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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古代官員的『迴避』制度 看一看到底有多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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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功 發表於 2016-4-23 19: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古代官員的『迴避』制度 看一看到底有多嚴格?

古代官員的『迴避』制度 看一看到底有多嚴格?

王安石

古代官員的『迴避』制度 看一看到底有多嚴格?

古代官員的『迴避』制度 看一看到底有多嚴格?

讀【宋史】和【續通鑑長編】二書,了解了吳充這個人。宋神宗即位後,任用了敢於直言的吳充為同知諫院,掌握言路。不久,王安石由翰林學士提拔為參知政事,成了執政官,吳充便引嫌解諫職,知審判院,權三司使。

王安石提拔了,吳充為什麼要避嫌呢?原因很簡單,那就是他們二人是兒女親家,王安石的長女就是吳充次子的妻子。

如果僅此也就罷了,熙寧三年,也就是公元1070年,與王安石一起執政的陳昇之鬧情緒請病假,曾公亮以年老罷相,韓絳因西夏騷擾擔任陝西宣撫使去了,政府內部嚴重缺員,於是神宗欲用吳充擔任參知政事,王安石一聽不同意了,充與臣有親嫌,怎麼能安排在同一崗位上呢,儘管神宗認為他們二人都很正派,以為無害,但由於王安石的阻撓,吳充整整6年沒有當上宰相,直到1076年,安石去,他才在宰相位上過把癮。

其實,古代的官員迴避制度,遠遠要比這嚴格得多,最起碼官員是不能在自己的老家擔任職務的,不僅如此,就是曾經寄居過的地方,也要迴避,即使是臨時性的出差,也絕對避免回本貫勾當公事,也就是說,在官員出差的時候,順便回老家看看的便宜,也是制度所不允許的。

在【大清會典事例】中,就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乾隆四十三年,也就是公元1777年,浙江紹興府通判一職出缺,按人事任命制度,先由吏部文選司在初審基礎上選出符合條件的若干人選,再以抽籤方式決定取捨,結果,順天籍張廷泰中選。但在乾隆帝接見張廷泰時,聽出了他的紹興口音,因加詢問,得知其幼年曾隨父在紹興居住數年,於是乾隆取消原擬任命,讓張廷泰到福建任職去了。

至於親戚關係的同地任職,上下級任職,那就更不用說了,一律禁止,【文獻通考】中記載了一件相反的事情,也就是有兄弟倆在同地任職的特殊案例。那是在唐太宗時期,有廉能之名的賈敦實擔任饒陽縣令後,他的哥哥賈敦復又被唐太宗派往瀛洲任刺使,成了弟弟賈敦實的上司,按當時的制度,大功以下不得聯職,同一祖父名下的本家成員,都不能在一個部門任職,何況是親兄弟!但唐太宗卻打破慣例,以其兄弟廉謹,許令同州。這件事也從反面讓我們看到了古代迴避制度的嚴格,沒有皇帝的恩准,兄弟倆是絕對不能在同一地方擔任職務的。

在宋代,還有一項特殊的迴避,那就是宗族、妻家在該地擁有田產物業的,當事人也不能在這個地方做官。【朱文公集】中就有這樣的字眼:熹祖鄉徽州,正屬本路,見有墳墓、宗族、田產在婺源,在法也合迴避。【吏部條法總類】確實是這樣規定的,凡應參選注闕官,俱須於差注前驗實本官委的有無祖產並妻家田產在所射處。

看樣子,公務員如實申報財產的制度,早在宋代就已經有了,它是伴隨着官員的迴避制度一起產生的,對官員腐敗,起到了防範作用。

原標題:古代官員迴避制度

蘇井 發表於 2025-4-22 20:38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國古代官員迴避制度考略

中國古代官員迴避制度源遠流長,其嚴密程度遠超今人想象。以宋代為例,迴避制度已形成完備體系,主要包括地域迴避、親屬迴避、職務迴避三大類。

一、親屬迴避制度
宋代親屬迴避之嚴格,從吳充事例可見一斑。據【宋史·吳充傳】載,熙寧三年(1070)神宗欲擢吳充為參知政事,王安石以"充與臣有親嫌"力辭。此處"親嫌"實指兒女姻親關係。按【宋刑統】規定:"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這種連坐制度使得官員對親屬任職格外謹慎。值得注意的是,宋代迴避範圍已擴展至"婚姻之家",即姻親關係亦在迴避之列。

二、地域迴避制度
清代【吏部則例】規定更為詳盡:"官員迴避本省,其寄籍、遊學所在亦令迴避。"乾隆四十三年張廷泰案例即典型體現。細考【大清會典事例】卷四十七,此類"寄籍迴避"案例在乾隆朝就有十二起。唐代賈敦實兄弟案例實屬特例,【唐會要】卷七十四明確記載:"同司聯事及勾檢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親。"太宗破例之舉,恰反證制度之嚴。

三、財產迴避制度
朱熹【晦庵集】卷二十一載:"官員須迴避田產所在州縣。"這種財產迴避制度在宋代稱為"產業迴避"。【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明確規定:"諸命官不得於產業所在州縣任親民官。"其立法本意在於防止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四、制度演變特徵
從漢代的"三互法"到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迴避制度呈現三大發展趨勢:一是迴避範圍不斷擴大,由直系親屬擴展至姻親、師生等關係;二是迴避標準日趨細化,宋代新增科舉考官迴避、審案迴避等專項規定;三是處罰措施日益嚴厲,明代【大明律】規定違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當代學者錢穆曾指出:"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之精密,首推迴避之法。"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了傳統政治智慧,也反映出對權力制約的深刻認識。然其執行過程中亦存在矯枉過正之弊,如清代趙翼【陔余叢考】所記"有因迴避改官至六七任不得歸者",此又當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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