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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典故] 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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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6-9-29 07: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以身試法】相關人物

王尊,字子贛,西漢末年著名大臣,生卒年不詳。

【以身試法】涵義

身:親身,親自;試:嘗試。試着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以身試法】出處

【漢書·王尊傳】:“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

【以身試法】辨析

【以身試法】讀音:yǐ shēn shì fǎ

【以身試法】近義詞:知法犯法、違法亂紀、作奸犯科

【以身試法】反義詞:奉公守法、以身作則、以身許國

【以身試法歇後語】:公安局長蹲監獄

【以身試法】用法:偏正式;作謂語、賓語、定語;含貶義

【以身試法】造句

1、疏而不漏如果有人膽敢以身試法,終將逃脫不了國法的懲罰。

2、他藉職務之便貪污受賄,以身試法,結果東窗事發,備嘗牢獄之苦。

3、對那些故意以身試法的警務人員,一定要加重懲處,才能整頓風紀。

4、對於那些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的執法人員,應該從重量刑,以維護法律尊嚴。

5、你明知挪用公款是違法的,為什麼卻偏要以身試法

6、法律是公正的,這批以身試法的公務人員,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7、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卻仍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終於鑄成大錯。

8、他身為稅務人員,卻又以身試法,屢屢逃漏稅賦。

9、為求政治清明,凡敢於以身試法的人都應嚴懲,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寬貸。

10、雖然闖紅燈不是什麼大錯,卻是法令所禁止的,你既要以身試法就得甘心受罰。

【以身試法】成語典故:

西漢時,高陽出了一位廉潔奉公的官員,叫王尊。

王尊從小死去父親,由他的伯父撫養長大。伯父家裡比較貧窮,王尊每天要趕羊群到野外去放牧。這孩子最愛讀書,放牧時總要帶些書閱讀。漸漸地,他對書上提到的那些秉公執法的官吏十分崇敬,希望自己將來也成為這樣的人物。一天他向伯父央求,為他在郡的監獄裡謀一份差使。這時王尊才十三歲,伯父聽後驚訝他說:“你還是個孩子啊,又不懂刑律,怎麼能到監獄去做事呢?”王尊說:“孩兒已從書中見到過很多。以後再跟獄長多學學,不就行了嗎?”伯父經不住王尊一再央求,便備了禮托人找獄長說情。獄長便把王尊當聽差在身旁使喚。王尊當了幾年聽差,經常接觸到刑獄方面的事務,長進很快。

一次他隨獄長去太守府辦事,被太守看中,便把他留在府中做文書方面的事。又過了幾年,王尊辭去職務,攻讀儒家經典,之後再被任用。由於他執法嚴正,逐步提升,當上了縣令,後來又升為安定郡太守。當時,安定郡官場非常混亂,一些官員利用權勢作威作福,魚肉百姓。王尊一到那裡,立即整頓吏治,並曉示屬縣所有官吏忠於職守,以身作則,為下屬作出榜樣。法律無情,不要用自己的身體去嘗試一下法律。郡里有個屬官心狠手辣,搜刮大量民脂民膏,民憤極大,告示貼出後不見改悔,於是王尊把他捉拿歸案。這貪官入獄後,沒幾天就一病身亡。接着,王尊又懲辦了一批罪行嚴重而又沒有悔改的豪強。這樣一來,安定郡開始太平起來。

王尊嫉惡如仇,執法如山,受到了百姓的尊敬和愛戴。

【以身試法】成語接龍:

以身試法→法不徇情→情投意合→合眼摸象→象齒焚身→身遠心近→近交遠攻→攻疾防患→患難與共→共挽鹿車→車載斗量→量時度力→力爭上遊→遊手好閒→閒言贅語→語重心長→長夜之飲→飲血崩心→心花怒放→放僻邪侈→侈衣美食→食指大動→動心駭目→目無三尺→尺瑜寸瑕→瑕瑜互見→見笑大方→方領矩步→步罡踏斗→鬥豔爭輝→輝煌金碧→碧海青天→天涯海角→角戶分門→門牆桃李→李廣未封→封胡遏末→末如之何→何患無辭→辭不達意→意望已過→過猶不及→及第成名→名我固當→當耳旁風→風雨無阻→阻山帶河→河清社鳴→鳴鑼開道→道無拾遺→遺臭萬代→代拆代行→行住坐臥→臥虎藏龍→龍言鳳語→語近指遠→遠溯博索→索隱行怪→怪雨盲風→風旋電掣→掣襟露肘→肘脅之患→患至呼天→天從人原→原封未動→動盪不安→安家立業→業業矜矜→矜名嫉能→能言快說→說一不二→二童一馬→馬革盛屍→屍橫遍野→野人奏曝→曝骨履腸→腸肥腦滿→滿腹文章→章句小儒→儒雅風流

 
發表於 2025-3-25 07:4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以身試法"之警世義】

"以身試法"典出【漢書·王尊傳】,其義非止於觸犯律令,實為對"明慎所職"之反諷。王尊以峻法著稱,此語本為誡勉屬吏之言,暗含"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家思想。觀其近義"作奸犯科",皆強調主觀惡性;反義"以身許國",則凸顯公私之辨。

今人用此成語,當思三層深意:一者,執法者尤須畏法,若"公安局長蹲監獄",恰成莫大諷刺;二者,法律如網,"疏而不漏"正在其天道昭彰;三者,明知故犯者,非獨蔑視律令,實乃踐踏社會共契。故太史公雲"法施已然之後",而聖賢重在"禁於將然之前",此誠千古之鑑也。
隨緣 發表於 2025-3-31 16:5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以身試法"之戒】

"以身試法"一語,典出【漢書·王尊傳】,其警世之意深遠。王尊以"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誡屬吏,實為千古執法者之箴言。此語非僅指涉知法犯法之行徑,更深蘊"法不可褻"之要義。

考其詞義,"身"字強調主體性自覺,"試"字暗含僥倖心理。西漢張敞【治盜令】云:"律令者,治之具也,非所以為戲。"恰可作此語註腳。歷代律典對執法犯法者皆從嚴懲處,【唐律疏議】特設"監臨主守自盜"條,明定"加凡盜二等"之刑,正與今日"從重量刑"之主張遙相呼應。

今觀世風,公職人員違法案件猶存,實因未解"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管子·明法】)的真諦。昔商君"刑無等級",今法治社會更當恪守"刑過不避大臣"原則。故【韓非子·有度】所言"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當為現代執法者座右銘。

要之,"以身試法"之戒,非惟警個體,實為制度之試金石。執法者若能以王尊之言自警,以"行法如衡"自律,則法治可期,清明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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