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制概念中,权力通常指政府的法定职权,英文表示为:Power;与之相对应的是权利,指公民的法定利益,英文表示为:right。但在无为法制中,官权与民权皆是权力,且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消长的,所以必须指出,无为法制的概念与西式法制概念有本质不同,不能混同。
另外必须明确:无为法制的原则是,未明文禁止即默认许可。比如,西式法制中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权利,而在无为法制中,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天然拥有,不可能明文禁止,因此这些法制概念就不可能出现在无为法制中。
任何法制要实现运行,给予公民权力还是不够的,公民必须能够利用权力获取自身的利益,这是公民行使权力的动力所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清官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因为清官持有的权力,或者说他赋予下级公民的权力,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自身无法行使权务,或下级公民无动力行使其权力。
本文将简单描述四则的五行生克关系,具体论证欢迎读者积极参与展开讨论:
法律制度中的四则分别为:权力、利益、责任、刑罚(义务)负,简称:权利责务。之所以明确四者为法律制度的四则,是因为任何一项法定权力,都必须在法制中有明确对应的利益、责任、刑罚。
在西式法制概念中,权力通常指政府的法定职权,英文表示为:Power;与之相对应的是权利,指公民的法定利益,英文表示为:right。但在无为法制中,官权与民权皆是权力,且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消长的,所以必须指出,无为法制的概念与西式法制概念有本质不同,不能混同。
另外必须明确:无为法制的原则是,未明文禁止即默认许可。比如,西式法制中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权利,而在无为法制中,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天然拥有,不可能明文禁止,因此这些法制概念就不可能出现在无为法制中。
任何法制要实现运行,给予公民权力还是不够的,公民必须能够利用权力获取自身的利益,这是公民行使权力的动力所在。中国历史上许多清官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因为清官持有的权力,或者说他赋予下级公民的权力,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自身无法行使权务,或下级公民无动力行使其权力。
本文将简单描述四则的五行生克关系,具体论证欢迎读者积极参与展开讨论:
一、权力生利益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利赖权生,权腐则利没;
利益赖权力而生,这是必然的,公民如果没有持有相关的权力,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而一旦权力腐败,司法必须追究持有权力的公民责任,不但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将处罚一定的金额。
二、利益生责任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责赖利生,利超则责失;
责任赖利益而生,持有权力的公民,只有在获得等量利益的情况,才能承担等量的责任。而一旦获得的利益超出应有的量(或非法所得,或行使非法权力),必然会导致其本应承担的责任未能得到完成。
三、责任生刑罚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罚赖责生,责成则罚消;
刑罚赖责任而生,或未尽责任而生刑罚,或非法所得利益成就的非法责任产生相应的刑罚(如公民偷盗他人财产,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必须承担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对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罚);但一公民的法定责任得到完成,则公民无需承担任何刑罚。
四、刑罚(义务)生权力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权赖罚生,罚过则权腐;
公民的权力必须在刑罚的保障下,才能得到行使,或得到其他公民的尊重;刑罚超出应有的量,或不对应,必然导致权力腐败。如交警对机动车某些违章的处罚,如果处罚超出了机动车司机本应承担的量——经常处罚财产,或扣押财产,就会导致交警的权力腐败,从而威胁到机动车司机财产权、上路权受到压迫。
五、刑罚利益互克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罚能克利,利巨消罚;利能克罚,罚竣隐利;
刑罚严竣,必蚀利益,利益效巨,必虚刑罚。
如街边摊贩,经营谋生本是其权力,盈利乃是利益,维护城市秩序是其责任,若摆摊遭禁,且不论是否合理,摆摊则需承担所有财物及盈利被没收之情况下,是罚竣过甚,因为处罚超出盈利所得,如此摊贩必然不敢摆摊,此则罚能克利,罚竣隐利。然而,若处罚机率不高,或盈利是摊贩生活之根本来源,则其利益效用甚巨,此时竣罚仍不足以惧,此则利能克罚,利巨消罚。
六、权力责任互克
二者的辩证生克关系:权能克责,责重权亡;责能克权,权高轻责;
权力过广,必漏责任,责任过重,必亡权力。
如处置土地是国土局权力,实现土地公正分配,充分为国家收回土地使用价值是其责任。权力越广,处置土地数量越多,寻租(土地使用价值之小部分)价值越高,则责任(扣除寻租部分後剩余的土地使用价值)越小,故谓,权能克责,权高轻责。反之,若权力持有者之法定责任高于实现土地价值,则无人敢于持有其权力,如此,则权力必然有名无实,无法行使,此则,责能克权,责重权亡。
综上所述,即使四则不足五项,其相互关系,却符合五行辩证生克关系,因此,称之五行生克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理论如此,离实践却是甚远,欢迎诸位读者以实际案例分析,证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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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即使四则不足五项,其相互关系,却符合五行辩证生克关系,因此,称之五行生克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理论如此,离实践却是甚远,欢迎诸位读者以实际案例分析,证而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