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漢武帝廢除丞相史及御史監郡的制度,在全國設十三部刺史,那就是在地方上設立一個相對穩定的與郡縣區劃不完全一致的監察機構。【漢書·百官公卿表】: 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 所謂十三部刺史,即除京畿諸郡外,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監察區,設一刺史負責所在州部郡國。這十三州據【漢書·地理志】的緒言稱:『至武帝攘卻胡、越,開地斥境,南置交阯,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並,夏、周之制,改雍曰涼,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大體還是可靠的,它的區劃與中國古代九州的區劃相近,十三部刺史屬御史府管轄,由御史中丞具體督察,這樣便由十三州刺史分區監察全國一百零三個郡國,刺史秩六百石,而郡守秩二千石,這是以小制大。刺史以六條問事,這六條見【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漢官典職儀】云:『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也。』這六條中,第一條是針對地方豪強並限制貧富兩極分化的,其餘五條都是針對郡守二千石,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允許地方官員行政過程中背公營私,不允許對民眾濫用刑罰,製造冤案,不允許買賣官職,貪污納賄,其中有一條還包括郡守二千石的子弟,換一句話說幹部子弟如借父母之勢為非作歹,也在監察範圍之內。這『六條問事』的中心是治官,不是治民。 武帝之所以設十三部刺史的另一個原因是當時社會動盪不定,地方豪強欺壓百姓,郡守暴虐,權貴們更是橫行不法,武帝時有一個管理關卡的官都尉寧成,百姓出關,都怕他,『號曰:「寧見乳虎,無直寧成之怒。」其暴如此。』(【漢書·酷吏傳】)外有匈奴壓境,加上自然災害頻發,社會上群體事件連續不斷,面對這樣的情況,那就不得不派遣刺史來巡行下屬的郡縣。西漢初置這些刺史到地方以後,巡行郡國,並無固定治所。刺史對地方事務的舉劾,限於六條問事。 那麼,以這六條問事為使命而派往各州的刺史真是這樣行事的嗎?漢成帝時,朱博任冀州刺史時,他行部,即巡行郡國時,在道路上有使『吏民數百人,遮道自言官寺盡滿』,可見每當朝廷派刺史巡行地方時,必然有大量的吏民攔路告狀的,據【南方周末】的報道,這次中央巡視組來滬,『普通民眾更願意排隊等候「與中央見上一面」,最初幾日,因為人數眾多,群眾從上午九點開始排隊,遲至晚上八點才領取到登記表,更有甚者,拖着棉被、床墊排隊等候。』這個巡視組的蒞臨,成了中央與民眾之間溝通信息,反映不公的一個渠道。 我們再看漢代冀州刺史朱博是怎麼對待的。【漢書·朱博傳】云:『從事白請且留此縣錄見諸自言者,事畢乃發,欲以觀試博。博心知之,告外趣駕。既白駕辦,博出就車見自言者,使從事明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意謂縣丞尉一級的問題,請到二千石郡守那兒去狀告處理,『欲言二千石墨綬長吏者,使者行部還,詣治所。』意謂狀告郡守二千石的,那等行部到這裏時再行狀告,我這次是路過,『其民為吏所冤,及言盜賊辭訟事,各使屬其部從事。』如果是狀告地方冤屈及社會治安的問題,則請到相關部門處理。結果是『博駐車決遣,四五百人皆罷去,如神』。(【漢書·朱博傳】)從這條記載,可以看到刺史行部就是巡視郡國,他只負責處理與郡守相關的問題,不直接干預地方的事務。然而其一路巡視的過程,對地方官員行政多少有一些威懾和約束的作用,使地方官員多少有一些收斂,也不影響地方行政正常的事務。朱博做冀州刺史有績效,再徙并州刺史,然後遷琅琊太守。兩漢有不少由刺史遷太守的案例。刺史的職務是對着郡守的,但地位比郡守低。唐人戴叔倫【撫州刺史庭壁記】稱:『漢置十三部刺史,以察舉天下非法,通籍殿中,乘傳奏事,居靡定處,權不牧人。』如果要對比的話,那時刺史的職務,只相當於現在中紀委派到地方的巡視組,他們有監察省市委書記的權力,但不能直接干預地方事務,他們只有臨時的辦公場所,沒有固定的辦事機關,有問題只是對中紀委負責。漢代的十三部刺史,歲末要親詣京師奏事,匯報自己巡行諸郡的狀況,這樣朝廷可以把他們的報告與郡守上計的報告對比起來分析。由於刺史的品秩不高,權任卻很重,顧亭林在【日知錄】的【部刺史】條講刺史『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大小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秩卑則其人激昂,權重則能行志』。 歷代統治者皆深諳此道,官大了,權重了,往往指揮不動了,它自成體系,而且可以一手遮天,在上者情況不明,何以制之,君王一個人無法對付那麼多在位權重的大人物,那就支持小人物起來造反,讓小人物作撬棒,以觀大人物的動向:如果大人物收斂聽話了,便到此為止;如果不聽話,那就放手讓小人物去作梗,打壓大人物的威風,而小人物有君王的支持,也有恃無恐,自能領悟君王的意圖,盡心盡力,君王則能利用這種關係,謀求權力結構的平衡。這在當代生活中亦能見到。如批判俞平伯【〖紅樓夢〗研究】的問題,李希凡與藍翎兩個人寫的文章,周揚壓着不發,毛澤東支持李希凡,講事情是小人物干的,批評的大人物是指主持中宣部文藝方面事務的周揚。如果小人物出了問題,或者當局面臨難以收拾的局面時,那對小人物可以棄之若敝屣,或作為替罪羊,那也無礙大局。為君者之所以使用小人物亦出於無奈,只因大人物不聽號令和指揮而已,而小人物則寧可肝腦塗地,為君主所用,則也為以小制大提供了可能。白居易擔任門下省拾遺以後,他上疏的言論充分反映了小人物的心態,那麼感激涕零、心甘情願地為君王肝腦塗地。這樣的小人物在當代亦屢見不鮮。在漢代,這些刺史如果行部有功的話,對他們的賞賜也很厚重,做了兩任刺史以後,很快便提升為秩二千石的郡守,所以他們行部郡國時都很努力,如朱博、翟方進,都是如此晉升的。漢代十三部刺史的情況在西漢中期是如此,但情況也往往會因人因時而異。 隨着歷史的發展,刺史不僅有了固定的治所,而且也有了自己的屬官,並且也干涉起郡守在地方上的行政事務。成帝初薛宣任御史中丞,這是負責管理十三州刺史的,他在奏疏中講到當時社會不穩定的原因時說:『殆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至開私門,聽讒佞,以求吏民過失,譴呵及細微,責義不量力。郡縣相迫促,亦內相刻,流至眾庶。』(【漢書·薛宣傳】)可見在漢成帝時,已有刺史直接插手干預郡守的事務。這樣刺史有了固定的治所,有了自己的幕僚組織,直接干預所屬諸郡的行政事務,那麼它的行為方式已遠遠超出監察官的範圍了,它自然而然地成為郡縣一級以上的一級行政機構。一旦出現這樣的局面,那麼刺史作為監察機構的功能便逐漸消失了,它成為郡縣以上的行政管理機構,刺史與郡守之間就成為利益共同體了,而且州部刺史控制的區域比郡縣大得多,如果中央權力機構由於內部的分裂和矛盾而控制力下降時,州部與朝廷勢必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 到了東漢後期,漢靈帝中平五年(西元一八八年)改刺史為州牧,劉焉等以朝廷重臣出任州牧,當時劉焉是太常卿,以監軍使者領益州牧,太僕黃琬為豫州牧,宗正劉虞為幽州牧。董卓之亂以後,中央政權出現裂縫,各地的州牧便成為各地的諸侯王了,其州牧的官職可以父子世襲。劉昭注【後漢書·百官志】:『焉牧益土,造帝服於岷、峨;袁紹取冀,下制書於燕、朔;劉表荊南,郊天祀地;魏祖據兗,遂構皇業。漢之殄滅,禍源乎此。』這就是由尾大不掉而最終造成地方割據的局面。郡的地盤小,郡與郡之間,互相有一定的牽制,故要稱雄一方比較困難,而州的地盤大了,州牧的地位高了,州牧在地方上軍權、政權、財權、民事裁判權全部掌握在手的時候,中央朝廷的政令自然被置之腦後。留下來的問題是群雄割據、逐鹿中原,看鹿死誰手,這就要經歷許多年的內戰才能回歸統一和穩定的局面,於是再一次縮小地方的行政機構,重建中央對地方的監察系統,從而加強中央集權的政治模式,這幾乎是中國兩千年歷史難以跳出的、反覆不斷循環的圈子。明清兩代巡撫和總督的職能和地位的演化,實際上也是監察系統逐漸演化成新的行政系統,最終尾大不掉,一旦風吹草動,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便會發生變化,義和團運動、庚子事變的東南互保,慈禧只能承認既成事實,它為辛亥革命武昌起義後各地的獨立準備了條件。辛亥革命以後,聯省自治的思想抬頭,最終還是靠內戰來結束各地軍閥割據的局面,實現國家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