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傳統文化產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韶關市傳統文化產業促進會(英文: Shaoguan traditional cul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STCIA)以下簡稱產業促進會)依託韶關地理、歷史和人文條件,聯繫海內外熱心于振興傳統文化的團體和個人,以繼承和發揚傳統文化精萃,振興傳統文化精神,提高民族文化素質,促進中華民族的振興繁榮,建設文化強市爲宗旨,爲全民族的整體復興,爲實現『中國夢』而奮鬥。
第二條 產業促進會是由韶關市經營和從事傳統文化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及熱心傳統文化研究、學習的個人自願組成,系學術性、聯合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產業促進會堅持自願、平等、友誼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管理。
第四條 產業促進會接受韶關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韶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活動範圍爲韶關市。
第六條 住所:韶關市武江南路88號大院內二棟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國家有關發展文化產業的戰略方針、政策,爲發展本土文化事業做出積極貢獻,產業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統文化交流、研究與傳播;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與發展;
三、書刊編輯;
四、組織各項專業比賽和展覽;
五、市際、省際、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業務培訓與諮詢服務;
七、文化經紀(文化項目申請與開發);
八、考察調研;
九、公益事業;
十、促進傳統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章 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實現中國夢的號召,爲促進我市文化產業發展作積極的努力;
二、搜集、發掘、整理有關文化的資料和信息,爲其發展尋根求源,提供傳承文脈的諮詢和信息支持,協助文化部門培訓業內人才隊伍,爲文化市場服務;
三、組織會員開展參觀、考察、調研或舉辦講座、講演、專題研討等活動,宣傳普及民族文化知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四、開展光大傳統文化、鼓勵人們奮發向上的文化活動,促進我市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
五、組織開展民間藝術活動,扶持民間藝術隊伍,發現培養民間藝術人才,保護某些瀕臨滅絕的省內民間藝術品種,活躍社會基層文化生活;
六、引導和鼓勵會員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七、廣泛聯繫市內與全省、全國、港澳特別行政區等專業機構和業內人士,組織會員和同業間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產業促進會員與同業間的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八、參與市文化局開展的活動;
九、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四章 會員
第八條 產業促進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產業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產業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產業促進會的意願;
三、在本產業促進會的業務範圍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對傳統文化有一定的愛好和理解。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對於申請成爲產業促進會會員的個人或單位,我們將認真履行【章程】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我們將對申請成爲會員的個人或單位進行如下服務:
一、獲得個人會員證書、單位會員證書和銅牌;
二、爲會員單位傳達信息和行業動態;
三、參加每年定期組織的研討會,加強合作、促進交流;
四、享有參加產業促進會的競賽、評選、掛牌等活動的優先權;
五、享有參加產業促進會標準制定,試點項目篩選、課題申請等的優先合作權;
六、團體會員單位可免去一名個人會員會費;
七、理事及常務理事會員單位可參加年度重要會議、活動1~2次;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產業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產業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積極參與產業促進會各項會員工作,時刻以保護、發展傳統文化爲己任,並對產業促進會的工作提出寶貴建議,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產業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產業促進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產業促進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爲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或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更換。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是代表所在單位在協會中行使責權的,其一旦離開所在單位,該單位應及時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更換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書面申請,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產業促進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文化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爲本產業促進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本產業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爲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產業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產業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30000元;
二、執行會長單位每年30000元;
三、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1000元;
四、副會長單位每年5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2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1000元;
七、團體會員單位每年500元;
八、個人會員每年300元。
繳納會費的期限和辦法:
一、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普通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原則上按每年繳納一年會費。
二、所有會費(含專業委員會發展的會員)統一由產業促進會秘書處收取和管理(分會由分會秘書處收取)。
三、依章繳納會費是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無故不履行繳納會費義務時限超過一年者,視爲自動退會。新入會的團體會員的個人會員在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的同時繳納當年的會費,一次性繳清,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爲老會員繳納新年度會費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 產業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及秘書處的正常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產業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產業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產業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產業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產業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產業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產業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產業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產業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產業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產業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產業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八條 產業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產業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產業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