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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法未禁止即可行 車管所憑啥剝奪公民考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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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1-28 21: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必須有所爲有所不爲,論語有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對於公民不能爲者,要明令禁止,並使公民知道有這樣的法律,而對於公民自知能爲者,則自不必多餘一舉,使其自然爲之就可以了。

然而,近期南京車管所卻超越法律職權,拒絕公民自學考試。此事一昭,引起輿論公憤。南京車管所憑什麼權力拒絕公民的考試權?又即使有某條法律禁止公民自學考試,卻也明顯是不合理的法律,亦須廢除。因爲公民完全有能力自學成才,是『民可』的範疇。

南京車管所拒絕公民自學考試,既然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支持,爲何卻公然藐視法律?莫非,背後與駕校有著相當的利益關係?其作爲乃是循私枉法?

以下是相關新聞: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蘇到南京市車管所申考駕照,卻被必須先通過駕校培訓爲由拒之門外。自學就不能直接考試嗎?小蘇查閱資料,也沒找到國家有哪條法律明確規定,考駕照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區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南京車管所行政不作爲。

事件
自學開車申請駕照考試遭拒
小蘇的舅舅錢先告訴記者,他有三十多年駕齡,當年一位老司機手把手教會自己開車,之後直接去車管所申請考駕照,一次就過了。他認爲,去駕校培訓既耗時又浪費錢,這種自學的辦法又快又好,於是他也充當起『教練』,在一個封閉的場所,教會了家裡幾個晚輩開車,其中就包括外甥女小蘇。這個封閉場所方圓有幾公里,在學車時是比較安全的。

小蘇申請考試被拒讓錢先生感到意外,他多次找南京市車管所交涉,對方給了他一張【首接責任通知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員應當參加駕培經營者的培訓。

錢先生認爲,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的年齡和身體條件,持本人身份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都可以到車管所進行申領駕照的考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要經過駕校培訓才能報名。

多次協商無果後,在錢先生的建議下,小蘇向玄武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是否受理尚未得知。

焦點
有城市允許,爲何南京不行?
當事人:湖南、安徽和深圳等地都陸續出台政策,允許自學申請駕照考試。其中深圳規定,當地市民考駕照可以不通過駕校,直接到車管所報名,每月名額爲500個。既然有城市開了這個口子,爲何南京不嘗試?

車管所:其實南京也有部分人可以不通過駕校,直接到車管所報名考試。但這些人必須是之前取得過駕照,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被註銷的。如果是新手,則必須過駕校培訓這一關。否則,這些新手上路自學練習駕車,實際上就是無照駕駛,會大大增加交通安全隱患。

江蘇的有關規定是否合法?
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都沒有規定必須申請人要經過駕校的培訓,只對身體和年齡作了要求。而【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屬於地方性法規,主要是針對駕校培訓人員作出的規定,根本不該拿來要求普通市民。

車管所:目前的規定,是有法律依據的,國家並沒有放開『私人』培訓市場,只有駕校有資格培訓學員。駕校的培訓車輛,有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教練也有準入機制。另外,自學駕駛時,出了事故該向誰追責也是個問題。

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劉小冰:
車管所的做法合法
『快報法律大講堂』專家顧問、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劉小冰教授認爲,車管所拒絕小蘇的申請,是合法有效的。

他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簡單來說,交管部門對駕駛培訓有資格管理,而目前只有駕校有教練車和教練員,私人教學是不合法的。所以,自學目前不被允許,申請人只能先到駕校接受培訓。

但他也指出,既然法律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立法本意是社會化競爭,駕駛培訓者不該只有駕校,還應當包括個人。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
建議放開駕培市場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基本同意劉小冰教授的觀點,『申請人必須通過駕校培訓』這一規定不太合理,『不光駕校可以培訓,有資質的私人也應該被允許從事此類培訓。』一方面,現在學車的需求大,另一方面駕校資源緊張,又出現了漲價。政府爲了方便管理,不願意放開市場,顧大松認爲政府這種『慈父』思維,長久下去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給自己的擔子越來越重。他表示,政府應當讓市場發揮功能,讓市民多幾項選擇,『也不見得放開市場,大家都不去駕校了。』他認爲,這樣反而會促使駕校參與競爭,更好地服務市民。

相似案例有贏有輸
深圳案例:原告勝訴
2007年,因車管所要求申領駕照必須通過駕校報名,不受理個人申請,深圳市民樵彬爲維護學習駕駛技術自主選擇權狀告車管所。

法院審理認爲,除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無權增設駕駛許可條件。本案中,車管所依據廣東省公安廳、交通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樵彬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不予受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昆明案例:原告敗訴
2011年,自認爲因爲申請機動車駕照『直考』被拒絕,昆明鐵路工人姚勇東將昆明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爲,機動車駕駛培訓已經實行了社會化,但由於機動車駕駛的專門要求和特點,駕駛人員技能的培訓應仍由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相應管理。

七嘴八舌
@布朗生班章:爲什麼不能自學參加駕駛證考試?而非得經過駕校才能考駕照。這是不是又是一種利益輸送呀?
@中國居民2012:在駕照的申領考試程序上,交管部門變相禁止『公民自學』,只有通過駕校才能得到駕照考試機會!試想,很多東西價格高得離譜、壟斷行業服務差、霸王條款……這難道都是市場選擇的結果?

@股益天長:駕照的學習應該與國際接軌,實行自學,然後通過嚴格考試拿照,應該提倡。
@喬風的圍脖:不經過駕校培訓就不能領取駕照嗎,自學成才呢,政府可以有公共考試場地交個手續費即可啊,就像農村老百姓自己建房子不一定硬要房地產公司啊。
@T-u-Z-k-i:沒法練車,出了事故誰來負責?

上路自學小心被拘留
『自學駕駛,如果是在實際道路上操作,就屬於違法行爲。』南京一位交警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如果自學者在實際道路上駕駛,就屬於無證駕駛,要被罰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教授者也違反了交通法,屬於把機動車交給無證的人駕駛,也要被罰款1000元。這位交警說,小蘇沒有在實際道路上行駛過,駕駛經驗欠缺,而在駕照考試中,專門有實際道路的駕駛測試。

另外,在自學駕駛的過程中,一旦發生嚴重事故,可能會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爲明知自己沒有駕駛經驗,卻上路駕駛,跟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是不一樣的。』一位法學專家說。

延伸閱讀:
車管所禁止『直考駕照』是否侵犯市民利益
雲南昆明市民姚勇東因『直考駕照』得不到准許,以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爲爲由,將昆明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告上法庭。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以駕照直考爲訴求的行政訴訟案件。

法制網-法制日報(北京)記者 儲皖中
雲南昆明市民姚勇東因『直考駕照』得不到准許,以主管部門行政不作爲爲由,將昆明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告上法庭。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以駕照直考爲訴求的行政訴訟案件。
原告姚勇東堅持認爲,車管所禁止『直考駕照』侵犯了市民的利益。而被告車管所出庭應訴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除了羅列出相關法律法規駁斥原告的觀點外,還認爲姚勇東在到車管所諮詢後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完全是爲了打官司而打官司,不排除有炒作的嫌疑。
避駕校培訓欲『直考駕照』被拒

  今年1月17日,姚勇東帶著自己的身份證,以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到車管所,向工作人員提出想不通過駕校培訓直接考駕照。車管所工作人員問明情況以後,明確回覆姚勇東不符合『直考駕照』的條件,所以不被允許。『現在到駕校報名學車,學費至少也要五六千元,成本太高了。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裡面也沒有規定必須經過駕校的培訓,才能考駕照呀。』姚勇東說,其實親戚朋友家裡有車,他自己先前已經學習過駕駛技術,所以想避開駕校培訓,直接參加考試獲取駕照。

姚勇東將自己在車管所與工作人員對話的情景拍成視頻,並以此爲據,將車管所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車管所不予受理他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的行爲違法,並限期辦理這一申請。
姚勇東稱,自己申請『直考駕照』的行爲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並沒有法律禁止的情形,所以應當得到車管所的許可。爲了說明自己符合考駕照的條件,姚勇東還當庭出具了一份體檢報告。
口頭回覆不存在『不予受理』

  本案開庭時,車管所駕管科科長岳維傳和昆明市交警支隊法制處劉喆作爲被告方的代理人參與訴訟,他們分別列舉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爲證據,並稱車作爲一類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人、乘車人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具有很大的威脅,所以我國【交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同時,按照【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17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駕駛培訓機構均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和計劃,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的培訓。培訓達到一定時間和里程才可以參與考試,申領駕照。此外,車管所代理人還認爲,姚勇東17日僅僅是到車管所對『直考駕照』一事進行諮詢,他沒有正式提出申請,車管所也只是口頭回覆了姚勇東的諮詢,不存在『不予受理』這種說法,所以姚勇東不能以此提請法院判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的行爲違法。

爲了進一步證明自己的觀點,車管所的兩位代理人還在法庭上公布了一組數據,說明行車過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隱患。『考了駕照的人開車上路都會出事故,可想而知,沒有駕照的人在沒有正規駕校教練陪同的情況下上路,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贊成者反對者各說各理

  這起案件開庭吸引了不少媒體和市民前去旁聽,致使官渡區人民法院旁聽席座無虛席。庭審結束,一名中年男子主動上前表示支持姚勇東的訴訟,他是昆明雄霸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負責人楊金林。楊金林說,目前,市民想要獲取駕照,都要通過駕校培訓,而到駕校報名培訓,就得嚴格按照固定的時間和計劃來開展培訓,一點都不人性化。『如果可以「直考駕照」的話,考駕照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己安排合適的時間和地點,選擇合適的方式開展培訓就可以了。只是這樣一來,昆明的駕校就將面臨一個優勝劣汰的局面。』

但楊金林也承認,開展『直考駕照』的前提是車管所要把好考試關,確保『直考』學員已經掌握了技能才能通過考試。
這一案件在市民和網友中引起強烈反響,形成了兩種根本對立的觀點。

支持『駕照直考』的人認爲,考駕照如同其他資格考試一樣,是公民的權利,考駕照考的是報考者的駕車知識和技術,除了年齡、身體狀況等限制條件外,不應該設置必須到駕校培訓等前置條件。還有網友質疑,駕校培訓學費昂貴,是暴利行業,不排除車管所與駕校之間形成的利益共同體關係。而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並無考駕照須駕校培訓等條款。

反對『駕照直考』的人認爲,雖然法律法規沒有直接條款規定考駕照必須要先經駕校培訓,但考慮到駕駛車輛影響到駕駛員本人及公眾的安全,沒有經過駕校的正規、系統培訓,很難全面掌握駕車知識和技術。
案外人語

  所謂『直考駕照』是機動車輛駕駛人直接向交警部門預約考試的簡稱。我國許多省份規定,公民若想考取駕駛證必須先到駕校進行培訓再報考,這種駕證捆綁駕校的模式被稱爲考培合一。而湖南省從今年開始在全省全面推行通過電話、網際網路、窗口直接受理申請駕駛證報名預約考試,以改變以往只能通過駕校報名申請駕駛證的單一模式。

湖南省已經『試水』直考駕照,駕駛行業面臨新變革的核心問題是:如何確保公民的在這件事情上的選擇權。
已綁定手機
已實名認證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3-1-28 21:52 | 顯示全部樓層
小蘇申請考試被拒讓錢先生感到意外,他多次找南京市車管所交涉,對方給了他一張【首接責任通知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員應當參加駕培經營者的培訓。

錢先生認爲,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的年齡和身體條件,持本人身份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都可以到車管所進行申領駕照的考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要經過駕校培訓才能報名。

車管所必須如錢先生那樣列出相關法律條款的詳細內容,不得簡單點出某條某款——如若諸條款互相矛盾,必須釋法,說明原因何在,並遵從哪些法律規定。
啟真 發表於 2013-1-29 00:0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非常明顯,南京地方人治政策已經觸犯中央公安部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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