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是一個重大的話題,它事關我們華夏民族的核心信仰,同時卻也與民族生存空間息息相關。對於這個話題,需要實踐辨證,更需要數據辯證,而不能再以簡單的『反封建』意識形態去斷定。因此,本問題對最佳答案的懸賞也僅一元人民幣,作為象徵性獎勵,但樓主承諾,對回答字數兩百字以上的本站用戶(非遊客),打賞一元人民幣一人(遊客無法獲得打賞的現金)。 西元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國務院第六十次常務會議通過,西元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規定: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一章總則第五條規定: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以上兩條體現了國務院推行殯葬改革,宗旨之一是節省喪葬用地,緩解土地資源緊張的問題。但以下的報道卻違反了該宗旨,並在一定程度會令漢族人民察覺到政策的不公正: 丹子峰告訴記者,北京市委、市政府領導在了解到這一情況後,密集調研、謹慎論證,最終在2013年,從市財政中撥出8.3億,在回民公墓周邊,擴建出390畝的墓穴用地。甲 並且,火葬的意思好像不是直接撒骨灰吧。即便是火葬,也是先火化之後再埋葬,但這種方式並不會節約土地和木材,也不會更加環保。大多數農村地區都沒有公墓,例如,濟南市商河縣,一個有着948 個行政村和62.5 萬人的縣城,全縣只有1 處合法經營性公墓,多數村鎮沒有建設村級公墓。就是這1 處公墓也遠離農村居民住地,各類費用很高,所以就算是經過了火化,農民還是會將骨灰埋在土裡,該占用的土地一點沒少。對於這些農民, 火葬,就是火化之後的土葬。乙 令人不解的是,火葬基本可以確定為針對漢族土葬習俗而推出的殯葬改革政策,完全是一項民族歧視性政策: 第一章總則第六條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滬民宗發[2003]第171號:為了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規範本市行政區域內回民公墓殯葬活動的管理,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的殯葬活動,是指按照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撒拉族、烏茲別克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東鄉族和保安族等十個少數民族(以下簡稱回族等十個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殯葬活動。 其他省市關於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所做規定本帖省略不引。 國務院推行殯葬改革,宗旨之二應該是破除所謂的封建迷信,但既然是為了破除封建迷信,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何卻略過少數民族特別是回族等十個少數民族呢?難道他們不是社會主義接班人?他們不是中國公民?最令人困惑的是,近年出現的強制平墳運動,及強制對漢族人民實施的火葬政策,極有可能,將嚴重打擊漢族人民的祖宗信仰,對於習近平同志提出的家風建設也是有害無益。 第二章殯葬設施管理第九條規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祖宗信仰有利於國家統一一,社會穩定二,民族團結三。近年來,全國各地舉辦祭祀中華先祖的活動呈現上升趨勢, [一]、同胞血緣是維繫兩岸多地的重要人文因素,而祖宗信仰是同胞血緣的基礎,沒有祖宗信仰,同胞的提法沒有合理性; [二]、祖宗信仰會促進建設良好的家風,嚴格的家規,沉穩的心性,這些都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元素; [三]、共同的人文始祖,是凝聚中華民族的信仰力量,也是抑制民族極端勢力蠱惑群眾的有效工具; 而強制火葬,甚至挖墳燒屍的做法,是對群眾人格尊嚴的打擊,更是對群眾祖宗信仰的嘲諷。用漢族人民通俗的說法是,粉身碎骨,死無全屍 ,死無葬身之地。人死如煙消雲散,祖宗都覓無蹤跡了,子孫又如何寄託自己的祖宗信仰?沒有祖宗信仰,家就一世而止,家風建設就等同一紙空文。 雖然國務院已經就各地出現的暴力執法行為,對【殯葬管理條例】做出了修改,但火葬政策依舊推行,並設立目標,到2020年,要使全國火化率達到或接近100%。 第五章罰則第二十條規定: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 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強制執行。西元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國務院令要求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火葬的目的、宗旨,已經顯得牽強,雖然對土地資源的地區,緩解墓地需求有一定效果,但是,其在政策的公正原則已經失去公允,在中華傳統文化復興,家風建設上又是逆時流而動,火葬政策,也許我們真的需要再三、慎重的審議。 在此,開帖公開討論,希望關心國家前途,民族復興,社會公義的朋友們,提出你寶貴的意見。
[甲]、【北京回民公墓調查】 http://www.chinesefolklore.com/News/news_detail.asp?id=3693 [乙]、 微信公眾號 @浪潮工作室 【中國為什麼強制推行火葬】,作者 @張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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