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双方都有责任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认为,董先生携带贵重物品登机,在办理托运时,应明确告知是贵重物品,并属于易碎品,最好做保价处理。而航空公司则有义务对乘客做出提醒。在本案中,双方都有责任。 1.164号令最多赔三千 首先,李振革称,民航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164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2.赔偿标准显失公平 但是,他认为这种赔偿标准只能适用于普通物品。对于贵重物品,再适用这个赔偿标准显然有失公平。 3.消费者可以诉诸法律 所以,李振革认为,如果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可以考虑诉讼。 4.前提是权威鉴定 不过,李律师强调的前提是,董先生和东航必须找到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为董先生损毁的物品进行评估和鉴定,然后根据最后的价值进行赔偿。“古董破损后是否还能鉴定出原值,这是个问题,而这笔鉴定费应该不是小数目,希望董先生有个心理准备。” 5.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 最后,李振革表示,现在航空公司的托运质量屡屡遭到诟病,建议消费者不要将贵重物品进行托运,最好随身携带。 来源: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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