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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北宋官員高薪歷代罕有 為何仍未能"養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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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2-9-12 19: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光明日報
此後,『倉法』逐步推及內外吏,至熙寧六年正月,吏祿總額已達十七萬一千五百餘貫。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祿廩薄,勢不得不求於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廩申重法,則法有時而屈。今取於民鮮,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宋史紀事本末・王安石變法】)

    『本意』如此善良,而實施的效果自然是使官吏們的腰包不斷鼓起來,但就『廉隅』而言,卻不似決策者主觀想像的那樣樂觀。『倉法』剛剛實施時,吏畏重法,且有厚祿,貪贓惡跡稍有收斂。【續資治通鑑長編】在記載上述『倉法』的那段文字之後,有一條小注說:『由是歲減運糧卒坐法者五百餘人,奸盜以故不得縱。後推及內外吏,吏始重仍法。』可惜這種情況太少了,而且轉瞬即逝。

    正如【宋史紀事本末・王安石變法】所說,『然良吏實寡,賕取如故。』更嚴重的是吏對『厚祿』並不滿足,連王安石也承認:『今吏之祿可謂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又據【宋史・孫永傳】載:『(神宗)時倉法峻密,庾吏受百錢,則黥為卒,府史亦如之。神宗又問(永):「此法既下,吏尚為奸乎?」對曰:「強盜罪死,犯者猶眾,況配隸邪?使人畏法而不革心,雖在府史,臣亦不敢必其無犯也。」』另一方面,吏給厚祿之後,導致吏人數猛增。【宋史・蘇轍傳】載:元豐後,吏額比舊時增加數倍,哲宗命蘇轍『量事裁減』。吏人白中孚解釋了吏額猛增的原因:『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事少。』

    這就是『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的奧秘所在。豈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樣促使官員人數及財政開支激增。清趙翼【廿二史札記・宋冗官冗費】云:『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其後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僅以『三班員』(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載,宋初僅三百人,真宗天禧間已達四千二百餘人,而神宗時則多至一萬一千餘人。由於官吏隊伍不斷膨脹,國家財政負擔也就日益加重。

    元v三年(1088年),戶部尚書韓忠彥等向哲宗奏報:『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v,四倍景德……而兩稅、征商、榷酒、山澤之利,比舊無以大過也』,結果就是『大抵一歲天下所收錢穀、金銀、幣帛等物,未足以支一歲之出』。至徽宗大觀三年,經濟形勢更加嚴峻,國庫耗竭,以至官俸有難以為繼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張克公抗言:『今官較之元豐已多十倍,國用安得不乏!』

    在國家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適當增加官吏俸祿,提高其物質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為防貪養廉的手段,認為『祿厚則人知自重』,『高俸以養廉』,這便陷入了認識上的誤區。事實證明,北宋的高俸制並沒有『養』出官吏們的廉。

    其實,官吏的廉與貪,主要是由其不同的精神品質、人格追求決定的,而不是由俸祿的多寡『養』成的。在同等俸祿的情況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貪者自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貪者則是利用職權,見利忘義,棄廉恥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必貪。最顯著的事例是在『公用錢』和『職田』上。此制目的本在養廉,對此,廉者盡歸公有,貪者則『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宋史・向經傳】)。其涇渭竟是如此分明!質言之,以高俸養廉只能是一種善良的、主觀的願望,而把現實中人性的複雜性看得太簡單了,乃至誤認為廉與貪是俸祿的多寡『養』成的。祿厚,終有止境,而貪官贓吏的欲壑則是無底黑洞,決不是任何厚祿所能填滿的;且貪官贓吏既無人格,何來『自重』!對於本來就沒有的品質,豈是厚祿所能『養』出來的?

    以【宋史】而論,如果以熙寧為界,把北宋劃分為前後期的話,便會清楚地看到,後期貪官贓吏大大多於前期,在俸祿成倍往上翻的同時,貪官贓累巨萬者亦隨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現了以蔡京等『六賊』為代表的貪官集團,使北宋貪賄肆虐之風達到巔峯,北宋的政治腐敗也同時達到了極點,終於導致北宋的滅亡。

    北宋的高俸之所以未能養廉,還有一條重要原因,就是在高俸的同時缺少有力的與之相應的防貪懲貪措施。北宋懲貪先嚴後寬。趙翼【廿二史札記・宋初嚴懲贓吏】云:『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於治贓吏最嚴。蓋宋祖親見五代時貪吏恣橫,民不聊生,故御極之後,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從建隆二年(961年)起,至開寶六年(973年),宋太祖處決貪官贓吏,僅明載【宋史・太祖本紀】者就有十五人之多。

    至宋太宗,法猶未弛,繼續斬殺貪官贓吏。但後來在處理贓官王淮時,其坐贓至千萬,本當殺頭,但因他是參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職的處分。由此開了『玩法曲縱』的壞頭。『至真宗時,棄市(殺頭)之法不復見,惟杖流海島』,『蓋比國初已縱弛矣』。到了仁宗,『則並杖流之例亦不復見』。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風』,『自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諸多反對變法的官員成了嚴加懲罰的主要對象。由於放棄了對貪官贓吏的懲罰,『倉法』亦弛而不行,長此以往,於是官吏對農民及小商人等弱勢群體,橫取豪奪,以致怨痛結於民心,民怨沸騰,『盜賊』競起,殺戮官吏,備極慘毒,以泄其憤。而此時的俸祿及各項補貼,『視元豐祿制,更倍增矣』。對此,史學家趙翼在考察了這段歷史之後,慨而言之:『給賜過優,究於國計易耗;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廿二史札記・宋制祿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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