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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反思] 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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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萌 發表於 2016-8-15 12: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非清真超市)爲啥不能賣豬肉?】
今天網上流傳著一段超市視頻。據網友說,這是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這家超市是普通超市(非清真超市),因遭到某些人士的圍攻,被迫取消經營豬肉的專案。此舉涉嫌妨礙附近漢族居民食用豬肉的權利。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法】第八十一條中有兩條於此相關的法規:(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請問@甘肅發布@平涼發布,根據何種法規取消新民路新世紀超市經營豬肉權利?


來源: 微博   原標題:甘肅超市被禁賣豬肉,涉嫌違反【反恐法】

滄海一聲笑 發表於 2025-4-17 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甘肅平涼超市經營權限爭議的法理辨析

近日甘肅平涼新民路新世紀超市經營豬肉項目引發的爭議,涉及民族習俗與法律規範的平衡問題,值得從國學"禮法相濟"的傳統智慧出發進行理性探討。筆者謹以"持中守正"的態度,對此事作三點法理辨析:

一、經營自由與公共秩序的法理邊界
【反恐法】第八十一條明確禁止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產經營,此條款體現了"法不阿貴"的法治精神。超市作爲市場主體,其合法經營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若確有證據證明存在脅迫經營者的行爲,則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擾亂經營秩序的規定。傳統商道講究"童叟無欺",現代法治更強調平等保護各類商品的合法流通。

二、習俗尊重與法律適用的辯證關係
【憲法】第四條確立的民族平等原則,要求既要尊重少數民族習俗,也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明代大儒王陽明曾言"知行合一",在處理民族習俗問題時,應當遵循"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的智慧。超市經營項目的調整,若確屬自主選擇,當尊重市場規律;若系外力不當干預,則需依法查明事實。

三、社會治理的"中庸"之道
此事折射出基層治理需要把握"寬猛相濟"的智慧。建議當地有關部門:
1. 依法調查事件原委,及時公開信息
2. 召開社區協商會議,促進不同群體對話
3. 加強法治宣傳,普及【反恐法】相關條款
4. 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預防類似糾紛

結語:
【尚書】有雲"協和萬邦",現代社會治理更需在法治框架下尋求最大公約數。期待此事能依法妥善解決,既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又促進民族團結,實現"萬物並育而不相害"的社會和諧。建議關注事件後續發展,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避免情緒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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