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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奇虎歷史 三、救災賑災的措施
水旱災害的頻繁發生無論對於民眾的生活還是農業經濟,乃至生態環境都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失,更爲嚴重的是,水旱災害的流行往往造成饑民的大量出現,如果政府不採取有力的措施,饑民極有可能發展成爲流民,並最終演化爲農民起義,所以北魏統治者對於水旱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憂心忡忡,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減少水旱災害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北魏政府所採取的賑災救災措施首先要推發放賑糧。因爲水旱災害特別是水災毀壞了民眾賴以生存的居住環境,其食物之短缺自不待言,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往往調運糧食或開倉放糧以救濟災民。太平真君元年『是歲,州鎮十五民飢,開倉賑恤。』[1]文成帝興安元年十二月因營州當年天旱而發生了蝗災,下詔『開倉賑恤』。和平五年二月,『詔以州鎮十四去歲蟲、水,開倉賑恤。』太安五年十二月又詔『六鎮、雲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災旱,年穀不收。其遣開倉廩以賑之。』[2]前文我們引述獻文帝時因水旱災害曾經三次放糧賑恤;孝文帝曾20次開倉賑恤;宣武帝也有14次開倉賑恤;孝明帝有5次開倉賑恤。而且當時地方官在自己管轄的地域內得到中央政府的允准後也多次賑濟災民。太和六年十二月所下詔書云:『去秋淫雨,洪水爲災,百姓嗷然,朕用嗟愍,故遣使者循方賑恤。』派遣使者到受災地區賑恤百姓。孝文帝遷都洛陽不久,徐州一帶發生水災,孝文帝派遣劉芳『撫慰賑恤之』。[3]【魏書】卷十六【河南王曜傳附平原子鑒傳】記載,世宗初年,元鑒任徐州刺史,『屬徐兗大水,民多饑饉,鑒表加賑恤,民賴以濟。』孝明帝時,幽、瀛、滄、冀發生大水災,又多次遭受流寇的侵襲,民飢,『詔(元)羨兼尚書、假散騎常侍,持節詣州,隨方賑恤,多有
[1]【魏書】卷四【世祖紀】。
[2]【魏書】卷五【高宗紀】。
[3]【魏書】卷五十五【劉芳傳】。
所濟。』[1]封回在孝明帝初年任瀛州刺史,『時大乘寇亂之後,加以水潦,百姓睏乏。回表求賑恤,免其兵調,州內甚賴之。』[2]諸多使節或地方官員開倉賑濟百姓,是當時情況下救濟災民的重要措施。
北魏政府所採取的救災賑災措施的另一個方式是對於災情較輕而民眾又有糧食可食的地區採取減免租稅的政策。泰常三年八月,因雁門、河內大雨造成水災,明元帝採取『復其租稅』的政策。到了九月甲寅,明元帝又『詔諸州調民租,戶五十石,積於定、相、冀三州。』[3]集民租以防災害是從長遠發展著手的。太武帝延和三年正月詔曰:『故頻年屢征,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廢失農業,遭離水旱,致使生民貧富不均,未得家給人足,或有寒窮不能自贍者,朕甚愍焉。今四方順軌,兵革漸寧,宜寬徭賦,與民休息。其令州郡縣隱括貧富,以爲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刺史守宰當務盡平當,不得阿容以罔政治。明相宣約,咸使聞知。』[4]對於遭受災害的地區經濟條件不同的民眾採取『租賦如常』、『復二年』、『復三年』的方式使百姓渡過難關。太武帝時『時南州大水,百姓阻飢。』劉潔上奏曰:『自山以東,偏遇水害,頻年不收,就食他所。臣聞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應加哀矜,以鴻覆育。今南摧強寇,西敗醜虜,四海晏如,人神協暢,若與兆民共饗其福,則惠感和氣,蒼生悅樂矣。』此表上奏後,『世祖從之,於是復天下一歲租賦。』[5]因劉潔的上表全國民眾免除了一年的租賦。孝明帝時,辛穆任汝陽太守,『值水澇民飢,上表請輕租賦。帝從之,遂敕汝陽一郡,聽以小絹爲調。』[6]『小絹爲調』即說明減輕了租稅負擔。【魏書】卷四十四【薛野月者傳附子虎子傳】記載,薛虎子爲徐州刺史,『州內遭水,二麥不收,上表情貸民粟,民有車牛者,求詣東兗給之。並如所奏,民得安堵。』可以說是用借貸的方式幫助民眾度過災荒。
北魏政府採取的救災賑災的又一個措施是移民。明元帝永興年間『頻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京畿之內,路有行饉。帝以飢將遷都於鄴,用博士崔浩計乃止。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7]關於此次移民,北魏中央政府曾經有過爭論,但移民之後北魏政府則因此而轉危爲安則是歷史的真實。【魏書】卷十四【武衛將軍謂傳附興都子東陽王丕傳】云:高祖、文明太后引見公卿於皇信堂,太后曰:『今京師旱儉,欲聽飢貧之人出關逐食。如欲給過所,恐稽延時日,不救災窘,若任其外出,復慮奸良難辨。卿等可議其所宜。』元丕認爲:『諸曹下大以上,人各將二吏,別掌給過所,州郡亦然,不過三日,給之便訖,有何難也?』高祖聽從了元丕的建議,移民『四日而訖。』宣武帝延昌元年四月下詔『詔河北民就谷燕恆二州。辛未,詔饑民就谷六鎮。』[8]可見到北魏的中後期仍然有通過移民來解決自然災害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的情況。
北魏政府還採取了建立倉儲制度以安民的救災賑災措施。太和十二年,孝文帝向群臣求安民之術,有關官員建議:『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以取粟。官,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爲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行此二事,
[1]【魏書】卷二十四【鄧淵傳附穎從孫羨傳】。
[2]【魏書】卷三十二【封懿傳附磨奴族子回傳】。
[3]【魏書】卷三【太宗明元帝紀】。
[4]【魏書】卷四【世祖太武帝紀】。
[5]【魏書】卷二十八【劉潔傳】。
[6]【魏書】卷四十五【辛紹先傳附子穆傳】。
[7]【魏書】卷一百一十【食貨志】。
[8]【魏書】卷八【世宗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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