仗,非霧郁蔥蔥。工歌疊奏昇平曲,福祿自來崇。
大定二十七年三月,皇太孫受冊,謝廟,導引曲:璿源濬發,衍慶自靈長,聖運日隆昌。震闈顯冊遵彝典,基緒煥重光。練時廟見嚴昭報,禮樂粲成章。精誠潛格神明助,福祿永無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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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一‧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常朝儀衛 內外立仗 常行儀衛 行仗法駕 黃麾仗
金制,天子之儀衛,一曰立仗,二曰行仗。其衛士,曰護衛,曰親軍,曰弩手,曰控鶴,曰傘子,曰長行。立仗則有殿庭內仗、殿庭外仗,凡大禮、大朝會則用之;其朔望常朝,弩手百人分立兩階而已。行仗則有法駕、大駕、黃麾仗,凡行幸及郊廟祀享則用之。其非大禮遠出,則有常行儀衛、宮中導從焉。大抵模仿宋制,錯綜增損而用之。其宿衛則見兵志雲。
初,國制,凡朔望常朝日,殿下列衛士,簾下置甲兵。正隆元年,海陵去甲兵,惟存錦衣弩手百人,分立兩階。其儀,都副點檢,公服偏帶。常朝則展紫。左右衛將軍,宿直將軍,展紫,金束帶,各執玉、水晶及金飾骨朵。左右親衛,盤裹紫襖,塗金束帶,骨朵,佩兵械。供御弩手、傘子百人,並金花交腳襆頭,塗金銅鈒襯花束帶,骨朵。左右班執儀物內侍二十人,展紫,塗金束帶。
朝參日,弩手、傘子直於殿門外,分兩面排立。司辰報時畢,皇帝御殿坐,鳴鞭,閣門報班齊。執擎儀物內侍分降殿階,南向立。點檢司起居,弩手、傘子於殿門外北面山呼聲喏,訖,即於殿門外東西相向排立。都點檢以次三員陞殿,都點檢在東近南,左副又少南,右副在西,東向對立。左右衛將軍在殿下東西對立。省臣隨班起居畢,左右司侍郎從宰執奏事。殿中侍御史隨班起居畢,東西對立於左右衛將軍之北,少前。修起居注分殿陛東西對立於殿欄外副階下,以俟。奏事畢,皇帝還閣,侍衛者乃退。
凡遇大禮、大朝會,則有內外立仗。熙宗皇統元年正月,上冊寶,立仗一千一百八十人。自是以後,至海陵時,俱用三千人。世宗大定七年,上冊寶,頗損其數,且以天德、貞元不設車輅,遂並去之。是後,或疊至二千,或一千、或八百、或六百人。
天德二年,海陵立後,發冊勤政殿,設黃麾細仗,用前六部,攝官七十一,擎執六百七十八人。受冊泰和殿,用後六部,攝官三十六,擎執三百二十二人。
大定八年正月,冊皇太子於大安殿,用黃麾半仗二千二百六十五人,奉表於仁政殿用黃麾細仗一千四百二人。二十七年,冊皇太孫,亦如之。
大定八年,黃麾半仗,攝官一百七十五人,擎執二千八十一人,編排職掌九人。
殿庭內仗。以中心東西相向一重,並面北旗幟為中道。左行,自北西向排列。黃麾幡一首,執者三人。碧襴官一,大雉扇二。碧襴官一,中雉扇六。碧襴官一,小雉扇六。碧襴官一,朱團扇六。碧襴官一,睥睨四。碧襴官一,紅大傘一。碧襴官一,紫方傘二。碧襴官一,華蓋一。右行,東向列者,並同。面北,第一行,牙門旗八,共二十四人,分左右,留中道。第二行,監門校尉十二,分左右。第三行,長壽幢一,押旗大將軍一,居中。次東五方龍旗十五,次西五方鳳旗十五。第四行,自內而東,青龍旗五,紅龍旗二十。自內而西,青龍旗五,紅龍旗二十。第五行,同上,又君王萬歲旗一,五人居中。日旗一,五人在左。月旗一,五人在右。第六行,自內而東,天下太平旗、苣紋旗、日月合璧旗、苣紋旗、青龍旗、赤龍旗、河瀆旗、江瀆旗各一,旗五人,排仗通直官一,排仗大將一。未、午、巳、辰、卯、寅旗各一,青天王旗、白天王旗各一。自內而西,祥雲旗、五星連珠旗、祥雲旗、黃龍旗、白龍旗、黑龍旗、淮瀆旗、濟瀆旗各一,旗五人,通直官一,大將一。申、酉、戌,亥、子、丑旗各一,緋天王旗、皂天王旗各一。第七行,自內而東,孔雀旗一,五人。蒼烏旗、兕旗、犛牛旗、旗、赤熊旗、白狼旗、金鸚鵡旗、馴犀旗、角端旗、鵔旗、騶牙旗、野馬旗、瑞麥旗、甘露旗各一,旗五人。自內而西者同。
外仗。在門外。左邊,西向,自北排列。第一部,第一行,侍御史、大將軍、折衝都尉各一,主帥三。第二行,絳引幡五首十五人,龍頭竿四、弓矢五、揭鼓二、龍頭竿四、儀鍠斧五、龍頭竿四、朱刀盾五、龍頭竿四、綠刀盾五、龍頭竿四、小戟五。第三行,與第一行同。第四行,與第二行同。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五部以次而南,各為前後四行,其名數與第一部同,惟無絳引幡。右五部,東向排列,色數皆同。左第五行,從北,每大旗一,均用小紅龍旗二間之。角宿旗一,三人,均用二。亢宿旗一,三人,均用二。氐宿旗一,三人,均用二。房宿旗一,三人,均用二。心宿旗一,三人,均用二。尾宿旗一,三人,均用二。箕宿旗一,三人,均用二。斗宿旗一,三人,均用二。牛宿旗一,三人,均用二。女宿旗一,三人,龍旗並黃排襴旗各一。虛宿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危宿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室宿旗一,三人,黃、紫排襴旗二。壁宿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重輪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左攝提旗一,三人,黃、紫排襴旗二。青龍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木星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火星旗一,三人,黃、紫排襴旗二。土星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金星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水星旗一,三人,吏兵並紫排襴旗各一。北嶽旗一,三人,吏兵並龍君旗各一。東嶽旗一,三人,龍君並黃熊旗各一。中嶽旗一,三人,黃熊並赤豹旗各一。西嶽旗一,三人,赤豹併力士旗各一。南嶽旗一,三人,力士並虎君旗各一。朱雀旗一,三人,虎君並天馬旗各一。右第五行,從北。奎旗一,三人。婁旗一,三人。胃旗一,三人。昴旗一,三人。畢旗一,三人。觜旗一,三人。參旗一,三人。井旗一,三人。鬼旗一,三人。皆均用二旗如前。柳宿旗一,三人,紅龍並黃排襴旗各一。星宿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張宿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翼宿旗一,三人,紫、黃排襴旗二。軫宿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重輪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右攝提旗一,三人,紫、黃排襴旗二。白虎旗一,三人,紅、黃排襴旗二。東方神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南方神旗一,三人,黃、紫排襴旗二。中央神旗一,三人,紅龍排襴旗二。西方神旗一,三人,紅、紫排襴旗二。北方神旗一,三人,力士並紫排襴旗各一。風伯旗一,三人,力士並虎君旗各一。雨師旗一,三人,虎君並黃熊旗二。雷公旗一,三人,黃熊並赤豹旗二。電母旗一,三人,赤豹並吏兵旗二。北斗旗一,三人,吏兵並龍君旗二。玄武旗一,三人,龍君並天馬旗二。三人執一旗者重立,二人各執小旗者亦重立。
殿門外仗,亦從北,留中道。飛麟旗、駃騠旗、鸞旗、麟旗、馴象旗各二,共十人,從中分列為第一重。鶡雞旗、貔旗、玉馬旗、三角獸旗、黃鹿旗各二,共十人,次外分列為第二重。其次,第一部都尉三員,第二部至第五部俱二員,為第三重。又其次五部,各刀盾二十,為第四重。又其次五部,各弓矢二十,為第五重。左右同。
黃麾細仗,攝官八十八人,擎執一千三百五人,編排職掌九人。
內仗,中道左一行,自北西向排列。黃麾幡一首,執者三人。大雉扇六、中雉扇六、小雉扇六、朱團扇六、睥睨四、紅大傘一、紫方傘二、華蓋一,凡傘扇之上皆有碧襴官一。右行東向,排次同。面北,第一行,長壽幢一,居中。牙門旗八,共二十四人,分左右。第二行,君王萬歲旗五人,居中。日旗五人,監門校尉五人,在左。月旗五人,監門校尉五人,在右。第三行,五方龍旗十五在左,五方鳳旗十五在右。第四行,紅龍旗三十四,第五行,紅龍旗三十四,皆分左右。第六行,自內而東,太平、苣紋、合璧、苣紋、赤龍、青龍旗各一,旗五人,通直一人,大將一人。未、午、巳、辰、卯、寅旗各一,青天王旗、白天王旗各一。自內而西,祥雲、連珠、祥雲、黃龍、白龍、黑龍旗各一,旗五人,通直一人,大將一人。申、酉、戌、亥、子、丑旗各一,緋天王旗、皂天王旗各一。第七行,自內而東,河瀆、江瀆、兕、赤熊、馴犀、角端、鵔鸃、綱子旗各一,旗五人。自內而西,淮瀆、濟瀆、兕、赤熊、馴犀、角端、鵔、綱子旗各一,旗五人。
外仗,左邊西向,自北排列,第一行,五部,侍御史、大將軍、折衝都尉各一,主帥各二。第二行,第一部,絳引幡五首,十五人。龍頭竿四、弓矢五、揭鼓二、儀鍠斧五,龍頭竿四、弓矢五、朱刀盾五、綠刀盾五,龍頭竿四、儀鍠斧五、朱刀盾五、綠刀盾五,龍頭竿四、小戟五,龍頭竿四、小戟五。第二部至五部無絳引幡,余色並同,以次相接而南。右五部東向,亦如之。左第三行,從北,角、亢、氐、房、心、尾、箕、斗、牛、女、虛、危、室、壁旗各一,旗三人。次重輪、左攝提、青龍旗各一,木、火、土、金、水星旗各一,北、東、中、南、西嶽旗各一,旗三人。次紫排襴四、黃排襴四、紅排襴四、吏兵旗二、天馬旗一。右第三行,從北,奎、婁、胃、昴、畢、觜、參、井、鬼、柳、星、張、翼、軫旗各一,旗三人。次重輪、右攝提、白虎旗各一,東、南、中、西、北方神旗各一,風伯、雨師、雷公、電母、北斗旗各一,旗三人。次紫排襴四、黃排襴四、紅排襴四、吏兵旗二、天馬旗一。
行仗。天子非祀享巡幸遠出,則用常行儀衛。弩手二百人、軍使五人,控鶴二百人、首領四人,俱服紅地藏根牡丹錦襖、金鳳花交腳襆頭、塗金銀束帶,控鶴或皂帽碧襖,各執金鍍銀蒜瓣骨朵。長行四百人,拳腳襆頭、紅錦四襖、塗金束帶,二人紫衫前導,無執物,余執列糸骨朵七十八、瓜八十八、鐙三十四,在控鶴前,金吾仗八十、金花大劍六十俱垂紅絨結子、儀鍠斧五十八,在控鶴後。其常朝、御殿、郊廟、臨幸,凡步輦出入則有近侍導從,執金鍍銀骨朵者二人,左右扇十人,拂子四人,香盒二人,香球二人,節二人,幢二人,盂一人,唾壺一人,淨巾一人,鑼一人,水罐一人,交椅一人,斧一人,皇帝出閣則分立閣門之外,導引至殿,皇帝升座則降階以俟,入閣然後放仗。
天眷三年,熙宗幸燕,始備法駕,凡用士卒萬四千五十六人,攝官在外。海陵遷都於燕,用黃麾仗萬三百四十八人。天德二年祀廟,用黃麾四千人。世宗即位,凡行幸祀享並用三千人,間亦不滿其數。大定十一年前,祀南郊、朝享太廟及至郊壇,用大駕七千人,此其大較也。
天眷法駕人數。攝官六百九十九人:將軍、大將軍四十三人,折衝、果毅一百二十六人,校尉五十六人,郎將三十四人,帥兵官二百四十六人,統軍六人,都頭六人,千牛一人,旅帥二人,部轄指揮使二人,押纛二人,押衙四人,四色官四人,押旗二人,引駕官四人,進馬四人,押仗通直二人,押仗大將二人,碧襴一十六人,長史二人,鼓吹令二人,鼓吹丞二人,典事五人,太史令一人,太史正一人,司丞一人,府牧一人,刻漏生四人,縣令一人,御史大夫一人,僚佐一十人,進輅職掌二人,夾輅將軍二人,陪輅將軍二人,教馬官二人,四省局官八人,導駕官四十八人,抱駕頭官一人,執扇筤一人,尚輦奉御二人,殿中少監二人,供奉職官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四人,押仗二人,殿中侍御史二十四人。
諸班直隊二千九百四十五人:鈞容直三百六人,人員六,長行三百。執旗一百三十六人,引駕六十二人,人員二,長行六十。駕頭天武官一十二人,執從物茶酒班一十一人,御龍直仗劍六人,天武把行門八人,殿前班擊鞭一十人,御龍直四十人,人員二,長行三十八。骨朵直一百三十四人,部押二人,殿前班行門三十五人,捧日馬隊七百人,奉宸步隊七百人,天武骨朵大劍三百一十人,人員一十,長行三百。東第四班三十一人,人員一,長行三十。扇筤天武二十人,捧日隊從領人員一十七人,簇輦茶酒班三十一人,人員一,長行三十。鈞容直三十一人,人員一,長行三十。招箭班三十三人,人員三,長行三十。天武約襴三百一十人。人員一十,長行三百。
車輅下駕士六百三十八人:玉輅下一百四十人,控馬踏路四,駕士一百二十八,挾輅八。金輅下六十四人,控馬踏路四,駕士六十。象輅下駕士四十人,革輅、木輅、耕根車駕士同上,革車二,共五十人,指南、記裏車各三十人,輅車、鸞旗、皮軒車各十八人,黃鉞、豹尾車各十五人,屬車八,共八十人。
輦輿下六百八十五人:小輿一,長行二十四人,逍遙一,共三十五人,什將節級九,長行二十六。平輦下四十二人,什將節級九,人員七,長行二十六。腰輿共一十九人,人員一,什將虞候二,長行一十六。大輦下三百七十一人,掌輦人員四,什將十二,長行三百五十五,分五番。芳亭輦一,長行六十人,御馬三十二,共百三十四人。控馬,天武官六十四。挾馬,騎御馬直長行六十四人。騎御馬直人員三,天武節級三人。押馬六人,象二十三人。
擎執人、舁士共八千七百七十一人。
鼓吹樂工九百九十四人。
馬六千七十八疋。
天德五年,海陵遷都於燕,用黃麾仗一萬八百二十三人,攝官在內。騎三千九百六十九,分八節。
第一節。中道,象二十三人。節級二人,銅鑼,七寶、石、銀鈎各一,鐵鈎二,小旗十五,並服花腳襆頭、青錦絡縫緋衫、金鍍銀雙鹿束帶。
第一引,七十二人:清道一,武弁、緋雲鶴袍、袴、革帶,執黑漆杖。幰弩一,赤平巾幘、緋辟邪衫、革帶、赤袴。誕馬二,控四人,赤平巾幘、緋繡寶相花衫、銀革帶,纓轡涼屜二副。軺車一,赤馬二,駕士十八人,武弁、緋繡雉大袖衫、白袴。馬,纓轡涼屜、銅面、包尾。縣令一員,朝服,坐軺車。僚佐四員,並朝服。控馬八人,錦帽、絡縫紫衫、大珮、銀帶。紫方傘一,黃抹額、寶相花衫、銀帶、大口褲。朱團扇一,曲蓋一,緋抹額、寶相花衫、革帶、袴。青衣二,青平巾、青衫、袴、革帶,執青竹杖。車輻棒二,赤平巾、緋白澤衫、革帶、赤袴。告止幡二,執者六人,緋抹額、寶相花衫、革帶、袴。傳教幡一,信幡一,各三人,並黃抹額、寶相花衫、革帶、大口褲。小戟十六。服同上。
第二引,二百六十四人:清道二,幰弩一,誕馬四,控八人,服並如前。鼓一,金鉦一,平巾幘、緋鸞衫、抹帶、袴、錦螣蛇。大鼓六,黃雷花衫、袴、抹額、抹帶。節一,幢一,麾一,夾槊二,角四,儀刀十,並平巾幘、緋繡寶相花衫、銀革帶、大口褲。革車一,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武弁、獬豸大袖、勒帛,馬飾如前。府牧一員,朝服坐車。僚佐四員,控馬八人,服並如前。鐃鼓一,簫二,笳二,笛一,篳篥一,並平幘、緋寶相花衫、銀褐抹帶。大橫吹一,緋苣紋袍、袴、抹額、抹帶。青衣四,車輻棒四,紫方傘一,朱團扇四,曲蓋一,告止幡二,六人,傳教幡二,六人,信幡二,六人,小戟四十,服並如前。刀盾三十六,銀褐抹額、寶相花衫、銀革帶、袴。弓矢三十六,錦帽、青寶相花衫、銀革帶、袴。槊三十六。錦帽、紫寶相花袍、革帶、袴。
朱雀旗隊三十四人:折衝都尉三人,平巾幘、紫辟邪衫、革帶、大口褲、錦螣蛇、橫刀弓矢。犦槊二,平巾幘、緋繡寶相花衫、革帶、袴。朱雀旗一,五人,緋抹額、寶相花衫、革帶、大口褲、橫刀,引夾人加弓矢。弩六,弓矢六,槊十二。並平巾、緋寶相花衫、橫刀、革帶、袴。
龍旗隊七十一人:大將軍一人,朝服。引旗四人,黃抹額、寶相花衫、革帶、大口褲。旗十二,風伯旗一、雨師旗一、雷公旗一、電母旗一、北斗旗一、五星旗五、左右攝提旗二,執、夾共六十人,皆五色寶相花衫、抹額、革帶、袴、橫刀,引夾人加弓矢,後凡執旗者並同。副竿二,錦帽、黃寶相花衫、革帶、袴。護旗四人。加黃抹額、弓矢。
太僕三車八十一人:指南車,駕士三十人,武弁、緋絁繡孔雀大袖、銀褐帶、袴。記裏鼓車,駕士三十人,獬豸大袖。鸞旗車,駕士十八人,瑞鷹大袖。駕車赤馬十二,執黑杖者三人。
外仗。牙門旗隊二十八人:分左右。白澤旗二,執夾各五人,綠具裝冠、人馬甲、錦臂、橫刀,引夾加弓矢。金吾牙門旗第一門,牙門旗四,執夾十二人,青寶相花衫、抹額、革帶、大口褲、橫刀,引夾人加弓矢。監門校尉六人。長腳襆頭、緋抹額、獅子裲襠、銀帶、橫刀、弓矢、烏皮靴,後隊同。
前部馬隊,第一隊七十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錦帽、緋辟邪袍、袴、革帶、橫刀、弓矢。角宿、亢宿、斗宿、牛宿旗四,旗各五人,並五色寶相花衫、抹額、革帶、橫刀,引夾加弓矢。弩六,弓矢十四,並錦帽、青寶相花衫、革帶、袴。槊二十八。緋色衫,余同上。
第二隊七十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白澤衫。氐宿、女宿、房宿、虛宿旗四,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如前。
第三隊七十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心宿、危宿、尾宿、室宿旗四,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如前。
第二節。中道,金吾引駕騎二十人:折衝都尉二人,平巾幘、緋辟邪衫、革帶、袴、橫刀、弓矢。弩六,弓矢六,槊六。並平巾幘、緋寶相花裲襠、革帶、袴。
前部鼓吹五百四十七人:鼓吹令二人,長腳襆頭、綠公服、角帶、絲鞭、烏皮靴。府史四人,長腳襆頭、綠寬衫、角帶、黃絹半臂、烏靴。部轄指揮使一人,平巾幘、紫寶相花衫、革帶、錦螣蛇。主帥四十八人,分五項,平巾幘、緋鸞衫、革帶、袴、執儀刀。鼓、金鉦各十二,平巾幘、緋鸞衫、銀褐抹帶、錦螣蛇。大鼓、長鳴各百二十,黃雷花衫、抹額、抹帶。鐃鼓十二,緋苣紋衫、抹額、抹帶。歌二十四,拱辰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服如鉦鼓,無螣蛇。大橫吹百二十。服如鐃鼓。
外仗。馬部第四隊六十人:分左右。折衝都尉二人,緋麟衫。箕宿、壁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並如前隊。
第五隊六十人:折衝都尉二人,奎宿、井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並如前隊。
第六隊六十人:折衝都尉二人,緋瑞鷹袍。婁宿、鬼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並如前隊。
第七隊六十人:折衝都尉二人,胃宿、柳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並如前隊。
第八隊六十人:折衝都尉二人,昴宿、星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並如前隊。
第九隊六十人:折衝都尉二人,赤豹袍。畢宿、張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同前。
第十隊七十人:折衝都尉二人,瑞馬袍。觜宿、翼宿、參宿、軫宿旗各一,旗五人,弩六,弓矢十四,槊二十八。服、執如前。
步甲隊,第一、第二兩隊百一十人:領軍衛將軍二人,平巾幘、紫白澤袍、袴、帶、錦螣蛇、橫刀、弓矢。犦槊四,平巾幘、緋寶相花袍、大口褲。折衝都尉四人,服如將軍。鶡雞旗二,貔旗二,旗各五人,朱牟甲弓矢四十,朱牟甲刀盾四十。兜牟、甲身、披膊、錦臂、行縢、鞋襪、勒甲、革帶。
第三節。中道,前部鼓吹第二,五百二十三人:侍御在外。節鼓二,笛二十四,簫二十四,篳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篳篥二十四,,黑平巾幘、緋對鸞衫、銀褐勒帛、大口褲。主帥二十六人,分四項,革帶、執儀刀,服如上,無勒帛。鼓、金鉦各十二,黑平巾幘、緋繡對鸞衫、銀褐勒帛、大口褲、錦螣蛇。小鼓百二十,中鳴百二十,黃雷花袍、袴、抹額、抹帶。羽葆鼓十二,青苣紋袍、抹額、抹帶。歌二十四,拱辰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服如前色。侍御史二員,朝服。黃麾幡一,三人。武弁、緋寶相花衫、銀褐勒帛、大口褲,執者馬、者步。
外仗。步甲,第三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紫瑞馬袍。玉馬旗二,旗五人,青牟甲弓矢四十。服、執並同前隊。
第四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瑞鷹袍。三角獸旗二,旗五人,青牟甲刀盾四十。
第五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白澤袍。黃鹿旗二,旗五人,黑牟甲弓矢四十。
第六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服同。飛麟旗二,旗五人,黑牟甲刀盾四十。
第七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赤豹袍。駃騠旗二,旗五人,銀褐牟甲弓矢四十。
第八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服同。鸞旗二,旗五人,銀褐牟甲刀盾四十。
第九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瑞鷹袍。麟旗二,旗五人,黃牟甲弓矢四十。
第十隊五十二人:折衝、果毅都尉二人,馴象旗二,旗五人,黃牟甲刀盾四十。服、執如前。
金吾牙門旗第二門,牙門旗四,執夾十二人,監門校尉六人。服、執同第一門。左右屯衛將軍二人,平巾幘、紫飛麟袍、大口褲、錦螣蛇、革帶、橫刀、弓矢。絳引幡二十,執者六十人,武弁、緋繡寶相花衫、銀褐勒帛、大口褲。共八十人。
第四節。中道,六軍儀仗二百五十二人:統軍六人,花腳襆頭、紫繡抹額、孔雀袍、革帶、橫刀、、器仗、珂馬。都頭六人,長腳襆頭、紫寶相花大袖、革帶、橫刀。神武軍旗二、羽林軍旗二、龍武軍旗二,旗各五人,執人錦帽,引夾人貼金帽。排襴旗四十八、吏兵旗四、力士旗四、赤豹旗四、黃熊旗四、龍君旗四、虎君旗四、掩尾天馬旗六,旗一人,錦帽、五色寶相花衫、革帶、錦臂。白簳槍九十,交腳襆頭、五色寶相花衫、抹額、革帶、汗袴。柯舒二十四,鐙杖十八。並貼金帽、五色寶相花衫、革帶。
引駕龍墀旗隊六十五人:排仗通直二人,排仗大將二人,並長腳襆頭、紫公服、紅帶、絲鞭、烏皮靴。天王旗四、十二辰旗各一,旗一人,並錦帽、五色寶相花衫、革帶、臂。天下太平旗一、五方龍旗五,旗五人,執人錦帽,引夾人貼金帽,服並如上,橫刀、弓矢。君王萬歲旗一、日月旗各一,旗五人。執人錦帽,引夾人貼金帽,服、執已見前例。
御馬六十六人:馬十六匹,匹四人,控馬三十二人,貼金帽、紫寶相花衫、革帶。夾馬三十二人,皂帽、青錦襖、塗金銅束帶。廣武節級一人,錦帽,執黑杖,服同控馬。管押騎御馬直人員一人。皂帽、紅錦襖、塗金、銅束帶。
中道隊三十二人:大將軍一人,朝服、絲鞭。日月合璧旗一、苣紋旗二、五星連珠旗一、祥雲旗二,旗各五人。服、執見前例。長壽幢一。平巾幘、緋寶相花衫、革帶、大口褲。
金吾細仗一百人:青龍旗一、白虎旗一、五嶽神旗五、五方神旗五,旗各四人,並四色寶相花衫、青黃銀褐皂抹額、抹帶、橫刀,引夾如前。押旗二人,長腳襆頭、紫公服、紅角帶、烏皮靴。五方龍旗各三、五方鳳旗各三,旗一人,並五色衫、抹額、革帶、橫刀。四瀆旗四,旗五人。並皂寶相花衫、抹額、革帶、橫刀,引夾如前。
外仗。黃麾前第一部二百七十二人:殿中侍御史二人,朝服。左右屯衛大將軍二人,折衝都尉二人,平巾幘、紫飛麟袍、革帶、大口褲、錦螣蛇、橫刀、弓矢。主帥二十人,平巾幘、緋寶相花衫、革帶、袴、儀刀。龍頭竿一百,揭鼓六,儀鍠斧二十,小戟二十,弓矢四十,朱縢絡刀盾二十,槊二十,綠縢絡刀盾二十。並青寶相花衫、抹額、抹帶、行縢、鞋襪。
第二部二百七十二人:殿中侍御史二人,左右領軍衛大將軍二人,折衝都尉二人,紫繡白澤袍。主帥二十人,龍頭竿一百,揭鼓六,儀鍠斧二十,小戟二十,弓矢四十,朱縢絡刀盾二十,槊二十,綠縢絡刀盾二十。服並緋。
第三部二百七十二人:殿中侍御史二人,左右屯衛大將軍二人,折衝都尉二人,紫瑞鷹袍。主帥二十人,龍頭竿一百,揭鼓六,儀鍠斧二十,小戟二十,弓矢四十,朱縢絡刀盾二十,槊二十,綠縢絡刀盾二十。服並黃,余同上部。
第五節。中道,八寶香案共三百人:轝士九十六人,平巾幘、緋寶相花衫、大口褲、塗金銀束帶。燭籠三十二,大珮銀腰帶,服同輿士。行馬十六,服同燭籠。碧襴官十六人,弓腳襆頭、碧襴衫、塗金銅束帶、烏皮靴,後四人執長刀。符寶郎八人,長腳襆頭、綠公服、角帶、槐簡、步導。援寶三十二人,人員二人,武弁、紫寶相花衫、革帶、執黑漆杖。長行三十人,緋寶相花衫、執黑漆杖。香案八,轝士三十二人,服同燭籠、行馬。案後金吾仗六,方傘二,大雉扇四,服並同碧襴官。金吾仗十二人,四色官四人,長腳襆頭、綠公服、大口褲、金銅腰帶,前二人執槐簡,後二人執金銅儀刀。押仗二人,長腳襆頭、紫公服、紅帶、烏皮靴。金甲二人,披膊、兜牟、鉞斧、錦臂、勒甲絛。進馬四人。平巾幘、紫犀牛裲襠、革帶、袴、刀、矢弓。
金吾引駕四十九人:千牛將軍一人,千牛十人,郎將二人,並緋繡抹額、紫犀牛裲襠、革帶、大口褲、橫刀、弓矢、珂馬,將軍平巾幘、無抹額,千牛郎將花腳襆頭,余同。長史二人、長腳襆頭、綠公服、金銅腰帶、袴、烏皮靴。引駕官四人。長腳襆頭、紫公服、紅帶、烏皮靴。
中雉扇十二,大傘二,小雉扇四,華蓋二,香蹬一座,八人,火燎一,二人。武弁、緋寶相花大袖、革帶、大口褲。
腰輿人員、什將三人,皂帽、紅錦襖、塗金銀束帶。人員執杖。長行十六人,拳腳襆頭、紅錦四襖、塗金銀腰帶。排列官二人,長腳襆頭、紫公服、紅帶、烏皮靴。小輿二十四人,白銀束帶,服同長行人。逍遙輦人員、什將共十六人,皂帽、塗金銀束帶、紅錦方勝練鵲。人員執黑漆杖。長行二十六人,紅地白獅錦襖、塗金銀帶、冠同。平輦人員、什將十六人,皂帽、紅錦團襖、塗金銀帶。輿輦共一百三人。
諸班開道旗隊一百七十七人:開道旗一,鐵甲、兜牟、紅背子、劍、緋馬甲。皂纛旗十二,旗一人,黑漆鐵笠、皂皮人馬甲。引駕六十二人,皂帽、紅錦團襖、紅背子、鐵人馬甲、箭、兵械、骨朵。輔龍直一百二人。皂帽、紅背子、骨朵、鐵人馬甲。
外仗。黃麾前第四部二百七十二人:殿中侍御史二人,左右武衛大將軍二人,折衝都尉二人,主帥二十人,龍頭竿一百,揭鼓六,儀鍠斧二十,小戟二十,弓矢四十,朱縢絡刀盾二十,槊二十,綠縢絡刀盾二十。黃寶相花衫、余並如前第一部。
第五部二百七十二人。除左右驍衛大將軍與都尉服赤豹袍,龍竿以下服銀褐花衫,余名色並如前第二部。
第六部二百七十二人。除將軍、都尉服瑞馬袍,龍竿以下服皂花衫,余名色並如前第三部。
第六節。中道,門旗隊一百二十三人:騎執門旗四十,五方色龍旗十,步執紅龍門旗六十,麋旗一,簇輦紅龍旗八,日月旗二,麟旗一,鳳旗一,旗皆一人。並鐵甲、兜牟、紅錦襖、紅背子,馬執者惟紅背子,步執門旗仍帶劍。
金輅,皇太后乘之,公主侍坐,故在玉輅之前。駕士九十四人,赤平巾幘、緋繡對鳳大袖、緋抹額、赤袴、鞋襪。擊鞭內侍十人,皂帽、紅錦襖、塗金銀束帶。駕頭下,御床也。抱駕頭內侍一人,長腳襆頭、紫羅公服、塗金銀束帶。控馬二人,錦帽、錦絡縫寬衫、銀大珮腰帶。廣武官十二人,錦帽、白銀束帶、襖。茶酒班執從物十一人,水罐二、香球二、唾盂一、冢羅一、手巾一、御椅三人、踏床一,皂帽、碧錦團襖、紅錦背子、塗金銀束帶。共百三十人。
拱聖直,人員二人,長行三十八人。真珠頭巾、紅錦四襖、塗金銀束帶。
導駕官四十二人,朝服。從人八十四,錦帽、紫絡縫寬衫、大珮銀腰帶。仗劍六人,皂帽、紅錦團襖、紅錦背子、鐵甲、弓矢、器械。廣武把行門八人,殿班把行門三十五人。服並如仗劍。
玉輅,帝后同乘,太子陪坐。駕士百二十八人,服如金輅,惟用青色。千牛將軍一人,具裝,執長刀於輅右。左右點檢二人,被金甲。夾輅大將軍二人,陪輅將軍二人,並朝服。進輅職掌二人,長腳襆頭、紫寬衫、塗金銀腰帶。教馬官二人,長腳襆頭、緋抹額、紫寶相花衫、塗金銀腰帶。部押二人,皂帽、鐵甲、紅錦襖、執骨朵。挾輅八人,控踏路馬四人,馬二匹,銅面、包尾、涼屜,人服如駕士。共一百五十三人。
龍翔馬隊二十隊,六百二十人,分左右,每隊人員三人,皂帽、鐵甲、紅錦襖、紅背子、弓矢、劍、骨朵、甲馬。殿侍二十八人。鐵甲、紅錦背子、弓矢、器械、甲馬。
東第五班,金槍六隊,每隊旗三人、槍二十五人,內二十人佩弓矢。共一百六十八人,並裹鐵兜牟、金槍。銀槍六隊,每隊旗三人、槍二十五人,內二十人佩弓矢。共一百六十八人。並裹鐵笠,銀槍。
東第四班,二隊,每隊旗三人、弩二十五人,共五十六人。鐵笠、兜牟。
神勇步隊七百人:分左右作四重,每重人員十,皂帽、紅錦團襖、弓矢、器械、骨朵。長行六百六十人,並鐵兜牟、甲。內拱聖骨朵直一百六十四人,拱聖槍直一百六十四人,內執子旗者二人,余執槍。拱聖弓箭直一百六十六人,弓矢、器械、執骨朵。拱聖弩直一百六十六人。挾弩、。
廣武骨朵大劍三百一十人:指揮使五人,紅錦襖、紅背子。都頭五人,紅襖、紅背子、並皂帽、塗金腰帶、骨朵。長行三百人。內一百人簇四金雕錦帽、紫孔雀寬襖、白銀束帶、骨朵,二百人金鍍銀花朱紅笠、緋對鳳寬襖、銀帶、執銀花大劍。導駕官四十二員,從者八十四人。服已見前。
外仗。青龍白虎隊五十二人:果毅都尉二人,青龍旗一、白虎旗一,旗五人,弩六人,弓矢十四,槊二十。服已見前。
第七節。中道,駕後輔龍直樂三十一人:拍板一,篳篥十五,笛十四,人員一人。長行三十人,樂器自備,並皂帽、紅錦襖、塗金束帶,並馬。人員執骨朵。
扇筤二十五人:執筤官一人,控馬二人,服並如前例。紅龍扇二,長腳襆頭、紫公服、塗金銀束帶。廣武二十人。錦帽、繡寬襖、白銀束帶、紫對鳳十領、緋對鳳十領。
七寶輦轝士四十二人:什將、人員十六人,皂帽、紅錦團襖。長行二十六人。盤裹襆頭、紅錦四襖、塗金束帶。
持鈒隊五十人:旅帥二人,服如都尉。重輪旗二,旗五人,服同前例。紅羅大傘二,大雉扇八,小雉扇八,紅羅繡華蓋一,武弁、緋寶相花衫、革帶、袴、錦螣蛇。朱團扇八,黃寶相花衫。真武幢一,皂寶相花衫。睥睨八,緋寶相花大袖。麾一,幢一。紫寶相花衫、銀褐抹帶。
後部鼓吹三百三十七人:鼓吹丞二人,典士四人,部轄指揮使一人,主帥十八人,金鉦、鼓各三,羽葆鼓十二,歌二十四,拱辰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節鼓二,鐃鼓十二,歌十六,簫二十四,笳二十四,小橫吹一百二十。青苣紋袍、抹額、抹帶,余並與前同。
金吾牙門旗第三門,牙門旗四,旗三人,監門校尉六人。服、執同第一門。
黃麾後第一部二百七十二人,第二部二百七十二人,第三部二百七十二人,殿中侍御、衛大將軍、折衝都尉、龍頭竿以下名色,並如前三部。
第八節。中道,後部鼓吹第二,百二十人:笛二十四,簫二十四,篳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篳篥二十四。服並如前。
屬車八,牛二十四,駕士八十人。武弁、緋繡雲鶴大袖、銀褐抹帶、大口褲。黃鉞車,赤馬二,駕士十五人。武弁、緋對鵝大袖、銀褐抹帶、大口褲。豹尾車,赤馬二,駕士十五人。武弁、緋立豹大袖、銀褐抹帶、大口褲。
玄武隊六十一人:金吾折衝都尉一人,平巾幘、紫辟邪袍、革帶、袴、螣蛇、橫刀、弓矢。犦槊二,平巾幘、緋寶相花衫、革大帶。仙童旗一、玄武旗一、螣蛇旗一、神龜旗一,旗五人,服、執如前例。槊十九,弓矢十五,弩四。平巾幘、緋寶相花衫、革帶、袴。
黃麾後第四部二百七十二人,第五部二百七十二人,第六部二百七十二人,攝官名數服色並如前第四、第五、第六部。絳引幡二十,執者六十人。並武弁、緋繡寶相花衫、銀褐抹帶、大口褲。諸從駕官並於仗後陪從,朝服不足者公服。凡應乘馬者,並同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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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二‧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大駕鹵簿 皇太后皇后鹵簿 皇太子鹵簿 親王傔從 諸妃嬪導從 百官儀從
大駕鹵簿。世宗大定三年,袷享,用黃麾仗三千人,分四節。第一節,無縣令、府牧,即用黃麾前三部,次前部鼓吹,次金吾牙門旗,次駕頭,次引駕龍墀隊,次天王、十二辰等旗。第二節,黃麾第四、第五部,次君王萬歲日月旗,次御馬,內增控馬司圉、挾馬司圉各一十六人,次日月合璧、五星連珠等旗,次八寶,內增執黑杖傳喝一十八人在香案前,次七寶輦。第三節,黃麾後第一、第二部,次玉輅,次栲栳隊,次導駕門仗官。第四節,黃麾後第三、第四、第五部,次金輅,次牙門旗,次後部鼓吹。
大定六年九月,西京還都,用黃麾仗二千五百四十二人,攝官在內。騎七百六十二匹,分四節。第一節,攝官五十四人,執擎三百二人,樂工一百七十人。第二節,攝官三十二人,執擎三百七十六人。第三節,仗內攝官四十四人,導駕官四十二人,門仗官一百人,玉輅青馬八、駕士一百四十人,護駕栲栳隊五百人,執擎二百四十二人。第四節,攝官五十人,金輅赤馬八、駕士九十四人,控鶴二十二人,樂工八十四人,執擎二百九十人。
是歲,上還自西京,有司備儀仗,皇太子乘綴輅,上疑其非禮,以問禮官,無能知者,上怒,皆責降之。明年,將冊皇太子,宰臣奏當備儀仗告廟,上曰:「前朕受尊號謁謝,但令朕用宋真宗故事,朝服乘馬,於禮甚輕,今皇太子乃用備禮何耶?」丞相良弼謝,上徐曰:「此文臣因循,不加意爾。」先是,凡行幸皆役民執仗,是後詔以軍士易之。
大定十一年,將有事於南郊,朝享太廟,右丞石琚奏其禮,上曰:「前朝漢人祭天,惟務整肅儀仗,此自奉耳,非敬天也。朕謂祭天在誠,不在儀仗之盛也,其減半用之。」於是,遂增損黃麾仗為大駕鹵簿,凡用七千人,攝官在內。分八節。
第一節,第一引,七十人,縣令。第二引,二百六十四人,府牧。第三引,二百二十九人,御史大夫,名色與府牧同,頗損其數,而增行止旗一。
第二節,金吾皂纛旗一十二人,朱雀隊三十四人,指南、記裏鼓車皆五十二人,鸞旗車一十八人。前部鼓吹一百二十九人。清游隊七十二人:內白澤旗二,旗五人,綠具裝冠、綠皮甲勒皮、錦臂、橫刀,引夾加弓矢,綠皮馬甲、包尾全。折衝都尉二人,黑平巾幘、紫繡辟邪袍、革帶、銀褐大口褲、錦螣蛇、橫刀、弓矢。弩六,弓矢二十四,槊三十。並錦帽、青繡寶相花衫、革帶、銀褐大口褲。佽飛隊四十八人:內果毅都尉二,黑平巾幘、紫繡飛麟袍、革帶、銀褐大口褲、錦螣蛇,佩橫刀、弓矢。虞候佽飛三十人,鐵甲、兜牟、橫刀、弓矢、黑馬甲全。鐵甲佽飛一十六人。服、執如上。前部馬隊,第一隊六十四人,第二、第三隊皆六十人,第四、第五隊皆五十八人。殳叉仗五十四人:內帥兵官二人,黑平巾幘、緋寶相花衫、革帶、銀褐大口褲,執儀刀。殳二十六,叉二十六。五色寶相花衫、抹額、抹帶、行縢、鞋襪。行止旗一。緋繡寶相花衫、抹額、銀褐抹帶、大口褲。
第三節,前部鼓吹第二,三百六十九人。前步甲隊,第一至第五隊皆四十二人。衙門旗二十人。黃麾前第一部一百五十人,第二部一百二十人。殳叉仗五十八人。行止旗一。
第四旗,黃麾幡三人,六軍儀仗二百二十六人,御馬三十三人,黃麾前第三至第五部皆一百二十人,青龍白虎隊五十二人,殳叉仗五十六人,行止旗一。
第五節,八寶二百三十二人,平頭輦三十人,七寶輦四十二人。班劍、儀刀隊二百人:內將軍二人、折衝都尉二人、平巾幘、緋辟邪袍、革帶、銀褐大口褲、錦螣蛇,執儀刀。班劍、儀刀各九十八。並平巾幘、緋繡寶相花衫、革帶、銀褐大口褲、錦螣蛇,執儀刀。驍衛翊衛隊六十人:內供奉郎將二員,黑平巾幘、緋繡瑞馬袍、革帶、銀褐大口褲,執儀刀。鳳旗二,旗五人,服、執如前。弩、弓矢、槊皆一十六。服如班劍,橫刀。夾轂隊,第一隊九十二人:內折衝都尉二人,平巾幘、緋繡飛麟袍、革帶、銀褐大口褲,執儀刀。寶符旗二,旗五人,朱鍪甲刀盾八十。朱甲、錦臂、行縢、鞋襪。第二隊八十二人:內果毅都尉二人,白澤袍。飛黃旗二,旗五人,銀褐鍪甲刀盾七十。第三隊八十二人:內果毅都尉二人,赤豹袍。吉利旗二,旗五人,皂鍪甲刀盾七十。殳叉仗五十六人。行止旗一。
第六節,馬步門旗隊一百人,駕頭一十五人,廣武官、茶酒班執從物者二十三人。御龍直四十人。紅錦團襖、鍍金束帶,內人員二皂帽,三十八人真珠頭巾。玉輅一百五十一人。栲栳隊五百人:內金槍隊一百二十六人,分左右,人員十八、並鐵甲、皂帽、紅錦背子,執小旗,馬甲,紅錦包尾。長行一百八人,鐵甲、兜牟、紅錦背子、錦臂,甲馬、紅錦包尾,執金槍。銀槍隊一百二十六人,人員十八、長行一百八人,服並如上,銀槍。弓箭直步隊一百二十四人,人員四、鐵甲、皂帽、紅錦團花戰袍、弓矢,執銀骨朵,馬甲全。長行一百二十人,鐵笠、紅錦團花戰袍、鐵甲、弓矢、骨朵。骨朵直步隊一百二十四人,人員四、長行一百二十人。服甲同上,無弓矢。金吾牙門旗二十人,黃麾後第一部一百五十人,第二部一百二十人,殳叉仗五十二人,行止旗一。
第七節,扇筤二十五人,金輅九十四人。大安輦一百八十一人:內尚輦奉御二人,殿中少監二人,奉職官二人,並公服。令史四人,書令史四人,七人烏介幘、緋四素衫、銀褐抹帶、大口褲、皂靴,一人長腳襆頭、紫羅公服、角帶皂靴。掌輦四人,武弁、黃繡寶相花衫、銀褐抹帶、大口褲。人員十二,皂帽、紅錦團襖、銅束帶,內指揮使一人執銀骨朵。舁士一百五十一人。服同掌輦。御馬三十三人。持鈒隊三十九人。後部鼓吹一百六十人。黃麾後第三至第五部皆一百二十人。後步甲隊第一至第二隊皆四十二人。殳叉仗五十六人。行止旗一。
第八節,後部鼓吹第二,一百四十人。象輅、革車、木輅皆五十人,進賢車二十六人,豹尾車一十八人,屬車八十人。玄武隊六十一人。後步甲隊第三至第五隊皆四十二人。金吾牙門旗二十人。後部馬隊第一隊七十六人,第二隊六十四人,第三隊六十人。殳叉仗六十人。行止旗一。後分行旗、止旗為二。以上名數與黃麾同者不重述。
章宗明昌五年六月,尚書省奏:「大定六年,世宗自西京還都,采宋省方還京之儀,用黃麾仗二千人、及金玉輅、栲栳隊甲騎五百人、導駕官四十二員,自後遂不復用。今車駕幸景明宮,還都之日宜依用之。」制可。
承安元年,省臣奏:「南郊大禮,大駕鹵簿當用人二萬一千二百一十八、馬八千一百九十八。世宗親行郊祀,仗用七千人。今擬大定製外量添甲卒三百,栲栳隊、執檛人二百四十八,通七千五百四十八人,仍分八節。」從之。
泰和六年,上欲親行祫享,命有司計其役費,尚書省奏:「當用仗三千五百人,錢一萬餘貫,馬八百六十五匹。舊例,馬皆借取於民,親軍、班祗皆自備從事。今軍旅方興,官馬以備緩急,不可借用,民亦不可重擾,宜令有司攝事。」上詔再議之。
八年四月,禘於太廟,依元年例,用黃麾仗三千人,屯門仗五百人。
皇太后、皇后鹵簿。用唐、宋制,共二千八百四十人。清游隊三十人,清游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並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佩弓矢、橫刀、執槊、弩、騎。次金吾衛折衝都尉一人,平巾幘,紫裲襠、大口褲、錦螣蛇、弓矢、橫刀。犦槊二人,平巾幘、緋衫、大口袴,夾折衝。領四十騎:二十人執槊、四人弩、十六人橫刀。並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橫刀、弓矢。次虞候佽飛二十八人。並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弓矢、橫刀,騎夾道,分左右均布至黃麾仗。次內仆令一人、丞一人,依本品服,分左右。各書令史二人。平巾幘、緋衫、大口褲,騎從。次黃麾一,執一人、夾二人。武弁、朱衣、革帶,正道騎。次左右廂黃麾仗,廂各三行,行百人,從內第一行,短戟、五色氅,執者並黃地白花綦襖、帽、行縢、鞋、襪。次外第二行,戈、五色氅,執人並赤地黃花綦襖、帽、行縢、鞋、襪。次外第三行,儀鍠、五色幡。並青地赤花綦襖、帽、行縢、鞋、襪。次左右領軍衛、左右威衛、左右武衛、左右驍衛、左右衛等,衛各三行,行二十人,分前、後。衛各主帥六人,唯左右領軍衛各三人,並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領軍衛前後獅子文袍、帽,余衛豹文袍、帽,各執石裝長刀,騎領,分前、後。每衛各果毅都尉一人檢校。被繡袍,以上各一名步從。左右領軍衛有絳引幡,引前、掩後各三。執者六人,並平巾幘、緋衫、大口褲。次內謁者監四人,給事二人,內常侍二人,內侍少監二人。並騎,分左右。以上各有內給使一人,步從。次內給使百二十人。皆宮人,並平巾幘、緋衫、大口褲,分左右,在車後。次偏扇、團扇、方扇各二十四。分左右,以宮人執之,皆服間彩大袖裙襦、彩衣、革帶、履。次香蹬一,執擎內給使四人。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在重翟車前。次重翟車,馬四,駕士二十四人。平巾幘、青衫、大口褲、鞋襪。次行障二,坐障二。分左右夾車,宮人執之,服同執扇。次內寺伯二人,領寺人六。分左右,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執御刀,並騎,夾重翟車。次腰輿一,轝士八人,團雉扇二。夾輿。次大傘四,次大雉扇八。分左右,橫行為二重。次錦華蓋二。單行,正道。次小雉扇、朱團扇各十二。並橫行,分左右。次錦曲蓋二十四。橫行,為二重。次錦六柱八扇。分左右。自腰輿以下並內給使執之,服同前。次宮人車。次絳麾二。分左右,執各一人,武弁、朱衣、革帶、鞋襪。次後黃麾一,執一人,夾二人。並騎,武弁、朱衣、革帶,正道。次供奉宮人。在黃麾後。次厭翟車,馬四,駕士二十四人。次翟車、安車皆四馬,駕士各二十四人。次四望車、金根車,皆駕牛三,駕士各十二人。服同前。次左右廂牙門各二,每門執二人,夾四人。並赤綦襖、黃袍、帽。第一門在前黃麾前,第二門在後黃麾後。次左右領軍衛,每廂各一百五十人,執殳,並赤地黃花綦襖、帽、行縢、鞋襪。前與黃麾仗齊,後盡鹵簿。廂各主帥四人,檢校。平巾幘、緋衫、大口褲、被黃袍帽,執石長刀,騎。其服豹文者二在內,服獅文者二,一引前,一護後。次左右領軍衛、折衝都尉各一人,檢校殳仗。以上各一人騎從。次後殳仗內正道置牙門一,每門監門校尉二人,皆平巾幘、緋裲襠、大口褲,執銀裝長刀,騎。每廂各巡檢校尉一人、往來檢校。服仗同前。前後部鼓吹,金鉦、鼓、大鼓、長鳴、中鳴、鐃吹、羽葆、鼓吹、橫吹、節鼓、御馬並減大駕之半。
是歲,重翟等六車改用圓方輅輦,及行障、坐障、錦六柱、宮人等車,其制度人數並見輿服志。
天德二年,海陵立後,皇后乘龍飾肩輿,有司設二步障於殿之西階,設扇左右各十,傘一,此蓋殿庭導引之儀也。又設皇太后導從六十人,傘子不在數內,並服簇四盤雕團花紅錦襖、金花襆頭、塗金銀束帶。永壽、永寧宮導駕各三十人,傘子各二人,此亦常行之儀也。
皇太子鹵簿。受冊寶謝廟,凡大禮、大朝會則用之。有司奏當用唐、宋儀禮,詔止用千人。
中道,清游隊二十四人:折衝都尉一人,白澤旗一,五人,弩四、弓六、槊八。並騎。清道直盪隊一十八人:折衝都尉二人,犦槊四,弓矢十二。並騎。誕馬四,控攏八人。正直旗隊三十三人:果毅都尉一人,重輪旗一、馴犀旗二、野馬旗一、馴象旗二,旗各五人,副竿二。並騎。細引隊一十四人:果毅都尉二人,弓矢六,槊六。槊與弓矢相間,並騎。前部鼓吹九十八人:並騎。府史二人,金鉦、鼓各二,大鼓十二,長鳴八,鐃鼓二,簫六,笳六、帥兵官二、節鼓二、小鼓十二、中鳴八、桃皮篳篥四、歌四、拱辰管六、篳篥六、大橫吹十二、羽葆鼓二、帥兵官二。傘扇八:梅紅傘二,大雉扇四,中雉扇二。小輿一十八人。導引官一十二人:中允二人、諭德二人、庶子二人、詹事二人、太師一人、太傅一人、太保一人,少師一人在金輅後。並騎。親勛翊衛圍子隊七十四人:郎將二人,儀刀七十二。並騎。金輅七十人。三衛隊一十八人。執儀刀。厭角隊六十二人:郎將一人,祥雲旗一,五人,弩三,弓七,槊十五,並騎。又郎將一人,祥雲旗一,五人,弩三,弓七,槊十五。並騎。朱團扇一十六人:司御率府校尉四人,騎。朱團扇三,紫曲蓋三,朱團扇三,紫曲蓋三。大角一十八。後部鼓吹五十四人:並騎。管轄指揮一人,金鉦、鼓各一,鐃鼓二,蕭六,歌六,篳篥六,節鼓一,主帥二人,笛六,笳四,拱辰管六,小橫吹十,主帥二人。後拒隊四十六人:果毅都尉一人,騎。三角獸旗一,五人,弩四,弓矢十六,槊二十。
外仗。左行二百四人。牙門十六人:並騎。牙門旗一,三人,監門校尉三人,郎將一人,班劍九。前第一隊二十七人:司御率府一人,果毅都尉一人,折衝都尉一人,主帥一人,並騎。絳引幡三首,九人,麟頭竿二,儀鍠斧二,弓矢二,麟頭竿二,儀鍠斧二,朱刀盾二,小戟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隊各一十四人。與第一部麟頭竿已下同。後第一隊四十七人:牙門旗一,三人,監門校尉三人,果毅都尉一人,主帥一人,絳引幡三,九人,鶡雞旗一,五人,槊四,弩三,槊四,弓矢三,槊四,弓矢三,朱刀盾二,小戟二。並騎。後第二隊二十九人:果毅都尉一人,綱子旗一,五人,槊五,弩三,槊五,弓矢三,槊三,弓矢四。並騎。後第三隊二十九人:果毅都尉一人,黃鹿旗一,五人,槊五,弩三,槊五,弓矢三,槊三,弓矢四。並騎。右行二百四人,排列同。
太子常行儀衛,導從六十二人,傘子二人,並服梅紅繡羅雙盤鳳襖、金花襆頭、塗金銀束帶。凡從物鑼、唾盂、水罐等事並用銀金飾。傘用梅紅羅、坐麒麟金浮圖。椅用金鍍銀圈、雙戲麒麟椅背,紅絨結。殿庭與宴,用繡羅間金盤鳳,卓衣則用繡羅獨角間金盤獸。東宮視事,朱髹飾椅,塗金銀獸銜、紅絨結、明金團花椅背,案衣則用素羅,色皆梅紅,蒙帕踏腳同。
親王傔從。引接十人,皂衫、盤裹、束帶、乘馬。攏官五十人,首領紫羅襖、素襆頭,執銀裹牙杖,傘子紫羅團荅繡芙蓉襖、間金花交腳襆頭,餘人紫羅四繡芙蓉襖、兩邊黃絹義襴,並用金鍍銀束帶,襆頭同。邀喝四人。傘用青表紫裏,金鍍銀浮圖。椅用銀裹圈背。水罐、鑼、唾盂並用銀。郡王攏官三十人,未出宮者二十人。國公攏官二十人,未出宮者十四人。郡王引接六人,國公四人,未出宮者各減半。人從儀物並依一品職事官制。
諸妃嬪導從四十人,襆頭、繡盤蕉紫衫、塗金束帶。妃用偏扇、方扇、團扇各十六,諸嬪各十四,皆宮人執,服雲腳紗帽、紫四衫、束帶、綠靴。大傘各一,傘子二人,就用本服錦襖襆帶。大長公主導從一十二人,皇妹皇女一十人,並服紫羅繡胸背葵花夾襖、盤裹、襆頭、大珮銀腰帶,牙杖各二。其諸宗室女,各以親踈差降之。傘制,皇太子三位妃皆青羅表紫裏、金浮圖,親王公主王妃金鍍銀浮圖、郡主縣主夫人銀浮圖,皆青表紫裏,諸臣下母妻各從其夫子勛封品級用傘。
百官儀從。正一品:三師、三公、尚書令,朱衣直省各十人,三公稱直府。攏官各六十人,並服紫衫帽、銀偏帶,內執藤棒二對、骨朵三對、牙杖三對,簇馬六人,傘子二人。交椅、水罐、鑼、盂子、唾碗等事以次執之,服皂衫帽、塗金銅束帶。後凡執色人並同。邀喝四人。傘用青羅紫裏、銀浮圖。從一品:尚書左右丞相、平章政事、都元帥、樞密使,直省同,樞密稱直院,以班祗人充。攏官五十人,邀喝四人。判大宗正,引接十人、攏官四十人。大興尹,面前兩對,余並同。以上交椅並用銀裹圈背、紫絲絛結。
正二品:東宮三師、左右副元帥、尚書左右丞,直省八人,攏官四十人,邀喝三人,傘用朱浮圖。從二品: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御史大夫,直省同,御史台稱通引,以犦使班祗人充。攏官三十六人,邀喝數同。
正三品:東宮三少、元帥左右監軍、殿前都點檢、六部尚書、諸京留守、宣徽、勸農使、翰林學士承旨等官,凡同品者,各引接六人,攏官二十人。以上交椅並用直背銀間妝、青絲絛結。諸京都轉運使、招討使、諸路提刑使、諸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緫管及留守,攏官五十人。外任,統軍使、都運、招討使、副使、諸府尹兼緫管,攏官四十五人,公使七十人。從三品:元帥左右都監、勸農副使、殿前副都點檢及御史中丞等官,凡同品者,各引接六人,攏官一十八人,內中丞引從則給緋衫。外任,運使、節度使,攏官四十人,諸節鎮、諸部族節度同,公使上鎮七十人、中鎮六十五人、下鎮六十人。以上外任官人從服色,除諸招討、緫管、部族節度、群牧使自來無射糧軍人力者並仍舊外,留守、統軍、緫管、都運、招討、府尹、轉運、節度使人力亦仍舊,其數雖多,俱不得過四十人,並服紫衫、銀帶,銀裹圈背交椅、銀水罐、鑼、盂、碗、牙杖,內銀裹骨朵、大劍各兩對,及邀喝,唯運使無骨朵、大劍。
正四品:左右諫議大夫、國子祭酒、六部侍郎等官,凡同品者,各引接八人,本破十二人。外任,留守同統軍都監、提刑副使,各攏官三十人。從四品:殿前左右衛將軍、諸猛安千戶、親王府尉、諸京同知轉運等官,凡同品者,各引接四人,本破十二人。外任,攏官三十五人,公使上防禦六十人、中防禦五十五人、下防禦五十人。
正五品:尚書左右司郎中、翰林待制、太常少卿等官,凡同品者,各本破八人。外任,攏官三十人,公使上州五十人、中州四十五人、下州四十人。凡防禦、刺史、知軍、並京府統軍司、節鎮佐貳官人從,並服紫衫、角束帶,直背銀交椅、鑼、盂子、唾碗、牙杖,傘用青表碧裏青浮圖。防禦、刺史、知軍仍用銀裹骨朵、大劍一對,邀喝,唯隨路副統軍則不邀喝。從五品:六部郎中、侍御史、大理少卿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七人,侍御引從則給緋衫。外任,本破十人。以上職事官並許張蓋。
正六品:尚書左右司員外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六人。外任,本破九人。從六品:尚書六部員外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五人。外任,本破九人。
正七品:殿中侍御史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外任,本破七人。縣令,公使十人。都軍,公使六人。從七品:應奉翰林文字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外任,本破六人。縣令,公使十人。
正八品:大理評事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外任,本破六人。從八品:太常太祝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外任,本破五人。
正九品:御藥都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外任,本破三人。從九品:隨殿位承應、同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外任,本破一人。
尚書省樞密院令譯史通事、六部御史台及統軍司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等職,各設本破一人。
以上職官,人力從物不得僭越。其外任官,人從服執,以本處公用或贓罰錢置。
凡內外官自親王以下,傔從各有名數差等,而朱衣直省不與。其賤者,一曰引接,亦曰引從。內官從四品以上設之。二曰攏官,內外正五品以上設之。三曰本破,內外正四品以下設之。四曰公使,外官正三品以下設之。五曰從己人力,外官正三品京都留守、大興府尹以下等官設之。本破如攏之職,公使從公家之事,從己執私家之役者也。五等皆以射糧軍充,其軍非驗物力以事攻討,特招募民年十七以上、三十以下魁偉壯健者收刺,以資糧給之,故曰射糧。其首領則有將節、承局、什將等名,而皆統於隨路都兵馬緫管府焉。金之所以禮臣下、足任使者,其亦先代之遺法歟。
外任官從己人力,諸京留守、大興府尹,五十人。統軍、都轉運、招討、按察使,諸路兵馬都緫管,四十五人。轉運、節度使,四十人。提控、諸群牧、防禦使,三十五人。外任親王傅、同知留守、副統軍、按察副使、諸州刺史知軍事,三十人。同知都轉運使事、副招討、副留守、同知府尹兼緫管、提舉漕運司、諸五品鹽使,二十五人。都轉運副使、按察司簽事、少尹、副緫管、同知轉運節度使事,二十人。京都兵馬都指揮使,一十八人。轉運節度副使,十七人。兵馬都鈐轄,十五人。親王府尉、諸京留守緫判官、同知防禦使事,十三人。警巡使、兵馬副都指揮、同提舉漕運司,正六品,鹽副使,從六品,酒麴鹽稅使、同知州軍事,一十人。統軍都轉運司京府緫管散府等判官、京推官,九人。親王府司馬、招討判官,赤劇縣令、提舉上京皇城兵馬鈐轄,正七品,酒麴鹽稅副使、都轉運判官、府推官、節度觀察判官,八人。京縣次劇縣令、都巡檢使、正將、府軍都指揮使,七人。司屬令、親王府文學、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警巡副使、知城堡寨鎮,從七品,鹽判、同提舉上京皇城、節鎮軍都指揮使、都巡河、同七品酒使、防禦判官,六人。市令、錄事、赤劇縣丞、副都巡檢使、副將、都巡檢、州軍判官,五人。統軍司知事、親王府記室參軍、司屬丞,正八品,酒使副、京縣次劇縣丞、諸司使,四人。大興府招討、按察司知事、京府運司節鎮司獄、管勾河橋關度譏察官,從八品,鹽判官、遭運司勾當官、警巡判官、諸縣丞、市丞、司候、主簿、錄事司判官、縣尉、副都巡檢、諸巡檢、巡河官,正九品,酒使、諸司副使,三人。鹽場管勾、防刺以下司獄、部隊將、同管勾河橋、副譏察、司候判官、教授、統軍按察司知法、軍轄、諸司都監、節鎮以上知法,二人。鹽場同管勾、防刺以下知法、諸司同監、統軍按察司書史、統軍司譯書通事,一人。
婆速公使、從己人力,於附近東京澄州招募漢人百姓投充。謂非猛安謀克所管者。合懶、恤品、胡裏改、蒲與路並於各管猛安謀克所管上中戶內輪差驅丁,依射糧軍例支給錢糧,周年一易。部羅火、土魯渾扎石合亦同。其諸乣及群牧官員,若猛安謀克應差本管戶民充人力者,並上中戶輪當。
諸內外官有兼職各應得人從者,從多給,余各驗品類差。
諸親王引接、引從,在都兵馬司差,公主隨朝者從守部本破內差,外路者並所在州府就差。
諸王府引從、相府攏官、引接,周年替代,自餘十月滿代,並以射糧軍充。
諸隨朝六品以下職官、並諸局承應者,願令從己輸庸者聽,仍具姓名申部,本處官司周年內不得占使。
諸職官之任、以理去官者,接送人力於從己人內給半,取接者皆於所在官司出給印券差取,送還者須到本所給券發還,如無驗者權閣支請,候會問別無逃亡將帶,然後放支。
諸致仕官職俱至三品者,從己人力於願往處給半,不得輸庸。身故應送還者又減半給之,若年未六十而致仕及罷去者,則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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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三‧志第二十四  輿服 輿服上 天子車輅 皇后妃嬪車輦 皇太子車制 王公以下車制及鞍勒飾
古者車輿之制,各有名物表識,以祀以封,以田以戎,所以別上下、明等威也。歷代相承,互有損益,或因時創始,或襲舊致文,奇巧日滋,浮靡益盪。加以後世便習騎乘,車用蓋寡,惟於郊廟祀享法駕導引,為一代令儀而不敢廢也。其於先王經世立法之意,寥乎闊哉。
金初得遼之儀物,既而克宋,於是乎有車輅之制。熙宗幸燕,始用法駕。迨至世宗,製作乃定,班班乎古矣。考禮文,證國史,以見一代之制度雲。
大定十一年,將有事於南郊,命太常寺檢宋南郊禮,鹵簿當用玉輅、金輅、象輅、革輅、木輅、耕根車、明遠車、指南車、記裏鼓車、崇德車、皮軒車、進賢車、黃鉞車、白鷺車、鸞旗車、豹尾車、軺車、羊車各一,革車五,屬車十二。除見有車輅外,闕象、木、革輅,耕根、明遠、皮軒、進賢、白鷺、羊車,大輦各一,革車三,屬車四。
按五禮新儀,玉輅以青,金輅以緋,象輅以銀褐,革輅以黃,木輅以皂,蓋其物有合隨輅之色者,有當用別色者,如玉輅用青絲繡雲龍絡帶,青羅繡寶相花帶,青畫輪轅,青氂牛尾,此隨輅之色者也。若象、木、革輅則當用緋、用銀褐、用黃及皂。若至尊乘御步武所及,非若余物但為美觀,其踏床、倚背、踏道之褥皆用紅錦,座褥、及行馬褥、透壁Q簾三,用銀褐、黃、青羅錦三色。又大輦,宋陶谷創意為之,至祥符中以其太重,減七百餘斤,可見當時亦無定製,各以意從長斟酌造之。其制,金玉輅闕,可見者象輅、革輅、木輅,耕根、皮軒、進賢、明遠、白鷺、羊車,革車,大輦,凡十有一。
象輅,黃質,金塗銅裝,以象飾諸末。輪衣以銀褐。建大赤。余同玉輅。
革輅,黃質,鞔之以革,金塗銅裝,輪衣以黃,建大白。余同玉輅。
木輅,黑質,漆之,輪衣以皂,建大麾。余同玉輅。
耕根車,青質,蓋三重,制如玉輅而無玉飾。
皮軒車,赤質,上有漆柱,貫五輪相重,畫虎紋,一轅。
進賢車,赤質,如革車,緋輪衣、絡帶、門帘並繡鳳。上設朱漆床、香案,紫綾衣。一轅。
明遠車,制如屋,銳頂,重檐,勾欄。頂上有金龍,四角垂鐸。上層四面垂簾,下層周以花板。三轅。
白鷺車,赤質,周施花板,上有漆柱,柱杪刻為鷺鷥,銜鵝毛筒。紅綬帶。柱貫五輪相重。輪衣、皂頂、緋裙、緋絡帶,並繡飛鷺。一轅。
羊車,赤質,兩壁油畫龜紋,金鳳翅。幰衣、結帶並繡瑞羊。二轅。
大輦,赤質,正方,油畫,金塗銀葉龍鳳裝。其上四面施行龍、雲朵、火珠,方鑒、銀絲囊網,珠翠結雲龍,鈿窠霞子。四角龍頭銜香囊。頂輪施耀葉,中有銀蓮花、坐龍。紅綾裏,碧牙壓帖。內設圓鑒、香囊,銀飾勾欄台坐,紫絲絛網錔。中施黃褥,上置御座、曲幾,香鑪、錦結綬。幾衣、輪衣、絡帶並緋繡雲龍寶相花,金線壓。長竿四,飾以金塗銀龍頭。畫梯、托叉、行馬。
七寶輦,制如大輦,飾以玉裙網,七寶,滴子用真珠。宋欽宗為上皇制,海陵自汴取而用之。
皇后之車六。一曰重翟車,青質,金飾金塗銅鈒花葉段裝釘,燿葉二十四,明金立鳳一,紫羅銷金生色寶相帷一,青羅、青油幰衣各一,朱絲絡網、紫羅明金生色雲龍絡帶各二,兩廂明金五彩間裝翟羽二,金塗石長轅鳳頭三,橫轅立鸞八,香鑪香寶子一副,宜男錦帶結,朱紅漆杌子、踏床各一,扶板扶魚一副,紅羅明金衣褥,紅羅襯褥一,青羅行道褥四,青羅明金生色雲鳳夾幔一,紅羅明金緣紅竹簾二,金塗銅葉段行馬二,朱紅漆金塗銀葉裝釘胡梯一,青羅胡梯尋儀褥二,踏道褥十,青絹裹大麻索二,油蒙帕一。
二曰厭翟車,赤質,倒仙錦帷一,紫羅、紫油幰衣各一,朱絲絡網、宜男錦絡帶各二,余同重翟,惟行道褥、夾幔、尋儀褥羅及裹索等用紅。
三曰翟車,黃質,金飾石葉段裝釘,宜男錦帷,黃羅油幰衣,石長轅鳳頭三,而無橫轅立鸞,余同厭翟,而羅色用黃。
四曰安車,赤質,倒仙錦帷,紫、油幰衣,朱絲絡網,天下樂錦絡帶,石長轅鳳頭三,無橫轅立鸞及香鑪香寶子,余同翟車,而色皆用紅。
五曰四望車,朱質,宜男錦帷,青、油幰衣,轅端螭頭二,余並同安車。
六曰金根車,朱質,紫羅、紫油幰衣,朱絲絡網、倒仙錦絡帶各二,踏床衣褥用紅綾,尋儀褥、踏道褥並用綾,余並同安車。
造六車成後,復改造圓輅、重檐、方輅、五華、亭頭、平頭六等之制,又增制九龍車一,高二丈、廣一丈一尺、長二丈六尺。五鳳車四,各高一丈八尺,長廣如之。圓輅車一、方輅車一、重檐車一,各高一丈七尺,長一丈八尺,廣八尺。皆駕馬四,駕士各五十人,並平巾幘、生色青緋黃三色寶相花衫、銀褐抹帶、大口褲。平頭輦一、五華輦一、亭頭輦一,各高一丈九尺,廣丈五寸,長三丈。舁士各九十六人作兩番代,並生色緋寶相花衫,余如前制。管押人員三十五人,長腳襆頭、紫羅窄衫、金銅帶束。駕馬繁纓、涼屜、鈴拂、包尾皆從車色,金銅面,插翟尾,朱轡,朱緫。龍車合用紅羅傘一,傘子二人用本服錦帽襆帶。
又檢定扇、障等制。偏扇如仙人羽扇。行障六扇,各長八尺、高六尺,用紅羅表、朱裏,畫雲鳳,龍首竿銜鞶結,每障用宮人四。坐障三扇,各長七尺、高五尺,畫雲鳳,紅羅表、朱裏,余同行障。錦六柱八扇,各闊二尺、高三尺,冒以錦,內給使八人執。
宮人車制如屬車,駕士八人,平巾幘、緋衫、大口袴、鞋襪,供奉宮人三十人,雲腳紗帽、紫衫束帶、綠靴。
明昌元年三月,定妃嬪車輦同鍍金鳳頭、黃結,御妻、世婦用間金鳳頭、梅紅結子。
皇太子車制。大定六年十二月,奏皇太子金輅典故制度,及上用金輅儀式,奉敕詳定。輈、旗、旗首及應用龍者更以麟為飾,省去障塵等物。上用金輅名件色數,依上公以九為節,減四分之一。上用輅,軾前有金龍改為伏鹿,軾上坐龍改為鳳,旗十二旒減為九,駕赤騮六減為四,及簾褥用黃羅處改用梅紅,余並具體成造。其制,赤質,金飾諸末,重較。箱畫虞文鳥獸,黃屋。軾作赤伏鹿,龍輈。金鳳一,在軾前。設障塵。朱蓋黃裏。輪畫朱牙。左建九旒,右載闟戟。旗首銜金龍頭,結綬及鈴緌。八鸞在衡,二鈴在軾。駕赤騮四,金鍐方釳,插翟尾,鏤鍚鞶,纓九就。皇帝輅自頂至地高一丈七尺,今閷四分之一為一丈三尺二寸,修廣之閷亦如之。
王公以下車制。一品,轅用銀螭頭,涼棚杆子、月板並許以銀裝飾。三品以上,螭頭不得施銀,涼棚杆子、月板亦聽用銀為飾。五品以上,轅獅頭。六品以下,轅雲頭。庶人坐車平頭,止用一色黑油。
親王鞍,塗金銀裹,仍鈒以開花。障泥用紫羅,飾以錦。轡以塗金銀裝,束用絲結。皇家小功以上、太皇太后皇太后大功以上、皇后期親以上、並一品官、及官職俱至三品以上者,障泥許用金花。若經賜或御球場內,不在禁限。
舊制,親王、宰執任外者,與大興尹,皆服小帽、束帶、銀鞍、絲鞭。大定中,世宗以京尹亦外官三品,而與親王無別,遂命不得御銀鞍、絲鞭,惟同外三品例,襆頭、帶、展皂視事。
承安二年,制護衛銅裝鞍轡不得借人。庶人馬鞍許用黑漆,以骨、角、鐵為飾,不得用玉較具及金、銀、犀、象飾鞍轡。
 輿服中
天子袞冕 視朝之服 皇后冠服 皇太子冠服
宗室外戚及一品命婦服用 臣下朝服 祭服 公服
昔者聖人制為玄黃黼黻之服,以象天地之德,以章貴賤之儀,夏、商損益,至周大備,不可以有加矣。自秦滅棄禮法,先王之制靡敝不存,漢初猶服袀玄以從大祀,歷代雖漸復古,終亦不純而已。金制皇帝服通天、絳紗、袞冕、偪舄,即前代之遺制也。其臣有貂蟬法服,即所謂朝服者。章宗時,禮官請參酌漢、唐,更制祭服,青衣朱裳,去貂蟬豎筆,以別於朝服。惟公朝則又有紫、緋、綠三等之服,與夫窄紫、展皂等事,悉著於篇雲。
天眷三年,有司以車駕將幸燕京,合用通天冠、絳紗袍,據見闕名件,依式成造。禮服,袍、裳、方心曲領、中單、蔽膝、革帶、大帶、玉具劍、綬、佩、舄、襪。乘輿服,大綬六采,黑、黃、赤、白、縹、綠,小綬三色,同大綬,間施三玉環,大綬五百首,小綬半之。白玉雙佩、革帶、玉鈎。
冕制。天板長一尺六寸,廣八寸,前高八寸五分,後高九寸五分,身圍一尺八寸三分,並納言,並用青羅為表,紅羅為裏,周回用金棱。天板下有四柱,四面珍珠網結子,花素墜子,前後珠旒共二十四,旒各長一尺二寸。青碧線織造天河帶一,長一丈二尺,闊二寸,兩頭各有真珠金碧旒三節,玉滴子節花。紅線組帶二,上有真珠金翠旒,玉滴子節花,下有金鐸子二。梅紅線款幔帶一。黈纊二,真珠垂系,上用金萼子二。簪窠,款幔、組帶鈿窠,各二,內組帶鈿窠四並玉鏤塵碾造。玉簪一,頂方二寸,導長一尺二寸,簪頂刻鏤塵雲龍。
袞,用青羅夾制,五彩間金繪畫,正面日一、月一、昇龍四、山十二,上下襟華蟲、火各六對,虎、蜼各六對;背面星一、昇龍四、山十二,華蟲、火各十二對,虎、蜼各六對。中單一,白羅單制,羅領、褾、。裳一,帶、褾、,紅羅八幅夾制,繡藻三十二、粉十六、米十六、黼三十二、黻三十二。蔽膝一,帶、褾、,並紅羅夾制,繡昇龍二。綬一副:大綬以赤黃黑白綠縹六彩織,紅羅托裏,小綬三色,同大綬,銷金黃羅綬頭,上間施三玉環,皆刻雲龍,大綬五百首,小綬半之。緋白大帶一,銷金黃羅帶頭,鈿窠二十四。紅羅勒帛一,青羅抹帶一。玉佩二,白玉上中下璜各一,半月各二,皆刻雲龍,玉滴子各二,皆以真珠穿制。金篦鈎、獸面、水葉、環、釘。涼帶一,紅羅裹,縷金,上有玉鵝七,尾束各一,金攀龍口,以玳瑁板襯釘腳。舄,重底,紅羅面,白綾托裏,如意頭,銷金黃羅緣口,玉鼻仁飾以珠。襪用緋羅加綿。
凡大祭祀、加尊號、受冊寶,則服袞冕。行幸、齋戒出宮或御正殿,則通天冠、絳紗袍。
鎮圭,大圭。皇統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禮部下太常,畫鎮圭式樣,大禮使據三禮圖以進,用之。大定十一年,太常寺按禮「大圭長三尺,抒上終葵首,天子服之」。自西魏、隋、唐以來,大圭長尺二寸,與鎮圭同。蓋鎮圭以鎮天下,以四鎮山為飾,今其圭已依古制,惟無大圭。今御府有故宋白玉圭,圓,無上閷及終葵首。自西魏以來,所制玉笏皆長尺有二寸,方而不折,雖非先王之法,蓋後世玉難得,隨宜故也。擬合以御府所藏,行禮就用。
視朝之服。初,太宗即位,始服赭黃,自後視百官朝御袍帶。章宗即位,以世宗之喪,有司請御純吉,不從,乃服淡黃袍、烏犀帶。常朝則服小帽、紅襴、偏帶或束帶。
皇后冠服。花株冠,用盛子一,青羅表、青絹襯金紅羅托裏,用九龍、四鳳,前面大龍銜穗球一朵,前後有花株各十有二,及鸂鶒、孔雀、雲鶴、王母仙人隊、浮動插瓣等,後有納言,上有金蟬金兩博鬢,以上並用鋪翠滴粉縷金裝珍珠結制,下有金圈口,上用七寶鈿窠,後有金鈿窠二,穿紅羅鋪金款幔帶一。
褘衣,深青羅織成翬翟之形,素質,十二等,領、褾、並紅羅織成雲龍。中單以素青紗制,領織成黼形十二,褾、袖、織成雲龍,並織紅縠造。裳,八副,深青羅織成翟文六等,褾、織成紅羅雲龍,明金帶腰。蔽膝,深青羅織成翟文三等,領緣,緅色羅織成雲龍。明金帶大綬一,長五尺,闊一尺,黃赤白黑縹綠六彩織成,小綬三色同大綬,間七寶鈿窠,施三玉環,上碾雲龍,撚金線織成大小綬頭,紅羅花襯。大帶,青羅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撚金線織成帶頭。玉佩二朵,每朵上中下璜各一,半月墜子各二,並玉碾。縷金打鈒獸面、篦鈎佩子各一,水葉子真珠穿綴。青衣革帶,用縷金青羅裹造,上用金打鈒水地龍,鵝眼尾,龍口攀束子共八事,以玳瑁襯金釘腳。抹帶二,紅羅、青羅各一,並明金造,各長一丈五寸。舄,以青羅制,白綾裏,如意頭,明金、黃羅准上用,玉鼻仁真珠裝,綴系帶。襪,青羅表裏,綴系帶。
犀冠,減撥花樣,縷金裝造,上有玉簪一,下有玳瑁盤一。
皇太子冠服。冕用白珠九旒,紅絲組為纓,青纊充耳,犀簪導。袞,青衣朱裳,五章在衣,山、龍、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白紗中單,青褾裾。革帶,塗金銀鈎。蔽膝,隨裳色,為火、山二章。瑜玉雙佩,四采織成大綬,間施玉環三。白襪,朱舄,舄加金塗銀扣。謁廟則服之。
遠遊冠,十八梁,金塗銀花,飾博山附蟬,紅絲組為纓,犀簪導。朱明服,紅裳,白紗中單,方心曲領,絳紗蔽膝,白襪黑舄。余同袞冕。冊寶則服之。
桓圭,長九寸、廣三寸、厚半寸,用白玉,若屋之桓楹,為二棱。
太子入朝起居及與宴,則朝服,紫袍、玉帶、雙魚袋。其視事及見師少賔客,則服小帽、皂衫、玉束帶。
宗室及外戚並一品命婦,衣服聽用明金,期親雖別籍、女子出嫁並同。又五品以上官母、妻,許披霞帔。唯首飾、霞帔、領袖、腰帶,許用明金、籠金、間金之類。其衣服止用明銀、象金及金條壓繡。正班局分承應帶官人,雖未出職系班,其祖母及母、妻、子孫之婦、同籍兄弟之妻、及在室女、孫、姊妹並同。又禁私家用純黃帳幕陳設,若曾經宣賜鸞輿服御,日月雲肩、龍文黃服、五個鞘眼之鞍皆須更改。
臣下朝服。凡導駕及行大禮,文武百官皆服之。正一品:貂蟬籠巾,七梁額花冠,貂鼠立筆,銀立筆,犀簪導,佩劍,緋羅大袖、緋羅裙、緋羅蔽膝各一,緋白羅大帶,天下樂暈錦玉環綬一,白羅方心曲領、白紗中單、銀褐勒帛各一,玉珠佩二,金塗銀革帶,烏皮履,白綾襪。正二品:七梁冠,銀立筆,犀簪導,不佩劍,緋羅大袖,雜花暈錦玉環綬,余並同。正四品:五梁冠,銀立筆,犀簪,白獅錦銀環綬,珠佩,銀革帶,御史中丞則獬豸冠、青荷蓮綬,余並同。正五品:四梁冠,簇四金雕錦銅環綬,銀珠佩,余並同。正六品至七品:三梁冠,黃獅錦銅環綬,銅珠佩,銅束帶,余並同。
大定二十二年祫享,攝官、導駕二品冠七梁,三品四品冠六梁,服有金花,五品冠五梁,六品冠四梁,七品冠三梁,監察御史獬豸冠、青綬,八品九品冠二梁,余制並同。
祭服。皇統七年,太常寺言:「太廟成後,奉安神主,祫享行禮,凡行事、執事、助祭、陪位官,准古典當服袞冕、九章畫降龍,隨品各有等差。通典雲虞、夏、殷並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繪於衣,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於裳。周升三辰於旗,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作九章之服,龍、山、華蟲、火、宗彝繪於衣,藻、粉米、黼、黻繡於裳。『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又後魏帝服袞冕,與祭者皆朝服。又開元禮一品服九章。又五禮新儀正一品服九旒冕、犀簪、青衣畫降龍。今汴京舊禮直官言,自宣和二年已後,一品祭服七旒冕、大袖無龍。唐雖服九章服,當時司禮少常伯孫茂道言,『諸臣之章雖殊,然飾龍名袞,尊卑相亂,請三公服鷩冕八章為宜』。臣等竊謂歷代衣服之制不同,若從後魏則止服朝服,或用宋服則為七章,若遵唐九章,則有飾龍名袞尊卑相亂之議。」尚書省乃奏用後魏故事,止用燕京大冊禮時所服朝服以祭。
大定三年八月,詔遵皇統制,攝官則朝服,散官則公服,以皇太子為亞獻,服袞冕。
十四年,用唐制,若祭遇雨雪則服常服,謂今之公服也。
泰和元年八月,禮官言:「祭服所以接神,朝服所以事君,雖歷代損益不同,然未嘗不有分別。是以袞冕十二旒,玄衣纁裳備十二章,天子之祭服也。通天冠、絳紗袍、紅羅裳,天子之視朝服也。臣下之服則用青衣朱裳以祭,朱衣朱裳以朝。國朝惟天子備袞冕、通天冠二等之服,今群臣但有朝服,而祭服尚闕,每有祀事但以朝服從事,實於典禮未當。請依漢、唐故事,祭服冕旒畫章,然君臣冕服雖章數各殊而俱飾龍名袞,而唐孫茂道已有尊卑相亂之論。然三公法服有龍,恐涉於僭,國初禮官亦嘗駁議。乞參酌古今,改置祭服,其冠則如朝冠,而但去其貂蟬、豎筆,其服用青衣、朱裳、白襪、朱履,非攝事者則用朝服,庶幾少有差別。」上曰:「朝、祭之服,固宜分也。」
公服。大定官制,文資五品以上官服紫。三師、三公、親王、宰相一品官服大獨科花羅,徑不過五寸,執政官服小獨科花羅,徑不過三寸。二品、三品服散搭花羅,謂無枝葉者,徑不過寸半。四品、五品服小雜花羅,謂花頭碎小者,徑不過一寸。六品、七品服緋芝羅。八品、九品服綠無紋羅。應武官皆服紫。凡散官、職事皆從一高,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窄紫亦同服色,各依官製品格。其諸局分承應人並服無紋素羅。十五年制曰:「袍不加襴,非古也。」遂命文資官公服皆加襴。
帶制,皇太子玉帶,佩玉雙魚袋。親王玉帶,佩玉魚。一品玉帶,佩金魚。二品笏頭球文金帶,佩金魚。三品、四品荔枝或御仙花金帶,並佩金魚。五品,服紫者紅烏犀帶,佩金魚,服緋者紅烏犀帶,佩銀魚,服綠者並皂烏犀帶。武官,一品、二品佩帶同,三品、四品金帶,五品、六品、七品紅烏犀帶,皆不佩魚,八品以下並皂烏犀帶。司天、太醫、內侍、教坊,服皆同文武官,惟不佩魚。應殿庭承應五品以下官,非入內不許金帶,又展紫入殿庭者,並許服紅,不佩魚。又二品以上官,許兼服通犀帶,三品官若治事及見賔客,許兼服花犀帶。
大定二年制,百官趨朝、赴省,並須裹帶。五品以上官,趨朝則朝服,赴省則展皂,雨雪沾衣則從便。凡朝參,主寶、主符展紫,御仙花或太平花金束帶。近侍給使、供御筆硯、直長、符寶吏紫襖子,塗金束帶。輪直,則近侍給使並常服,常服則展紫。閣門六尚,遇朝參侍立則服本品服,若宮中當直則服窄紫、金帶。學士院官、修起居注、補闕、拾遺、秘書丞、秘書郎,朝參侍立則服本品服、色帶,當直則窄紫、金帶。東宮左右衛率、仆正、副仆正、典儀、贊儀、內直郎丞,當直亦許服之。太子太師出入宮中則展紫,至東宮則展皂,三少則展紫。
輿服下
衣服通制
君子之服,以稱德也,故德之備者其文備。古者王公及士庶人莫不各有一定之制,而不敢相逾者,蓋風俗之奢儉,法令之齊一,必於是而觀焉。詩曰:「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其三章曰:「彼都人士,充耳琇實。彼君子女,謂之尹吉。」此言都邑之盛,人物之懿也。明昌間,章宗謂宰臣曰:「今風俗侈靡,莫若律以制度,使貴賤有等。其令禮部具典故以聞。」他日又謂參知政事張萬公曰:「山東風俗如何?」萬公對以奢,左丞守貞因言衣服之制,上曰:「如卿所言,正恐失人心耳。」守貞曰:「止是商賈有不悅者。」萬公曰:「乞寬與之期,三年之內當如制矣。」於是,上以禮部所擬太繁,以尚書省所擬而行之。嗟乎,人君以風俗為言,其亦知所務矣。
金人之常服四:帶,巾,盤領衣,烏皮靴。其束帶曰吐鶻。
巾之制,以皂羅若紗為之,上結方頂,折垂於後。頂之下際兩角各綴方羅徑二寸許,方羅之下各附帶長六七寸。當橫額之上,或為一縮積。貴顯者於方頂,循十字縫飾以珠,其中必貫以大者,謂之頂珠。帶旁各絡珠結綬,長半帶,垂之,海陵賜大興國者是也。
其衣色多白,三品以皂,窄袖,盤領,縫腋,下為積,而不缺袴。其胸臆肩袖,或飾以金繡,其從春水之服則多鶻捕鵝,雜花卉之飾,其從秋山之服則以熊鹿山林為文,其長中骭,取便於騎也。
吐鶻,玉為上,金次之,犀象骨角又次之。銙周,小者間置於前,大者施於後,左右有雙尾,納方束中,其刻琢多如春水秋山之飾。左佩牌,右佩刀。刀貴鑌,柄尚雞舌木,黃黑相半,有黑雙距者為上,或三事五事。室飾以醬瓣樺,口飾以鮫,或屑金和漆,塗鮫隙而平之。醬瓣樺者,謂樺皮班文色殷紫如醬中豆瓣也,產其國,故尚之。
初,女直人不得改為漢姓及學南人裝束,違者杖八十,編為永制。
婦人服襜裙,多以黑紫,上編繡全枝花,周身六積。上衣謂之團衫,用黑紫或皂及紺,直領,左衽,掖縫,兩傍復為雙積,前拂地,後曳地尺余。帶色用紅黃,前雙垂至下齊。年老者以皂紗籠髻如巾狀,散綴玉鈿於上,謂之玉逍遙。此皆遼服也,金亦襲之。許嫁之女則服綽子,制如婦人服,以紅或銀褐明金為之,對襟彩領,前齊拂地,後曳五寸余。
明昌六年制,文武官六貫石以上承應人並及蔭者,許用牙領,紫圓板皂絛羅帶,皂靴,上得兼下。系籍儒生止服白衫領,系背帶並以紫圓絛羅帶,干皂靴。餘人用純紫領,不得用緣,雜色圓板絛羅帶不得用紫,靴用黃及黑油皂蠟等,婦人各從便。
泰和四年,以親王品官既分領緣,而復有皂靴之禁,似涉太煩,遂聽親王用銀褐領紫緣,品官皆紫領白緣,余從明昌制。
書袋之制。大定十六年,世宗以吏員與士民之服無別,潛入民間受賕鬻獄,有司不能檢察,遂定懸書袋之制。省、樞密院令、譯史用紫紵絲為之,台、六部、宗正、統軍司、檢察司以黑斜皮為之,寺、監、隨朝諸局、并州縣,並黃皮為之,各長七寸、闊二寸、厚半寸,並於束帶上懸帶,公退則懸於便服,違者所司糾之。
大定十三年,太常寺擬士人及僧尼道女冠有師號、並良閒官八品以上,許服花紗綾羅絲紬。在官承應有出身人、帶八品以下官,未帶官亦同,許服花紗綾羅紵絲絲紬,家屬同,婦人許用珠為首飾。其都孔目與八品良閒官同,京府州縣司吏皆與庶人同。
庶人止許服絁紬、絹布、毛褐、花紗、無紋素羅、絲綿,其頭巾、系腰、領帕許用芝羅、絛用絨織成者,不得以金玉犀象諸寶瑪瑙玻璃之類為器皿、及裝飾刀把鞘、並銀裝釘床榻之類。
婦人首飾,不許用珠翠鈿子等物,翠毛除許裝飾花環冠子,餘外並禁。
兵卒許服無紋壓羅、絁紬、絹布、毛褐。
奴婢止許服絁紬、絹布、毛褐。
倡優遇迎接、公筵承應,許暫服繪畫之服,其私服與庶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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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四‧志第二十五  兵 兵制 禁軍 養兵之法
金興,用兵如神,戰勝攻取,無敵當世,曾未十年遂定大業。原其成功之速,俗本鷙勁,人多沉雄,兄弟子姓才皆良將,部落保伍技皆銳兵。加之地狹產薄,無事苦耕可給衣食,有事苦戰可致俘獲,勞其筋骨以能寒暑,徵發調遣事同一家。是故將勇而志一,兵精而力齊,一旦奮起,變弱為強,以寡制眾,用是道也。
及其得志中國,自顧其宗族國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號以假漢人,使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謀克雜廁漢地,聽與契丹、漢人昏因以相固結。迨夫國勢寖盛,則歸土地、削位號,罷遼東渤海、漢人之襲猛安謀克者,漸以兵柄歸其內族。然樞府簽軍募軍兼采漢制,伐宋之役參用漢軍及諸部族而統以國人,非不知制勝長策在於以志一之將、用力齊之兵也,第以土宇既廣,豈得盡任其所親哉。馴致極盛,乃自患其宗族國人之多,積其猜疑,卒自戕賊,遂致強本刊落,醇風鍥薄,將帥攜離,兵士驕惰。迄其亡也,「忠孝」等軍構難於內,乣軍雜人召禍於外,向之所謂志一而力齊者,不見可恃之勢焉。豈非自壞其家法而致是歟,抑是道也可用於新造之邦,不可以保長久之天下歟。
金以兵得國,奉詔作金史,故於金之兵志考其興亡得失之跡,特著於斯。兵制、馬政、養兵等法載諸舊史者,昈列於篇。
金之初年,諸部之民無它徭役,壯者皆兵,平居則聽以佃漁射獵習為勞事,有警則下令部內,及遣使詣諸孛堇徵兵,凡步騎之仗糗皆取備焉。其部長曰孛堇,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謀克之副曰蒲裏衍,士卒之副從曰阿裏喜。
部卒之數,初無定製,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謝十,始命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繼而諸部來降,率用猛安、謀克之名以授其首領而部伍其人。出河之戰兵始滿萬,而遼莫敵矣。及來流、鴨水、鐵驪、鱉古之民皆附,東京既平,山西繼定,內收遼、漢之降卒,外籍部族之健士。嘗用遼人訛裏野以北部百三十戶為一謀克,漢人王六兒以諸州漢人六十五戶為一謀克,王伯龍及高從祐等並領所部為一猛安。
至天會二年,平州既平,宗望恐風俗揉雜民情弗便,乃罷是制,諸部降人但置長吏,以下從漢官之號。四年,伐宋之役,調燕山、雲中、中京、上京、東京、遼東、平州、遼西、長春八路民兵,隸諸萬戶,其間萬戶亦有專統漢軍者。熙宗皇統五年,又罷遼東漢人、渤海猛安謀克承襲之制,浸移兵柄於其國人,乃分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余次之。
至海陵庶人天德二年,省並中京、東京、臨潢、咸平、泰州等路節鎮及猛安謀克,削上中下之名,但稱為「諸猛安謀克」,循舊制間年一徵發,以補老疾死亡之數。
貞元遷都,遂徙上京路太祖、遼王宗干、秦王宗翰之猛安,並為合扎猛安,及右諫議烏裏補猛安,太師勗、宗正宗敏之族,處之中都。斡論、和尚、胡剌三國公,太保昂,詹事烏裏野,輔國勃魯骨,定遠許烈,故杲國公勃迭八猛安處之山東。阿魯之族處之北京。按達族屬處之河間。正隆二年,命兵部尚書蕭恭等,與舊軍皆分隸諸緫管府、節度使,授田牛使之耕食,以蕃衛京國。
六年,南伐,立三道都統制府及左右領軍大都督,將三十二軍,以神策、神威、神捷、神銳、神毅、神翼、神勇、神果、神略、神鋒、武勝、武定、武威、武安、武捷、武平、武成、武毅、武銳、武揚、武翼、武震、威定、威信、威勝、威捷、威烈、威毅、威震、威略、威果、威勇為名,軍置都緫管、副緫管及巡察使、副各一員。而沿邊契丹恐妻孥被鄰寇鈔掠,不可盡行,遂皆背叛。而大名續授甲之士還迎立世宗於東京。
及大定之初,窩斡既平,及散契丹隸諸猛安謀克。
至三年,詔河北、山東等路所簽軍,有父兄俱已充甲軍,子弟又為阿裏喜,恐其家更無丁男,有誤農種,興免一丁,以驅丁充阿裏喜,無驅丁者於本猛安謀克內驗富強有驅丁者簽充。
十三年,徙東北等戍邊漢軍於內地。
十五年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謀克戶,每謀克戶不過三百,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
十七年,又以西南、西北招討司契丹餘黨心素狠戾,復恐生事,它時或有邊隙,不為我用,令遷之於烏古裏石壘部及上京之地。上謂宰臣曰:「北邊番戍之人,歲冒寒暑往來千裏,甚為勞苦。縱有一二馬牛,一往則無還理,且奪其農時不得耕種。故嘗命卿等議,以何術得罷其役,使安于田裏,不知卿議何如也?」左丞相良弼對曰:「北邊之地,不堪耕種,不能長戍,故須番戍耳。」上曰:「朕一日萬幾,安能遍及,卿等既為宰相,以此急務反以為末事,竟無一言,甚勞朕慮。往者參政宗敘屢為朕言,若以貧戶永屯邊境,使之耕種,官給糧廩,則貧者得濟,富戶免於更代之勞,使之得勤農務。若宗敘者可謂盡心為國矣。朕嘗思之,宜以兩路招討司及烏古裏石壘部族、臨潢府、泰州等路分定保戍,具數以聞,朕親覽焉。」
十八年,合部族、乣分番守邊。
二十年,以祖宗平定天下以來,所建立猛安謀克,因循既久,其間有戶口繁簡、地裏遠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後所授無度,及大定間亦有功多未酬者,遂更定以詔天下。復命新授者並令就封,其謀克人內有六品以下職及諸局承應人,皆為遷之。三從以上族人願從行者,猛安不得過十戶,謀克不得過六戶。詔戍邊軍士年五十五以上,許以其子及同居弟侄承替,以奴代者罪之。
二十一年三月,詔遣大興尹完顏迪古速遷河北東路兩猛安,上曰:「朕始令移此,欲令與女直戶相錯,安置久則自相姻親,不生異意,此長久之利也。今者移馬河猛安相錯以居,甚符朕意,而遙落河猛安不如此,可再遣兵部尚書張那也按視其地以雜居之。」
二十二年,以山東屯田戶鄰之於邊鄙,命聚之一處,俾協力蠶種。右丞相烏古論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為家,雖兄弟不同處,故貧者眾。」參政粘割斡特剌曰:「舊時兄弟雖析猶相聚種,今則不然,宜令約束之。」又以猛安謀克舊籍不明,遇簽軍與諸差役及賑濟,增減不以實,命括其口,以實籍之。
二十三年,遣刑部尚書移剌慥遷山東東路八謀克處之河間,其棄地以山東東路忒黑河猛安下蘸荅謀克,移裏閔斡魯渾猛安下翕浦謀克、什母溫山謀克九村人戶徙於劉僧、安和二謀克之舊地。其未徙者之地皆薄惡且鄰寇,遣使詢願徙者,相可居之地,圖以進。
上嘗以速頻、胡裏改人驍勇可用,海陵嘗欲徙之而未能,二十四年以上京率、胡剌溫之地廣而腴,遂遣刑部尚書烏裏也出府庫錢以濟行資牛畜,遷速頻一猛安、胡裏改二猛安二十四謀克以實之。蓋欲上京兵多,它日可為緩急之備也。
當是時,多易置河北、山東所屯之舊,括民地而為之業,戶頒牛而使之耕,畜甲兵而為之備。乃大重其權,授諸王以猛安之號,或新置者特賜之名。制其奢靡,禁其飲酒,習其騎射,儲其糧糒,其備至嚴也。
是時宗室戶百七十,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東北路部族乣軍曰迭剌部,承安三年改為土魯渾札石合節度使。曰唐古部,承安三年改為部魯火札石合節度使。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其它若助魯部族、烏魯古部族、石壘部族、萌骨部族、計魯部族、孛特本部族數皆稱是。西北、西南二路之乣軍十,曰蘇謨典乣、曰耶剌都乣、曰骨典乣、唐古乣、霞馬乣、木典乣、萌骨乣、咩乣、胡都乣凡九,其諸路曰曷懶、曰蒲與、曰婆速、曰恤頻、曰胡裏改、曰移懶,移懶後廢,皆在上京之鄙,或置緫管府,或置節度使。
至章宗明昌間,欲國人兼知文武,令猛安謀克舉進士,試以策論及射,以定其科甲高下。
承安四年,上謂宰臣曰:「人有以八陣圖來上者,其圖果何如?朕嘗觀宋白所集武經,具載攻守之法,亦多難行。」右丞相清臣曰:「兵書一定之法,難以應變。本朝行兵惟用正奇二軍,臨敵制變,以正為奇,以奇為正,故無往不克。」上曰:「自古用兵亦不出奇正二法耳。且學古兵法如學弈棋,未能自得於心,欲用舊陣勢以接敵,踈矣。敵所應與舊勢異,則必不可支。然武經所述雖難遵行,然知之猶愈不知。」
泰和間,又制武舉,其制具在選舉志。
所謂渤海軍,則渤海八猛安之兵也。所謂奚軍者,奚人遙輦昭古牙九猛安之兵也。奚軍初徙於山西,後分遷河東。其漢軍中都永固軍,大定所置者也。所謂鎮防軍,則諸軍中取以更代戍邊者也。在西北邊則有分番屯戍軍及永屯軍驅軍之別。驅軍則國初所免遼人之奴婢,使屯守於泰州者也。邊鋪軍則河南、陝西居守邊界者。河東三虞候順德軍及章宗所置諸路效節軍,京府節鎮設三十人,防刺設二十人。掌同弓手者也。
諸路所募射糧軍,五年一籍三十以下、十七以上強壯者,皆刺其□,所以兼充雜役者也。
京師防城軍,世宗大定十七年三月改為武衛軍,則掌京師巡捕者也。其曰牢城軍,則嘗為盜竊者,以充防築之役。曰土兵,則以司警捕之事。
凡漢軍,有事則簽取於民,事已則或亦放免。
初,天會間,郭藥師降,有曰長勝軍者,皆遼水側人也,以鄉土歸金,皆愁怨思歸,宗望及令罷還。正隆間,又嘗罷諸路漢軍,而所存者猶有威勇、威烈、威捷、順德及「韓常之軍」之號。
凡邊境置兵之州三十八,鳳翔、延安、鄧、鞏、熙、泗、潁、蔡、隴、秦、河、海、壽、唐、商、洮、蘭、會、積石、鎮戎、保安、綏德、保德、環、葭、隩、寧邊、東勝、淨、慶、來遠、桓、昌、曷懶、婆速、蒲與、恤品、胡裏改,置於要州者十一,南京、東京、益都、京兆、太原、臨洮、臨潢、豐、泰、撫、蓋。
及宣宗南遷,乣軍潰去,兵勢益弱,遂盡擁猛安戶之老稚渡河,僑置諸緫管府以統之,器械既缺,糧糒不給,朘民膏血而不足,乃行括糧之法,一人從征,舉家待哺。又謂無以堅戰士之心,乃令其家盡入京師,不數年至無以為食,乃聽其出,而國亦屈矣。
然初南渡時,盡以河朔戰兵三十萬分隸河南行樞密及帥府,往往蔽匿強壯,驅羸弱使戰,不能取勝。後乃至以二十五人為謀克,四謀克為猛安。每謀克除旗鼓司火頭五人,任戰者止十八人,不足成隊伍,但務存其名而已。
故混源劉祁謂金之兵制最弊,每有征伐及邊釁,輒下令簽軍,使遠近騷動。民家丁男若皆強壯,或盡取無遺,號泣動乎鄰裏,嗟怨盈於道路,驅此使戰,欲其勝敵,難矣。初,貞祐時,下令簽軍,會一時任子為監當者春赴吏部選,宰執命取為監官軍,皆憤慍哀號交愬台省,至沖宰相鹵簿以告,丞相仆散七斤大怒,趣左右取弓矢射去。已而,上知其不可用,命免之。元光末,備潼關黃河,又簽軍,諸使者歷縣邑,自見居官外,無文武小大職事官皆充軍。至許州,前侍御史劉元規年幾六十,亦選為千戶。至陳州,以祁父從益以前監察御史亦為千戶,余不可悉紀。既立部伍,必以軍律相臨,物議紛然,後亦罷之。
哀宗正大二年,議選諸路精兵,直隸密院。先設緫領六員,分路揀閱,因相合併。每緫領司率數萬人,軍勢既張,乃易緫領之名為都尉,班在隨朝四品之列,曰建威、曰虎威、曰破虜、振威、鷹揚、虎賁、振武、折衝、蕩寇、殄寇,必以先嘗秉帥權者居是職,雖帥府行院亦不敢以貴重臨之。天興初元,有十五都尉。先六人陞授,在京建威奧屯斡裏卜,許州折衝夾谷澤,本姓樊。陳州振武溫撒辛,本姓李。蔡州蕩寇蒲察打吉卜,申裕安平完顏斜列,嵩汝振武唐括韓僧。續封金昌府虎威紇石烈乞兒,宣權歸德果毅完顏豬兒,南京殄寇完顏阿拍。宣權潼關都尉三:虎賁完顏陳兒、鷹揚內族大婁室、全節。
復取河朔諸路歸正人,不問鞍馬有無、譯語能否,悉送密院,增月給三倍它軍,授以官馬,得千餘人,歲時犒燕,名曰忠孝軍。以石抹燕山奴、蒲察定住統之。加以正大已後諸路所虜、臨陣所獲,皆放歸鄉土,同忠孝軍給其犒賞,使河朔俘系知之。故此軍迄於天興至七千,千戶以上將帥尚不預焉。
又以歸正人過多,乃係於忠孝籍中別為一軍,減忠孝所給之半,不能射者令閱習一再月,然後試補忠孝軍,是所謂合裏合軍也。
又以親衛馬軍,舊時所選未精,必加閱試,直取武藝如忠孝軍者得五千人,余罷歸為步軍。
凡進征,忠孝居前,馬軍次之。自正大改立馬軍,隊伍鞍勒兵甲一切更新,將相舊人自謂國家全盛之際馬數則有之,至於軍士精銳、器仗堅整,較之今日有不侔者,中興之期為有望矣。一日布列曹門內教場,忠孝軍七千,馬軍五千,京師所屯建威都尉軍萬人,內族九住所統親衛軍三千,及阿排所統四千,皆哀宗控制樞密院時所選,教場地約三十頃尚不能容,余都尉十三四軍猶不在是數。
此外,招集義軍名曰忠義,要皆燕、趙亡命,雖獲近用,終不可制,異時擅殺北使唐慶以速金亡者即此曹也。
禁軍之制,本於合扎謀克。合扎者,言親軍也,以近親所領,故以名焉。貞元遷都,更以太祖、遼王宗干、秦王宗翰之軍為合扎猛安,謂之侍衛親軍,故立侍衛親軍司以統之。舊常選諸軍之材武者為護駕軍,海陵又名上京龍翔軍為神勇軍,正隆二年將南伐,乃罷歸,使就僉調,復於侍衛親軍四猛安舊止曰太祖、遼王、秦王猛安凡三,今曰四猛安,未詳,豈太祖兩猛安耶?內,選三十以下千六百人,騎兵曰龍翔,步兵曰虎步,以備宿衛。五年,罷親軍司,以所掌付大興府,置左右驍騎,所謂從駕軍也,置都副指揮使隸點檢司,步軍都副指揮使隸宣徽院。
大定初,親軍置四千人。二十二年,省為三千五百。上京亦設守衛軍。是年,尚書省奏上京既設皇城提舉官,亦當設軍守衛。上曰:「可設四百五十,馬一百二十,分三番更代。異時朕至上京,即作兩番巡警,限以半年交替。人日給錢五十、米一升半,馬給芻粟,猛安謀克官可差年四十上下者、軍士並取三十以上者充。」
章宗承安四年,增為五千,又增至六千。又有威捷軍。承安增簽弩手千人。
凡選弩手之制,先以營造尺度杖,其長六尺,立之謂之等杖。取身與杖等,能踏弩至三石,鋪弦解索登踏閒習,射六箭皆上垛,內二箭中貼者。又選親軍,取身長五尺五寸善騎射者,猛安謀克以名上兵部,移點檢司、宣徽院試補之。又設護衛二百人,近侍之執兵仗者也,取五品至七品官子孫及宗室並親軍、諸局分承應人,身長五尺六寸者,選試補之。又設控鶴二百人,皆以備出入者也。
大將府治之稱號。收國元年十二月,始置咸州軍帥司,以經略遼地,討高永昌,置南路都統司,且以討張覺。天輔五年襲遼主,始有內外諸軍都統之名。時以奚未平,又置奚路都統司,後改為六部路都統司,以遙輦九營為九猛安隸焉,與上京及泰州凡六處置,每司統五六萬人。又以渤海軍為八猛安。凡猛安之上置軍帥,軍帥之上置萬戶,萬戶之上置都統。然時亦稱軍帥為猛安,而猛安則稱親管猛安者。
燕山既下,循遼制立樞密院於廣寧府,以緫漢軍。太宗天會元年,以襲遼主所立西南都統府為西南、西北兩路都統府。三年,以伐宋更為元帥府,置元帥及左、右副,及左、右監軍,左、右都監。
金制,都元帥必以諳版孛極烈為之,恆居守而不出。六年,詔還二帥以鎮方面。諸路各設兵馬都緫管府,州鎮置節度使,沿邊州則置防禦使。凡州府所募射糧軍、牢城軍,每五百人為一指揮使司,設使,分為四都,都設左右什將及承局押官。其軍數若有餘或不足,則與近者合置,不可合者以三百人或二百人亦設指揮使,若百人則止設軍使,百人以上立為都,不及百人止設什將及承局管押官各一員。
十年,改南京路都統司為東南路都統司,治東京以鎮高麗。後又置統軍司於大名府。及海陵天德二年八月,改諸京兵馬都部署司為本路都緫管府。九月,罷大名統軍司,而置統軍司於山西、河南、陝西三路,以元帥府都監、監軍為使,分統天下之兵。又改烏古迪烈路統軍司為招討司,以婆速路統軍司為緫管府。
三年,以元帥府為樞密院,罷萬戶之官,詔曰:「太祖開創,因時制宜,材堪統眾授之萬戶,其次千戶及謀克。當時官賞未定,城郭未下,設此職許以世襲,乃權宜之制,非經久之利。今子孫相繼專攬威權,其戶不下數萬,與留守緫管無異,而世權過之。可罷是官。若舊無千戶之職者,續思增置。國初時賜以國姓,若為子孫者皆令復舊。」
正隆末,復陞陝西統軍司為都統府。大定五年,復罷府,降為統軍司。尋又設兩招討司,與前凡三,以鎮邊陲。東北路者,初置烏古迪烈部,後置於泰州。泰和間,以去邊尚三百裏,宗浩乃命分司於金山。西北路者置於應州,西南路者置於桓州,以重臣知兵者為使,列城堡濠牆,戍守為永制。樞密院每行兵則更為元帥府,罷則復為院。
宣宗貞祐三年,征代州戍兵五千,從胥鼎言,留代以屏平陽。興定二年,選募河南、陝西弩手軍二千人為一軍,賜號威勇。及南遷,河北封九公,因其兵假以便宜從事,沿河諸城置行樞密院元帥府,大者有「便宜」之號,小者有「從宜」之名。元光間,時招義軍以三十人為謀克,五謀克為一千戶,四千戶為一萬戶,四萬戶為一副統,兩副統為一都統,此復國初之名也。然又外設一緫領提控,故時皆稱元帥為緫領雲。
金初因遼諸抹而置群牧,抹之為言無蚊蚋、美水草之地也。天德間,置迪河斡朵、斡裏保、保亦作本。蒲速斡、燕恩、兀者五群牧所,皆仍遼舊名,各設官以治之。又於諸色人內,選家富丁多、及品官家子、猛安謀克蒲輦軍與司吏家余丁及奴,使之司牧,謂之群子,分牧馬駝牛羊,為之立蕃息衰耗之刑賞。後稍增其數為九。契丹之亂遂亡其五,四所之所存者馬千餘、牛二百八十餘、羊八百六十、駝九十而已。
世宗置所七,曰特滿、忒滿、在撫州。斡睹只、蒲速碗、蒲速碗本斡睹只之地,大定七年分其地置之。承安三年改為板底因烏魯古。甌裏本、承安三年改為烏鮮烏魯古。烏魯古者言滋息也。合魯碗、耶盧碗。在武平縣、臨潢、泰州之境。
大定二十年三月,更定群牧官、詳穩脫朵、知把、群牧人滋息損耗賞罰格。
二十一年,敕諸所,馬三歲者付女直人牧之,牛或以借民耕,或又令民畜羊,或以賑貧戶。時遣使閱實其數,缺則杖其官,而令牧人償之,匿其實者監察舉覺之。二十八年,蕃息之久,馬至四十七萬,牛十三萬,羊八十七萬,駝四千。
明昌五年,散騬馬,令中都、西京、河北東、西路驗民物力分畜之。又令它路民養馬者,死則於前四路所養者給換,若欲用則悉以送官。此金之馬政也。然每有大役,必括於民,及取群官之餘騎,以供戰士焉。
宣宗興定元年,定民間收潰軍亡馬之法,及以馬送官酬直之格,「上等馬一疋銀五十兩,中下遞減十兩。不願酬直者,上等二疋補一官,雜班任使,中等三匹,下等四匹,如之。令下十日陳首,限外匿及殺,並絞」。又遣官括市民馬,立賞格以示勸,五百匹以上鈔千貫,千匹以上一官,二千匹以上兩官。
養兵之法。熙宗天眷三年正月,詔歲給遼東戍卒紬絹有差。正隆四年,命河南、陝西統軍司並虞候司順德軍,官兵並增廩給。六年,將南征,以絹萬疋於京城易衣襖穿膝一萬,以給軍。世宗大定三年,南征,軍士每歲可支一千萬貫,官府止有二百萬貫,外可取於官民戶,此軍須錢之所由起也。
時言事者,以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循宋、齊舊例,州縣司吏、弓手於民間驗物力均敷顧錢,名曰「免役」,請以是錢贍軍。至是,省具數以聞,詔罷弓手錢,其司吏錢仍舊。四年六月,奏,元帥府乞降軍須錢,上曰:「帥府支費無度,例皆科取於民,甚非朕意。仰會計軍須支用不盡之數,及諸路轉運司見在如實缺用,則別具以聞。」十年四月,命德順州建營屋以處屯軍。十七年七月,歲以羊皮三萬賜西北路戍兵。承安三年,以軍須所費甚大,乞驗天下物力均征。擬依黃河夫錢例,征軍須錢,驗各路新籍物力,每貫征錢四貫,西京、北京、遼東路每貫征錢二貫,臨潢、全州則免徵,周年三限送納。恐期遠,遂定製作半年三限輸納。
凡河南、陝西、山東放老千戶、謀克、蒲輦、正軍、阿裏喜等給賞之例,舊軍千戶十年以上賞銀五十兩、絹三十疋,不及十年,比附十年以上謀克支。謀克十年以上銀四十兩、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疋。蒲輦十年以上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二十兩、絹一十五疋。馬步正軍、阿裏喜等勾當不拘年分,放老正軍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阿裏喜、旗鼓、吹笛、本司火頭人等同銀八兩、絹五疋。三虞候千戶,十年以上銀四十兩、絹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三十兩、絹二十疋。謀克二十年以上銀五十兩、絹三十疋,十年以上銀三十兩、絹二十疋,不及十年銀一十兩、絹一十五疋。蒲輦十年以上銀二十兩、絹一十五疋,不及十年銀一十五兩、絹一十疋。正軍、阿裏喜勾當不拘年分,放老正軍銀一十兩、絹七疋,阿裏喜、旗鼓、吹笛、本司火頭人等同銀五兩,絹四疋。北邊萬戶、千戶、謀克等,歷過軍功及年老放罷給賞之例,遷官同從吏部格。正千戶管押萬戶,勾當過一十五年,遷兩官與從五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六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六十兩疋。正謀克管押萬戶,勾當一十五年遷兩官與正六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五十兩疋。正千戶管押千戶,勾當過二十年,遷一官與正六品,不及二十年年老放罷,遷一官與正七品,若十年以下遷一官賞銀絹四十兩疋。正謀克管押千戶以下,依河南、陝西體例。
凡鎮防軍,每年試射,射若有出眾,上等賞銀四兩,特異眾者賞十兩銀馬盂。簽充武衛軍,挈家赴京者,人日給六口糧,馬四疋芻稿。
諸招軍月給例物。邊鋪軍錢五十貫、絹十疋。軍匠上中等錢五十貫、絹五疋,下等錢四十貫、絹四疋。黃河埽兵錢三十貫、絹五疋,射糧軍及溝渠等處埽兵水手,錢二十貫、絹二疋,土兵錢十貫、絹一疋。凡射糧軍指揮使及黃、沁埽兵指揮使,錢粟七貫石、絹六疋,軍使錢粟六貫石、絹同上,什將錢二貫、粟三石,春衣錢五貫、秋衣錢十貫。承局押官錢一貫五百文、粟二石,春衣錢五貫、秋衣錢七貫。牢城並土兵錢八百文、粟二石,春衣錢四貫、秋衣錢六貫。邊鋪軍請給與射糧軍同。
河南、陝西、山東路統軍司鎮防甲軍、馬軍,猛安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疋、六馬芻粟,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五馬芻粟,蒲輦錢四貫、米石七斗、絹五疋、四馬芻粟,正軍錢二貫、米石五斗、絹四疋、綿十五兩、兩馬芻粟,阿裏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三疋、綿十兩。步軍,猛安馬二疋、謀克馬一疋芻粟。每馬給芻一束、粟五升,歲仲春野有青草馬可牧養則止,惟每猛安當差馬七十二疋,四時皆給。又定製河南、山東、河東歲給五月,陝西六月。鎮防軍補買馬錢,河南路正軍五百文,阿裏喜隨色人三百文,陝西、山東路正軍三百文,阿裏喜隨色人二百文。
諸屯田被差及緣邊駐紮捉殺軍,猛安月給錢六貫、米一石八斗、五馬芻粟,謀克錢四貫、米一石二斗、三馬芻粟,蒲輦錢二貫、米六斗、二馬芻粟,正軍錢一貫五百文、米四斗、一馬芻粟,阿裏喜隨色人錢一貫、米四斗、一馬芻粟。德順軍指揮使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三馬芻粟,軍使什將錢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疋,給兩馬料,長行錢二貫、米一石五斗、絹四疋、綿十五兩,給一馬料,奚軍謀克錢一貫五百文、米一石五斗、紬絹春秋各一疋,給三馬料,蒲輦錢一貫、米二石七斗、紬絹同上,給二馬料,長行錢一貫、米一石八斗、紬絹同上,飼一馬。
北邊臨潢等處永屯駐軍,千戶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疋、飼馬六疋,步軍飼兩馬、地五頃,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飼五馬、地四頃,蒲輦錢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疋、飼四馬、地三頃,正軍錢二貫、米一石四斗五升、絹四疋、綿十五兩、飼兩馬、地二頃,阿裏喜錢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三疋、綿十兩、地一頃,旗鼓司人與阿裏喜同,交替軍錢二貫、米四斗,阿裏喜錢一貫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漢軍,千戶月給錢三貫、糧四石、絹八疋、飼四馬,謀克錢二貫五百文、糧一石、絹六疋、飼二馬,正軍錢二貫、米九斗五升、絹四疋。
上京路永屯駐軍所除授,千戶月給錢粟十五貫石、絹十疋、綿二十兩、飼三馬,謀克錢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疋、飼二馬,正軍月支錢二貫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絹四疋、綿十五兩、飼一馬,阿裏喜隨色人錢二貫、米一石二斗、絹四疋、綿十五兩。
諸北邊永駐軍,月給補買馬錢四百文,隨色人三百文。
貞祐三年,軍前委差及掌軍官,規圖糧料,冒占職役,皆無實員,又見職及遙授者,已有俸給,又與無職事者同支券糧,故時議欲省員減所給之數,俟征行則全給之。及興定二年,彰化軍節度使張行信言:「一軍充役,舉家廩給,蓋欲感悅士心,使為國盡力耳。至於無軍之家,復無丁男,而其妻女猶受給何謂耶。」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見屯軍戶,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語在田制。
諸屯田軍人,如差防送,日給錢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寧宮人,月各給米五斗、柴一車、春秋衣粗布一段、秋絹二疋、綿一十五兩。諸黃院子年滿者,以元請錢糧三分內,給一貫石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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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五‧志第二十六  刑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閒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以興義,仁義興,刑法不幾於措乎。
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別,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久遠之規也。天會以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厥後,正隆又有續降制書。大定有權宜條理,有重修制條。明昌之世,律義、敕條並修,品式寖備。既而泰和律義成書,宜無遺憾。然國脈紓蹙,風俗醇醨,世道升降,君子觀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
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縣立威,甚者置刃於杖,虐於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篋故習,由是以深文傅致為能吏,以慘酷辦事為長才。百司奸贓真犯,此可決也,而微過亦然。風紀之臣,失糾皆決。考滿,校其受決多寡以為殿最。
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踈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繩約於律令之中,莫不齊手並足以聽公上之所為,蓋秦人強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禮。
終金之代,忍恥以就功名,雖一時名士有所不免。至於避辱遠引,罕聞其人。殊不知君子無恥而犯義,則小人無畏而犯刑矣。是故論者於教愛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雖然,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製法。近古人君聽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嘗親民事,當寧裁決,寬猛出入雖時或過中,跡其矜恕之多,猶有祖風焉。簡牘所存,可為龜鑑者,本紀、刑志詳略互見雲。
金國舊俗,輕罪笞以柳,殺人及盜劫者,擊其腦殺之,沒其家貲,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償主,並以家人為奴婢,其親屬欲以馬牛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聽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別。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為之。
太宗雖承太祖無變舊風之訓,亦稍用遼、宋法。天會七年,詔凡竊盜,但得物徒三年,十貫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軍,三十貫以上徒終身,仍以贓滿盡命刺字於面,五十貫以上死,征償如舊制。
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親王以下佩刀入宮,衛禁之法,實自此始。三年,復取河南地,乃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刑具,以從寬恕。至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時制,杖罪至百,則臀、背分決。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雖主決奴婢,亦論以違制。又多變易舊制,至正隆間,著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異於是者矣。
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亂,盜賊公行,兵甲未息,一時制旨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大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男子李十、婦人楊仙哥並以亂言當斬。上曰:「愚民不識典法,有司亦未嘗丁寧誥戒,豈可遽加極刑。」以減死論。五年,命有司復加刪定條理,與前制書兼用。
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郭良臣盜金珠,求盜不得。命點檢司治之,執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誣伏。上疑之,命同知大興府事移剌道雜治。既而親軍百夫長阿思缽鬻金於市,事覺,伏誅。上聞之曰:「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獄者不以情求之乎。」賜死者錢人二百貫,不死者五十貫。於是禁護衛百夫長、五十夫長非直日不得帶刀入宮。是歲,斷死囚二十人。
八年,製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九年,因御史台奏獄事,上曰:「近聞法官或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之意,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復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舊法。已而,上謂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令復舊。今聞民間有不欲者,其令罷之。」
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張錦自言復父仇,法當死。上曰:「彼復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
十一年,詔諭有司曰:「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
十二年,尚書省言:「內丘令蒲察台補自科部內錢立德政碑,復有其餘錢二百餘貫,罪當除名。今遇赦當敘,仍免徵贓。」上以貪偽,勿敘,且曰:「乞取之贓,若以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並追還其主,惟應入官者免徵。」
尚書省奏,盜有發冢者,上曰:「功臣墳墓亦有被發者,蓋無告捕之賞,故人無所畏。自今告得實者量與給賞。」
故咸平尹石抹阿沒剌以贓死於獄,上謂其「不屍諸市已為厚幸。貧窮而為盜賊,蓋不得已。三品職官以贓至死,愚亦甚矣,其諸子可皆除名」。先是,詔自今除名人子孫有在仕者並取奏裁。
十三年,詔立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並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不待秋後。
十五年,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貫者處死。」
十七年,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議,以謂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師數千裏外懷冤上訴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
時濟南尹梁肅言,犯徒者當免杖。朝廷以為今法已輕於古,恐滋奸惡,不從。
嘗詔宰臣,朝廷每歲再遣審錄官,本以為民伸冤滯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錄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牘,皆當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系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狀聞,失糾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
又以監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輒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十。
又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何耶?」參知政事移剌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也。」罷朝,御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重輕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至於再三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滯留,自今當勿復爾。」又曰:「故廣寧尹高楨為政尚猛,雖小過,有杖而殺之者。即罪至於死而情或可恕,猶當念之,況其小過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輕哉。」
上以正隆續降制書多任己意,傷於苛察。而與皇統之制並用,是非淆亂,莫知適從,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移剌慥緫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倫其輕重,刪繁正失。制有闕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闕及疑而不能決者,則取旨畫定。軍前權宜條理內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余未應者亦別為一部存之。參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條,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詔頒行焉。
二十年,上見有蹂踐禾稼者,謂宰相曰:「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谷者杖八十,並償其直。」
二十一年,尚書省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奸,俊以斧擊殺之,罪當死。上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
二十二年,上謂宰臣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聞奏。如烏古論公說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斷,再送司直披詳,又送闔寺參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得結絕。朕以國政不宜滯留,昨雖炙艾六百炷,未嘗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闔寺披詳,苟有情見即具以聞,毋使滯留也。」
二十三年,尚書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為劉祐毆殺。祐法當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餘,家無侍丁,上請。上曰:「范德與祐父母年相若,自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其論如法。」
尚書省奏招討司官及禿裏乞取本部財物制,上曰:「遠人止可矜恤,若進貢不闕,更以兵邀之,強取財物,與盜何異。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懲。」又曰:「朕所行制條,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豈能一一盡之。必因一事奏聞,方知有所窒礙,隨即更定。今有聖旨、條理,復有制條,是使奸吏得以輕重也。」
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言,父千捕告,法當死。上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難。可特減死一等。」
武器署丞奕、直長骨 27e5e.gif 笞二十,監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糾察罰俸一月。上曰:「監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發,何以監察為。」
上以法寺斷獄,以漢字譯女直字,會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鑿,徒致稽緩,遂詔罷情見。
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而杖不分決,與殺無異,遂命免死輸作者,決杖二百而免輸作,以臀、背分決。
時後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八議」奏,上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此而橫恣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後族濟州節度使烏林達鈔兀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宥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尊天子,別庶人也。」上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太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也。夫有功於國,議勛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脫或緣坐,則固當減請也。」
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上謂宰臣曰:「法有倫而不倫者,其改定之。」
監察御史陶鈞以攜妓游北苑,歌飲池島間,迫近殿廷,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鈞令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半。詔以鈞耳目之官,攜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皆坐之。
二十八年,上以制條拘於舊律,間有難解之詞,命刪修明白,使人皆曉之。
舊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訐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許民藏之。平章張汝霖曰:「昔子產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不欲預使民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刊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眾議多不欲,詔姑令仍舊禁之。
明昌元年,上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置詳定所,命審定律、令。
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
符寶典書北京奴盜符寶局金牌,伏誅,仍除屬籍。按虎、阿虎帶失覺察,各杖七十。
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監察御史史肅言,大定條理: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並准已娶為定,若夫亡,拘放從其主。離夫摘賣者令本主收贖,依舊與夫同聚。放良從良者即聽贖換,如未贖換間與夫所生男女並聽為良。而泰和新格復以夫亡服除准良人例,離夫摘賣及放夫為良者,並聽為良。若未出離再配與奴,或雜奸所生男女並許為良。如此不同,皆編格官妄為增減,以致隨處訴訟紛擾,是涉違枉。」敕付所司正之。
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內者,分為別卷。復詔制與律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如禁屠宰之類,當着於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
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成,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七月,上以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兩月一巡察,必不敢違法也。」
五年正月,復令鈎校制、律,即付詳定所。時詳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復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奸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參酌時宜,准律文修定,歷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闕,取刑統踈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別編榷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敕條。」宰臣謂:「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遂以知大興府事尼厖古鑒、御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制奧屯忠孝、小字牙哥。提點司天台張嗣、翰林修撰完顏撒剌、刑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上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戶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鉉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時奏獄而法官有獨出情見者,上曰:「或言法官不當出情見,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於法外,但折衷以從法爾。」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罷之。然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上曰:「科條有限,而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
明昌五年,尚書省奏:「在制,名例內徒年之律,無決杖之文便不用杖。緣先謂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決杖,而徒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婦人犯者並決五十,著於敕條。
承安三年,敕尚書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余創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議之。
四年四月,尚書省請再覆定令文,上因敕宰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牘多者恐難遍覽,其三推情疑以聞。」五月,上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樣,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輕,恐情理有難恕者,訊杖可再議之。」
五年五月,刑部員外郎馬復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輒用大杖,多致人死。」詔令按察司糾劾黜之。
先嘗令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裏外,並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上者,並令其官就讞之。刑部員外郎完顏綱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還不下三、二千裏,如北京留守司亦動經數月,愈致稽留,未便。」詔復從舊,令委官追取鞫之。
十二月,翰林修撰楊庭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自居,喜怒自任,聽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詞,罪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糾之。且謂宰臣曰:「長貳官委幕職及司吏推問獄囚,命申御史台聞奏之制,當復舉行也。」又命編前後條制,書之於冊,以備將來考驗。
泰和元年正月,尚書省奏,以見行銅杖式輕細,奸宄不畏,遂命有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過五分。
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略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余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以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註以明其事,踈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戶令六十六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祿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廄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關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寧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製敕九十五條,榷貨八十五條,蕃部三十九條,曰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進,詔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貞祐三年,上謂宰臣,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關軍國利害者,並笞決之。
貞祐四年,詔「凡監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核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閒不嚴,其罰並決。在京犯至兩次者,台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余止坐,專差任滿日議定。若任內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
興定元年八月,上謂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即當減等,何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以請,必議定然後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論輕重而輒減之,則貴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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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六‧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戶口 通檢推排
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人非飲食不生,國非食貨不立。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無飲食之疾。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唯善養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飲食自不闕焉,故能適饑飽之宜,可以疾少而長壽。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
金於食貨,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審。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熙宗、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切切然以是為先務。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一日而忘之。章宗彌文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容不急。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污池數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交鈔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
官田曰租,私田曰稅。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數,及其藏鏹多寡,征錢曰物力。物力之徵,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咨及其增減,則州縣徵求於小民蓋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其為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官戶、奴婢戶、二稅戶。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檢,又為推排。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高下又各不同。
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民,即命罷之。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其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饒。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嘗自計其國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曆年者,郡縣稍遇歲侵,又遽不足,竟莫詰其故焉。
至於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初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凡產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闕者,皆造於官而鬻之。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
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鑄大錢,所准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然而二者之弊乃甚於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准銀並用。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鈔,名曰珍貨。珍貨未久復作寶會,汔無定製,而金祚訖矣。
歷觀自古財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台、鉅橋之類,不足論也。其國亡財匱,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斂之名,而不能致富國之實。及其亡也,括粟、闌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為之。加賦數倍,豫借數年,或欲得鈔則豫賣下年差科。高琪為相,議至榷油。進納濫官,輒售空名宣敕,或欲與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終至德號、綱副威儀、寺觀主席亦量其貲而鬻之。甚而丁憂鬻以求仕,監戶鬻以從良,進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劇盜之效順,無金帛以備賞激,動以王爵固結其心,重爵不蔇,則以國姓賜之。名實混淆,倫法斁壞,皆不暇顧,國欲不亂,其可得乎。
迨夫宋絕歲幣而不許和,貪其淮南之蓄,謀以力取,至使樞府武騎盡於南伐。訛可、時全之出,初志得糧,後乃尺寸無補,三軍僨亡,我師壓境,兵財俱困,無以御之。故志金之食貨者,不能不為之掩卷而興慨也。傳曰:「作法於涼,其弊猶貪。作法於貪,弊將若何。」
金起東海,其俗純實,可與返古。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曠閒,遺黎惴惴,何求不獲。使於斯時,縱不能復井地溝洫之制,若用唐之永業、口分以制民產,仿其租庸調之法以足國計,何至百年之內所為經畫紛紛然,與其國相終始耶。其弊在於急一時之利,踵久壞之法。及其中葉,鄙遼儉樸,襲宋繁縟之文;懲宋寬柔,加遼操切之政。是棄二國之所長,而並用其所短也。繁縟勝必至於傷財,操切勝必至於害民,訖金之世,國用易匱,民心易離,豈不由是歟。作法不慎厥初,變法以救其弊,只益甚焉耳。
其他鹽筴、酒麴、常平、和糴、茶稅、征商、榷場等法,大概多宋舊人之所建明,息耗無定,變易靡恆,視錢鈔何異。田制、水利、區田之目,或驟行隨輟,或屢試無效,或熟議未行,咸著於篇,以備一代之制雲。
戶口。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篤廢疾不為丁。戶主推其長充,內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役戶。
令民以五家為保。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構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裏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裏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設綱首。凡坊正、裏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顧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裏正,復以主首遠,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愿者二年一更代。
凡戶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以裏正、主首,猛安謀克則以寨使,詣編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年與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實數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內達上司,無遠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
凡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猛安謀克之奴婢免為良者,止隸本部為正戶。凡沒入官良人,隸宮籍監為監戶,沒入官奴婢,隸太府監為官戶。
當收國二年時,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貧民多依權右為苟安,多隱蔽為奴婢者,太祖下詔曰:「比以歲凶民飢,多附豪族,因陷為奴隸。及有犯法,征償莫辦,折身為奴。或私約立限,以人對贖,過期則以為奴者。並聽以兩人贖一為良,元約以一人贖者從便。」
天輔五年,以境土既拓,而舊部多瘠鹵,將移其民於泰州,及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視其地。昱等苴其土以進,言可種植,遂摘諸猛安謀克中民戶萬餘,使宗人婆盧火統之,屯種於泰州。婆盧火舊居阿注滸水,又作按出虎。至是遷焉。其居寧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裏徒歡、奚撻罕等四謀克,挈家屬耕具,徙於泰州,仍賜婆盧火耕牛五十。
天輔六年,既定山西諸州,以上京為內地,則移其民實之。又命耶律佛頂以兵護送諸降人於渾河路,以皇弟昂監之,命從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諸部族近西北二邊,且遼主未獲,恐陰相結誘,復命皇弟昂與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護送,處之嶺東,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鎮守上京路。既而,上聞昂已過上京,而降人復苦其侵擾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裏底往戒諭之,比至,而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詳穩留住所領歸附之民還東京,命有司常撫慰,且貸一歲之糧,其親屬被虜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盡徙六州氏族富強工技之民於內地。
太宗天會元年,以舊徙潤、隰等四州之民於瀋州之境,以新遷之戶艱苦不能自存,詔曰:「比聞民乏食至鬻子者,聽以丁力等者贖之。」又詔孛堇阿實賚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今聞尚有未復者,其悉閱贖之。」又命以官粟贖上京路新遷置寧江州戶口貧而賣身者,六百餘人。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內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權勢家不得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詔兵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妻子贖之。
熙宗皇統四年詔陝西、蒲、解、汝、蔡等州歲飢,百姓流落典雇為驅者,官以絹贖為良,丁男三疋,婦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詔免二稅戶為民。初,遼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賜諸寺,分其稅一半輸官,一半輸寺,故謂之二稅戶。遼亡,僧多匿其實,抑為賤,有援左證以告者,有司各執以聞,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餘戶,自陳皆長白山星顯、禪春河女直人,遼時簽為獵戶,移居於此,號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義兵之興,首詣軍降,仍居本部,今乞釐正」。詔從之。
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戶,規避物力,自賣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貧乏,詔定製禁之。又謂宰臣曰:「猛安謀克人戶,兄弟親屬若各隨所分土,與漢人錯居,每四五十戶結為保聚,農作時令相助濟,此亦勸相之道也。」
二十一年六月,徙銀山側民於臨潢。又命避役之戶舉家逃於他所者,元貫及所寓司縣官同罪,為定製。
二十三年,定製,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許令婚娉者,須取問房親及村老給據,方許娉於良人。
是年八月,奏猛安謀克戶口、墾地、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役,為僧道者。
大定初,天下戶才三百餘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準,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游食,浮費百倍。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傷農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是歲,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除官兵二年之費,余驗口計之,口月食五斗,可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
明昌六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卿等誤作迴避女直、契丹語,非也。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漢戶及契丹,余謂之雜戶。」
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二貫。
泰和七年六月,敕,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復業,以致大損不逃之戶。令省臣詳議。宰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錢五萬。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如實銷乏者,內從御史台,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戶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萬六千七十九。戶增於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極盛也。
及衛紹王之時,軍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餘,所在為虛矣。戶口日耗,軍費日急, 賦斂繁重,皆仰給於河南,民不堪命,率棄廬田,相繼亡去。及屢降詔招復業者,免其歲之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還。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戶,而復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四年,省臣奏,河南以歲飢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復業者,論如律。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萬,自南遷以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野無居民矣。
通檢推排。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征之制也。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於今四十年矣。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倖免。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嘆,以稱朕意。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離,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貧富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窩斡叛後,貧富反覆,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可均也。」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余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聞。」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一猛安所領八謀克,一例科差。設如一謀克內,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平均。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謂平。朕於庶事未嘗專行,與卿謀之。往年散置契丹戶,安禮極言恐擾動,朕決行之,果得安業。安禮雖盡忠,未審長策。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至二十二年八月,始詔令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顏烏裏也先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按帶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匿隱畜產,貧戶或有不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絕無等級,富者倖免,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核實貧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產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上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也。」肅對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六十餘貫,視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法出奸生,數動搖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歲推排,似為難爾。」
二十六年,復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數,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錢三百五萬餘貫,除三百萬貫外,令減五萬餘貫。今減不及數,復續收二萬餘貫,即是實二萬貫爾,而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於視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人賣地,此人買之,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者減之而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不在多寡也。朕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者,反分與貧者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為國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農民如有積粟,毋充物力。錢慳之郡,所納錢貨則許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馬百祿等推排遭墊溺州縣之貧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達等言,民地已納稅,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所出差役,是為重並也。遂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千六百餘貫。明昌三年八月,敕尚書省「百姓當豐稔之時不務積貯,一遇凶儉輒有阻飢,何法可使民重谷而多積也」。宰臣對曰:「二十九年,已詔農民能積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與地土通推者,亦減十分之二,此固其術也。」
承安元年,尚書省奏,是年九月當推排,以有故不克。詔以冬已深,比事畢恐妨農作,乃權止之。二年冬十月,敕令議通檢,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檢後,距今已十年,舊戶貧弱者眾,儻遲更定,恐致流亡。」遂定製,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戶異居者許令別籍,戶絕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審增之,止當從實,不必敷足元數。邊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於是,令吏部尚書賈執剛、吏部侍郎高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示為諸路法。每路差官一員,命提刑司官一員副之。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二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一貫。除上京、北京、西京路無新強增者,余路計收二十萬二千九十五貫。
泰和二年閏十二月,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迫事繁,難得其實,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職官仕於遠方,其家物力有應除而不除者,遂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家陳告,集坊村人戶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告,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於籍。五年,以西京、北京邊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舊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八萬七千餘貫。
五年六月,簽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強,銷舊弱,庶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並,卒難詳審,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違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隨業,通推時止令定浮財。
八年九月,以吏部尚書賈守謙、知濟南府事蒲察張家奴、莒州刺史完顏百嘉、南京路轉運使宋元吉等十三員,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員,推排諸路。上召至香閣,親諭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強消乏戶,雖集眾推唱,然消乏者勿銷不盡,如一戶物力元三百貫,今蠲免二百五十貫猶有未當者。新強勿添盡,量存其力,如一戶可添三百貫,而止添二百貫之類。卿等各宜盡心,一推之後十年利害所關,苟不副所任,罪當不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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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七‧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田制 租賦 牛具稅
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疊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疊半為稅,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太宗天會九年五月,始分遣諸路勸農之使者。熙宗天會十四年,罷來流、混同間護邏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東、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閒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蓋以授所遷之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兩猛安民戶不自耕墾,及伐桑棗為薪鬻之,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十年四月,禁侵耕圍場地。十一年,謂侍臣曰:「往歲,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無牧地。嘗下令,使民五裏外乃得耕墾。今聞其民以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憫。其令依舊耕種,毋致失業。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不為。自今事有類此,卿等即告毋隱。」
十三年,敕有司:「每歲遣官勸猛安謀克農事,恐有煩擾。自今止令各管職官勸督,弛慢者舉劾以聞。」
十七年六月,邢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皆為豪強所佔,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課,復量疊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詔付有司,將行而止。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又謂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四千裏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乏,其遣官察之。」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女直土地,皆雲良田。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至此,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卿等其議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也。乃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遣同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
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齧毀,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所屬縣官立加懲斷。
十二月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佃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倖免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
二十年四月,以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舍側近官地,勿租與民耕種。又詔故太保阿裏先於山東路撥地百四十頃,大定初又於中都路賜田百頃,命拘山東之地入官。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間淀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二十一年正月,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佃蒔,取租而已。富家盡服紈綺,酒食游宴,貧者爭慕效之,欲望家給人足,難矣。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凶之禮,更當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佃於人。仍禁其農時飲酒。」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咸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安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道對曰:「聞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處,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賑之。」
三月,陳言者言,豪強之家多佔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椿年佔地八百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佔,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貧民。」省臣又奏,「椿年子猛安參謀合、故太師耨碗溫敦思忠孫長壽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佔地三千餘頃」。上曰:「至秋,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余皆拘入官。山後招討司所括者,亦當同此也。」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括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閒地,依元數還民,仍免租稅。」
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濼、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稅租。不罹水災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征之。」時中都大水,而濵、棣等州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糶者。又命都城減價以糶。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人惟酒是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或種而不耘,聽其荒蕪者。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如惰農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並都管,各以等第科罪。收穫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
七月,上謂宰臣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回納舊地,豈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山東刷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而免是歲之租。」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梁肅曰:「朕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此雖稱民地,然皆無明據,括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嘗恣意種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懼征其租,逃者甚眾。若征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可免其征,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御史台奏「大名、濟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復召宰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刷問。有公據者,雖付本人,仍須體問。」十月,復與張仲愈論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從大興少尹王脩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受租百姓無罪。
又命招復梁山濼流民,官給以田。時人戶有執契據指墳壟為驗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刺史奚晦招之,復遣安肅州刺史張國基驗實給之,如已撥系猛安,則償以官田。上曰:「工部尚書張九思執強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漢以來名稱,如長城、燕子城之類者,皆以為官田。此田百姓為己業不知幾百年矣,所見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趙王永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長史府掾,及安次、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懷柔六縣官,皆罰贖有差。
九月,遣刑部尚書移刺慥於山東路猛安內摘八謀克民,徙於河北東路酬斡、青狗兒兩猛安舊居之地,無牛者官給之。河間宗室未徙者令盡徙於平州,無力者官津發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嘗令俟豐年則括籍官地,至是歲,省臣復以為奏,上曰:「本為新徙四猛安貧窮,須刷官田與之,若張仲愈等所擬條約太刻,但以民初無得地之由,自撫定後未嘗輸稅,妄通為己業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可為酬直。且先令猛安謀克人戶,隨宜分處,計其丁壯牛具,合得土田實數,給之。不足,則以前所刷地二萬餘頃補之。復不足,則續當議。」時有落兀者與婆薩等爭懿州地六萬頃,以皆無據驗,遂沒入官。
二十七年,隨處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它人種佃,規取課利。命有司拘刷見數,以與貧難無地者,每丁授五十畝,庶不至失所,余佃不盡者方許豪家驗丁租佃。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擬再立限,令貧民請佃官地,緣今已過期,計已數足,其占而有餘者,若容告訐,恐滋奸弊。況續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宜卻之,止付元佃。兼平陽一路地狹人稠,官地當盡數拘籍,驗丁以給貧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卻之,當矣。如無主不願承佃,方許諸人告請。其平陽路宜計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業止三十畝,則更許存所佃官地一頃二十畝,余者拘籍給付貧民可也。」
七月,諭旨尚書省曰:「唐、鄧、潁、蔡、宿、泗等處,水陸膏腴之地,若驗等級,量立歲租,寬其征納之限,募民佃之,公私有益。今河南沿邊地多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貧民有贍,亦增羨官租。其給丁壯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稅。」八月,尚書省奏:「河東地狹,稍凶荒則流亡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給閒田,則河東饑民減少,河南且無曠地矣。」上從所請。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諸人請佃官閒地者免五年租課,今乞免八年,則或多墾。」並從之。十一月,尚書省奏:「民驗丁佃河南荒閒官地者,如願作官地則免租八年,願為己業則免稅三年,並不許貿易典賣。若豪強及公吏輩有冒佃者,限兩月陳首,免罪而全給之,其稅則視其鄰地定之,以三分為率減一分,限外許諸人告詣給之。」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對給。」
三月,敕「當軍人所受田,止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
六月,尚書省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桑果,巳令每十畝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屬州縣,勸諭民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並以事怠慢輕重罪科之。」詔可。
八月,敕「隨處系官閒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克」。
三年六月,尚書省奏:「南京、陝西路提刑司言,舊牧馬地久不分撥,以致軍民起訟,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戶有憑驗己業,及宅井墳園,已改正給付,而其中復有官地者,亦驗數對易之矣。兩路牧地,南京路六萬三千五百二十餘頃,陝西路三萬五千六百八十餘頃。」
五年,諭旨尚書省:「遼東等路女直、漢兒百姓,可並令量力為蠶桑。」二月,陳言人乞以長吏勸農立殿最,遂定製「能勸農田者,每年謀克賞銀絹十兩疋,猛安倍之,縣官於本等陞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遷一官,縣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數加至徒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謀克追一官,縣官以陞等法降之」。為永格。
六年二月,詔罷括陝西之地。又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所佔步數在私地有稅,官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是重並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視實佔地數,除稅租。」命他路視此為法。
承安二年,遣戶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並沿邊,勸舉軍民耕種。又差戶部郎中李敬義往臨潢等路規劃農事。舊令,軍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苗付地主。泰和四年九月定製,所撥地土十裏內自種之數,每丁四十畝,續進丁同此,余者許令便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上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五年二月,尚書省奏:「若復遣官分往,追照案憑,訟言紛紛何時已乎。」遂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命於稅內每歲續克之。
泰和七年,募民種佃清河等處地,以其租分為諸春水處餌鵝鴨之食。
八年八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人戶請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仍免八年輸納。若作己業,並依第七等稅錢減半,亦免三年輸納。自首冒佃比鄰田,定租三分納二。其請佃黃河退灘地者,次年納租。向者小民不為久計,比至納租之時多巧避匿,或復告退,蓋由元限太遠,請佃之初無人保識故爾。今請佃者可免三年,作己業者免一年,自首冒佃並請退灘地,並令當年輸租,以鄰首保識,為長制。」
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軍戶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曰:「當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獲後,仍日給米一升,折以分鈔。」太常丞石抹世勣曰:「荒田牧地耕辟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況軍戶率無牛,宜令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上卒從宰臣議,將括之,侍御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之塋墓井灶悉為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絕,若復行之,則將大失眾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享利之實。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上大悟,罷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來,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眾議謂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舍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民有損。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系官荒田牧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之。
三年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才一百五十六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征以給之。」遂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詣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畝。
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命尚書右丞高汝礪緫之。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之,人得無幾。又僻遠之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租於數百裏之外。況今農田且不能盡辟,豈有餘力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軍不可仰此得食也,審矣。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自養,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未嘗按閱其實,所以不如其數,不得其處也。若復考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結以應命。不足其數,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挽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且軍戶暫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軍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詔罷給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
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佔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但相去數百裏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自余僻遠不願者,宜准近制,系官荒地許軍民耕辟例,令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蓄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於有力者,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它人之田也。惟如臣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可。
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今諸帥分兵不啻百萬,一充軍伍咸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詔從之。
興定三年正月,尚書右丞領三司事侯摯言:「按河南軍民田緫一百九十七萬頃有奇,見耕種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歲得九百六十萬石,自可優給歲支,且使貧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東平嘗試行二三年,民不疲而軍用足,」詔有司議行之。
四年十月,移剌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十畝,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以謂俟事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五萬頃,殆減往年太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為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之。又河南水災,逋戶太半,田野荒蕪,恐賦入少而國用乏,遂命唐、鄧、裕、蔡、息、壽、潁、亳及歸德府被水田,已燥者布種,未滲者種稻,復業之戶免本租及一切差發,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違制論,闕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貸。
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饑民流離者太半,東、西、南路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裏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諭宰臣曰:「十月民獲未畢,遽令納稅可乎。」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遼東、臨潢、陝西地寒,稼穡遲熟,夏稅限以七月為初。凡輸送粟麥,三百裏外石減五升,以上每三百裏遞減五升。粟折秸百稱者,百裏內減三稱,二百裏減五稱,不及三百裏減八稱,三百裏及輸本色槁草,各減十稱。
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稙之資,藏鏹之數,征錢有差,謂之物力錢。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猛安謀克戶、監戶、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墓田、學田,租稅、物力皆免。
民愬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兆、鳳翔、彰德部內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展期半月,限外愬者不理。非時之災則無限。損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征。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穫之數,月以捷步申戶部。
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雇錢。進納補官未至蔭子孫、及凡有出身者、謂司吏譯人等。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
太宗天會元年,敕有司輕徭賦,勸稼穡。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艱,遂不允。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又詔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
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蓄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余才百萬石而已。朕廣蓄積,備饑饉也。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蓋不慮國家緩急之備也。」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東、陝西去年租稅。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奸,仍舊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諭之。」十月,敕州縣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致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徵足,然後給之。十六年正月,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也。」十七年三月,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十八年正月,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復於它處未嘗就役之家征錢償之。
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征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復征錢於彼,前雖如此行之,復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也。」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裏內居者充役。
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詔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並免今年差稅。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
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祗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它應折納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所余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論如律。」制可。
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己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
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豐日續征。上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歲夏秋租稅之半。
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五年,敕免河決被災之民秋租。
泰和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詔責躬,免所旱州縣今年夏稅。九月,陳言者謂河間、滄州逃戶,物力錢至數千貫,而其差發,有司止取辦於見戶,民不能堪矣。詔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隨其業,而權止其浮財物力。五年正月,詔有司,自泰和三年嘗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稅。
八年五月,以宋謀和,詔天下,免河南、山東、陝西六路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詔諸路農民請佃荒田者,與免租賦三年,作己業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請佃黃河退灘地者,不在免例。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軍國所需,一切責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徵調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於它境,力竭財殫,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征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罷,庶民力寬而逋者可復。」詔行之。十二月,詔免逃戶租稅。
四年三月,免陝西逃戶租。五月,山東行省仆散安貞言:「泗州被災,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數萬,急征重役,悉出三縣。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應一切之命。民皆逋竄,又別遣進納閒官以相迫督。皆怙勢營私,實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使國家有厚斂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詔從之。
興定元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萬石。
四年,御史中丞完顏伯嘉奏,亳州大水,計當免租三十萬石,而三司官不以實報,止免十萬而已。詔命治三司官虛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復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寬民輸稅之限。十一月,上曰:「聞百姓多逃,而逋賦皆抑配見戶,人何以堪。軍儲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軍須錢太多,亡者詎肯復業乎。」遂命行部官閱實免之,已代納者給以恩例,或除它役,仍減桑皮故紙錢四之一。三年,令逃戶復業者但輸本租,余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復戶。有司失信擅科者,以違制論。
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今民輸稅,其法大抵有三,上戶輸遠倉,中戶次之,下戶最近。然近者不下百裏,遠者數百裏,道路之費倍於所輸,而雨雪有稽違之責,遇賊有死傷之患。不若止輸本郡,令有司檢算倉之所積,稱屯兵之數,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則增斂於民,民計所斂不及道裏之費,將忻然從之矣。」
五年十月,上諭宰臣曰:「比欲民多種麥,故令所在官貸易麥種。今聞實不貸與,而虛立案簿,反收其數以補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聞向者有司以徵稅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應限。今麥將熟矣,其諭州縣,有犯者以慢軍儲治罪。九月,權立職官有田不納租罪。京南司農卿李蹊言:「按齊民要術,麥晚種則粒小而不實,故必八月種之。今南路當輸秋稅百四十餘萬石,草四百五十餘萬束,皆以八月為終限。若輸遠倉及泥淖,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趨時,是妨來歲之食也。乞寬征斂之限,使先盡力於二麥。」朝廷不從。
元光二年,宰臣奏:「去歲正月京師見糧才六十餘萬石,今三倍矣,計國用頗足,而民間租稅征之不絕,恐貧民無所輸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諭止之。
牛頭稅。即牛具稅,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四年,詔內地諸路,每牛一具賦粟五斗,為定製。
世宗大定元年,詔諸猛安不經遷移者,征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十二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
二十年,定功授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
二十一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歲山西豐稔,所獲可支三年。此間地一歲所獲不能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斗,又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致,當令盡實輸之。」
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爾。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書省復奏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驗實推排,閱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來上。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後二十六年,尚書省奏並征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見並征,民何以堪。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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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錢幣
錢幣。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並用。正隆二年,歷四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括民間銅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四年,浸不行,詔陝西行戶部、並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
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並禁之。
十年,上諭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既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鍾、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貸,能指坑冶得實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采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雲。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二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製。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二十二年十月,以參知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太尉丞相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托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挽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台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既低,又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坦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既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既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遂罷七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寖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札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克工墨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間定製,民間應許存留銅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其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
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采,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采煉。」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五月,敕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四年,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姜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於庫。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上令參酌定製,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得過萬貫,凡有所余,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余皆沒入。
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買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通行。
十二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償。
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時既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滯,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貨出鹽引,納鈔於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及德號空敕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
四年三月,又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陝西銀鈔從便,余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余通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鹽引,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司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銀鈔既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滯銀鈔罪制。
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
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月,宰臣奏:「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才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庶革其弊。」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滯,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系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征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復亨,議於內殿。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鐸請廢不用,既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
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鄰。」太府監梁瓌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采銅、拘器以鑄。」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冶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於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於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於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
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從便。
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上知之,諭旨於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
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余不決。七月,上召議於泰和殿,且諭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錢,可也。」明日,敕「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眾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製,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御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
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榷鹽許用銀絹,余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既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滯,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敕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複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余並收見錢。
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陞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
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
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鈔,俟至通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於所在庫易新。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
是制既行之後,章宗尋崩,衛紹王繼立,大安三年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輕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征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矣。宋人以為喜,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
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陝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懷州舊鐵錢鉅萬,今既無用,願貫為甲,以給戰士。」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鐵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
六月,敕議交鈔利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師百萬之眾,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耶。且時估月再定之,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複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余宜從便。」制可。
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谷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谷亦隨之。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谷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谷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製,務從其便。」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條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詔酒稅從大定之舊,余皆不從。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
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已而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昂而出納之。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通流,則聽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之。
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之,不無缺誤。宜量民力征斂,以裨軍用。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乞驗民貧富征之。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於河東,與不斂何異。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於河南,由是愈滯。」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軍須錢,宜從所請。若陝西可征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
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浸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宇請姑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通流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蘭芝、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裏白皆請征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征。征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可,若征於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寬民力,然後征之,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罷閒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征,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人爾。」上以眾議紛紛,月余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征斂之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
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計價,但征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輸挽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征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征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征,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飢之害重爾。」時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懸絕如此。」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既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征通寶見錢,贓污故犯者輸銀。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而不可塞,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於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於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弛限錢之禁,許民自采銅鑄錢,而官制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眾,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錢少之弊也。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既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陞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眾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二年五月,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余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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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休竹客 發表於 2012-6-18 11: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v class="feature"> 金史  卷四十九‧志第三十  食貨四 鹽 酒 醋 茶 諸征商 金銀稅
鹽。金制,榷貨之目有十,曰酒、麴、茶、醋、香、礬、丹、錫、鐵,而鹽為稱首。貞元初,蔡松年為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七年一釐革之。
初,遼、金故地濵海多產鹽,上京、東北二路食肇州鹽,速頻路食海鹽,臨潢之北有大鹽濼,烏古裏石壘部有鹽池,皆足以食境內之民,嘗征其稅。及得中土,鹽場倍之,故設官立法加詳焉。然而增減不一,廢置無恆,亦隨時救弊而已。
益都、濵州舊置兩鹽司,大定十三年四月,並為山東鹽司。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羨,冒禁鬻鹽,朝論慮其久或隳法,遂並為海豐鹽使司。十一月,又並遼東等路諸鹽場,為兩鹽司。大定二十五年,更狗濼為西京鹽司。是後惟置山東、滄、寶坻、莒、解、北京、西京七鹽司。
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鈔一,引如袋之數。寶坻零鹽較其斤數,或六之三,或六之一,又為小鈔引給之,以便其鬻。
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席五為套,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許以公牒易鈔引。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大套之石五,小套之石三。北京大套之石四,小套之石一。遼東大套之石十。皆套一鈔,石一引。零鹽積十石,亦一鈔而十引。
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山東、滄州之場九,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潁、宿、泗、曹、睢、鈞、單、壽諸州。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臨洪場行贛榆縣,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朐山、東海縣,板浦場行漣水、沭陽縣,信陽場行密州,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沂、邳、徐、宿、泗、滕六州。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衡村場行即墨、萊陽縣,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聽本州縣鬻之。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不用引目。黃縣場行黃縣,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蓬萊縣,福山場行福山縣,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寧海州場行司候司、牟平縣,文登場行文登縣。寶坻鹽行中都路,平州副使於馬城縣置局貯錢。解鹽行河東南北路、陝西東、及南京河南府、陝、鄭、唐、鄧、嵩、汝諸州。西京、遼東鹽各行其地。北京宗、錦之末鹽,行本路及臨潢府、肇州、泰州之境,與接壤者亦預焉。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命猛安謀克巡捕。
三年十一月,詔以銀牌給益都、濵、滄鹽使司。
十一年正月,用西京鹽判宋俁言,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以俁為使,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以是歲入錢為定額。四月,以烏古裏石壘民飢,罷其鹽池稅。
十二年十月,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皆給食鹽。宰臣言去鹽濼遠者,所得不償道裏之費,遂命計口給直,富家奴婢二十口止。
十三年二月,並榷永鹽為寶坻使司,罷平、灤鹽錢。滄州舊廢海阜鹽場,三月,州人李格請復置,詔遣使相視。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且食鹽戶仍舊,而鹽貨歲增,必徒多積而不能售,遂寢其議。三月,大鹽濼設鹽稅官。復免烏古裏石壘部鹽池之稅。
二十一年八月,參知政事梁肅言:「寶坻及傍縣多闕食,可減鹽價增粟價,而以粟易鹽。」上命宰臣議,皆謂「鹽非多食之物,若減價易粟,恐久而不售,以至虧課。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比又以恩、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足以賑之,不煩易也」。遂罷。十二月,罷平州樁配鹽課。
二十三年七月,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鹹土二法以上。宰臣謂非私鹽可比,張仲愈獨曰:「私鹽罪重,而犯者猶眾,不可縱也。」上曰:「刮鹼非煎,何以同私?」仲愈曰:「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將侵官課矣。」力言不已,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後犯則同私鹽法論。
十一月,張邦基言:「寶坻鹽課,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慮有風乾折耗。」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仍先一歲貸支償直,以優灶戶。
二十四年七月,上在上京,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會寧尹蒲察通言,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舊速頻以東食海鹽,蒲與、胡裏改等路食肇州鹽,初定額萬貫,今增至二萬七千。若罷鹽引,添灶戶,庶可易得。」元忠對曰:「已嘗遣使咸平府以東規劃矣。」上曰:「不須待此,宜亟為之。」通又言「可罷上京酒務,聽民自造以輸稅。」上曰:「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後以不便罷之,今豈可令民自沽耶。」
二十五年十月,上還自上京,謂宰臣曰:「朕聞遼東,凡人家食鹽,但無引目者,即以私治罪。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辦,或詢諸民,從其所欲。」因為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
二十八年,尚書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亦復加刑。宜令別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五月,創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山東則置於濰州、招遠縣,滄置於深州及寧津縣,寶坻置於易州及永濟縣,解置于澄城縣,西京置於兜荅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於人家搜索,若食鹽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私煮則捕之,在三百裏內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隨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諭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十二月,戶部尚書鄧儼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別市而食,是重費民財,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幣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幹辦,余同儼議。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左諫議大夫徒單鎰則以幹辦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余從所請。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
時既詔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寧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征督。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二年五月,省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詔,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輒捕。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裏內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征捕獲之賞於販造者。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又濵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升為從七品,用進士。」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余皆從之。
尚書省奏,「山東濵、益九場之鹽行於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於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蓽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遂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蓽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復盡實附歷納官」,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麴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麴則屬轉運司,三百裏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並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復加三文為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書省奏:「鹽利至大,今天下戶口蕃息,食者倍於前,軍儲支引者亦甚多,況日用不可闕之物,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隨時取利,恐徒失之。」遂復定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舊一貫五百文,增為二貫文,既增其價,復加其所鬻之數。七鹽司舊課歲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貫,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貫四百文。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貫,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增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增為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增為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北京舊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貫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數多寡論罪。今乃有身犯之者,與犯私酒麴、殺牛者,皆世襲權貴之家,不可不禁」。遂定製徒年、杖數,不以贖論,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滄、濵兩司鹽袋,歲買席百二十萬,皆取於民。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本故獵地,沮洳多蘆,宜弛其禁,令民時采而織之。
十一月,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征於犯人。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征以入官,則罪賞均矣。」詔從之。
三年二月,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
十一月,定進士授鹽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
四年六月,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時桓州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詔省臣議之。
六月,詔以山東、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所虧歲積,蓋官既不為經畫,而管勾、監同與合干人互為奸弊,以致然也。即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以進士及部令史、譯人、書史、譯史、律科、經童、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而罷其舊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咸禁者,欲同鹽禁罪,宰臣謂若比私鹽,則有不同。詔定製,收鹼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賞同私礬例。
五年六月,以山東、滄州兩鹽司侵課,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還言令兩司分辦為便。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陳、蔡、許、潁州隸滄鹽司,以山東東西路、開、濮州、歸德府、曹、單、亳、壽、泗州隸山東鹽司,各計口承課。
十月,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言,海壖人易得私鹽,故犯法者眾,可量戶口均配之。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言「萊、密等州比年不登,計口賣鹽所斂雖微,人以為重,恐致流亡。且私煮者皆無籍之人,豈以配買而不為哉。」遂定製,命與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
六年三月,右丞相內族宗浩、參知政事賈鉉言:「國家經費惟賴鹽課,今山東虧五十餘萬貫,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既不能捕,統軍司、按察司亦不為禁,若止論犯私鹽者之數,罰俸降職,彼將抑而不申,愈難制矣。宜立制,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令鹽司以達省部,以為陞降。」遂詔諸統軍、招討司,京府州軍官,所部有犯者,兩次則奪半月俸,一歲五次則奏裁,巡捕官但犯則的決,令按察司御史察之。
四月,從涿州刺史夾谷蒲乃言,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
七年九月,定西北京、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增虧陞降格,凡文資官吏員、諸局署承應人、應驗資歷注者,增不及分者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兩資、遷一官,四分減兩資、遷兩官,虧則視此為降。如任回驗官注擬者,增不及分陞本等首,一分減一資,二分減一資、遷一階,四分減兩資、遷兩階,虧者亦視此為降。
十二月,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遂定製灶戶盜賣課鹽法,若應納鹽課外有餘,則盡以申官,若留者減盜一等。若刮鹼土煎食之,采黃穗草燒灰淋鹵,及以酵粥為酒者,杖八十。
八年七月,宋克俊言:「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而監官有失超陞縣令之階,以故怠而虧課,乞依舊為便。」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時,選當時到部人截替,遂擬以秋季到部人注代。
八年七月,詔沿淮諸榷場,聽官民以鹽市易。
宣宗貞祐二年十月,戶部言,陽武、延津、原武、滎澤、河陰諸縣饒鹹鹵,民私煎不能禁。遂詔置場,設判官、管勾各一員,隸戶部。既而,御史台奏,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而商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約。
三年十二月,河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絳、解民多業販鹽,由大陽關以易陝、虢之粟,及還渡河,而官邀糴其八,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粟於陝,以盡奪民利。比歲河東旱蝗,加以邀糴,物價踴貴,人民流亡,誠可閔也。乞罷邀糴,以紓其患。」四年七月,慶壽又言:「河中乏糧,既不能濟,而又邀糴以奪之。夫鹽乃官物,有司陸運至河,復以舟達京兆、鳳翔,以與商人貿易,艱得而甚勞。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斗,是官物而自糴也。夫轉鹽易物,本濟河中,而陝西復強取之,非奪而何。乞彼此壹聽民便,則公私皆濟。」上從之。
興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綏德之嗣武城、義合、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請設鹽場管勾一員,歲獲十三萬餘斤,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三年,詔用其言,設官鬻鹽給邊用。
四年,李復亨言,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用。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元光二年內族訛可言,民運解鹽有助軍食,詔修石牆以固之。
酒。金榷酤因遼、宋舊制,天會三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世宗大定三年,詔宗室私釀者,從轉運司鞫治。三年,省奏中都酒戶多逃,以故課額愈虧。上曰:「此官不嚴禁私釀所致也。」命設軍百人,隸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干人巡察,雖權要家亦許搜索。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興少尹招復酒戶。
八年,更定酒使司課及五萬貫以上,鹽場不及五萬貫者,依舊例通注文武官,余並右職有才能、累差不虧者為之。九年,大興縣官以廣陽鎮務虧課,而懼奪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輸其稅。大理寺以財非入己,請以贖論。上曰:「雖非私贓,而貧民亦被其害,若止從贖,何以懲後。」特命解職。
二十六年,省奏鹽鐵酒麴自定課後,增各有差。上曰:「朕頃在上京,酒味不嘉。朕欲如中都麴院取課,庶使民得美酒。朕日膳亦減省,嘗有一公主至,而無餘膳可與。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難哉,慮費用皆出於民,不忍為也。監臨官惟知利己,不知利何從來。若恢辦增羨者酬遷,虧者懲殿,仍更定並增並虧之課,無失元額。如橫班祗虧者,與余差一例降罰,庶有激勸。且如功酬合辦二萬貫,而止得萬七八千,難迭兩酬者,必止納萬貫,而輒以余錢入己。今後可令見差使內不迭酬余錢,與後差使內所增錢通算為酬,庶錢可入官。及監官食直,若不先與,何以責廉。今後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又奏罷杓欄人。
二十七年,議以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收麴課,而聽民酤。戶部遣官詢問遼東來遠軍,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使司、白登縣、迭剌部族、天成縣七處,除稅課外,願自承課賣酒。上曰:「自昔監官多私官錢,若令百姓承辦,庶革此弊。其試行之。」
明昌元年正月,更定新課,令即日收辦。中都麴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承安元年歲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西京酒使司,大定間,歲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承安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七月,定中都麴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為界,通比均取一年之數為額。
五年四月,省奏:「舊隨處酒稅務,所設杓欄人,以射糧軍歷過隨朝差役者充,大定二十六年罷去,其隨朝應役軍人,各給添支錢粟酬其勞。今擬將元收杓欄錢,以代添支,令各院務驗所收之數,百分中取三,隨課代輸,更不入比,歲約得錢三十餘萬,以佐國用。」
泰和四年九月,省奏:「在都麴使司,自定課以來八年並增,宜依舊法,以八年通該課程,均其一年之數,仍取新增諸物一分稅錢併入,通為課額。以後之課,每五年一定其制。」又令隨處酒務,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
六年,制院務賣酒數各有差,若數外賣、及將帶過數者,罪之。
宣宗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稅歲及十萬貫者,始設使司,其後二萬貫亦設,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虛費月廩,宜依大定之制。」元光元年,復設麴使司。
醋稅。自大定初,以國用不足,設官榷之,以助經用。至二十三年,以府庫充牣,遂罷之。
章宗明昌五年,以有司所入不充所出,言事者請榷醋息,遂令設官榷之,其課額,俟當差官定之。後罷。
承安三年三月,省臣以國用浩大,遂復榷之。五百貫以上設都監,千貫以上設同監一員。
茶。自宋人歲供之外,皆貿易於宋界之榷場。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販,乃更定香茶罪賞格。章宗承安三年八月,以謂費國用而資敵,遂命設官制之。以尚書省令史承德郎劉成往河南視官造者,以不親嘗其味,但采民言謂為溫桑,實非茶也,還即白上。上以為不干,杖七十,罷之。
四年三月,於淄、密、寧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為袋,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販運,命山東、河北四路轉運司以各路戶口均其袋數,付各司縣鬻之。買引者,納錢及折物,各從其便。
五月,以山東人戶造賣私茶,侵侔榷貨,遂定比煎私礬例,罪徒二年。
泰和四年,上謂宰臣曰:「朕嘗新茶,味雖不嘉,亦豈不可食也。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東、河北四路悉樁配於人,既曰強民,宜抵以罪。此舉未知運司與縣官孰為之,所屬按察司亦當坐罪也。其閱實以聞。自今其令每袋價減三百文,至來年四月不售,雖腐敗無傷也。」
五年春,罷造茶之坊。三月,上諭省臣曰:「今雖不造茶,其勿伐其樹,其地則恣民耕樵。」六年,河南茶樹槁者,命補植之。十一月,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留者,以斤兩立罪賞。七年,更定食茶制。
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國絲綿錦絹有益之物,不可也。國家之鹽貨出於滷水,歲取不竭,可令易茶。省臣以謂所易不廣,遂奏令兼以雜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國蹙財竭,奏曰:「金幣錢穀,世不可一日闕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銀三十餘萬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制親王、公主及見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泉一萬貫。
諸征商,海陵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隙地賜隨朝大小職官及護駕軍,七月,各征錢有差。大定二年,制院務創虧及功酬格。八月,罷諸路關稅,止令譏察。
三年,尚書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逋欠,詔如監臨制,以年歲遠近為差,蠲減。又以尚書工部令史劉行義言,定城郭出賃房稅之制。
五年,以前此河濼罷設官,復召民射買,兩界之後,仍舊設官。
二十年正月,定商稅法,金銀百分取一,諸物百分取三。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戶部言天下河泊已許與民同利,其七處設官可罷之,委所屬禁豪強毋得擅其利。
明昌元年正月,敕尚書省,定院務課商稅額,諸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處,比舊疊九十四萬一千餘貫,遂罷坊場,免賃房稅。十月,尚書省奏:「今天下使司院務,既疊課額,而監官增虧既有升遷追殿之制,宜罷提點所給賞罰俸之制,但委提刑司,察提點官侵犯場務者,則論如制。」詔從之。
三年,詔疊南京出賃官房及地基錢。
二年,諭提刑司,禁勢力家不得固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歲采入破竹五十萬竿,春秋兩次輸都水監,備河防,余邊刀筍皮等賣錢三千貫,葦錢二千貫,為額。
明昌五年,陳言者乞復舊置坊場,上不許,惟許增置院務,詔尚書省參酌定製,遂擬遼東、北京依舊許人分辦,中都等十一路差官按視,量添設院務於二十三處,自今歲九月一日立界,制可。
大定間,中都稅使司歲獲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歲獲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泰和六年五月,制院務課虧,令運司差官監榷。
金銀之稅。大定三年,制金銀坑冶許民開採,二十分取一為稅。泰和四年,言事者以金銀百分中取一,諸物取三,今物價視舊為高,除金銀則額所不能盡該,自余金銀可並添一分。詔從之。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小商貿易諸物收錢四分,而金銀乃重細之物,多出富有之家,復止三分,是為不倫,亦乞一例收之。」省臣議以為如此恐多匿隱,遂止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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