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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文史网 五、“人治”社会追求“法治”的努力
几千年来围绕最高权力的血雨腥风使君主们感到,仅靠个人权威难以保证君权、特别是君权继承不受侵犯。于是他想到了“法”,他想借助“法律”来保证:他和他的子孙们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权威,以及这种权威的传承。从兄终弟及制,到嫡长继承制,再到皇位密建制,这一系列法律代表了“人治”社会的君主们追求“法治”的努力。
实现最高权力的顺利过渡不只是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而是事关专制社会的稳定大局――多少的动乱由此而生,多少达官显贵因此被满门抄斩,多少无辜百姓白白送命――可以说捍卫君权继承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但为什么凝聚了全社会共同心愿、而且总有人“誓死捍卫”的“圣贤之法”却经常遭到破坏?为什么经常遭到破坏的法律却还能绵延千年?“人治”社会的“法治”努力到底能起什么样的作用?这就是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专制与法律水火不容
任何社会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威,不可能有两个并立的最高权威,因为人与人之间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争议,如果各方固执己见互不相让,而又没有一个大家都服从的最终裁决者,对立各方就会求助于暴力来解决矛盾,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命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一切生产活动必然停滞,人类就会灭亡(分工程度越高的社会动乱的危害越大,所以无政府主义较之古代更是现代社会的大敌)。所谓“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就是这个道理。
专制者是专制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最高权威,二者之所以不能并存,是因为专制的实质是独裁者个人意志主宰一切,超越一切,为所欲为,不受任何制约;而法律的“本义”恰恰就是制约,它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两者根本就是相互对立的,并且没有妥协的可能――专制君权一旦受到制约,就不是专制而是君主立宪了,而君主立宪的实质是君主服从宪法。
(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取消了最高权威,造成三个权威并立,而是全都服从宪法及从宪法衍生出的法律,真正的最高权威只有一个,就是宪法,它代表了全体公民在当前理性认识的极限程度内的整体意志;因此服从宪法就是服从全社会的整体意志,与专制社会服从专制者个人意志根本对立。)
但是专制社会还是有“法律”的,这个“法”到底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专制社会的法律就象独裁者手中的拐棍,独裁者用它来敲打别人,一旦感觉不顺手了,扔掉再换一根就是。独裁者以为只要拐棍结实(即所谓严刑峻法),人们就不敢胡作非为;其实人们怕的不是拐棍,而是拿拐棍的那只手。
所以,所谓专制社会的法律(简称“专制之法”),不过是以颁布它的独裁者个人权威为保证的,在他的健康状况尚能保证他正常行使权力的期间内有效的,相对于他反复无常的心情,在他还没有改变主意以前的比较持久的个人意志。
注:参考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页“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心情领导一切”。
“个人意志”的本质决定了专制之法的最大特征必然是“不确定性”。即:
1、法律条文的含义不确定,独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赋于同一个内容多种解释;2、有效期不确定,真正的有效期并不是明文规定的有效期,包括独裁者在内没有人能说得准;3、执行与否不确定,可能只是写在纸上,束之高阁;4、执行到何种程度不确定,可能只是走过场,也可能严厉到要人命;5、违法是否受惩罚不确定,可能要灭九族,也可能什么事都没有,还可能封王封侯甚至做皇帝;6、谁对立法拥有“拍板”权不确定,名义上应该是君主,但实际上经常是篡夺了权力的其它独裁者;7、由谁执行不确定,似乎应该是“有司”(有关部门),但追查起责任来与谁都无关。
(专制之法的“不确定性”并不排除专制之法“暂时”成为“真法律”的可能性。因为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如果要认真贯彻他的某项意志,那法律就可能得到切实执行,这时的法律就是真老虎、铁老虎。只不过这只老虎能威风多久,就很不确定了。)
既然专制之法是如此不确定的东西,为什么它们中间又有一些“法律”能够传之久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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