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 南方都市報 作者 肖雪慧 西南民族大學教授摘要:如果某種規章把涉及各大小城市總數不下百萬的勞動者置於不違規便難以養家的地步,這樣的規章就屬惡規。如果部門利益再混跡其中,以罰款、繳獲戰利品為目標,那麼,對每個以這種方式謀生的人更成為一個隨時會掉進的陷阱。 在輿論關注的瀋陽夏俊峰案中,公眾對此不能釋懷:『我這邊沒有證人出庭』——— 這是夏俊峰對二審辯護律師說的。5月9日二審判決,聽完判詞,夏俊峰情緒失控,大喊『你們撒謊』。 他說他這邊沒有證人出庭,二審判詞是承認的;他大喊『你們撒謊』,對此,我傾向於信,一、二審判詞在關鍵問題上的漏洞和強詞奪理表明背後有問題。 這個案子的庭審關係被告生死,證言或鑑定書真實與否,只有經控辯雙方對其當庭質證,才能斷定。例如刀傷鑑定,一、二審判決書都只敘述扎了幾刀、所扎身體部位、深度,二審辯護律師提出的被告與受害人的身高、進刀方向,這些問題就需要鑑定人上庭接受當面質證。因為,恰恰是被一、二審判詞迴避的這兩點對於判斷事發時雙方身體姿態並據此判斷夏俊峰是否自衛至關重要。再如,夏俊峰有無被打,是判斷被害人有無重大過錯的關鍵點之一,城管方面證人跟六位自願為夏俊峰作證的證人的說法迥異,也需通過當庭質證來查證。其中,夏俊峰被拽掉的那隻鞋的鞋底,從網上看照片,是非常結實的運動鞋之類鞋底,究竟什麼狀況下、怎樣的力度才會把穿在腳上的鞋底拽掉,也必須讓證人到庭陳述、接受質證。 但無論一審二審,法庭都在無一證人或鑑定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的情況下,對衝突雙方的證人證言採取了一邊倒做法:採信城管單方面證言卻斷然否定被告方證人證言。事實上,因為提供證言的城管人員跟死者傷者不是同事就是衝突的直接參與者,其證言在跟衝突另一方不吻合的情況下,可信度至少是得打折扣的。 法院不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庭,是違反刑訴法的重大程序漏失而非小小程序瑕疵。可是,二審判決書竟以對最高法司法解釋斷章取義、掐頭去尾甚至移花接木的做法來掩飾,稱:『關於辯護人提出證人、鑑定人應出庭質證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明確規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後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一、二審法院對證人證言均當庭質證,並依法確認,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判詞隱匿了公訴案件對證人出庭的要求,隱匿了何種情況下才能允許不出庭,堅稱『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令人瞠目! 縱覽一、二審判決書,悍然對夏俊峰作故意殺人定性,卻隻字不提殺人動機。故意殺人要有動機,動機是什麼?這是不可迴避的。而且,最高法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第52條『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中,第四款即『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最後不得不說,該案因小販『違章』而起且最終演繹成悲劇。這種悲劇在全國很多地方不斷發生,早該進行制度反省。如果某種規章把涉及各大小城市總數不下百萬的勞動者置於不違規便難以養家的地步,這樣的規章就屬惡規。如果部門利益再混跡其中,以罰款、繳獲戰利品為目標,那麼,對每個以這種方式謀生的人更成為一個隨時會掉進的陷阱。而在一些部門的職能錯位和暴力慣性之下,無視底層民眾人格尊嚴,抓、打、爆粗口成常態,這種部門及麾下人員跟街頭謀生群體處於隱形戰爭狀態,隨時一觸即發。(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學教授)
轉載者評: 社會管理與民生是政府的原始功能,這在華夏的家族制度中可以窺見。所謂有家(原義指家族氏族)才有國,乃是出於國由家組成,所以傳統的華夏社會,非常注重家族制度的作用(沒有五臟六腑的健康,哪有人體的健康?)。 而家族制度的建立,並非由政府監督,相反,在傳統的社會制度中,政府的觸角是無法伸到家族制度中來的,因為家族的勢力範圍往往都在現代的一個鄉鎮之上,而且他們的財力是縣府的收入主要來源,政府沒有能力控制的。 而在現代中國社會制度中,家族制度多數被解體,這是出於現代政府意欲控制全民財產,以便歸為『國有』的考慮的。這是現代社會制度常常超乎民生之上的重要原因。 不管未來社會制度是否重現家族制度,注重民生必將是社會制度得以生存,被全民接受的唯一出路,否則,社會制度將受到更多的人民的挑戰,並用生命去否定製度的合理性。 瀋陽小販為生存而劏殺城管只是一個徵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