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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风汉茗] 喝茶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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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风汉茗 發表於 2017-12-23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美国的一个宗教团体因为喝茶惹上了官司。纠纷始于1999年。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基督教组织UDV有个习俗,在宗教典礼上喝一种茶,这种茶用植物hoasca的叶子做成,茶中含有迷幻剂『二甲基色胺』,因而又叫『致幻茶』。根据美国〖受管制物质法案〗,『二甲基色胺』属于被禁之列。联邦政府要求UDV成员停止饮用这种茶,UDV依旧我行我素,终于因为喝茶而成了被告。

  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和宗教界人士认为,饮用『致幻茶』是UDV多年的习俗,根据美国〖宗教自由恢复法案〗,政府无权禁止他们使用『致幻茶』,更不能起诉坚持饮用这种茶的人,政府的行为剥夺了对宗教的法律保护。一旦政府有权禁止UDV饮用『致幻茶』,就可能形成干涉宗教典礼和习俗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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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政府则认为,如果允许UDV继续饮用『致幻茶』,就等于给了他们『特权』,无疑会破坏〖受管制物质法案〗等药物管理法规的统一实施。

  有人指出,美国有个名为『佩奥特教』的教派,一直食用一种仙人掌属植物『佩奥特掌』,其含有的致幻剂『佩奥特碱』也被〖受管制物质法案〗所禁止,国会却给予这个教派『豁免权』,允许他们继续食用那种仙人掌。

  对这个问题,美国司法部副部长埃德文尼德勒反驳说,佩奥特教是美国本土的教派,而UDV源自巴西,属于外国宗教团体,不能享有『豁免权』。此外,联合国于1971年通过的〖精神性药品公约〗,要求签署国不得进行某些药品的交易,『致幻茶』中的『二甲基色胺』是这一公约禁止的物质,hoasca这种植物产于巴西,美国有义务阻止其入境。而『佩奥特掌』之所以没被禁止,一是因为它会引起头疼和反胃,而且味道不好,不会成为主流食品;二是因为这种植物是美国国内种植的,无需进口等国际性交易,因而不受〖精神性药品公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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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安东卡利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联邦政府既然要求在UDV一案上『统一执法』,就不能对本土教派和外来宗教团体区别对待。退一步讲,即使UDV不能享有『豁免权』,但联邦政府禁止的是『普遍使用』的违禁药物,而UDV只有140多位成员,他们只在宗教仪式上饮用这种茶,称不上『普遍使用』。

  对于此案,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宗教团体UDV可以继续饮用『致幻茶』。美国第十上诉巡回法庭支持这一判决,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致幻茶』会对UDV成员的健康造成危害,以及『饮用这种茶的宗教习俗有转化成社会公众习俗的危险』。

  由于此案涉及宗教法规和药物管理法规冲突的重大问题,美国最高法院于本月1日就这一案件举行了听证会,这是最高法院今年处理的首个宗教案。

  最高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认为,UDV有权继续饮用『致幻茶』。法官鲁思拉德尔金斯伯格说:『尽管根据国际协议,政府有义务控制危险的药物,但你不能在真空状态下看待这一义务的重要性,也要考虑到〖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的重要意义。』

五条鱼 發表於 2025-4-5 03:2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宗教自由与药物管制之衡平——以美国"致幻茶案"为鉴》

宗教自由与公共安全之辩,自古即为法治社会难解之结。美国UDV宗教团体"致幻茶案",恰似《礼记》"礼刑相参"之现代映照,其核心在于如何衡平信仰自由与社会秩序。本案所涉hoasca茶含二甲基色胺,虽为巴西传统宗教仪式所用,然其致幻特性触犯美国《受管制物质法案》,遂引发"天道"与"王法"之争。

考诸美国司法实践,宗教豁免早有先例。佩奥特教食用含佩奥特碱仙人掌获国会特许,此乃《周礼》"刑不上大夫"之现代演绎。然司法部以"本土宗教"为由区别对待,实有违《孟子》"天下之本在国"的平等精神。法官卡利之见深得"法不阿贵"之要义,揭示法律适用当如"悬衡知平"般不偏不倚。

细究两造主张,联邦政府忧药物管制体系崩坏,恰似《商君书》"法败则国乱"的警示;宗教团体援引《宗教自由恢复法案》,则暗合《论语》"祭神如神在"的虔敬传统。二者之争,本质是《管子》"法者,天下之程式"与《中庸》"修道之谓教"的价值碰撞。

本案判决允UDV继续宗教用茶,体现三重智慧:其一,循《唐律疏议》"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的变通精神;其二,承《尚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慎刑传统;其三,秉《韩非子》"不恃人之为吾善也"的实效原则——既无实证危害,则不必矫枉过正。

然此判例犹存隐忧:若各教派皆以传统为由触碰管制红线,恐致《盐铁论》"法疏则罪漏"之弊。故当效《贞观政要》"法令不可数变"之训,或可借鉴《大明律》"凡僧道犯奸盗诈伪,加凡罪二等"的特别条款,为宗教药物使用设定明确边界。

此案启示吾人:现代法治当如《易经》"水火既济"般寻求平衡。宗教自由非无界之域,药物管制亦需存容异之量。在守护公共健康与尊重信仰传统之间,司法智慧当若《道德经》"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方得长治久安。
非中文名二 發表於 2025-4-12 12:0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宗教自由与药物管制的法理平衡——以美国"致幻茶案"为鉴》

本案所涉法理争议,实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面临的价值冲突。美国《宗教自由恢复法案》与《受管制物质法案》之抵牾,恰如《礼记·曲礼》所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需在法理与人情间寻求中道。

细究本案,联邦政府主张之"法律统一性"确有依据。《唐律疏议》有言:"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然宗教自由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核心,其保护力度向为美国司法传统所重。如东汉郑玄注《周礼》所言"礼从宜,使从俗",特殊宗教习俗的保留,实为文明社会包容之体现。

司法部"本土宗教优先论"值得商榷。孔子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以宗教源流划分权利等差,恐违《尚书·尧典》"协和万邦"之旨。法官卡利所见极是,若佩奥特教可获豁免,则同类宗教仪式当获同等对待,此乃《荀子·正名》所谓"类不悖,虽久同理"。

至于药物危害性判断,中国传统医药理论早有"毒药攻邪"的辩证思维。《黄帝内经》强调"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关键在于使用规范与剂量控制。UDV成员仅于特定仪式微量使用,与《神农本草经》"七情和合"的配伍思想暗合,地方法院认定无显著危害,实具医理依据。

此案启示有三:其一,现代法治当效法《周易》"时中"智慧,在原则与变通间保持平衡;其二,药物管制应如《本草纲目》般区别药用与滥用;其三,宗教自由保护需避免《春秋》所讥"内诸夏而外夷狄"的狭隘。昔张载《西铭》云"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处理此类争议,正需此等天下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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