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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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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12-7 11: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秦王政时发生一突变。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保生子二人。于是秦王“夷比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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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商君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史记・吕不韦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下凡引刻石之辞皆出此。
  
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A”)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j,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强调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时宜的陋风恶俗,即所谓“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现象,刚刚确立起来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坏,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书》可见,秦时男女成婚后“弃若亡”成俗。所以,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野)。”即二流子下乡,“徼人妇女”,要受到惩罚。这与会稽刻石内容都是一致的,皆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谐而设。曾于秦昭王时为相的蔡泽指出:“夫信妇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规定出“男女絮诚”的教条。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秦始皇多次出巡,实具有以华夏封建文化整齐四方风俗之意义。
  
还应指出,秦作“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这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所说“男女有别”有所差异。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秦则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长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孔儒顶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则可称之为社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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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战国策・秦策三》。
  
(三)对旧式大家庭的打击政策
  
战国是一个消灭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时代。各国都在作此运动,而秦最为彻底。赵左师触指出,“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便无以自托,无论什么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长久传诸子孙,“近者祸及身,远者及其子孙”①,这是当时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变法始,对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势力尤其奉行彻底分解与打击政策。这个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行军功爵制,尊赏功劳,以剥掉贵族世袭特权。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原来贵族子孙可自于宗族宗子吃宗饭,今则无功劳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以秦国君宗室而论,原来“属籍”的标准是以与君之血缘而定,今则无军功便攀不上半点关系。这是对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军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为人所道,而其在社会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变革则鲜为人称。毫无疑问,它既可以切除一切旧宗法世袭传统势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团的发生,使庶民个体小家庭有机会崛起。把原来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为以军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变,政治迁转如过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缘宗族关系长保富贵禄位。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权内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掣肘王权的宗族集团,其原因亦在于此。总之,新的军功爵制不仅改变了家庭内部关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态改观,促使旧家庭形态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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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战国策・赵策四》。
②  《史记・商君列传》。
  
2.实行中央、郡县官僚制和赐爵食邑(户)制,挖掉了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废封建,为郡县;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俸。这是战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大趋势。秦尤其较为彻底地取消封邑领主制而代之以郡县(商鞅变法时,只设县级,后又增设郡级)及官僚制,秦始皇对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变法后又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及立户授田制,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其结果势必使旧宗离散为单个小家,视其宗几等于路人,新宗也无法形成。因为家次高者也不过成为以直系近亲属为主干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经济收入除自费开支外,并无收族、聚族以养活众族人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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