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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本为正义而生,
却唯置正义于死地。
正义,
情义之中庸者,
法律,
无情无义之至极者,
欲以无情无义,
而规范情义之中庸,
何异于缘木求鱼,
南辕北辙?
法律,
一纸空文,
而行于执法之人,
是非正义之昭,
唯执法者所欲而已。
权贵皆欲立法,
而不上己身,
以合法而为非义,
故有礼教规之,
是谓德治。
又欲立法,
而脱于非法,
只许州官放火。
此法制之先天死症也,
千古未尝免其害。
是战国始,
道法兴而民狡诈,
权贵兴而王道衰败,
华夏竟不能以儒家免其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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