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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漢學網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對庭審語言的研究,分析庭審中信息處理的重要策略之一――語言轉述現象的具體表現形態及其相應語用功能,並嘗試對口語中語言轉述現象的模型進行初步探究。
一、引言
國內外學者對語言轉述現象都有深入的研究,主要是從句法學、系統功能語法、語用和篇章功能角度來論述分析。從句法學角度出發的研究主要有:Quirk(1985)探討了直接引語怎樣通過語法形式的轉換變為間接引語,而Dixon(1991)從標誌轉述的動詞入手,研究動詞涉及的結構。系統功能語法方面:Halliday(1994)運用『投射』(pmjection)對獨立轉述從句進行了專門描述;之後又與Matthiessen(1999)將語言轉述分為原話轉述(quote)和間接轉述(re-port),並把他們置於投射(projection)系統中。原話轉述時投射的是言辭,間接轉述投射的是意義,由此產生兩類不同的現實:物質存在的日常世界和在語言系統作用下的世界。Dixon和Halliday可以說是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擺脫了拘泥於轉化時句子結構和語法形式變化的傳統做法而轉向了從語義角度來進行闡釋。而今越來越多的中外學者偏向於從語用和篇章功能角度來分析語言轉述現象,但大多數都是基於書面語言的研究且主要基於Leech和ShoR(1981)區分的五種模式:間接引語/思想(Indirect Speech/Thought)、自由間接引語/思想(Free Indirect Speech/Thougllt)、直接引語/思想(Free Speech/Thought)、自由直接引語/思想(Free DirectSpeech/Thought)、言語/思想的敘事轉述(Narrative Report ofSpeech/Thought)。如Baynham(1996)建議根據具體的語篇和語境研究轉述引語,申丹(1991)闡述了文學作品中引語的表現形式及功能,辛斌(1998)分析了新聞報道中轉述語言語篇語用功能,賈中恆(2000)着重於轉述導引語(re-porting speech)的語用功能,只有Tannen(1989)探討了口頭交際中引語的會話功能,他將轉述引語稱為『建構對話』(constructed dialogue)。彭建武(2001)對語言轉述進行了重新界定和分類,並從認知語用角度進行了剖析,他還把翻譯作為一種特殊的轉述行為來分析。總體看來,對於口語中語言轉述現象的研究相對較薄弱。本文重點從語用功能角度,以法庭庭審語言為語料基礎,試圖對口語中語言轉述現象的模式進行初步探究。本文語料是從我國幾個不同省份隨機收集而來的9次庭審的真實語料,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覆蓋,並由作者按國際標準轉錄而成。
二、對庭審中語言轉述現象的具體表現形態的分類
通過對這9次庭審轉錄材料的分析,我們發現庭審口語中的語言轉述表現形態與書面語的表現形態有部分重合,但區別也是很顯著的。其主要表現形態分為以下三大類:間接引語(Indirect Speech)、言語的敘事轉述(Narrative Repor ofSpeech)、重複(Repetition)。前兩大類雖借用了Leech和Short的五種模式中兩種的名字,但表現形式與書面語卻是不同的;第三類本身還有具體的系統再分類。下面讓我們具體闡述一下這三大類各自的表現形式:
1、間接引語
日常對話中說話人通常轉述第三人所說過的話給聽話人,表現形式一般為『張三說……』。在庭審中也存在這種形式,如法官轉述證人的證詞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給聽話人,但主要的表現形式卻是引用聽話人以前說過的話。例如:
例1,法官:被告人XXX,法庭再補充問你幾個問題。第一個是,你剛才在回答公訴人和辯護人對你提問的時候你提到了你是不認識被害人馬XX,是吧?
例中劃線部分即為法官引用被告人先前的陳述,予以確認並展開後面的審問。
2、言語行為的敘事轉述
在庭審中,法官或律師經常會為達到各種目的解釋聽話人所說過的話,而不再直接引用原話。他們經常會以『你是說』、『也就是說』等來開頭。例如:
例2,被告律師:XX,你剛才向法庭提出這個20萬借款本金,你當時借這個款是幹什麼用的啊?你的用途?
被告:只是做個中轉人,轉借給郭XX去了。我在這個是沒有半分錢利益,我只是跟他關係好,人……(a)
被告律師:你是說你是幫別人借的?(b)
這裡被告律師為了向法庭強調被告人幫別人借錢的法律事實,將被告人的陳述(a)進行整理,用『你是說』來進行轉述,直接點出其中包含的法律事實要點(b),以便能有效地為被告進行辯護。
3、重複
重複(或重現)現象已有多個學者進行了研究,如Hoey(1991)從語篇銜接角度將重複現象分為四類:簡單詞彙重複、複雜重複、簡單轉述、複雜轉述及其三角銜接關係。本文主要研究轉述的語用功能,因而從被轉述語言的來源角度將重複現象分為以下幾類:
(1)自我重複。在庭審中,法官或律師經常重複自己提出的問題,由於聽者沒有聽清或沒有正確理解問題的要旨,也可能是因為聽者所提供的答案與法官或律師預想的出人太大,為了確認而再次提同樣的問題。例如:
例3,法官:四萬八,是不是啊?本金一分錢都沒有付?(a)
原告:啊?(聽不清)(b)
法官:本金一分錢都沒有付?(c)
原告:本金一分錢都沒有付。
這裡法官在提出問題(a)後得到的反應是原告聽不清或沒反應過來的表示(b),因此法官不得不以(c)來重複自己的問題,最終才得到了合理的答案。
(2)他人重複。在得到新信息之後,法官或是律師經常會以陳述句或疑問句語氣重複這些信息,以贏得時間思考或是想得到完全的確認。例如:
例4,法官:『那他踢完你以後馬上就睡下了?』
被告:『他躺在那裡沒有睡。』(a)
法官:『躺在那裡?(b)你能確認他沒睡着嗎?』(c)
被告:『沒睡着。』(d)
法官:『沒睡着?……』(e)
當被告提供了新信息(a)後,法官以疑問句(b)重複了部分新信息,緊接着再用疑問句(c)提問要被告確認後半部分新信息,在得到被告肯定答覆(d)後又以疑問句(e)重複,但緊跟着問了其他問題,因此與(b)一樣都是不需要回答的無疑而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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