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制概念中,權力通常指政府的法定職權,英文表示為:Power;與之相對應的是權利,指公民的法定利益,英文表示為:right。但在無為法制中,官權與民權皆是權力,且二者是對立統一、相互消長的,所以必須指出,無為法制的概念與西式法制概念有本質不同,不能混同。
另外必須明確:無為法制的原則是,未明文禁止即默認許可。比如,西式法制中的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權利,而在無為法制中,公民生命健康權是天然擁有,不可能明文禁止,因此這些法制概念就不可能出現在無為法制中。
任何法制要實現運行,給予公民權力還是不夠的,公民必須能夠利用權力獲取自身的利益,這是公民行使權力的動力所在。中國歷史上許多清官都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就是因為清官持有的權力,或者說他賦予下級公民的權力,無法獲得相應的利益,自身無法行使權務,或下級公民無動力行使其權力。
本文將簡單描述四則的五行生剋關係,具體論證歡迎讀者積極參與展開討論:
法律制度中的四則分別為:權力、利益、責任、刑罰(義務)負,簡稱:權利責務。之所以明確四者為法律制度的四則,是因為任何一項法定權力,都必須在法制中有明確對應的利益、責任、刑罰。
在西式法制概念中,權力通常指政府的法定職權,英文表示為:Power;與之相對應的是權利,指公民的法定利益,英文表示為:right。但在無為法制中,官權與民權皆是權力,且二者是對立統一、相互消長的,所以必須指出,無為法制的概念與西式法制概念有本質不同,不能混同。
另外必須明確:無為法制的原則是,未明文禁止即默認許可。比如,西式法制中的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權利,而在無為法制中,公民生命健康權是天然擁有,不可能明文禁止,因此這些法制概念就不可能出現在無為法制中。
任何法制要實現運行,給予公民權力還是不夠的,公民必須能夠利用權力獲取自身的利益,這是公民行使權力的動力所在。中國歷史上許多清官都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就是因為清官持有的權力,或者說他賦予下級公民的權力,無法獲得相應的利益,自身無法行使權務,或下級公民無動力行使其權力。
本文將簡單描述四則的五行生剋關係,具體論證歡迎讀者積極參與展開討論:
一、權力生利益
二者的辯證生克關係:利賴權生,權腐則利沒;
利益賴權力而生,這是必然的,公民如果沒有持有相關的權力,就無法獲得相應的利益。而一旦權力腐敗,司法必須追究持有權力的公民責任,不但要沒收其非法所得,還將處罰一定的金額。
二、利益生責任
二者的辯證生克關係:責賴利生,利超則責失;
責任賴利益而生,持有權力的公民,只有在獲得等量利益的情況,才能承擔等量的責任。而一旦獲得的利益超出應有的量(或非法所得,或行使非法權力),必然會導致其本應承擔的責任未能得到完成。
三、責任生刑罰
二者的辯證生克關係:罰賴責生,責成則罰消;
刑罰賴責任而生,或未盡責任而生刑罰,或非法所得利益成就的非法責任產生相應的刑罰(如公民偷盜他人財產,是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必須承擔剝奪他人財產所有權對應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刑罰);但一公民的法定責任得到完成,則公民無需承擔任何刑罰。
四、刑罰(義務)生權力
二者的辯證生克關係:權賴罰生,罰過則權腐;
公民的權力必須在刑罰的保障下,才能得到行使,或得到其他公民的尊重;刑罰超出應有的量,或不對應,必然導致權力腐敗。如交警對機動車某些違章的處罰,如果處罰超出了機動車司機本應承擔的量——經常處罰財產,或扣押財產,就會導致交警的權力腐敗,從而威脅到機動車司機財產權、上路權受到壓迫。
五、刑罰利益互克
二者的辯證生克關係:罰能克利,利巨消罰;利能克罰,罰竣隱利;
刑罰嚴竣,必蝕利益,利益效巨,必虛刑罰。
如街邊攤販,經營謀生本是其權力,盈利乃是利益,維護城市秩序是其責任,若擺攤遭禁,且不論是否合理,擺攤則需承擔所有財物及盈利被沒收之情況下,是罰竣過甚,因為處罰超出盈利所得,如此攤販必然不敢擺攤,此則罰能克利,罰竣隱利。然而,若處罰機率不高,或盈利是攤販生活之根本來源,則其利益效用甚巨,此時竣罰仍不足以懼,此則利能克罰,利巨消罰。
六、權力責任互克
二者的辯證生克關係:權能克責,責重權亡;責能克權,權高輕責;
權力過廣,必漏責任,責任過重,必亡權力。
如處置土地是國土局權力,實現土地公正分配,充分為國家收回土地使用價值是其責任。權力越廣,處置土地數量越多,尋租(土地使用價值之小部分)價值越高,則責任(扣除尋租部分後剩餘的土地使用價值)越小,故謂,權能克責,權高輕責。反之,若權力持有者之法定責任高於實現土地價值,則無人敢於持有其權力,如此,則權力必然有名無實,無法行使,此則,責能克權,責重權亡。
綜上所述,即使四則不足五項,其相互關係,卻符合五行辯證生克關係,因此,稱之五行生剋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理論如此,離實踐卻是甚遠,歡迎諸位讀者以實際案例分析,證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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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即使四則不足五項,其相互關係,卻符合五行辯證生克關係,因此,稱之五行生剋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理論如此,離實踐卻是甚遠,歡迎諸位讀者以實際案例分析,證而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