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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法未禁止即可行 车管所凭啥剥夺公民考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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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1-28 21: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论语有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对于公民不能为者,要明令禁止,并使公民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而对于公民自知能为者,则自不必多余一举,使其自然为之就可以了。

然而,近期南京车管所却超越法律职权,拒绝公民自学考试。此事一昭,引起舆论公愤。南京车管所凭什么权力拒绝公民的考试权?又即使有某条法律禁止公民自学考试,却也明显是不合理的法律,亦须废除。因为公民完全有能力自学成才,是“民可”的范畴。

南京车管所拒绝公民自学考试,既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支持,为何却公然藐视法律?莫非,背後与驾校有着相当的利益关系?其作为乃是循私枉法?

以下是相关新闻: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事件
自学开车申请驾照考试遭拒
小苏的舅舅钱先告诉记者,他有三十多年驾龄,当年一位老司机手把手教会自己开车,之后直接去车管所申请考驾照,一次就过了。他认为,去驾校培训既耗时又浪费钱,这种自学的办法又快又好,于是他也充当起“教练”,在一个封闭的场所,教会了家里几个晚辈开车,其中就包括外甥女小苏。这个封闭场所方圆有几公里,在学车时是比较安全的。

小苏申请考试被拒让钱先生感到意外,他多次找南京市车管所交涉,对方给了他一张《首接责任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钱先生认为,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经过驾校培训才能报名。

多次协商无果后,在钱先生的建议下,小苏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是否受理尚未得知。

焦点
有城市允许,为何南京不行?
当事人:湖南、安徽和深圳等地都陆续出台政策,允许自学申请驾照考试。其中深圳规定,当地市民考驾照可以不通过驾校,直接到车管所报名,每月名额为500个。既然有城市开了这个口子,为何南京不尝试?

车管所:其实南京也有部分人可以不通过驾校,直接到车管所报名考试。但这些人必须是之前取得过驾照,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被注销的。如果是新手,则必须过驾校培训这一关。否则,这些新手上路自学练习驾车,实际上就是无照驾驶,会大大增加交通安全隐患。

江苏的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政许可法》等法律,都没有规定必须申请人要经过驾校的培训,只对身体和年龄作了要求。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针对驾校培训人员作出的规定,根本不该拿来要求普通市民。

车管所:目前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并没有放开“私人”培训市场,只有驾校有资格培训学员。驾校的培训车辆,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教练也有准入机制。另外,自学驾驶时,出了事故该向谁追责也是个问题。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
车管所的做法合法
“快报法律大讲堂”专家顾问、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认为,车管所拒绝小苏的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他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简单来说,交管部门对驾驶培训有资格管理,而目前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私人教学是不合法的。所以,自学目前不被允许,申请人只能先到驾校接受培训。

但他也指出,既然法律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本意是社会化竞争,驾驶培训者不该只有驾校,还应当包括个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
建议放开驾培市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基本同意刘小冰教授的观点,“申请人必须通过驾校培训”这一规定不太合理,“不光驾校可以培训,有资质的私人也应该被允许从事此类培训。”一方面,现在学车的需求大,另一方面驾校资源紧张,又出现了涨价。政府为了方便管理,不愿意放开市场,顾大松认为政府这种“慈父”思维,长久下去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自己的担子越来越重。他表示,政府应当让市场发挥功能,让市民多几项选择,“也不见得放开市场,大家都不去驾校了。”他认为,这样反而会促使驾校参与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

相似案例有赢有输
深圳案例:原告胜诉
2007年,因车管所要求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

法院审理认为,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本案中,车管所依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樵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昆明案例:原告败诉
2011年,自认为因为申请机动车驾照“直考”被拒绝,昆明铁路工人姚勇东将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已经实行了社会化,但由于机动车驾驶的专门要求和特点,驾驶人员技能的培训应仍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管理。

七嘴八舌
@布朗生班章:为什么不能自学参加驾驶证考试?而非得经过驾校才能考驾照。这是不是又是一种利益输送呀?
@中国居民2012:在驾照的申领考试程序上,交管部门变相禁止“公民自学”,只有通过驾校才能得到驾照考试机会!试想,很多东西价格高得离谱、垄断行业服务差、霸王条款……这难道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股益天长:驾照的学习应该与国际接轨,实行自学,然后通过严格考试拿照,应该提倡。
@乔风的围脖:不经过驾校培训就不能领取驾照吗,自学成才呢,政府可以有公共考试场地交个手续费即可啊,就像农村老百姓自己建房子不一定硬要房地产公司啊。
@T-u-Z-k-i:没法练车,出了事故谁来负责?

上路自学小心被拘留
“自学驾驶,如果是在实际道路上操作,就属于违法行为。”南京一位交警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如果自学者在实际道路上驾驶,就属于无证驾驶,要被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教授者也违反了交通法,属于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也要被罚款1000元。这位交警说,小苏没有在实际道路上行驶过,驾驶经验欠缺,而在驾照考试中,专门有实际道路的驾驶测试。

另外,在自学驾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可能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明知自己没有驾驶经验,却上路驾驶,跟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是不一样的。”一位法学专家说。

延伸阅读:
车管所禁止“直考驾照”是否侵犯市民利益
云南昆明市民姚勇东因“直考驾照”得不到准许,以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驾照直考为诉求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记者 储皖中
云南昆明市民姚勇东因“直考驾照”得不到准许,以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以驾照直考为诉求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姚勇东坚持认为,车管所禁止“直考驾照”侵犯了市民的利益。而被告车管所出庭应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除了罗列出相关法律法规驳斥原告的观点外,还认为姚勇东在到车管所咨询后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完全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不排除有炒作的嫌疑。
避驾校培训欲“直考驾照”被拒

  今年1月17日,姚勇东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到车管所,向工作人员提出想不通过驾校培训直接考驾照。车管所工作人员问明情况以后,明确回复姚勇东不符合“直考驾照”的条件,所以不被允许。“现在到驾校报名学车,学费至少也要五六千元,成本太高了。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也没有规定必须经过驾校的培训,才能考驾照呀。”姚勇东说,其实亲戚朋友家里有车,他自己先前已经学习过驾驶技术,所以想避开驾校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获取驾照。

姚勇东将自己在车管所与工作人员对话的情景拍成视频,并以此为据,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车管所不予受理他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办理这一申请。
姚勇东称,自己申请“直考驾照”的行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形,所以应当得到车管所的许可。为了说明自己符合考驾照的条件,姚勇东还当庭出具了一份体检报告。
口头回复不存在“不予受理”

  本案开庭时,车管所驾管科科长岳维传和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刘喆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他们分别列举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证据,并称车作为一类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人、乘车人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具有很大的威胁,所以我国《交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同时,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驾驶培训机构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计划,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的培训。培训达到一定时间和里程才可以参与考试,申领驾照。此外,车管所代理人还认为,姚勇东17日仅仅是到车管所对“直考驾照”一事进行咨询,他没有正式提出申请,车管所也只是口头回复了姚勇东的咨询,不存在“不予受理”这种说法,所以姚勇东不能以此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车管所的两位代理人还在法庭上公布了一组数据,说明行车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考了驾照的人开车上路都会出事故,可想而知,没有驾照的人在没有正规驾校教练陪同的情况下上路,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赞成者反对者各说各理

  这起案件开庭吸引了不少媒体和市民前去旁听,致使官渡区人民法院旁听席座无虚席。庭审结束,一名中年男子主动上前表示支持姚勇东的诉讼,他是昆明雄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负责人杨金林。杨金林说,目前,市民想要获取驾照,都要通过驾校培训,而到驾校报名培训,就得严格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计划来开展培训,一点都不人性化。“如果可以‘直考驾照’的话,考驾照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安排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培训就可以了。只是这样一来,昆明的驾校就将面临一个优胜劣汰的局面。”

但杨金林也承认,开展“直考驾照”的前提是车管所要把好考试关,确保“直考”学员已经掌握了技能才能通过考试。
这一案件在市民和网友中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

支持“驾照直考”的人认为,考驾照如同其他资格考试一样,是公民的权利,考驾照考的是报考者的驾车知识和技术,除了年龄、身体状况等限制条件外,不应该设置必须到驾校培训等前置条件。还有网友质疑,驾校培训学费昂贵,是暴利行业,不排除车管所与驾校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而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考驾照须驾校培训等条款。

反对“驾照直考”的人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条款规定考驾照必须要先经驾校培训,但考虑到驾驶车辆影响到驾驶员本人及公众的安全,没有经过驾校的正规、系统培训,很难全面掌握驾车知识和技术。
案外人语

  所谓“直考驾照”是机动车辆驾驶人直接向交警部门预约考试的简称。我国许多省份规定,公民若想考取驾驶证必须先到驾校进行培训再报考,这种驾证捆绑驾校的模式被称为考培合一。而湖南省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通过电话、互联网、窗口直接受理申请驾驶证报名预约考试,以改变以往只能通过驾校报名申请驾驶证的单一模式。

湖南省已经“试水”直考驾照,驾驶行业面临新变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公民的在这件事情上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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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3-1-28 21:52 | 顯示全部樓層
小苏申请考试被拒让钱先生感到意外,他多次找南京市车管所交涉,对方给了他一张《首接责任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钱先生认为,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经过驾校培训才能报名。

车管所必须如钱先生那样列出相关法律条款的详细内容,不得简单点出某条某款——如若诸条款互相矛盾,必须释法,说明原因何在,并遵从哪些法律规定。
启真 發表於 2013-1-29 00:0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非常明显,南京地方人治政策已经触犯中央公安部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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