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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單位『法定義務』
年終獎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簡稱,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規定】的附件【職工工資有關解釋】中對獎金也作出了解釋,其中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等。根據上述規定,可以認定『年終獎』屬於工資範疇。
但是,『年終獎』不像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勞動法強制規定的內容一樣,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發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的『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來看,用人單位對是否實施年終獎制度享有自主權,在單位沒有實施年終獎制度,雙方又沒有就年終獎有過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支付年終獎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務員法也規定,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只有在考核中獲得『優秀』或者『稱職』的才能獲得年終獎金;而『基本稱職』的,不享受年終獎金;定期考核被確定爲『不稱職』的,要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
來源:北京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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