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聯合早報 ● 陽名輝
南中國海
主權爭議
區域焦點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於6月23日宣布對外招標,在南中國海地區開放9個海上區塊,進行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這些區塊位於越南聲稱它擁有的專屬經濟區內,西部與中國的『U形線』接壤,並延伸到越南大陸外57海里。
越南外交部於6月26日表示,這些地區『完全在越南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是絕對沒有爭議的地帶』。中國外交部的反應是其管轄權包括這個地帶,並說『海域爭議應該適當的解決』,即表示這是有爭議的水域。
這個地帶是否存在爭議水域的爭論,讓人想起2011年5月的一起事件。當時,中國監測船蓄意割斷了越南地質調查船的電纜。越南聲稱事件發生在有爭議海域,中國卻不同意。
中國與菲律賓對南中國海禮樂灘(Reed Bank)專屬經濟區也有類似的爭議。菲律賓聲稱禮樂灘不是南沙群島的一部分,因此毫無爭議的是屬於它的。中國則持相反意見。
需要劃清有爭議地帶
這些爭議帶出了『南中國海有爭議的海域是哪些?』的問題。讓人感到意外的,是沒有任何對南中國海島嶼和岩礁提出主權擁有的國家,曾清楚說明島嶼和岩礁所賦予領海的界限。因此,有爭議海域的界限是未被確立的。因爲這些爭議一直非常棘手,妥善處理和減少發生衝突的危險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對有爭議海域沒有公開宣布界限――更不用說是大家同意的界限――讓處理這些爭端非常困難,也增加了不一致的期望和衝突的風險。
2002年東協和中國發表的【南中國海各方行爲宣言】(Declaration of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便是一個例子。宣言並沒有劃定和區分有爭議和沒有爭議的地帶,這樣的局限,就像是爲高速公路和市區內的街道設定同樣時速限制一樣。同樣的,如果新的【南中國海行爲守則】(Code of Conduct)沒有劃定和區分有爭議和沒有爭議地帶,問題就依然存在。
中國建議擱置爭議並進行共同發展是另一個例子。共同發展原則上是個有效處理爭端的方式,但如果主權爭議的各方,沒有對爭議地帶的界限達成協議――即共同發展的確實地帶――它實際上也是行不通的。
確定受爭議地帶的原則
有一種說法是:如果對一個地帶的主權有爭執,那它就是有爭議的地帶。但把標準設到這麼低,會讓任何國家都可以把任何地帶變成有爭議的水域。比如,中國可以明確的聲明,『U形線』代表對海域的界限,來把線內的所有水域變成有爭議地區。菲律賓和越南也可以分別用『C形線』和『D形線』來達到同樣的目的。這將讓爭議變得無法控制和處理。
事實上,『受爭議地帶』應該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爲標準。公約確立了什麼是特定海域,並包含了對這些海域的主權,必須以陸地和島嶼領土爲根本的原則。闡明海洋劃界的國際法,可以用來進一步釐清這個原則。
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斯卡伯勒礁(Scarborough)周圍島嶼和岩礁的12海里領海,明顯是存在爭議的,其他的情況就複雜得多了。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確定對這個問題的兩種極端看法。
一端是認爲,任何有爭議的島嶼和岩礁,都不應該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這意味著這些有爭議的海域,只享有來自這些島礁的有效基線和基點的12海里領海。
另一端與此完全相反的意見,是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斯卡伯勒礁的最外圍結構,全是應該享有專屬經濟區的島嶼的反事實(counterfactual)假設,而且當這些權利與沒有爭議的領土重疊時,這些島嶼也享有百分之百的專屬經濟區劃界。根據這個假設,有爭議地帶的界限,是沒有爭議的領土與這三個群島最外圍結構間的等距線。事實上,不是每個外圍結構都應享有專屬經濟區。
此外,根據海洋劃界的國際法,在其可能享有的專屬經濟區權利與更大的陸塊重疊時,這三個群島周圍的每個結構,在專屬經濟區劃界上應該沒有或只存在有限的作用。這也就是說,事實上,有爭議結構所享有的專屬經濟區,會小於等距線的規定。因此,在專屬經濟區權利重疊的地帶,它們與國際法一致的界限,會較接近第一種意見,不能延伸至接近或超越等距線。
處理爭議的基礎
涉及主權爭執的國家不應該採取太低的標準,來決定什麼情況構成南中國海海域的爭議,它們應該採取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海洋劃界的國際法爲基礎的標準。此外。它們應該通過談判,或把課題提呈給國際法庭,聯手決定有爭議地帶的界限,介於兩種極端看法的哪個部分。
對有爭議地帶的界限有一致的看法,是處理爭端的基礎。較接近第一種看法的界限,除了同國際法一致,也會局限有爭議地帶的範圍,讓涉及爭執的各方更容易同意這些措施。
作者Huy Duong是居住在英國的信息科技顧問及海事問題評論員。原載南大拉惹勒南國際關係研究院的電子刊物【RSIS評論】。葉琦保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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