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这是两千年前的华夏圣贤关于执政的最简洁却最高度的描述。行政,不是一个主仆互动的过程,亦不是一个公民契约的过程,而是社会道动的过程:公民可(自行、自决、自断等),则令其自由(让公民该如何就如何,政府不干涉);公民不可(一、公民个人不能自行、自决、自断等;二、公民之间自行、自决、自断等),则令其有所长智(使其知法知礼,或使其聪慧,以可自行自决自断等,同时政府主持公道——则执政)。
何谓社会道动?社会,用现代汉语来解释,是指某范围内(或地域,或种族等)的人类群体及其共同活动。道动,在此是指人道的运行。合起来就是说,某范围内人类群体的有秩活动。这里的人道,用现代汉语解释是人类活动的秩序,用传统说法,是依天道而生化的社会道理。因此,人道并不是固定的,其以时代而变化。
执政是社会道动过程,就是说政府执政,是依据“人道”设立并完善法制,再依据法制导引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过程,这样则可保证社会活动的秩序化(符乎人道)。任何政府执政行为及政策制定,都局限于“不可,使知之”的范围。
为何说行政不是一个主仆互动的过程?其实行政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活动,是道动之一象。再者,社会是一个群体系统,执政者本身就是公民之一,亦是法律道德约束的对象,无法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人为的划分社会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大群体,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其直接导致管理者脱离于法律道德之外而不受约束,亦则人道(社会秩序)之外。这种划分是人治的基础,其使得管理者立于社会之外,并居高凌驾整个社会,自诩天子而妄立法制妄捏道统。也导致了国家制度、政府政权遭受普遍的“民怨”,并被起义民众推翻——管理者妄立之法制及妄捏之道统,并非依天道生化的人道,而仅仅是臆断设立规章,自然遭到被管理者的反对。
西方近代兴起的契约论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主仆论的“立法”弊端,使得法制的确立获得更多公民的认同,但并未做到“依天道生化”,致使西方国家民众居然有时得出“合法则可,不必合理”的枉论,异化了人道的本质(人道是社会“道理”——具客观性,而非群体契约——具主观性)。契约论的另一优点是弱化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界限,但却导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大多数人共同决定某些政策或行政行为,这是政府的无限扩大化。
其实行政(则社会管理),作为社会道动之一象,是社会群体活动依据“秩序”(则人道)进行的过程,并不必要政府公务员处处关注社会的动向变化——公民在社会秩序的指引下,是有“智慧及能力”自行活动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民不可,使知之”,而其他一些依法制定的政策,并不需要大部分公民参与——如若政策的制定非法,或不合理(不合乎人道),公民完全可以推翻(公民推翻政策本身也是一种行政,因此行政并不一定就是政府公务员对公民做出管理,也可以是公民对公务员做出管理),因此政府可以很小的,而其行政效率也可以很高的。
也就是说,行政的原则是民生——则民本,以民为本。这里的“民”就是“公民”,任何行政行为或政策,都必须以公民权益为本。
昨日,听闻广州有城管被小贩砍伤的报道,城管被砍并非大事,令人忧心的是,围观的民众,居然集体冷漠,而在该报道的评论中,居然大多数人持认可的态度,而忽视了“砍伤人”背後的“无人性”。很显然,设立“城管”部门,及城管执法行为本身,已经将社会划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大派,并且加剧了二者的敌对情势;另外,设立城管部门的初衷,并非民生,而是政府出于主观“美化城市”的臆断进行设立的,意图以暴力强制执法方式达到目的。
要解决这种社会现象,及执政危机,必须重新确立民生的原则,以解决小贩营生方式(如设立免费市集区)为根本目的,制定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城管部门职能及执法行为方可。
营生,是公民的基本民权,也是公民普遍的基本的社会活动。政府无权阻止公民营生活动,但可以引导,并为之提供服务。
而小贩的营生活动,不得同时损害其他公民权益,如占道,扰乱社会秩序等。
因此,政府的执政行为就应该是,引导小贩营生的社会活动,以保证其不会损害其他公民权益。基于此,政府必须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小贩的营生活动,规定小贩营生活动损害其他公民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并被举报时的惩罚方式。然後可设立的城管部门的执政行为——引导小贩依法进行营生活动,并为其提供不会损害其他公民权益,或致其违法的活动场所。
该贴已经同步到 延章的微博 |