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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消費者50萬買了輛過期奔馳 索賠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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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2-6-19 00: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龐偉紅 通訊員 胡國斌 胡莉萍)花50多萬買了一台奔馳新車,到車管所卻無法上牌,交管部門答覆『該車產品【公告】已於2012年4月20號過有效期』,原來商家賣給消費者一輛公告已過期的車。
  50萬買了輛過期奔馳
  4月26日,聶先生在漢陽區龍陽大道特一號的『武漢星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52.98萬元購買一輛『奔馳』E300型轎車,由星隆公司提供手續供新車上牌。
  5月4日,聶先生帶著相關證明材料到車管所上牌,卻收到交管部門的一份機動車登記業務退辦通知單:該車產品『公告』已於2012年4月20日過有效期,因此不能上牌。
  據了解,新車出廠前,都必須由廠家統一向國家發改委及相關部門遞交申請,審核車輛改動變化、生產廠家資質變動等信息。審核後,每一批車會有一個型號及生產合格證,需要據此上牌。
  看著新車卻無法上牌,聶先生找到車商理論,該店卻只給一張臨時牌照,到期後又換了一張臨時牌照。
  消費者索賠遭拒
  5月30日聶先生投訴到漢陽工商分局琴斷口工商所。隨後,工商部門聯繫了武漢星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家告訴工商人員,該車產品『公告』過期的通知是5月6日車輛廠方才通知該店,之前也不知道,現在已經向廠方反映。廠方於6月12日通知店方,廠方手續已與工信部辦好,近期可以上牌。
  經過協調,聶先生要求商家賠償相關損失,但是商家表示拒絕。
  聶先生委託的王偉強律師認爲,星隆公司作爲銷售方有義務弄清汽車公告的時限,並提前告知消費者,沒有告知已經構成欺詐。昨天,聶先生向工商人員反映,商家所說的上牌問題還是沒有解決,他和律師將尋求漢陽消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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