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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灌水] 古代缴房产税经历四步:呈契、验契、纳税和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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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发表于 2013-5-21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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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朝起有“房产税”的记载,到民国时期正式出现“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历经了岁月的变迁。那么古代房产税到底是什么部门在收取?纳税人对朝廷收税是怎样的反应?缴纳房产税是否有时间限制?偷税漏税又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通讯员 王国雷 现代快报记者 王凡 张瑜
  明代以后,才有了专门的税收机构
  我们都知道,现在税收归税务局管,那么古代房产税是哪个部门负责呢?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杨大春在《中国房地产税收法制的变迁与改革》一书中写道,古代征契税,都是由纳税人主动去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称为投税。契税制度自东晋萌芽后,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充当纳税人,双方分担比例基本是卖者三成,买者一成。有专家考证,最迟从南宋开始,朝廷将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缴纳改成了由买者单方缴纳。元明清三代,契税的纳税人都是买方。
  在宋、元两代,各级地方官府并没有专设税务机关,所以纳税人都是去县衙、府衙投税。明代出于加强税收管理的目的,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下令在府级地方设立税课司,在县级地方设立税课局及河泊所,专管赋税。后来,地方府县级官府中也有了税课司、河泊所等专门的税收机构。
  缴税听上去简单,实际要经历呈契、验契、纳税和盖印四步程序,朝廷有严格的要求。
  从宋代开始,朝廷要求缴纳契税的人呈验的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的。这种契约在宋代被称为“官颁契纸”,在元明两代被称为“契本”。不论是官颁契纸,还是契本,都统一规定契约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官府认可,就会在契约上加盖关防官印。
  如果民间所呈契约不符合统一要求,则可能被拒绝盖印纳税,甚至触犯刑律。
  对纳税的时间,朝廷也有明确规定,各朝代不同。宋代规定,契税缴纳时间为契税成立后两个月内。清代的契税通常以一年为限。逾期不纳税者,就是偷漏契税,将依法被处治。
  为此,乾隆时期特别要求各省督抚刊刻告示,下发所属各州县,遍贴城乡,使天下百姓都知道政府的条令。
  不过,也有人享有特权。清代规定旗民为特殊阶层,享受多项法律特权,旗民经过允许后,可以放宽缴纳契税的日期,改日补款。
  纳税的契约是“红契”,偷税漏税是“白契”
  既然古代百姓履行纳税是义务,那么依法缴纳契税后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缴纳契税后,契约行为就得到了官方承认,正式成为有效契约,如果一方权利受到了侵害,是可以向官府申请保护的。因为古代没有专门的产权登记和公示制度,所以缴纳契税实际上也是官府进行产权登记,向社会公布契约的行为,具有今天登记和公示的效果。
  而未经纳税的契约,就不符合契约成立条件,不能得到官方的承认。宋代就规定,这种没有经过纳税的契约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日后发生纠纷找官府时,官府不能加以保护。
  那么怎样辨别契约是否“合法”呢?这就要看官印了。由于盖印都用红色,所以古代将纳税以后盖上官印的契纸称为“红契”,没有经过官方加盖红印的契纸称作“白契”。民间为了逃避税收,往往订立契约后并不去官府纳税,加之官府的税收征管不严,使得白契在古代社会中非常多见。
  除了白契以外,有时也会出现百姓与官员内外勾结的现象。有时地方官员私收钱款,然后暗自向交易双方发放红契,或者直接贪污契税收入,致使契税收入下降。
  “契尾”一分为二,合得上才代表已缴税
  针对偷税漏税的行为,朝廷当然不会坐视不理,历代都制定防止漏税的方法,打击镇压偷漏契税。一方面适当放宽纳税期限,允许百姓在一定时间内向官府税务机关自首,重新申报纳税,补纳税款,这样可以免予处罚。资料记载,宋高宗时就有这样的法令,重新申报的期限为法令颁发之日起的一百天。
  另一方面,朝廷采取稽查手段,鼓励民间检举告发,追究逃避契税者的法律责任。汉代时,汉武帝为鼓励老百姓对偷逃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规定查实后举报者能获取偷税者一半的财产。
  另外,从唐代开始,国家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还建立了审计制度。负责对财税进行监督和审核的机构是刑部中的比部,这项工作即使在安史之乱期间也没有中断过。到了清代,朝廷还创造了一项契尾制度。什么叫契尾制度呢?就是将向官府投税后获取的契税单证粘在契约尾部,与原契约合二为一,作为依法投税的标志。这项制度创始于元代,在清代完善,在乾隆元年(1736年)正式确立,后来规定民间纳税由布政使颁发契尾格式,粘于手写契纸之后。
  具体来说,就是百姓申报契税时,须由官府照契约中内容填写契尾,并且加盖公章,然后再将该契尾从应纳契税的数字处裁开,一分为二。前半段粘于正式契约的尾部,作为已经依法缴纳契税的凭据,交当事人自己保存。后半部分留于官府,统一汇总成册。此后如果百姓或官府对这份契约有疑问,可以将契尾与官府所留存根比较,若能合二为一,则已经纳税数额可以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以前契约上加盖官印作为纳税凭据的单一形式得到“升级”,发展为官印、契本、契尾并用的复合形式。这样杜绝伪造,防止偷税漏税,算得上是中国契约史上的一大创造。
  申报房产税不实要受罚,隐瞒一间杖60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朝廷再严打,民间还是难免会有逃避契税的行为。这时候,就需要惩罚机制了。朝廷具体打出了怎样的“重拳”来惩治偷税呢?
  一种是治当事人匿税之罪。唐代收间架税时,如果有人隐匿房间申报不实,隐瞒一间杖60,而告发的人赏钱50贯,由隐匿的人出钱。宋太祖在开宝二年(969年)制定契税制度的同时,规定百姓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缴税,就要依“匿税条法”断罪。据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凡“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监临官、专典、拦头自匿,论如诈匿不输律”,并许人告发。元代依靠契本制度征收契税,朝廷规定不用契本者,对买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与买主结伙帮衬者也要比照匿税罪加以追究。清代在《户部则例》中也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
  另一种治罪方式则是没收相关财物。明代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到了清代,《大清律例》除了规定典卖田宅而不缴税的人要笞五十,同时契内田宅的一半价钱要上缴官府外,又在《户律・课程》部分规定:“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般入官。……若买头匹不税者,罪亦如之,仍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虽然有惩罚机制,但实施起来未必如想的那样,如宋代规定了纳税期限,但又允许超限的人赴官自首,这使得一些不法之徒乘机伪造缴纳契税的契纸。
  杨大春在书中对古代契税制度作出了这样的评价,“增加了国家收入,也利于朝廷对房地产这样的大宗民事交易行为进行控制,减少了民事纠纷。但有时朝廷将契税视为从民间渔利的手段,盲目制定征税目标,无节制地抬高税率,这加重了民间交易成本和百姓生活负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民国纳税收据上印着宣传语
  为了鼓励百姓缴纳房产税,历朝历代的当权者肯定要绞尽脑汁想宣传策略。南京市下关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傅兴亚展示了一件珍贵收藏,是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南京市政府的收款收据。这张收据的独特之处是印着宣传口号:“据实报税,按时纳税,是人民的义务。”“早纳税捐是光荣的,迟纳要处罚的。”对比来看,这与现在的税收宣传口号相差无几,而纳税宣传向来都是各政府和税务机构特别重视的工作。
  (感谢南京地方税务局对本文的支持)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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