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孝圖之拾葚異器 孝道是中華傳統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視程度之高、影響社會之深、延續時間之久,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見。 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狹義的孝道指針對父母的道德行為,而廣義的孝道則延及父母之外的長上之親。孔門弟子有若說,孝悌是為仁之本,在諸多倫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認為,孝可以使人們之間互相親愛。而相互親愛的族群,道德底線明確,統治者易於駕馭: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孝道總體上有利於社會和國家的安定。無論是國家危難,還是天下承平,統治者選擇賢臣良將的路徑大都是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貴賤而有所差異,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漢朝皇帝,自惠帝開始,都在其諡號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類。按照唐人顏師古的說法,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志。東漢時期,察舉科目中有孝廉之目。歷代皇帝都重視尊老、養老,都號稱以孝治天下。皇帝常常親授【孝經】,唐玄宗李隆基便親自註解【孝經】。【二十五史】中,因稱孝而名世、進身的官吏、學者、武將、鄉紳不勝枚舉。而在民間,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將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選,編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後人又在此基礎上插圖,形成【二十四孝圖】。它對七百年來的中國民間社會影響尤為深巨。 圍繞孝道,中國傳統的儒家倫理、禮儀規範和法律制度形成互為支撐的完整體系。如果說,禮制中的尊老、孝親行為來自遠古的民間習俗,來自儒家的道德推揚,那麼相關法律條文則是硬性約束,不容有違,它是孝道實行的強制保障。今以漢唐時期法律中對不孝罪行的懲處為例來加以說明。 實際上,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於衛時,周公就對其弟弟康叔說: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經說過: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對於不孝這種大亂之道,當然要歸之於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禮大司徒】所載以鄉八刑糾萬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舉戰國時期不孝的一些具體表現,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鬥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漢以降,國家立法便將這些不孝內容具體化、法典化。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簡文中,有不少對於不孝行為的定罪,據之可見當時法律對孝道的維護。例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案例匯編)中,專門有告子一案,就是普通士伍控告其子不孝的案例: 爰書:某裏士伍甲告曰:甲親子同裏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無它坐罪。 控告親子對自己不孝,官府必須派人前往捉拿(往執),經過審問定罪後要處死(謁殺)。那麼哪些屬於不孝呢?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 可見,殺害、牧殺(未遂)、毆打、詈罵長輩(包括父母、祖父母、繼祖母、女主人)都屬於不孝,凡是父母告子不孝罪成立,都要治以死罪(棄市)。罪犯的妻、子都受到連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錢等贖免。 【二年律令戶律】記載了分家之後,孫子與祖父母同居時對其孝養不敬的處罰條款: 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 若孫子對祖父母贍養不善,將會被強制驅逐,由祖父母據有其田宅和奴婢。有學者認為,這就是【唐律】及後代其他法律中把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定為不孝罪的源頭。 關於老人控告子女不孝,還有一些細節規定。比如,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宥)之不?不當環(宥),亟執勿失。 這是說,達到60歲或65歲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女不孝,必須立即受理,拘執不孝之子。而相同的控告,到了漢初,關於是否立即受理,則有不同規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規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環之。三環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聽之。也就是說,必須經過不同日期的三次反覆控告,才准予立案。 對於不孝罪的教唆犯,張家山漢簡也有懲處規定:教人不孝,黥為城旦舂。(【賊律】)【奏讞書】對之作了更詳細的說明: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 經過魏晉六朝,到隋唐時期,中國傳統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為後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對於不孝之罪的懲處繼承和發展了秦漢法律,同時又直接延續了上古禮制。按照【四庫全書提要】的說法,唐律一準乎禮。【唐律】中有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之罪,其中惡逆不孝不睦三項都涉及孝道問題。例如: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對五服之內的親長,若發生謀殺、毆打、詈罵、詛咒、訴告等行為,便與謀反、謀叛等同,視為不赦的死罪,受到嚴懲。 【唐律】規定,子孫違犯教令和供養有闕要判二年徒刑: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其解釋是,可從而違,堪供而闕,即父母教令能執行而不執行,家裏條件允許而不供養父母時,祖父母、父母提出不孝之訴告,方得定罪。【疏議】將供養與【禮記內則】中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聯繫起來,說明唐律對孝道的法律強制與上古時期的禮制規定具有淵源關係,是合而為一的。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子孫委託他人照顧,而自己遠赴他地做官,也要判一年徒刑。至於毆打、詈罵祖父母和父母,則更是重罪: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裏;傷者,徒三年。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毆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諸妻妾毆、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相比於上引秦漢時期的相同罪行,這些條文規定得更加細緻了。一般認為,這是五服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得以全面應用的結果。律文中特別提到,對血緣關係較遠的親長實施過失殺傷,要依凡論,即依凡人法處理。這足以說明,對於父母及親長的不孝行為,其判罪明顯重於對其他人的犯罪行為,這是儒家道德在法律中得到強化的結果。 正如孔子和曾子所說,除了孝養活着的父母之外,對死後的長上之親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別重視為父母守喪一項。遇到以下情況,均受法律懲處: ⒈匿不舉哀。若在外地聽聞父母之喪而匿不舉哀,要判流放兩千裏。相應地,聞期親尊長之喪而匿不舉哀,要判徒刑一年;聞大功以下的尊長之喪而匿不舉哀,則遞減二等。 ⒉釋服從吉和忘哀作樂。父母喪期未終,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樂,要判徒刑三年;參與雜戲娛樂活動(如樗蒲、雙陸、彈棋等雜戲),要判一年;偶遇奏樂和宴席而未迴避,要笞杖一百。 ⒊冒哀求仕。官員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之喪,要去官回鄉服喪,謂之丁憂,若丁憂期間做官,謂之冒哀求仕,不僅受到道德詬病,而且要判以徒刑: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⒋服內婚嫁和服內生子。居父母之喪,不能結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而且婚姻無效(離之)。若服喪的對象是期喪,則罰笞杖一百。居父母之喪時有孩子誕生,是謂服內生子,要判一年徒刑。 另外,根據儒家親親相隱的禮制原則,訴告尊長之親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秦漢時期已經將其入律,例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告律】承襲了這條律文: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唐律】對之規定更嚴,除謀叛以上的大罪必須揭發之外,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絞刑。除了直系嫡親之外,訴告其他親戚尊長也要判罪,例如,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 孝道之所以在中國古代深入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相沿,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不僅僅得益於儒家的鼓吹和推揚,而且是社會與國家兩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包括家庭、宗族、鄉裏的禮制約束,國家律法詔令的強制懲戒,以及通過樹碑立傳、懸匾建坊、封賞旌表等方式實現的正面引導,從而構成一個系統工程。這些維護孝道的措施,不能說沒有負面作用,但大體而言,它跟中國古代的社會土壤、文化傳統可以協調自洽,而且對於當今中國社會的孝道弘揚、人心再造,不乏借鑑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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