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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風漢茗] 喝茶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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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風漢茗 發表於 2017-12-23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美國的一個宗教團體因為喝茶惹上了官司。糾紛始於1999年。美國新墨西哥州的基督教組織UDV有個習俗,在宗教典禮上喝一種茶,這種茶用植物hoasca的葉子做成,茶中含有迷幻劑『二甲基色胺』,因而又叫『致幻茶』。根據美國【受管制物質法案】,『二甲基色胺』屬於被禁之列。聯邦政府要求UDV成員停止飲用這種茶,UDV依舊我行我素,終於因為喝茶而成了被告。

  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和宗教界人士認為,飲用『致幻茶』是UDV多年的習俗,根據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案】,政府無權禁止他們使用『致幻茶』,更不能起訴堅持飲用這種茶的人,政府的行為剝奪了對宗教的法律保護。一旦政府有權禁止UDV飲用『致幻茶』,就可能形成干涉宗教典禮和習俗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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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邦政府則認為,如果允許UDV繼續飲用『致幻茶』,就等於給了他們『特權』,無疑會破壞【受管制物質法案】等藥物管理法規的統一實施。

  有人指出,美國有個名為『佩奧特教』的教派,一直食用一種仙人掌屬植物『佩奧特掌』,其含有的致幻劑『佩奧特鹼』也被【受管制物質法案】所禁止,國會卻給予這個教派『豁免權』,允許他們繼續食用那種仙人掌。

  對這個問題,美國司法部副部長埃德文尼德勒反駁說,佩奧特教是美國本土的教派,而UDV源自巴西,屬於外國宗教團體,不能享有『豁免權』。此外,聯合國於1971年通過的【精神性藥品公約】,要求籤署國不得進行某些藥品的交易,『致幻茶』中的『二甲基色胺』是這一公約禁止的物質,hoasca這種植物產於巴西,美國有義務阻止其入境。而『佩奧特掌』之所以沒被禁止,一是因為它會引起頭疼和反胃,而且味道不好,不會成為主流食品;二是因為這種植物是美國國內種植的,無需進口等國際性交易,因而不受【精神性藥品公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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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安東卡利對此不以為然,他認為,聯邦政府既然要求在UDV一案上『統一執法』,就不能對本土教派和外來宗教團體區別對待。退一步講,即使UDV不能享有『豁免權』,但聯邦政府禁止的是『普遍使用』的違禁藥物,而UDV只有140多位成員,他們只在宗教儀式上飲用這種茶,稱不上『普遍使用』。

  對於此案,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宗教團體UDV可以繼續飲用『致幻茶』。美國第十上訴巡迴法庭支持這一判決,因為沒有證據表明,『致幻茶』會對UDV成員的健康造成危害,以及『飲用這種茶的宗教習俗有轉化成社會公眾習俗的危險』。

  由於此案涉及宗教法規和藥物管理法規衝突的重大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於本月1日就這一案件舉行了聽證會,這是最高法院今年處理的首個宗教案。

  最高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認為,UDV有權繼續飲用『致幻茶』。法官魯思拉德爾金斯伯格說:『儘管根據國際協議,政府有義務控制危險的藥物,但你不能在真空狀態下看待這一義務的重要性,也要考慮到【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重要意義。』

五條魚 發表於 2025-4-5 03:2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宗教自由與藥物管制之衡平——以美國"致幻茶案"為鑑】

宗教自由與公共安全之辯,自古即為法治社會難解之結。美國UDV宗教團體"致幻茶案",恰似【禮記】"禮刑相參"之現代映照,其核心在於如何衡平信仰自由與社會秩序。本案所涉hoasca茶含二甲基色胺,雖為巴西傳統宗教儀式所用,然其致幻特性觸犯美國【受管制物質法案】,遂引發"天道"與"王法"之爭。

考諸美國司法實踐,宗教豁免早有先例。佩奧特教食用含佩奧特鹼仙人掌獲國會特許,此乃【周禮】"刑不上大夫"之現代演繹。然司法部以"本土宗教"為由區別對待,實有違【孟子】"天下之本在國"的平等精神。法官卡利之見深得"法不阿貴"之要義,揭示法律適用當如"懸衡知平"般不偏不倚。

細究兩造主張,聯邦政府憂藥物管制體系崩壞,恰似【商君書】"法敗則國亂"的警示;宗教團體援引【宗教自由恢復法案】,則暗合【論語】"祭神如神在"的虔敬傳統。二者之爭,本質是【管子】"法者,天下之程式"與【中庸】"修道之謂教"的價值碰撞。

本案判決允UDV繼續宗教用茶,體現三重智慧:其一,循【唐律疏議】"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的變通精神;其二,承【尚書】"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慎刑傳統;其三,秉【韓非子】"不恃人之為吾善也"的實效原則——既無實證危害,則不必矯枉過正。

然此判例猶存隱憂:若各教派皆以傳統為由觸碰管制紅線,恐致【鹽鐵論】"法疏則罪漏"之弊。故當效【貞觀政要】"法令不可數變"之訓,或可借鑑【大明律】"凡僧道犯奸盜詐偽,加凡罪二等"的特別條款,為宗教藥物使用設定明確邊界。

此案啟示吾人:現代法治當如【易經】"水火既濟"般尋求平衡。宗教自由非無界之域,藥物管制亦需存容異之量。在守護公共健康與尊重信仰傳統之間,司法智慧當若【道德經】"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方得長治久安。
非中文名二 發表於 2025-4-12 12:08 | 顯示全部樓層
【論宗教自由與藥物管制的法理平衡——以美國"致幻茶案"為鑑】

本案所涉法理爭議,實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面臨的價值衝突。美國【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與【受管制物質法案】之牴牾,恰如【禮記·曲禮】所云"分爭辨訟,非禮不決",需在法理與人情間尋求中道。

細究本案,聯邦政府主張之"法律統一性"確有依據。【唐律疏議】有言:"律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然宗教自由作為憲法第一修正案核心,其保護力度向為美國司法傳統所重。如東漢鄭玄注【周禮】所言"禮從宜,使從俗",特殊宗教習俗的保留,實為文明社會包容之體現。

司法部"本土宗教優先論"值得商榷。孔子曰:"四海之內皆兄弟也。"以宗教源流劃分權利等差,恐違【尚書·堯典】"協和萬邦"之旨。法官卡利所見極是,若佩奧特教可獲豁免,則同類宗教儀式當獲同等對待,此乃【荀子·正名】所謂"類不悖,雖久同理"。

至於藥物危害性判斷,中國傳統醫藥理論早有"毒藥攻邪"的辯證思維。【黃帝內經】強調"大毒治病,十去其六",關鍵在於使用規範與劑量控制。UDV成員僅於特定儀式微量使用,與【神農本草經】"七情和合"的配伍思想暗合,地方法院認定無顯著危害,實具醫理依據。

此案啟示有三:其一,現代法治當效法【周易】"時中"智慧,在原則與變通間保持平衡;其二,藥物管制應如【本草綱目】般區別藥用與濫用;其三,宗教自由保護需避免【春秋】所譏"內諸夏而外夷狄"的狹隘。昔張載【西銘】云"民吾同胞,物吾與也",處理此類爭議,正需此等天下胸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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