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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权法制] “判文”与唐代官员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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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发表于 2017-6-17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聂永华(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唐代官员任用实行举、选分途,即登第后的资格授予与考察任用各行其是。举子通过礼部试“放榜”后,并不意味着“考试”的结束,而是进入新一轮的“才学”比拼。经过“试判两节”的关试,籍属吏部,“守选”三年,方“冬集铨选”,开始“官人”生涯。《通典·选举三》:“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谓之铨选。”吏部铨选,要经过颁格发解、磨勘检核、三铨三注、送省过官等程序。

“判文”与唐代官员选拔

“判文”与唐代官员选拔

资料图片

通过解状审查的选人,就进入铨试程序,其内容是所谓“四才”:“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辩证;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通典·选举三》)铨试之后,对合格的选人拟定职位,是为注官,其标准是“校功以三实”:德行、才用、劳绩,“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劳必考其实而进退之”(《旧唐书·职官志》)。“四才”和“三实”,考试与考核结合,是对选人为官从政素质的综合考察。

铨试“四才”,身、言是主选者凭感觉的“印象分”,书、判尤其是判才是考察的重点。铨选试判,“务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而组织皆浮词”,实则“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所得不过学问精通、文章美丽之士耳”。不难看出,在所体现的考试原则和才学标准中,“文学”扮演了重要角色。

吏部铨选,涉及数量庞大的新进士人和六品以下官员的选任,实际操作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掌握选官标准,二是如何解决官阙少而选人多的矛盾。唐初,天下兵革方息,“士大夫以乱离之后,不乐仕进,官员不充”,“僧多粥少”的问题尚未突出,随着获得出仕资格者增多,“九流繁总,人随岁积”,到开元时期“大率八、九人争官一员”(《通典·选举三》)。开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以“限年蹑级,不得逾越”为原则,制定“循资格”的铨选规则:“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在资格范围、官资标准、资格定量、停替年限、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这有效地保障了铨选的正常秩序,然而亦限制了优异者脱颖而出,出现“公干强白者拘以考浅,废疾耄瞆者得在选中”的贤愚混杂局面。于是,平判入等和科目选等补充措施随之出台。所谓“平判入等”,就是对选人所试判,分出等第,“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通典·选举三》)。“判入高等”者所授官职多为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司经局之校书、正字等“望秩常班”。平判入等属正常铨选程序,参选者仍须受到选数和考数限制,为使卓异之才脱颖而出,就有了科目选的设置。《通典·选举三》:“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参选者“不须以选数,听集”,使“格限未至”者可以不受选格限制。科目选所试科目众多,为人所重者惟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两科。博学宏词科因“人尤谓之才,且得美仕”而为人瞩目,“所试文章,亦礼部之类”,“试文三篇”,亦即诗、赋、论各一篇,书判拔萃科试判由平选常调的两条增至三条,难度亦相应增加。

吏部铨试“四才”,书判远比身言重要。这首先体现在铨选程序上。《通典·选举三》:“凡选,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其次具体操作过程中,体貌、言辞的考察流于形式,事实上吏部铨选并不以貌取人,为官者中不乏身、言不佳者。“书”通过判文的墨迹考核,所谓“吏部选人,必限书判”,实则仅限于“判”。

“判者,断决百事,真为吏所切,故观其判,则才可知矣。”(赵匡《选举议》)由于判文与仕途攸关,以判文水平高低评价“官人”能力大小,成为一种时尚。《旧唐书·杜审言传》:“乾封中,苏味道为天官侍郎,审言预选。试判讫,谓人曰:苏味道必死。人问其故,审言曰:见吾判,即自当羞死矣!……其矜诞如此。”杜审言“侍才謇傲”,所“矜诞”者即为判文。

判文不仅在铨选中举足轻重,也是行政活动中影响“官人”能力与政绩的重要因素。《大唐新语》卷八:“裴琰之,弱冠为同州司户,但以行乐为事,略不视案牍。刺史李崇仪怪之。……他日,崇仪召入,励而责之。琰之出问户佐曰:‘文案几何?’对曰:‘急者二百余道。’琰之曰:‘有何多,如此逼人!’命每案后连纸十张,令五六人供研墨点笔。琰之不上厅,语主案者略言其事意,倚柱而断之,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手不停辍,落纸如飞。倾州官僚,观者如堵墙,惊叹之声不已也。……崇仪悚怍,召琰之,降阶谢曰:‘公词翰若此,何忍藏锋,以成鄙夫之过?’由此名动一州。数日,闻于京邑,除雍州判司。”裴氏欲扬先抑,不判则已,一判惊人,众僚称奇,得以名扬遐迩,升级除官。也有因判文拙劣而受到嘲弄者。《朝野佥载》卷六:吏部侍郎李安期“性好机警”,“一选人引铨,安期看判曰:弟书稍弱。对曰:昨坠马损足。安期曰:损足何废好书?为读判曰:向看贤判,非但伤足,兼似内损。其人惭而去”。书判不佳,辞以损足,迂拙可笑;安期嘲讽,机警幽默,可见判文在铨选中的重要性。

判文作为裁诀狱案的文书,古已有之,大盛当在唐代。“唐制选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文苑英华》卷503至卷552,收录唐判1200余则,分乾象、律历、岁时、雨雪、水旱、灾荒、礼乐等70余类。徐师曾认为:“今所传如称某某有姓名者,则断狱之词也;称甲乙无姓名者,则选士之词也。”从其功用划分为“案判”和“选判”两类。但其类属可分为拟判、案判和杂判三类。拟判是为准备铨试的“练笔”之作,所涉案例用天干分别代表当事双方,故又称“甲乙判”;案判是官员在处理案件或公务时所作;杂判是公务之余,就日常生活事件的有感而发。

吏部铨选试判,意在考核选人“临政治民”的吏事能力,然而唐人判词大多辞藻华丽,试判要求“文理优长”,实则“文”显而“理”隐,乃至“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殊异”,故有“不切于从政”的指责。实际上,唐代判文的这些特征,既是文体自身发展规律与文学风尚的表现,也与唐代官员“高雅”的品格有关。“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制度的“指挥棒”下,朝野上下“读书善文”,塑造了一个“学习型”的社会。

随着文化积累的丰厚和人文素质的提升,试判也“水涨船高”,难度愈来愈大。吏部试判由“理”而“文”到“文理”兼优,经历大致三个阶段:试判之初,“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日月浸久,选人应试技巧提高,暴露出“案牍浅近”之弊,于是“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经籍为选人所长,“通经正籍”又显浅近,于是“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判目愈来愈难,案例亦由真实变为虚拟。

现存唐人判文,多为拟判,未著者姓氏,仅有张𬸦《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百道判》(一名《甲乙判》)留存。张𬸦先后四次参选,判为铨府之最,才名远播,无贤不肖,皆诵其文,万简万中,有“青钱学士”之誉;白居易“百道判”为应书判拔萃科的备考之作,白氏尝云:“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与元九书》)洪迈《容斋随笔》卷十二:“百判(《龙筋凤髓判》)纯是当时文格,全类俳体,但知堆垛故事,而于蔽罪议法处不能深切。……白乐天《甲乙判》则读之愈多,使人不厌。……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张判中有人名、官称、法司等,判目多出自真实案例,判文内容与律令相关。白判则“假设甲乙”,判目多出经籍,案例多为虚拟。实际上,二判均为“取备程式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的拟判。从文体和文辞特征而言,同为四六骈体,辞藻华丽,对仗工整,用典赅洽。张判典实繁缛,极力铺陈,白判用典较为浅切,文辞简要。其间异同,自是唐代“文学”演进阶段特征之表现,所谓“居易判主流利,此(张判)则缛丽,各一时之文体耳”(《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铨选试判强调“文理优长”,实则“文”的讲究超过“法”的运用和“事”的分析,成为无异于“诗赋”的“文学”。

唐代“官人”于官场内外有感而发的杂判,骈词俪句,笔致灵动,诙谐幽默,颇似美文小品。元稹有杂判18道,如《对蕃客求鱼判》《对养鸡猪判》《千年龟判》《对宴客鳖小判》等,显然是公余宴饮之际的游戏之笔,调笑而不失优雅,谐谑而不浮荡,以见于端谨勤恪的朝堂官衙之外,唐代“官人”休沐闲暇之际清旷飘逸、潇洒闲适,呈现出仪态优雅的“文官”风采。

判文伴随唐代“官人”为官生涯的始终,集学问识见、分析能力与语言表达于一体,熔“立功”与“立言”、实用性与文学性于一炉。铨选试判的制度导向,判词进入“官人”的精神生活,与礼部科举“以诗赋取士”相呼应,造就盛世发达的政治文化,成就了优雅的人文环境与人文生活。

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20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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