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清华大学学报》 五 “关中本位政策”之作用问题
《渊源稿》言:“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扩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经四年而周灭齐……其时间甚短,然高齐文化制度影响于战胜之周及继周之隋者至深且巨……”(第137页)此虽未明言周灭齐、隋平陈与府兵制有关,然所含之义实已有之[80]。隋平陈一端,兹不欲及,仅就周灭齐一事论之。
《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乃“融合其(宇文泰)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同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同出一渊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熏习”,其目的在能“内安反侧,外御强邻”(第15页),又言宇文泰施行“关中本位政策”之目的在“欲与财富兵强之山东高氏及神州正朔所在之江左萧氏共成一鼎峙之局”(同上),并言此政策为“东西并立之二帝国即周齐两朝胜败兴亡决定之主因”(第14页), 则似将北周灭北齐之原因归于“关中物质本位政策”、“关中文化本位政策”二者,不限于府兵制。但依《渊源稿》府兵制属于与“关陇物质本位政策”相关者(第91页),而《述论稿》言府兵制乃“关中本位政策”中最主要者(第18页),且《述论稿》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中以府兵制为首(第15页),并未言及其他;《陈寅恪读书札记》又言“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实以府兵制为中心”[81];故联系《渊源稿》兵制章之论述,似当认为,在陈先生看来,北周之能灭北齐,全靠府兵制。唐长孺先生读陈先生之文,其作文论府兵制亦认为北周灭齐与府兵制有关,亦可认为是在辅证陈先生之说[82]。然诚如岑仲勉先生所言,东魏北齐亦有府兵制[83],何以定将北周府兵制之作用作如此大之估计耶?[84] 岂以论府兵制而特作强调,而忽略其他耶?
无论如何,仅以“关中本位政策”之府兵制以解释北周灭北齐之原因,而不另有交代,仅从论述本身看,似有未当。鄙意,关于北周灭北齐之原因似当有更宽广之眼光,既当看西魏北周之情况,亦需视东魏北齐之实际,而观察之重点,则当在二国之政治状况。此乃易解之理,学界非无觉察,本不待多言,然陈先生既未明言,且他人之理解与笔者之认识未必完全相同,故笔者不辞繁琐之讥,再略为言之。
实则,政治状况于国家兴亡之重要,西汉之晁错已言,此读《汉书・晁错传》错对策言秦灭六国及其灭亡之原因即可知之[85],今人更不当不知。故今言北周灭北齐之原因,当侧重政治方面。
《隋书》卷24《食货志》:“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北兴长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战。其后南征诸将,频岁陷没,士马死者,以数十万计。重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而帝刑罚酷滥,吏道因而成奸,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是时用度转广,赐与无节,府藏之积,不足以供。乃减百官之禄,撤军人常廪,并省州郡县镇戍之职。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并不给干,以节国之费用焉。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范阳宽乡以处之。百姓惊扰。属以频岁不熟,米籴踊贵矣……至天统中,又毁东宫,造修文、偃武、隆基嫔嫱诸院,起玳瑁楼。又于游豫园穿池,周以列馆,中起三山,构台,以象沧海,并大修佛寺,劳役巨万计。财用不给,乃减朝士之禄,断诸曹粮膳,及九州军人常赐以供之。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J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86]
《北齐书》卷24《杜弼传》:“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洁,言之于高祖。高祖曰:‘弼来,我语尔。天下浊乱,习俗已久。今督将家属多在关西,\獭常相招诱,人情去留未定。江东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衣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及将有沙苑之役,弼又请先除内贼,却讨外寇。高祖问内贼是谁。弼曰:‘诸勋贵掠夺万民者皆是。’高祖不答,因令军人皆张弓挟矢,举刀按以夹道,使弼冒出其间,曰:‘必无伤也。’弼战栗汗流。高祖然后喻之曰:‘箭虽注,不射;刀虽举,不击;虽按,不刺。尔犹顿丧魂胆,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弼于时大恐,因顿颡谢曰:‘愚痴无智,不识至理,今蒙开晓,始见圣达之心。’”[87]
《北史》卷92《恩幸・和士开传》:“和士开字彦通,清都临漳人也……武成即位,累迁给事黄门侍郎。侍中高元海、黄门郎高乾和及御史中丞毕义云等疾之,将言其事。士开乃奏元海等交结朋党,欲擅威福。乾和因被疏斥,义云反纳货于士开,除兖州刺史……武成外朝视事,或在内宴赏,须臾之间,不得不与士开相见。或累月不归,一日数入;或放还之后,俄顷即追,未至之间,连骑催唤。奸谄日至,宠爱弥隆,前后赏赐,不可胜纪。言辞容止,极诸鄙亵,以夜继昼,无复君臣之礼。至说武成云:‘自古帝王,尽为灰土,尧舜、桀纣,竟复何异?陛下宜及少壮,恣意作乐,从横行之,即是一日快活敌千年。国事分付大臣,何虑不办?无为自勤约也。’帝大悦,于是委赵彦深掌官爵,元文遥掌财用,唐邕掌外兵,白建掌骑兵,冯子琮、胡长粲掌东宫。帝三四日乃一坐朝,书数字而已,略无言,须臾罢入。及帝寝疾于乾寿殿,士开入侍医药。帝谓士开有伊、霍之才,殷勤属以后事,临崩握其手曰:‘勿负我也。’仍绝于士开之手。后主以武成顾托,深委任之。又先得幸于胡太后,是以弥见亲密。赵郡王睿与娄定远、元文遥等谋出士开,仍引任城、冯翊二王及段韶、安吐根共为计策。属太后觞朝贵于前殿,睿面陈士开罪失云:‘士开,先帝弄臣,城狐社鼠,受纳货贿,秽乱宫掖。臣等义无杜口,冒以死陈。’……武成时,恒令士开与太后握槊,又出入卧内,遂与太后为乱。及武成崩后,弥自放恣……士开禀性庸鄙,不窥书传,发言吐论,唯以谄媚自资。自河清、天统以后,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聚敛货财,不知纪极。虽公府属掾,郡县守长,不拘阶次,启牒即成。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甚者为其假子……”[88]
以上三材料中,《北史》所载者,容有夸大,然绝非全不可信。由此三材料即能说明东魏北齐吏治不上轨道之情况。《北史・恩幸传序》谓“其宦者之徒,尤是亡齐之一物,丑声秽迹,千端万绪……”[89]《北齐书》卷50《恩传序》则曰:“甚哉齐末之嬖也,盖书契以降未之有焉。心利锥刀,居台鼎之任;智昏菽麦,当机衡之重。刑残阉宦、苍头卢儿、西域丑胡、龟兹杂伎,封王者接武,开府者比肩。非直独守弄臣,且复多干朝政。赐予之费,帑藏以虚;杼轴之资,剥掠将尽。纵龟鼎之祚,卜世灵长,属此淫昏,无不亡之理,齐运短促,固其宜哉。高祖、世宗情存庶政,文武任寄,多贞干之臣,唯郭秀小人,有累明德。天保五年之后,虽罔念作狂,所幸之徒唯左右驱驰,内外亵狎,其朝廷之事一不与闻。大宁之后,奸佞浸繁,盛业鸿基,以之颠覆。生民免夫被发左G,非不幸也。”[90]
以上材料所载东魏北齐之情况,在西魏北周乃不能见者,此必是西魏北周政治优于东魏北齐政治之表现。《资治通鉴》卷157梁大同元年(西魏大统元年)十月:“魏秦州刺史王超世,丞相(宇文)泰之内兄也,骄而黩货,泰奏请加法,诏赐死。”胡三省于“内兄”注曰:“母党以兄弟齿,谓之内兄、内弟。”[91]《通鉴》此材料不见于他书,司马光等人必别有切实之依据。《周书・文帝纪上》载宇文泰“母曰王氏”[92],则胡氏所注“内兄”甚为精确。可知,王超世即宇文泰母舅之子而年长于宇文泰者。王超世之“黩货”若以东魏“掠夺万民”之勋贵之情形观之,不过轻微之贪污。宇文泰于王超世此轻微之贪污亦不能容贷,其于西魏吏治之建设意义极大,可以决言。北周吏治之情况可准此而观之。今《周书》中绝不能见西魏北周有《北齐书》所反映之东魏北齐严重之贪污,绝非偶然。故如王仲荦先生所言西魏北周对农户之剥削是“极其苛重的”[93],然因西魏北周之吏治远较东魏北齐之吏治为好,则西魏北周统治阶级间之矛盾及统治阶级与民众间之矛盾远不若东魏北齐之同种矛盾严重,乃必然者。西魏北周吏治其所以能比东魏北齐吏治好,其原因主要在两方面:(1)西魏乃新造之国,故西魏及继西魏之北周可避免北魏洛阳政府以来腐败趋势之直接冲击。而东魏北齐以承继北魏洛阳政府腐败政治之故,则不能免受此种趋势之冲击也。(2)西魏初期物质匮乏,欲求立国,不能容许贪污,故宇文泰对王超世加以极法,可开治不容奸之良好风气。北周之吏治即直承西魏此吏治遗产。故愚意,北周之能战胜北齐,根本之原因在政治方面,缩小而言之,乃在吏治方面。若仅就府兵制度而言北周战胜北齐之原因,则有不足矣。因吏治一旦腐败,则军队系统之黑暗混乱必不能免,求军队有强大之战斗力,必不可得也。
根据以上讨论,兹将主要之结论简要陈之如下:
(一)陈寅恪先生“关中本位政策”之说,其表述有可议者,然总体观之,可认为能够自圆,不可否认。
(二)陈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论述有可议者,当因陈先生于此“政策”以文题所限,只作有提示性之论述,而无专门之研究所致。
(三)与“关中本位政策”密切相关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狭义者指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鸠集之出身关陇籍贯之统治者及其后裔。广义者则指此狭义者与加入或附属此狭义者所组成之大统治集团。此广义之“关陇集团”,批评陈先生说之三位主要之学者(即岑仲勉、汪W、黄永年)中有二位(岑、黄)即忽略,则其他泛泛而读陈先生之书者,盖皆未知。
(四)北周消灭北齐之原因不能仅如《渊源稿》兵制章所言,属诸“关中本位政策”中最主要之府兵制。当从整个之“关中本位政策”着眼而观之外,尤其应从北周、北齐之政治方面(特别是吏治方面)着眼而观之。仅据府兵制为言,别无交代,则有未当。
(五)学者中于“关中本位政策”之理解最完整、全面者乃汪W先生。汪先生于陈先生说之长处与不足,皆能注意。
(六)岑仲勉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理解甚为片面,其故在岑先生仅就《述论稿》上篇之论述立论,未疏通陈先生其他相关之论述,且于陈先生已修补之说未予注意。故岑先生之批评于陈先生实有不公。
(七)黄永年先生认为“关陇集团”在唐初已不存在,亦仅是就陈先生《述论稿》上篇之论述立论,于《述论稿》中篇之论述未能兼顾,于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论述似若未睹,且于汪W先生承袭陈先生此文之说未见提及,故其所论虽不当言全无价值,似可言其文似可不作。
(李万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1]本文所参考之《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以下引用但注页数(页数随文施注,以省注释之目)。
[2]“关中本位政策”之说非《述论稿》最早言及,此参《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以下称《渊源稿》)第145页有“关中本位之政策”之语可知。(《渊源稿》之作在前,而《述论稿》之作在后。)因本文特重《述论稿》,而《述论稿》乃纯粹意义上之政治史著作,故言《述论稿》提出“关中本位政策”说。若广义言之,《渊源稿》亦政治史之著作,(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钱穆先生《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之“政治”实际乃制度)则本文此处所言有不准确者也。读者倘不深执于此,则深幸矣。本文所参考之《渊源稿》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以下引用但注页数。
[3]陈先生集中在《渊源稿》、《述论稿》中阐述“关中本位政策”说,在后来之论著中虽有言本位政策者,然皆无具体之阐述,应是有本于《渊源稿》《述论稿》之界说者。
[4]此所谓“专门之研究”乃指以“关中本位政策”为题,对该政策作全面、系统、透彻之阐发,著成专文或专书。
[5]万绳楠先生整理之《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87年第1版,1999年第2次印刷。以下所用万先生之书皆此版本)第十九篇第(三)节即列有“关陇物质本位政策(关于府兵与乡兵)”“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关于行周礼)”二条目,与《渊源稿》所言实一致。需言者,万先生整理之书,其先本为万先生听陈先生讲述魏晋南北朝史时所作之笔记。陈先生讲课时间在1947―48年。万先生言:“整理时,参考了五十年代高教部代印的、陈老师在中山大学历史系讲述两晋南北朝史时所编的引文资料,及一九八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笔者谨按:当为“上海古籍出版社”之误)出版的《金明馆丛稿初编》、《二编》等有关的论文,力求符合陈老师的观点。”(《前言》)其中未提及参考《述论稿》、《渊源稿》,大可注意。蒋天枢先生《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谓《渊源稿》乃1939年冬至1940年四月作(第126页、198页),而《述论稿》完成于1941年(第129页、199页)。(唐振常先生言《述论稿》写于1942年,并言蒋先生书误。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述论稿》唐先生导读文第2页。)故应言“关中本位政策”分物质、文化两方面,且“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乃可确定无疑者。故称“关陇本位政策”乃陈先生之成熟意见,盖以为此称涵盖面更全也。
[6]陈寅恪:《述论稿》第50页举《陆宣公奏议・论关中事宜状》以言关中兵力之众,文曰:“太宗文皇帝既定大业……列置府兵,分置禁卫,大凡诸府八百余所,而在关中者殆五百焉,举天下不敌关中,则居重驭轻之意明矣。”(见《陆宣公奏议注》,丛书集成初编本,第0901本,中华书局1991年,第1册,卷之一,第2页。又见《陆贽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上册,卷11《奏章一》,第337―338页。)
[7]陈寅恪:《述论稿》第77页即有“关陇胡汉集团”之称,文曰:“唐代皇室本出自宇文泰所创建之关陇胡汉集团……”
[8]陈寅恪:《述论稿》第71页言:“宇文泰所创建之胡汉关陇集团胡汉诸族……”
[9]陈寅恪:《渊源稿》曰:“宇文苟欲抗衡高氏及萧梁……必应别有精神上独立有自成一系统之文化政策……维系其关陇辖境以内之胡汉诸族之人心,使其融合成为一家,以关陇地域为本位之坚强团体。”
[10]分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52、254、256页。(以下所用此书皆此版本)
[11]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67页。
[12]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6页。(以下所用本书亦此版本)
[13]《陈寅恪读书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以下所用此书皆此版本)
[14]《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15]陈先生《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之文曰:“大唐帝国自安史乱后,名虽统一,实则分为两部。其一部为安史将领及其后裔所谓藩镇者所统治,此种人乃胡族或胡化汉人。其他一部统治者,为汉族或托名汉族之异种。其中尤以高等文化之家族,即所谓山东士人者为代表。此等人群推戴李姓皇室,维护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崇尚周孔文教……”(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第1页)此中“维护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之语,甚可注意。《渊源稿》第91页言“‘关陇文化本位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则必当言《述论稿》此所言之“关中本位政策”亦是“范围颇广,包括甚众”者,则此所谓“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即可认为有“关中文化本位政策”之内容,而此内容在安史乱后仍有存在者。如此,则《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所言与《述论稿》此言唐玄宗后应无“关中本位政策”之意有所不合。此种情况似只当如此解释:陈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无全面、系统、透彻之研究,故其所论不能处处协调一致。(蒋天枢先生《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卷下一九五二年之“编年文”有《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之文;同书“陈寅恪先生论著编年目录”于一九五二年列《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之文,注曰:“本年十二月作 《中山大学学报》一九五六年十月 钞本 油印本”。则此《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一文之作晚于《述论稿》之作十年。其与《述论稿》之言有所矛盾者,岂以时间之差别而致不能处处完全协调一致耶?待考。)
[16]汪W先生在《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文中言武则天时关陇集团失势,“死灰余烬亦遂不复有再度燃烧的可能了”(见《汪]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4页),亦是对陈先生之说准确之理解。(以下所用汪先生之书皆此版本)
[17]《新唐书》第2281―2286页。(本文所用正史皆中华书局点校本,不一一详注。)
[18]《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卷21《职官三・宰相・中书省・中书令》:“隋初改中书为内史,置监令各一人,寻废监,置令二人。炀帝大业十二年,又改内史为内书,后复为内史令。大唐武德初,为内史令,三年改为中书令……”(第562页)
[19]《旧唐书》第2400页、《新唐书》第3950页。
[20]《旧唐书》第7页、《新唐书》第7页。
[21]《旧唐书》第4476页。
[22]《旧唐书》第4645页。
[23]《旧唐书》第3093页。
[24]陈寅恪《述论稿》第18页言:“……自高祖、太宗创业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将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以来之世业,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也。”第48页言:“……其(唐)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西魏以来此关陇集团中人物……”此二处,一言“大抵”,一言“大都”,似与中篇第103―104页论萧氏事一致,即所谓“关陇集团”包括虽非籍贯关陇但加入或附属关陇集团之人。但同书第48页之另一表述即将此种推断彻底否定,文曰:“……李氏据帝位,主其轴心,其他诸族入则为相,出则为将……其间更不容别一统治阶级之存在也。”此亦似只能以陈先生之论述未能全面、周密为解释。
[25]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75页。陈先生又言:褚遂良为关陇集团附属系统之人(第254页)。
[26]岑仲勉《隋唐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上册,第187页。(以下所用此书皆此版本)
[27]见岑仲勉《隋唐史》上册,第194页注①。按“新兴阶级(进士科)”中“进士科”三字乃岑先生所加。此未准确。按陈先生之意,乃指科举制之进士科选拔出来之新贵。岑先生应知此意,而遣词未当。
[28]见岑仲勉《隋唐史》之《出版说明》。
[29]陈先生1957年发表之《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一文中之观点亦可认为是对《述论稿》上篇关于府兵制看法之修补。陈寅恪《述论稿》第18页言:“自武字鞒种醒胝权之后,逐渐破坏传统之‘关中本位政策’……故‘关中本位政策’最主要之府兵制,即于此时开始崩溃……”而《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则言:“李唐开国之时代,其府兵实‘不堪攻战’也。”(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97页)。依此,则府兵制之崩溃实有自身之原因,不待武则天之破坏而自坏也。
[30]《汪W隋唐史论稿》第139、167、209页。
[31]同上书,第170页。
[32]同上书,第119、120、122、123、124、125、128、129页。
[33]同上书,第96、109、110、111、113页。
[34]同上书,第110、111页。第181页言武则天“把虽非出自关陇集团,而实际此时已代表关陇集团势力的褚遂良由宰相外贬”, 第124页言“以褚遂良为首的长孙(无忌)一派……”,可一并参考。
[35]汪先生《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之文开首即言:“太宗用人政策,为使各方人士平行并进,而尤注意于山东微族之拔擢。”(《汪W隋唐史论稿》第165页)显然即是复述其《唐太宗之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一文之观点。
[36]黄先生之文所批评者乃《述论稿》上篇(第48―49页)“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破坏关陇集团之工事竟及其身而告完成也”一段文字,见黄永年《文史探微》,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54页,第169―170页。(以下所用此书皆此版本)
[37]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54页。
[38]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2页。
[39]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69页。
[40]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58、159、165页。
[41]黄永年《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此似为黄先生最后之书。
[42]黄永年先生之二文,其问题及思路,与岑仲勉先生之文全同,不同只在黄先生之文论述加详而已。岑先生之文既是误解之结果,则黄先生之文可不作,无待言也。
[43]黄永年《文史探微》第7页。《说李武政权》文即见《文史探微》。《开元天宝时所谓武氏政治势力的剖析》文见《文史存稿》(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
[44]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68页。
[45]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0页。
[46]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下册,第607页、621页。
[47]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页。毛先生所言之“关中本位集团”指“杨隋及唐初(之统治者)”。毛先生又有“关中统治集团”、“关中集团本位政策”之称(见同上书,第210页),指西魏、北周、杨隋、李唐统治集团及其政策,亦有理。但相对于陈先生之“关中本位政策”,其意义之外延似稍小。
[48]陈寅恪:《述论稿》言:“……宇文泰之新涂径今姑假名之为‘关中本位政策’,即凡属于兵制之府兵制及属于官制之周官皆是其事。其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别撰谱牒,纪其所承,又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亦是施行‘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第15页)显然,陈先生将府兵制及“属于官制之周官”二端作为主要者言之,而将改郡望及“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二端作为次要者(或辅助者)言之。
[49]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陈寅恪《述论稿》,第5页。
[50]按,陈先生此句不够完整。似当于“盛世”下加“此岂落后之关陇所可比”诸字。
[51]按,此句中“有”字似当舍之。
[52]《周书》第27页、28页、29页、30页。《周书・文帝纪》:五年之“大阅”在“冬”,而另三年之“大阅”皆在十月,则五年之“大阅”当亦在十月。
[53]《周书》第21页、27页。
[54]《周书》第28页。
[55]《周书》第285―286页。
[56]《周书》第381页、395页。
[57]《周书》第497―498页。
[58]《周书》第284―285页。
[59]《周书》第333―334页。
[60]《周书》第26页。
[61]《周书》第505―506页。
[62]《周书》第30页。
[63]陈寅恪:《渊源稿》言:宇文氏“利用关中士族如苏绰辈……上拟周官之古制……终以出于一时之权宜,故创制未久,子孙已不能奉行,逐渐改移,还依汉魏之旧……”(第92页)。又言唐代官制“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第98页),“唐代现行官制……与周礼其系统及实质绝无关涉”(第99页)。依此,则知陈先生以为隋唐之官制皆与《周礼》无关矣。有理。然“还依汉魏之旧”之官方措施,始于隋开皇元年二月,此可参《隋书》卷1《高祖纪上》(第13页)、卷60《崔仲方传》(第1448页)、卷28《百官志下》(第773页),以此可决言隋唐之官制与《周礼》无关。陈先生《渊源稿》言隋废六官未引《隋书・高祖纪》及《崔仲方传》之材料,只引《隋书・百官志》及《通典》之材料(见第84―85页),未能全面。
[64]按,大象元年乃公元580年,故此“公元五八二年”,参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述论稿》手写本作“西历五八一年”(第28页),则知此误既有陈先生之误,亦有印刷者之误,即:陈先生先误为“五八一”,印刷者误“五八一”之“一”为“二”。又,陈先生此所据者当为《周书・静帝纪》大象二年十二月癸亥之记载。
[65]《述论稿》此言府兵制在武则天时开始崩溃,而陈先生《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言“李唐开国之时代,其府兵实‘不堪攻战’”(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97页),则实际是未至武则天时府兵制已自行崩溃矣。陈先生此文发表于1957年,晚于《述论稿》之出版十余年,故应言陈先生关于府兵制崩溃问题之认识实有前后变化之不同。
[66]参《汪W隋唐史论稿》中《唐太宗树立新门阀的意图》一文。
[67]陈寅恪:《渊源稿》第126页。陈先生引《北史》卷60、《玉海》卷138《兵制三》引《邺侯家传》之文后言:“通鉴壹陆叁梁简文帝大宝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六年纪府兵之缘起,即约略综合上引二条之文(按指《北史》、《邺侯家传》之文),别无其他材料。”虽未明言府兵制起于大统十六年,但似意已有之。
[68]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266页。(以下所用此书皆此版本)
[69]《周书》第36页。《北史》卷5《魏本纪》(第183页)及卷9《周本纪》西魏恭帝三年正月(第330页)所载略同。
[70]《北史》第180页。
[71]《周书》第404页。又参《北史》卷30《卢同传》附《卢辩传》(第1101页)。
[72]《周书》第394页。《北史》卷63《苏绰传》同(第2242页)。
[73]陈寅恪:《述论稿》第15页。按:“谱序篇”依《隋书》卷33《经籍志二》当作“谱系篇”,因该序末言:“……今录其见存者,以为谱系篇。”(第990页)前揭之手写本《述论稿》第27页正作“谱系篇”。可知,作“谱序篇”乃印刷者之误。
[74]《隋书》第990页。又参《述论稿》第11―12页。
[75]陈寅恪:《述论稿》第11页。参《周书》第55页。
[76]陈寅恪:《述论稿》第15―16页。
[77]《周书》第36页。
[78]《北史》卷9,第329页。
[79]《周书》第37页。
[8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7《梁简文帝》“宇文泰府兵非善制”节曰:“唐之府兵,言军制者竞称其善,盖始于元魏大统十六年宇文泰创为之。其后藉民之有才力者为兵,免身租、庸、调,而关中之强,卒以东吞高氏……”(见《船山全书》,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10册,第659页)既言“竞称其善”,则非仅知自来主周灭齐与府兵有关之说者,不在少数,(参前文注6所举《陆宣公奏议》之言及陈寅恪《渊源稿》第126页所引《玉海》卷138《兵制三》《邺侯家传》之论,即可知王氏所言是。),非止陈先生一人,且知陈先生之说,亦未尽异于自来通常之认识也。(今按,陈先生《渊源稿》第126页所引《玉海》之文“……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六家共备”,“糗粮”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玉海》尚有“信蓄”二字,见该书第4册,第2570页。不知陈先生所引《玉海》为何本,故有此异。或陈先生所引《玉海》之文本有省略,故省此二字,亦未可知。所谓“本有省略”者,乃指《渊源稿》第126页所引《玉海》之文“初置府兵”后“皆于六户中等已上家有三丁者”前有省略,及“故能以寡克众”后“自初属六柱国家”前有省略也。又,“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六家共备”中之“驮”字,《渊源稿》引作“马”旁加“犬”字者,前揭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玉海》同,盖陈先生所参考之《玉海》即如此,而非《渊源稿》之整理者蒋天枢先生及印刷者上海古籍出版社改作如此。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说文解字》弟十上马部,只有“马”旁加“大”字者,而无“马”旁加“犬”字者;“驮”字注曰“负物也,从马大声”,见第202页。“驮”字虽为徐铉新附字,为许慎《说文》元本所无,但其有依据,因中华书局1987年版梁顾野王《大广益会玉篇》篇下卷23马部有“驮”字,而无“马”旁加“犬”之字;“驮”字注曰“徒贺切,马负海貌)”[见第108页]。是以可见司马光等编《类篇》卷十上马部有“马”旁加“犬”之字,注曰“唐何切,马负物”[见中华书局1984年版《类篇》第352页],当是误“大”为“犬”者。中华书局本《类篇》乃据“姚刊三韵”本影印者,非司马光等书之旧,则中华书局本《类篇》作“马”旁加“犬”之字,即令符合司马光等编《类篇》元本之旧,亦不能认为“马”旁加“犬”之字有理。非仅此也,即从字义与字形有关此点言之,亦可知今中华书局本《类篇》作“马”旁加“犬”之字必误。故可认为《玉海》之字作“马”旁加“犬”字,虽合《类篇》之字,但在字义上即不可通。因之,《渊源稿》引作“马”旁加“犬”字,虽有《玉海》文为依据,亦不可从。)
[81]《陈寅恪读书札记・新唐书之部》第81页。
[82]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87―288页。唐先生曰:“无论是高欢或宇文泰所建立的军事集团也是混合着各族人民的组织。这里就说明种族间的矛盾正在消除,历史的发展正在走向一个更为扩大的部族的形成。府兵制初建立时在主观上是要以军民分治的形式维持种族矛盾,以部曲制度的形式以维持部落组织,但是这样维持不了好久,几乎一开始就有了变化,而演变的结果却完全成为相反的东西。这样的演变是符合于发展规律的,因而顺应发展趋势的北周战胜了鲜卑化政府高齐……周之灭齐乃是由于这种部落化军事制度的改变与消灭。”唐先生之文乃在陈先生之文基础上所作(见同上书,第250页),故可认为乃辅证陈先生之说。
[83]岑仲勉《唐史余沈》,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12―315页。
[84]岑先生曰:唐长孺之判断“是值得研究的……北齐队伍里面不是没有汉人,它也趋向于脱离部落的组织的。西魏府兵之建,只遵行着部落制度,不是有意地要来维持部落组织;及至鲜卑在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之下,部落意味就一天一天地淡薄,其发展规律是自然而然的。无论事实上或理论上,均不能认为部落化军事制度为高齐灭亡的原因,依历史的昭示,如蛮族之破灭罗马,蒙古之蹂躏欧洲,都是野蛮军队战胜文明军队。”(岑仲勉《唐史余沈》第318页)岑先生意见甚好。陈先生在《渊源稿》兵制章所言不够完整则不可讳言。唐先生之论述亦然。
[85]错曰:“……夫国富强而邻国乱者,帝王之资也,故秦能兼六国,立为天子……及其末涂之衰也,任不肖而信谗贼……陈胜先倡,天下大溃……”(《汉书》卷49,第2296页)《明史》卷309《流贼传序》亦从政治言明亡之原因,有“……明之亡,亡于流贼,而其致亡之本,不在于流贼也”之语(第7948页),《清史稿》卷486《文苑三・汤鹏传》言鹏为《浮邱子》一书,“大抵言军国利病,吏治要最……”(第13427页),皆是知政治之重要者,可一并参考。他不多举。
[86]《隋书》第676―679页。
[87]《北齐书》第347―348页。
[88]《北史》第3042―3047页。参《北史・恩幸传》之穆提婆、高阿那肱、韩凤诸人传(第3047―3053页)。《北齐书・恩传》亦有此诸人之传,《校勘记》谓主要来于《北史》,故今引《北史》之文。
[89]《北史》第3018页。按此数语《北齐书・恩传序》亦有,盖来于《北史》者。
[90]《北齐书》第685页。按《北齐书》此序与《北史》卷92《恩幸传序》差别较大,盖为《北齐书》原有者。查《北齐书》卷50之校勘记言:“疑此卷仍出自《高氏小史》之类史钞。这种史钞基本上以《北史》卷九二《恩传》中相关诸《传》为主,改帝号为庙号,而加上《北齐书序赞》,插入《北齐书》的个别字句,并非直录《北齐书》原文。”(第695页)此中“加上《北齐书序赞》”之语值得注意。此亦可见,此所录《北齐书・恩传序》盖为《北齐书》原有者,故引而据之。
[91]《资治通鉴》,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年版,第4868页。
[92]《周书》第2页。
[93]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08―614页。“极其苛重的”是就西魏之情况而言,然王先生言北周之情况更甚于西魏之情况,故可言西魏北周农户所受之剥削皆是“极其苛重的”。黄永年先生对王先生之说有批评,见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51页,但并未否定王先生所出西魏北周对农户的剥削“极其苛重”之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