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任何行为,及其发展,都无法超脱于利益之外,可以说,利益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动力之源。
从道德上看,利益分为正义之利,及不义之利。追求正义之利,恥于不义之利,是华夏数千年文明所追求的道德标准。恪守于儒家义、利理论之下的商贾,素称儒商。儒商对于利益的追求,本质上区别于西方经济学里的利益;儒商之利是居于五德共处前提下,各方共同达到利益最大化,基于人性可以教化的基础;而西方现代经济学上的利益,是基于人性本恶,利益不可调和的条件下,相互竞争、掠夺,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非常明显的例子是,华夏自古有尖商之说,讲求的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共同最大化,而同行商家之间则未必形成有你无我的竞争状态;而在西方经济学基础上的现代商业中,商家之间的竞争,并未达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共同最大化的效果,相反,非但损害了同行商家的利益,更出现了转基因大米之类的祸害整个人类生命健康的产品。
从法律上看,利益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与正义不义之分不同,合法非法之分,未必要求利益真正做到公正,仁义。也就是说,合法的利益,不一定是正义的,因此,华夏两千年前开始,就有了治统适从道统的原则,用现代话来说就是,不合理的法律必须修正。
权力与利益之间百怎样的关系?西方经济学将利益归划入权力寻租的结果,其实并不准确。因为利益是人的任何行为的动力之源,包括行使人类社会管理的权力。一个无法产生利益的组织制度,根本无法正常、持续的运作,因为运作需要一定的人力及资金等的消耗。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可以勾划出权力、利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火车系统。若权力是列车运行的基础,那么利益就是列车的牵引机车,而铁轨就是法律。因此,一台不会出轨(合法)的列车,加上一个动力系统(利益)存在的机车,在车轮运转性能良好(权力有效)的情况下,才能正常运转;而铁轨(治统)应当如何铺设?综合天时、地理、人需(道统)三大条件自然可知。
权力与利益之间在的统一整体性质是明显的,不可分割的。将权力锁于笼子之内,非但不是割裂二者之间先天的联系,反而应就权力之具体情况,依据正义的标准,作出合法利益的界定,也就是说,将权力锁于笼子之内,其实就是将权力放在宪法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