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荒唐離奇,『死刑犯』緣何需要『秘密』處死
據【長沙晚報】報道,曾成傑,因犯集資詐騙罪,於2011年5月,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駁回曾成傑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2013年7月12日21時許,曾成傑的女兒稱,7月12日她就從法院內部人士接到消息稱,其父親在7月12日已經被執行死刑,於是她慌忙打電話給看守所,被告知父親確實已經在當天上午被法院帶走,於是昨日上午雖然是周末,但她還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結果就在法院門口看到公告。
『我就是不能理解,為什麼不告訴我們,現在只求能要回屍體或骨灰,讓我們見「最後一面」』。曾成傑女兒在電話中表示。
微博實名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賬號則於13日發布信息回應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但不久,該微博被刪除。
該微博又在13日晚約7時發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罪犯曾成傑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然而,非常詭異的是,『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始終是法院的說辭。整個執法過程,顯然是一個『秘密』進程——竟然連『死刑犯』的親屬都不知道該罪犯的死刑已被執行。這不得不令人回想起各種經常見諸報端的躲貓貓死——由法律光明正大判決的死刑,為何要『偷偷』地執行?是政府沒有條件公告社會——最起碼的電話通知家屬,還是家屬無權知曉死刑犯的死刑執行期?
更令人揪心的是,司法部門的公職人員,其法律素質竟然如此低下,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法律究竟何用:一是明文禁止民的不法行為,二是明確公民的權利義務,三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司法部門的公職人員其職責義務要求其在死刑執行前,通知親屬該罪犯的死刑執行期,以便罪犯親屬考慮是否申請會見。而罪犯親屬在罪犯死刑執行前,會見最後一面,更是其合法(不違法就是合法)權益!
發表微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的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公職人員,你敢公布我這個問題的答案嗎:你是怎麼進入該法院工作的?
二、司法部門竟然具有執法權力,難保社會公正
法院作為司法部門有權依法裁判罪犯的刑罰及行刑日期,但是不應當同時擁有執行刑罰的權力,否則難免暗箱操作,不保社會公正。
該貼已經同步到 延章的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