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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本解讀
前面羅列了許多學者批評『三綱』的觀點,在更全面系統的批判之前,本文第一部分將重點分析李存山的文章。『李文』的問題無疑能對解開上述一系列問題之謎提供關鍵的線索。
首先需要辨明的是『李文』將【春秋繁露】之【基義】、【陽尊陰卑】、【順命】等篇中有關『陽尊陰卑』、『陽貴陰賤』、『陽善陰惡』等的表述,理解爲主張『絕對的等級關係』或一方對另一方『盡單方面的絕對的義務』,實在混淆了對名、位的服從或義務,與對具體個人的服從或義務這兩者。前者是古今中外普遍通用的道理,後者則涉及到將人人爲地劃分等級和尊卑,並可上升到獨裁或專制。所謂『對名、位的服從或義務』,是指一個社會或單位由於現實需要而不得不確定某種上下、等級關係,並且賦予其中一方以特殊權利,特別是最後決定權,從而形成所謂的服從與被服從關係(即董仲舒所謂『凡物必有合,合有必上下』)。今天我們仍然常講『下級服從上級』、『一切行動聽指揮』、『軍人以服從爲天職』之類的話,其原因正在於此。正因爲從等級關係的角度講,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等級差別是由各自的位置決定的,不能就理解爲是一種人與人關係的不平等。人與人之間名位上的等級差異,有的是由工作性質決定的,有的是由血緣關係決定的,有的是由性別決定的。這三個方面,代表的正是『三綱』中的三種關係——君臣、父子和夫婦。我在拙文中舉出了不少現代社會的例子來說明,人與人由名位差異所確立的服從與被服從關係,是任何一個社會普遍存在的,因而不應上升到所謂『絕對的等級關係』或一方對另一方『盡單方面的絕對的義務』。當然,古代社會與現代社會從制度和結構上有了巨大改變,所以『三綱』在古代所對應的制度和結構已不存在,但其所代表的處理人與人關係的基本原理在今天仍然存在,而且無論在中國還是外國、大國還是小國,仍然存在。我的這一觀點,在我之前已有不少學者作過清楚的論述。
對於『三綱』所代表的對名、位服從的精神,陳寅恪先生曾解釋爲是對『抽象理想』的追求,甚至以柏拉圖所說的『理念』來指稱。易言之,臣對君、子對父、妻對夫的服從,並不是服從於某個人,而對一種抽象的價值理想的追求。他指出:
吾中國文化之定義,具於【白虎通】三綱六紀之說,其意義爲抽象理想最高之境,猶希臘柏拉圖所謂Idea者。……其所殉之道,與所成之仁,均爲抽象理想之通性,而非具體之一人一事。[17]
賀麟先生在『五倫觀念的新檢討』一文中論述得更清楚。他說,
先秦的五倫說注重人對人的關係,而西漢的三綱說則將人對人的關係轉變爲人對理、人對位分、人對常德的單方面的絕對的關係。故三綱說當然比五倫說來得深刻而有力量。舉實例來說,三綱說認君爲臣綱,是說君這個共相,君之理是爲臣這個職位的綱紀。說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就是說爲臣者或居於臣的職分的人,須尊重君之理,君之名,亦即是忠於事,忠於自己的職分的意思。完全是對名分、對理念盡忠,不是作暴君個人的奴隸。唯有人人都能在其位分內,單方面地盡他自己絕對的義務,才可以維持社會人群的綱常。(注意加標點部分)[18]
我在『拙文』中雖不同意賀先生將『三綱』理解爲『單方面的絕對的關係』,但肯定他將『三綱』理解對名分、理念,即所謂的『忠於職事』,而不是作暴君個人的奴隸,因爲這符合荀子『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的思想。
類似陳寅恪、賀麟先生這樣的觀點,已有不少學者提到,可惜未引起李存山先生的重視。比如葉蓬就指出,
在三綱之中,臣對君、子對父、婦對夫的服從,嚴格地說不是對某個個體,而是對道德義務的服從,即對自身相對對方的應履行的道德義務的服從。這是服從道德的權威,而不是服從世俗的權威。從義不從君,從道不從父,就是這層意思。換言之,從本義上講,綱在理、在道,而不在人。[19]
儒學所主張的人倫關係中對應性的道德義務,重於強調個體履行自身因人倫關係中的位份而具有的義務,不因對方是否履行道德義務而轉移。自己可以不對某個個體履行道德義務,但不能不履行自己所負有的道德義務。換言之,履行道德義務是爲道德義務本身,針對道德義務本身,不是針對人。[20]
另外,張淵強調三綱思想的合理性在於對現實權威的承認和尊重,『三綱內在的三項原則———等級、年齡和性別』反映了人類的真實境況,因此以它們作爲人們遵從的價值權威,有其『存在的理性根據』,和人人平等並不矛盾;『三綱所塑造的權威模式』有其現實基礎,這個基礎就是五倫;『在今天我們仍然提倡對權威的尊重,而事實上一個社會是需要各種各樣的權威存在,沒有權威存在的社會是一個混亂的社會,也是一個沒有希望的社會。』[21]
有人認爲『三綱』所代表的『名教』,正因爲崇拜『名』,結果以名代實,甚至以名宰實,以至於不管現實中的君、父、夫是什麼樣的,都得絕對服從了(譚嗣同、馮友蘭皆有此說[22]),其實不然。問題在於『名』的含義是什麼。如果『名』是指超越具體個體的大我,即社稷、江山或國家,那麼恰好是出於信仰這個『名』,人們可以對其所對應的當事人——即君、父、夫——提出強烈的批評或勸諫。這正是古人一面強調『三綱』,一面倡導諫諍的主因。事實上,在古人看來,諫諍是『三綱』的應有之義(這一點下面論證),這也正是我認爲『三綱』應更準確地理解爲從大局出發、小我服從大我的精神的主要原因之一。
最好的例子就是現代學者陳寅恪,他以頌揚『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而聞名中外,可他同時爲何又主張『三綱六紀』爲中國文化之定義呢?這在李存山看來恐怕只能是自相矛盾了。張寅彭認爲『三綱六紀』與個人的獨立精神自由意志不僅不矛盾,而且可以包容後者,『是將君綱作爲一種抽象的常理、位分對待的結果』[23]。正因如此,綱紀關係不是要人在現實中喪失個人意志,而是『抽象絕對服從』與『具體相對自主』的結合;『社會若無絕對服從的權威,則將無法組織;若無具體糾失的自由,也會失去調節。』象屈原、魏徵這樣的諍臣,就是這種結合的最好例子;他們是維護綱紀的典範,但他們從不機械地忠於某個人,而是『實質上服從了作爲常理的「君位」,同時又必不可少地平衡了絕對君權。』[24]
根據上述,我認爲董仲舒所做的工作不過是將這三種關係進一步理論化,用『陰陽關係』來概括。如果他借用了黃老家或陰陽家的理論,也是爲了更好地達到這一目的而已,不能因此將其整個『三綱』學說看成是取自黃老或法家。下面我們將會看到,事實上只有將董仲舒在『陽尊陰卑』的基礎上建立的『三綱』學說,理解爲對名分或位置的服從(即我所謂從大局出發的精神),而非喪失個人獨立意志的『絕對服從』,才能不致誤解董仲舒一生全部學說及後世兩千多年的『三綱』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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